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丹麦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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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年02月22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追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五、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应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

六、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

七、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职责,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非法生产的农业投入和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和中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的强制性要求、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对第一批具有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进境检疫审批所有肉类产品和以下目录的水产品一、项目申请单位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 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中国出口烤鳗被日本检出恩诺沙星残留以来,各局按总局要求,对所有出口鳗鱼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采取了加强对养鳗场兽药使用的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水平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经研究审核,现公布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对日出口,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鳗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坚决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养鳗用药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养鳗场的用药情况,并针对养鳗用药品种实施残留监控和检测,确保出口烤鳗无药残。

三、加强药残检测,在恢复出口6个月内,严格批批检测相关药物残留,合格的方准出口。

四、请各局继续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烤鳗企业及其养鳗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整改进度,早日恢复出口。

五、为及时了解出口烤鳗动态,请各局每周将出口烤鳗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日期、数量、检出问题、出口后反馈问题等上报食品局。

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烤鳗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养鳗场名称│注册号│├──────────┼────────────────────┼────────┤│顺德市保利食品│佛山广振农渔业牧实业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145)│保利食品马岗养殖场│4400/M247││├────────────────────┼────────┤││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狮岭养鳗场)│4400/M308││├────────────────────┼────────┤││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顺德养鳗场)│4400/M588││├────────────────────┼────────┤││均安南浦鳗鱼场│4400/M536││├────────────────────┼────────┤││南浦特种水产养殖场│4400/M165││├────────────────────┼────────┤││北滘翕明鳗鱼养殖场│4400/M53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中山马安养殖场│4400/M559││├────────────────────┼────────┤││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华大鳗鱼场│4400/M514││├────────────────────┼────────┤││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番禺鱼窝头镇粤顺鳗鱼场│4400/M506││├────────────────────┼────────┤││番禺鱼窝头天益鳗鱼场│4400/M507││├────────────────────┼────────┤││番禺珠江养鳗场│4400/M508│├──────────┼────────────────────┼────────┤│顺德兴顺烤鳗│粤顺鳗鱼场│4400/M506││有限公司├────────────────────┼────────┤│(4400/02138)│永一村龙门养鳗场│4400/M558││├────────────────────┼────────┤││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淘宝鳗鱼养殖场│4400/M534│├──────────┼────────────────────┼────────┤│顺德禾荣食品│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有限公司├────────────────────┼────────┤│(4400/02155)│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海强水产有限公司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广州大峰养殖场│4400/M504│├──────────┼────────────────────┼────────┤│顺德屏荣食品发展│番禺万顷沙鳗鱼养殖场│4400/M503││有限公司├────────────────────┼────────┤│(4400/02146)│广州市大峰养殖场│4400/M504││├────────────────────┼────────┤││番禺鱼窝头镇鹏程养殖场│4400/M547││├────────────────────┼────────┤││番禺横沥镇新村鳗鱼场│4400/M546││├────────────────────┼────────┤││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台山市端芬镇冲凌养鳗场│4400/M550│├──────────┼────────────────────┼────────┤│顺德市龙昌烤鳗│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有限公司├────────────────────┼────────┤│(4400/02152)│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南京龙门水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场│4400/M558││├────────────────────┼────────┤││开平开阳洞养鳗场│4400/M510││├────────────────────┼────────┤││如皋市远宏特种水产公司台山分公司│4400/M297││├────────────────────┼────────┤││台山徐南水产有限公司│4400/M602││├────────────────────┼────────┤││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台山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顺德市杨氏水产│佛山广振农渔牧实业有限公司│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220)│番禺鱼窝头粤顺鳗鱼场│4400M506││├────────────────────┼────────┤││顺德市鳗利丰水产养殖场│4400M531││├────────────────────┼────────┤││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海强水产三洲养殖场│4400M589││├────────────────────┼────────┤││番禺新垦镇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市鸿裕水产养殖场│4400M530││├────────────────────┼────────┤││海强水产三洲养殖二场│4400M590│├──────────┼────────────────────┼────────┤│慈溪市徐龙鳗业│台州亚港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10││有限公司├────────────────────┼────────┤│(3302/02019)│温岭市太湖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2││├────────────────────┼────────┤││温岭市太平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8││├────────────────────┼────────┤││温岭市城南旺发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3││├────────────────────┼────────┤││慈溪三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3302M0001││├────────────────────┼────────┤││广东徐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4400M295││├────────────────────┼────────┤││温岭市太平东升养鱼场│3300M0004││├────────────────────┼────────┤││临海玉龙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9│├──────────┼────────────────────┼────────┤│长乐聚泉食品│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01 ││有限公司├────────────────────┼────────┤│(3500/02099)│长乐市源顺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2 ││├────────────────────┼────────┤││长乐市大康水产养殖场│3500/M0003 ││├────────────────────┼────────┤││长乐市盛鑫养殖场│3500/M0004 ││├────────────────────┼────────┤││长乐市万得龙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5 ││├────────────────────┼────────┤││长乐市田北养殖场│3500/M0006 ││├────────────────────┼────────┤││长乐市运峰养殖场│3500/M0007 ││├────────────────────┼────────┤││长乐市盛旺养殖场│3500/M0008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9 ││├────────────────────┼────────┤││长乐市新田养殖场│3500/M0010 │├──────────┼────────────────────┼────────┤│福清华万食品│福清港头光辉养鳗场│3500/M0011 ││有限公司├────────────────────┼────────┤│(3500/02115)│福清上迳院林胜兴养鳗场│3500/M0012 ││├────────────────────┼────────┤││福清华屹第一鳗场│3500/M0013 ││├────────────────────┼────────┤││福清华屹第二鳗场│3500/M0014 ││├────────────────────┼────────┤││福清渔溪永隆养鳗场│3500/M0015 ││├────────────────────┼────────┤││福清城头湖美养鳗场│3500/M0016 ││├────────────────────┼────────┤││福清城头红海淡水养殖公司│3500/M0017 ││├────────────────────┼────────┤││福清渔溪双挡溪头养鳗场│3500/M0018 ││├────────────────────┼────────┤││福清渔溪水头龙山春养鳗场│3500/M0019 ││├────────────────────┼────────┤││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20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21 │└──────────┴────────────────────┴────────┘。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丹麦水产动物源性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丹麦水产动物源性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1 3 20 8 / 05;
(2)欧 盟 在 官 方 监 控 方 面 的 法 规 —— (EC )NO
8 22 0 8 / 0 5;
际 协调处 、财 务会计处 、人 力资源 处 、I 处及 肉 品检 查组 。 T 兽医食 品管理 中心涵盖菲英 岛 ( u e )、西 兰岛 ( el d) Fnn Zan a
高永维
( 农六师 五家渠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五家渠 8 10 ) 3 3 0
越来 规范 。 口蹄 疫是仅 有 的几 种 限制活体 动物及 动物 产 品贸
随着 国际 贸易体 系的 日趋 完善 ,进出 口动物 的检疫项 目 2 实验室检测方法 参试 牛 、羊 血清 O 口蹄疫 抗体监 测用 正 向间接血 凝实 型
情 况 从表1 和表2 以看 出 ,进 行免疫 接种前后 在饲料 中添加 可
维量元 素可以降低免疫应激反应发生的机率 。
1 实验设计
1 1 实 验 动 物 .
饲养条件 和环 境相似 的3—4 岁的黑 白花奶牛2 0 、1 0头 ~2
3 2 实验组 进 行免疫接种 的牛 、羊 口蹄 疫抗体 合格率 . 比较 ( 见图 1 ~图4 )
1 4 实 验 地 点 .
13 0 团奶牛场 、奇 台裕 繁种 羊场。
图1免疫前后添加微量元素与没有添加的牛免疫后0 型抗体检测情况
4 2 加工厂的 日常监管 .
要 根据风 险评估 的结果 抽取一 定数量 的样 品进行验 证检测 。 地 区兽 医 和食 品 局对 鱼 粉 、鱼 油 生 产企 业 进行 官 方 监 鱼粉 及用 于食用 动物饲 用饲料 的鱼粉 的抽样 由植物 管理局 负 管 。官方 根据 每个工 厂风 险分类 的级别 确定 监管 的频率 。官 责抽样和检测 。 方监管 的频 率为至少 每年4 。监管 的内容包括 :检 查工厂是 4 4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监 控 次 . 否仅从 事批 准 的产 品 的接收和 加工 ,工厂 、设备 和人员 的总 官方 对每 家注册企 业进行 风险评估 ,根据风 险级别 实施 体 卫生 情况 ,工厂 自我检 查 的有 效性 ,加工 方法是 否符 合要 不 同的监控频率 。风 险评估考虑 的因素包 括 :生产商/ 口商/ 进 求 ,终 产品是 否符合 要求 ( 包括 标签 ),储 存条件 ,通过 检 中间商 的基本情况 ;动物蛋 白的操作情况 ;饲养不同类别 的食 查 文件 和记 录验证 原材料 和加 工产 品的可追 溯性 。检查 记录 品生产动物 的饲料 ;交叉污染 的风险性及生产能力 。植物管理 由工厂 留存 1 ,兽 医和食 品局 保 留复 印件 。鱼饲料生 产企业 局也 同时针对饲料企业根据是否进行批准和注册 、是否涉及动 份 的 日常监 管 由地区植物管理局负责 。 物蛋 白的加工 、饲料厂的规模 、使用的添加剂情 况 、质量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5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相关规范性文件能够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183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1032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国质检食函[2005]103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年来,欧盟一直未恢复进口我肉类产品,而欧盟市场对我畜肉、禽肉产品又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商人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手段向欧盟出口肉类产品。

另一方面自今年我国发生禽流感疫情以来,欧盟边境检查站加强了对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工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多次接到欧盟、比利时、意大利的预警通报和照会(见附件),高度关注我肉类产品非法出口欧盟或经欧盟转口等问题,要求中方在一个月内向欧方做出保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并提供采取措施的详细信息,包括调查非法向欧盟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如果中方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欧盟将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动物源性产品采取其他更加严厉的措施。

经初步调查表明,我肉类产品非法出口到欧盟的方式和手法主要包括:(一)大部分是货物首先出口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在第三国更换包装标签、乃至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欧盟;(二)个别不法商人在我施检放行后,通过夹带或换包等方式,将报检的水产品或蔬菜偷梁换柱,更换为肉类产品非法出口;(三)也有少数通过走私等其他非正常贸易渠道进入欧盟。

为打击不法商人的违规行为,维护对外贸易信誉,保护我食品正常出口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局要高度重视,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

依法对责任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理。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和出口前监装,尤其是加强对问题多发地区向欧盟等敏感地区出口蔬菜和水产品等敏感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出口监装,严格执行检验封识制度;强化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跟踪对欧盟外第三国出口肉品的流向,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26
•【文号】国质检认[2012]643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2〕64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0月26日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鳗鱼和蜂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鳗鱼和蜂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鳗鱼和蜂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8•【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599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鳗鱼和蜂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国质检食函[2005]59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今年以来,欧盟、日本和韩国从福建(含厦门)、江西出口鳗鱼产品和安徽出口蜂产品先后检出孔雀石绿、恩诺沙星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详见附件),这些问题已引起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高度关注。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加强对中国鳗鱼产品药残的检测,韩国销毁了药残超标的鳗鱼产品,日本从7月27日起已开始对中国的鳗鱼产品实施命令检查,如继续发现类似问题,将对中国的相关产品进一步采取进口保护性措施。

为确保出口相关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防止事态扩大,保护来之不易的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国际市场份额,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把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落到实处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下,历经2年多时间才争得欧盟全面恢复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日本恢复进口中国烤鳗。

总局反复要求珍惜和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攻坚成果。

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在观察解禁后我国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各局加强药残的检验监管,特别是孔雀石绿残留。

在这种情况下,仍发生多次被欧盟、日本、韩国检出残留问题,影响极坏。

福建、厦门、江西、安徽检验检疫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迅速查清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全系统都要从中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将总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出口食品和农产品安全。

对有关问题,总局已经派员开展调查,有关调查处理结果将向全系统通报。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进境种用大中家畜隔离检疫期限为( )。

A)7天B)14天C)30天D)45天答案:D解析:2.[单选题]双名法的双名分别是指“属名”和“种加词”,二者书写时____。

A)“属名”斜体;“种加词”正体B)“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C)“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D)“属名”斜体;“种加词”斜体答案:D解析:3.[单选题]我国的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下列( )?A)黄头病B)兔病毒性出血病C)马立克氏病D)类鼻疽答案:D解析:4.[单选题]出口干冻、单冻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________。

A)2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B解析:《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5.[单选题]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具有____的特性。

A)危害跨境的植物产品B)存在于种植材料上的有害生物C)危及种植材料原定用途D)可能对种植材料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答案:C解析:6.[单选题]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及产品需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已检疫准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答案:C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单选题]疯牛病的病原是___________。

A)朊病毒B)细菌C)病毒D)真菌答案:A解析:动物检疫基本常识8.[单选题]出口种苗花卉涉及证书为____。

A)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5-1)B)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9-5)C)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格式c5-2)D)兽医卫生证书(格式c9-3)答案:A解析:9.[单选题]鱼样到达实验室后,检测的顺序是____________。

A)内脏-体表-鳃B)体表-鳃-内脏C)鳃-内脏-体表D)体表-内脏-鳃答案:B解析:《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指南》《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0.[单选题]容重的英文名称是:____。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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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丹麦动物源性食品
出口卫生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5]526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
丹麦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卫生证书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国质检食函[2005]52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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