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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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认定问题的思考

对偷税认定问题的思考
少列 收入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报 而 拒不 申报 或 者 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 : 征管法》 新《 第六十三条关于偷 进 行 虚 假 的纳 税 申报 ,不 缴 或者 少缴 应 纳税 款 的是 偷 税 的规定没 有区分故意 和过失 ,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
税 ” 。
务人作 出了该条规定 的 四类行 为 , 即构 成偷税 ; 《 新 征
对 偷 税 定 问题 l 2卷 增 刊
对偷税认定I题的思考 b l
喻 晓峰 周 毅 嵩
( 山市地 方税 务局 9) 乐 山 6 4 0 ) 乐 1 1 100

要: 明确 偷 税 的概 念 、 体 要件 、 观要 件 、 观 要 件 , 主 主 客 对偷 税认 定有 重要 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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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导 致 不缴 或 少缴 应 纳税 款 的 行 为 不构 成 偷税 。
的质 变 , j观 要 件 上 并 无 任 何 变 化 。 因此 , 应 存 在 在 二 不 《 管 法 》 定 的 偷 税 行 为 和 《 法 》 定 的 偷 税 罪 在 主 征 规 刑 规
观要件上不…致的现象。
关于偷 税有 关具 体条 文理 解 的辩论 就一 直没 有停 息 据该条 规定 , 我们 可以确定 , 构成偷税 的主体为纳税人 过。由于相 当一部 分讨论 仅限于对 《 管法》 征 中关 于偷 和扣缴义务人 , 且扣缴义务人为法定扣缴义 务人 。《 征
税 表 述 的字 面 理 解 , 然 各 有 一 定 的道 理 , 是 不 同程 管法》 四条规定 :法律 、 虽 但 第 “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纳税 义务
认 定
关键词 : 偷税
中图分 类 号 :8 F1

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立法缺陷的思考

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立法缺陷的思考

作者: 郑侠[1]
作者机构: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宁波315100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58-62页
主题词: 偷税罪;税收;公平
摘要: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前瞻性不足,且过于注重对行为的实体危害性的惩治,加上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脱节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偷税罪的罪状设计、与税收法投衔接等问题上,这些已成为严重影响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的重要因素.新形势下必须完善对偷税犯罪的立法,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实际需要。

偷税罪立案标准

偷税罪立案标准

偷税罪立案标准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虚假记账、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从而导致
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偷税罪的立案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偷税数额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税数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的,属于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偷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行为,否则将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偷税手段的严重性。

除了偷税数额外,偷税手段的严重性也是立案的重
要标准。

如果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伪造凭证、隐瞒收入等严重手段进行偷税,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偷税行为的持续性也是立案的考量因素。

如果纳税人长期以来持续进行
偷税行为,且数额巨大,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一次性的小额偷税行为,则可能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偷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偷税行为对国家
税收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偷税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偷税数额、
偷税手段的严重性、偷税行为的持续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当这些因素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偷税罪的犯罪行为,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立案追诉职责,严肃查处偷税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遵纳税法,增强纳税意识,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浅谈偷税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浅谈偷税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关键 词 :偷 税 罪数 额 主 体 的确认 认 定 的标 准
偷 税 罪 ,是 指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采 取 伪
( ) 二 偷税 罪 数额 的分类 根 据 我 国刑 事 立 法 规 定 和 司 法 实 践 ,以 及 刑 法 理 论 的 研 究 成果 ,结 合 偷 税 犯 罪 行 为 的 具 体 情 况 ,从 以下 角度 和 标 准分类 :
定 新 型 经 济 犯 罪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本 文 从 以 下 几
方 面浅 谈一 下 偷税 罪 中有 关 数额 的认 定 问题 。


偷 税 罪 数额 的概 念 及种 类
( ) 税罪 数 额 的概 念 一 偷 对 于经 济 犯罪 而 言 ,数 额 表 现 为 一 定 财 产
准 ,理 由是 《 刑法》 与 《 收征管法》第 五章 税 第 四 十条 的 有 关 规定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偷
税 额 认 定 问 题 的 批 复 ( 税 函 发 [ 9 5 6 国 19 ]54
号 ) 。
的价 值 ,具 有 可 计 量 性 这 一 点 是 相 同 的 。但 每 种 犯 罪 的数 额 又有 着 自己 的 特 殊 性 ,在 具 体 反 映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程 度 上 具 有 不 同 的特 点 。偷
1 .实行 数 额 和 结 果 数 额 。实 行 数 额 ,是 指
造 、变造 、隐匿 、擅 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 , 在 账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入 ,经 税
务 机 关通 知 申报 而 拒 不 申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报 的 手 段 ,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或 者 已

浅析《刑法修正案(七)》之偷税罪

浅析《刑法修正案(七)》之偷税罪

来的重大பைடு நூலகம்化和几点思考。
关键词: 修正案
《 法 修 正 案 ( ) 以下 简 称“ 正 刑 七 》( 修 案 ’ 对 刑法 第 二 百零 一 条 偷税 罪 相 关规 , ) 定 作 了较 大 的 修 订 , 文 针 对 修 正 案“ 本 偷 税罪” 部分 的修 改 , 谈几 点疏 浅 的看 法 。 这种 修订带来的重大变化集 中
2 关于“ 、 初犯 ” 的认定及后续管理。 修 正案 规 定 , 于 积 极 改 正 的初 犯 , 予 追 对 免 究刑事责任 。 这一相对宽松的标准更符合 当前司法工作的客观实际情况 , 但如果监 控 系 统 不严 的话 , 初 犯 ” 认定 上 容 易 在“ 的 造 成“ 门” 比如 纳税 人 多 次逃 避 缴纳 税 后 , 款 一 直被 认 定 为“ 犯 ”既起 不 到 打击 犯 初 , 罪的作用 ,又会增加税务行政腐败的风 险。建议对补缴税款、 滞纳金之后免予刑 事处罚的初犯予 以登记记录, 并且在媒体 上予以公示。一方面 能对税务机关的“ 初 犯 ’ 定 及 后续 管 理 工作 起 到 外部 监 督 的 , { 人 作用, 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办理 自行立案
是 司法 上 极 大 的不 公 平 。
修 正 案 还 取 消 了 罚金 上 下 限额 度 的 限制 , 再 强制 要 求 处偷 税 额 一倍 以上 五 不 倍 以下 的罚 金 , 体 处罚 额 度 由 司法 机关 具 按 照“ 刑相 当 ” 则 具 体把 握 。 罪 原 4 刑 事 责任 上 , 犯 积 极 改 正 可 免 、 初 刑 责 根 据 修正 案 规 定 : 次 偷税 在税 务机 首 关 通 知 以后补 缴 应 纳税 款 ,缴 纳 滞 纳金 , 并接 受 行 政处 罚 的 ,不 予 追 究刑 事 责任 ; 但是, 5年 内 曾因逃 避 缴 纳 税 款 受 过 刑 事

谈偷税罪的认定

谈偷税罪的认定
十 万 元 以 L的 ,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处 刑 , 处 偷 税 数 额 一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并 刑 法 第 二 百一 十 一 条 规 定 , 位 犯 偷 税 单 罪 的 ,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对 并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 照 第 二 百 零 依
2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税 收 管 理 制 度 。 国 家 税 收 管 理 制 度 是 国 家 各 种 税 收 和税 款征 收
办法的总称 。
3 主 观 方 面 出 自直 接 故 意 。 谓 直 接 故 所 意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己实 施 的 是 违 反 税 收 法
缴 义务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刑 法 第 二 百零 一 条 还 规 定 了犯 偷 税 罪 所
应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 偷 税 罪 的 , 税 数 额 占 犯 偷 应 纳 税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不 满 百 分 之 三 十并 且 偷 税 数 额 在 一 万元 以 上 不 满 十 万 元 的 , 或 者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 处 罚 又 偷 税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偷 பைடு நூலகம்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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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数 额 一 倍 以 E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税 数 额 占 偷 应 纳 税 额 的百 分 之 j 十 以上 并 且偷 税 数 额 在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还涉及到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等方面。

以下是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一、审理程序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案件审理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没有及时告知纳税人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导致纳税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疑虑和不满;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而是单方面做出决定。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往往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

因此,如何保全证据成为问题。

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对涉及到的证据保全不力,导致证据遗失或被破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同时,有些纳税人也存在保全证据不力的问题,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是税务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司法独立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司法定位不清的问题。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但有时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现象,导致税务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也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环节。

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明确规定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等进行错误解读或理解不准确,导致对纳税人的权益产生损害。

同时,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或不公平的问题,导致相同事实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通常违反国家的税法法规,并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1. 税收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

涉及的法律条款、法规和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行为。

2.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通常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滞纳金、税务违法行为公告等,金额和手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刑事处罚: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涉及巨额逃税、组织、领导、参与偷税漏税等情况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通常要求涉及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补缴相应的欠税和滞纳金,以消除不当获利和纠正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此外,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漏税行为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裁量,并依法进行税务调查和处理。

如果遇到涉及偷税漏税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对偷税罪若干认定问题的探讨

对偷税罪若干认定问题的探讨

对偷税罪若干认定问题的探讨作者:郭达来源:《海峡科学》2008年第02期[摘要] 《刑法》部分条款对偷税罪的认定存在争议,给涉税案件处理带来不便。

该文通过研究偷税罪认定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建议对《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缺陷进行弥补,以减少实际工作对该罪认定产生歧义,导致影响法律贯彻执行的公正性。

[关键词] 偷税罪认定偷税犯罪是目前税收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既过于原则又不尽合理以及与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衔接上的不严密等问题,在实践中对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诸多争议,影响了刑法的贯彻执行的公正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因素。

为此,笔者拟对当前在认定和处理偷税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供决策参考。

1 按照“数额+比例”的标准追究偷税嫌疑人刑事责任存在漏洞《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规定中存在“并且”的并列关系,即要求同时满足条件才可定罪,这项规定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即使是一千万元)偷税行为;二者都没有做出明文处罚规定。

如果对上述行为不加以处罚,明显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偷税达到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同样,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前提下,如偷税数额为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却反而不构成犯罪。

显然,漏洞的出现,并非立法都认为这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偷税数额之大已经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而是立法者被数字表面上衔接的现象所迷惑而不慎出现的疏漏。

对于这两个档次之间的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应当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板偷税漏税会计如何处理

老板偷税漏税会计如何处理

老板偷税漏税会计如何处理
第一步,确认违法事实:会计师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和分析时,有时会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过多的未申报收入、虚假支出、虚开发票等。

在发现这些情况时,会计师首先需要对相关账目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步,保留证据:在确认了违法事实后,会计师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财务记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保留证据对于将来可能的调查和法律诉讼非常重要。

第三步,与管理层沟通:在确认了违法事实并保留了证据后,会计师应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在这个阶段,会计师应当提醒管理层:违法行为将对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可能导致罚款、拘留、甚至公司破产。

同时,也提醒管理层:合规经营对于公司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第四步,建议与协助改正:作为会计师,其职责之一是为企业提供合规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在发现老板偷税漏税后,会计师可以建议管理层停止这些违法行为,并提供合法的财务管理方式。

会计师还可以积极协助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流程,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六步,遵从法律程序: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

会计师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律师合作,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分析报告。

总结起来,会计师在发现老板偷税漏税情况后,应先确认违法事实,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然后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建议与协助改正。

如果管理层不改正或情况严重,会计师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遵守法律程序。

这样
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维护企业声誉、保护会计师自身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试论偷税罪的认定

试论偷税罪的认定

作者简介 : 韦加速( 99一) 男 , 苏丹 阳人, 16 , 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政 系助教 , 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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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加 速 : 论 愉 税 罪 的 认 定 试
是 在乎数 额 , 不 在 乎 比例 采 用 比例 只是 事 后 处 罚” 上 “ 偷 税 ” 而 加 又 的数 额 在 1万 元 以上 ( 比例
从 理 论 上讲 , 般偷 税违 法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一 程度低 于偷 税罪 , 达到犯 罪程 度 。根 据我 国《 未 刑
第一 , 区别 对 待 大额 纳 税 人 与 小额 纳 税 人 是 不公平 的 , 悖 于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犯 有
法 》 2 l 的规定 , 第 0 条 司法实 践 中可从 以下 两方 面 罪 与违 法 的根 本 区别 在 于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不 同 , 而 进 行 区分 。 衡量社会 危 害程 度 的标 准应 当是偷 税数 额 。采 用

数 额制 , 不至 于小 额纳税 人一 偷税 就 构成 犯 罪 , 照

偷 税 罪 与 一 般 偷 税 违 法 行 为 的
顾 了小额 纳 税 人 。这 种 比例 +数 额 制 貌似 合 理 ,
实质上 不科 学 。笔 者 认 为 , 当采 用 单 一 的数 额 应
制 。理 由如下 :
界 限
1 .输税 数 额
比例 +数额 制 实 际上 是认 为 : 大额 纳 税 人 已做 了 法外 开恩 , 比小 额纳 税 人 轻 一 点 处 罚 。纳 税 是 每

我 国对 于偷 税罪 的数额 起 点标 准 采用 的 是 比 较 多 的贡献 , 因此 , 偷 税 数 额 上 可 以适 当 照顾 , 在 例 +数 额 的 立 法 模 式 :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偷 1% 以上 并 且 偷 税 数额 在 1万 元 以上 的 , 0 构成 偷 偷 税 数额不 满 1万 元 的 属 于 一般 偷 税 违 法 行 为 。 主张 这种立 法模 式 的理 由是 : 第一 , 税 数额 所 占 偷

如何认定偷税罪

如何认定偷税罪

如何认定偷税罪偷税罪的刑事责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条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并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次⾏政处罚⼜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以上并且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条释义:⼀、概念和构成偷税罪,是指纳税⼈、扣缴义务⼈代收代缴义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出、少列或者不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为。

纳税⼈,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扣缴义务⼈、代收代缴义务⼈,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偷税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段不缴或少缴纳税或已扣、已收税款。

具体⽽⾔,有以下两个⽅⾯:第⼀:纳税⼈实施下列⾏为之⼀,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1)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含发票)(2)在帐簿中多列⽀出或不列、少列收⼊。

所谓“多列⽀出”指⾏为⼈在帐簿上记⼊超过实际⽀出的款额;“不列或少列收⼊”,是⾏为⼈将所得收⼊不⼊帐簿或只将少量收⼊记⼊帐簿。

偷税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偷税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偷税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偷税是要受到处罚的,这个税务局会进⾏追究,不能有这种⾏为产⽣,在经营或者是其他的活动都会缴纳税费的,要是不知道如何缴税的在事后马上缴纳的不会构成偷税罪。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偷税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没有偷税罪,只有逃税罪。

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条【逃税罪】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偷税罪必须是故意构成的,也就是想⽅设法的偷税,要是第⼀次接触这些税费的,不知道如何缴纳的不会构成犯罪的,只是会有⼀些警告⽽已,要是下次还有这个情况的,就会有偷税罪的可能。

你可以咨询店铺律师。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税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

一个时期以来,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现象严重,这既表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也表明在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活动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涉税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一直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有关部门组织了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开展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涉税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狠狠打击了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加之地方保护和执法不力等原因,导致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还不断发生,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严惩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一、关于偷税罪构成条件的认定问题审理偷税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偷税罪的构成条件。

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如何处罚法律明⽂规定禁⽌偷税漏税,但是总有⼈想有⼼或是⽆意的偷税漏税。

那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如何处罚呢?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概念及其构成偷税罪,是指纳税⼈、扣缴义务⼈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如果⾏为⼈的⾏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例如,⾛私活动的犯罪⾏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私罪⽽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私罪和偷税罪实⾏数罪并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为。

第⼀,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中⽣有、欺骗他⼈;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使⼈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产⽣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的。

税务稽查中偷税的判定标准和处理

税务稽查中偷税的判定标准和处理
未经处理的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法应罚行为五年内未发现不再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虚假的纳税申报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犯罪客体
偷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破坏的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偷税事实的查证重点和证据要求
310号令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1、偷税案查证要求
偷税罪的犯罪认定偷税案件查证重点及证据要求
偷税罪的犯罪认定
刑法201条、211条、212条追诉标准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11)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偷税罪与他罪的认定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特殊主体身份。

律师应如何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步骤

律师应如何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步骤

律师应如何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步骤律师在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以下是律师处理偷税漏税案件的步骤和原则:1. 收集证据:在处理案件之前,律师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包括税务记录、银行账单、交易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涉案人员的偷税漏税行为。

2. 确定法律责任:在收集证据之后,律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确定涉案人员的偷税漏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制定辩护策略: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和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律师需要制定辩护策略,以帮助涉案人员辩护。

这包括选择最佳的辩护方式、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等。

4. 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在确定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之后,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以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惩罚。

5. 参与庭审: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律师需要积极参与庭审,为涉案人员辩护。

这包括准备辩护意见、参加法庭调查、提出证据等。

6. 协助执行判决:如果案件判决后,涉案人员需要履行判决。

律师需要协助涉案人员执行判决,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在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原则:1. 依法办案: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案。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滥用法律。

2. 客观公正:律师需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需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等。

4.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律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律师在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同时,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纳税人偷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偷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偷税如何处理不同程度的偷税有不同的处罚,比如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稍微,不必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通过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稍微,不必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偷税漏税如何处罚(一)行政处罚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偷税是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案件的侦破和调查过程

偷税漏税案件的侦破和调查过程

偷税漏税案件的侦破和调查过程偷税漏税案件的侦破和调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信息收集:调查人员首先会收集相关的信息和线索,如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和纳税记录等。

他们还可能会调查涉案企业的业务活动、资金流动和财务状况,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利用法律手段,如传唤、搜查、查封等,获取有关涉案方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他们可能会调查涉案方的银行账户、财产状况、合同和往来函件等,以获取证据来证明涉案方的偷税漏税行为。

3. 数据分析:通过对涉案方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调查人员可以发现异常情况和矛盾之处。

他们可能会比对纳税申报和实际纳税情况,分析涉案方是否存在虚报、隐藏收入或其他手段来偷税漏税。

4. 笔录和询问:调查人员会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他们可能会要求涉案方提供书面证词或口头陈述,并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人员可能会与涉案方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人物进行沟通和交流。

5. 合作和信息共享: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能需要与相关的税务机关、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共享信息和协同行动。

这可以帮助他们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加强案件的侦破力度。

6. 鉴定和专家意见:在需要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可能会寻求专业鉴定或专家意见,比如会计师、税务专家等的意见。

这些专业意见可以提供对涉案行为的解释和评估,进一步加强案件的证据支持和立案依据。

7. 案件移交和起诉:经过调查,如果获得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方的偷税漏税行为,调查人员会将案件移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由他们决定是否起诉,并对涉案方进行审判和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侦破和调查过程可能会因不同的司法体系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上述步骤仅为一般性的参考,具体问题还需要以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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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案件处理中定性处理最多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

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同时,《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认定偷税罪的工作很难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实际的需要。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一)偷税的概念《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

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

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非常重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但公安机关能够立案查处、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偷税罪的却寥寥无几。

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按照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或因偷税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即可构成偷税罪,就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税务机关查处的大量偷税案件,其偷税数额大都在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按现行刑法的规定都要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

对一些数额不是很大且情节较轻的偷税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教育目的。

由于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过低,社会打击面过大,不仅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而且给司法机关增加很大的案件压力,也不利于对这些案件的及时处理。

(二)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未作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

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这些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归入“纳税申报不实”中,按偷税处理。

这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衔接问题偷税罪从本质上说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因此,从法理上讲,偷税罪的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双
重责任”,也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

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行政违法活动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主动地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先行处理,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积极立案、侦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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