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论文: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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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

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

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作者:丁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巅峰之作。

很有研究意义。

唐律中主要体现了儒家思想,本文重点研究儒家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并浅谈了一些借鉴。

关键词唐律德主刑辅成文法作者简介:丁佳,郑州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3-03一、《唐律疏议》的由来唐朝建立以后,唐高祖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

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

唐高宗继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

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

这样,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就有了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也都有了统一的标准,为唐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权威的解释。

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美。

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

《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其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

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正因他的不懈努力,保持仁义之心,唐初的百姓才能迅速从隋末战乱中恢复过来,才有了“贞观之治”的盛唐气象。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

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历史分析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历史分析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的历史分析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来统治者惯用的口号,但都没有像唐初统治者那样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

《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s1]
所谓“德”,主要是指统治者应该以“宽仁”治天下。

具体而言是要求统治者有所克制,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能够承受的限度上,并且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

唐初统治者采取了轻徭薄赋、征发农民尽量不占用农时、注意发展农业生产等等措施,使百姓得到一定的好处,不至于会铤而走险而陷入法网。

所谓“礼”,是指统治者应该对百姓进行纲常礼教的教育,以正面引导百姓为主。

唐初统治集团中曾经有人认为经过隋末的大乱,百姓思想混乱,惯于犯上作乱,必须以严酷的法律威吓,才能建立统治秩序。

而魏征却认为,人在颠沛流离的时候,就会恐惧死亡;恐惧死亡就会思念有文化、有教养的社会秩序;而有了这种思念之情,就容易受教育,就好比“饥人易食”,会如饥似渴的接受教化。

因此正是统治者进行教化的大好时机。

他的这个观点得到唐太宗的坚决支持。

谈《唐律疏议》体现出的“惩教结合”观

谈《唐律疏议》体现出的“惩教结合”观

谈《唐律疏议》体现出的“惩教结合”观作者:张煦琳来源:《文教资料》2018年第34期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唐律》的注解,是唐朝最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的“儒法典”。

无论是刑名的制定或是刑罚的成规,无不体现出其“德主刑辅”的特色。

由此,因德生出的教化、因刑体现的惩训,共同交错构成了极具人文精神与教育意义的“惩教结合”观。

与当今惩罚、教育分离的现状不同,《唐律疏议》中所体现出的“惩教结合”具有共时性,这对当今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疏议》德主刑辅惩教结合《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所撰,是对《唐律》的逐条注解。

全书以《唐律》为蓝本,按照原书顺序,对五百多条律文进行了详细的注解和诠释。

全书都在解释律文,但又不囿于此。

《唐律疏议》不满足于字面上的解释,也并不是站在统治者立场上对律文的随意解释。

而是引经据典、追源溯流,通过对历代法律条文、思想的引证考据,使读者见微知著,大大丰富了《唐律》的内涵。

“在总结吸收前朝历代优点的基础上,《唐律疏议》成为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集大成者,并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唐律疏议》为政府组织修撰,又通过诏令形式下颁,其正规性与权威性不言而喻。

因此,其虽属注释,但实际上与律文无异。

唐律规定的刑名仅有五种,为历代最轻。

纵观近现代法制,惩教二者显然是呈分离状态的:惩罚归惩罚,无论是经济惩罚或物理惩罚,都只是单纯的惩罚行为。

教育则经常处于次要的地位,或是呈缺失的状态。

就《唐律疏议》刑名制定中所体现出的惩教的高度结合,本文将介绍其现象,探究其原因,并做出相关思考。

一、“惩教结合”的制定背景首先,“性三品”的人性论是《唐律疏议》实施的伦理依据:天生善质的“圣人之性”和天生恶质的“斗筲之性”毕竟只是少数,占据绝对数量的是有善有恶的“中民之性”,因此要以德启善,以刑去恶。

但如果将德育与刑罚分开实施,那么没有刑罚的震慑,德育往往不被重视;或是没有德育的引导,则刑罚往往起到相反的作用。

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作者:王帅来源:《卷宗》2018年第35期摘要: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也经历了从“明德慎刑”到“德主刑辅”的发展演变,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唐律是集大成者,其“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立法思想及司法实践对当时乃至后世影响深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启示。

关键词: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立德树人读史使人明智,以史为镜,可以鉴兴衰。

历史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研究历史既需要从宏观上把握其时代特征,也需要从微观层面例如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维度进行深入考察,此外法律是关注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当时的历史。

儒家思想因为被历代帝王所推崇,儒家伦理道德也逐渐融入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是在唐朝,唐律的“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其重视道德教化的理念对于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 “德主刑辅”立法思想溯源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

法律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内容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思想文化乃至宗教密切相关,因此不同朝代的立法思想也不相同,然而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以及“德主刑辅”思想占有重要地位。

1.1 明德慎刑西周取代商王朝之后,吸取商纣王暴政导致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建立了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等一系列制度,思想上也要考虑到当时人民对周政权合法性的认同,姜太公曾对周文王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

”①古人认为君主如果失道失德,则天命不归。

《封神演义》中记载:“天命无常,惟有德者居之。

今纣王残虐不道……皇天震怒,特命我周恭行天之讨”。

所以周公等特别强调“德”,认为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的就要失去“天命”,“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已物,此爱民之道也。

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摘要:“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

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 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明德慎刑;儒家;德主刑辅目录引言 (1)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 (1)(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1)(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1)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2)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 (4)四、隋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 (7)(一)隋朝《开皇律》 (7)(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发端于西周、确立于西汉、巩固于唐代的“德主刑辅”是中国德法兼治历史传统的主导倾向。

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古代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

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

对中国法律传统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内容、实现方式作了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作者:靳梦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摘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1 礼法结合的起源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

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

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

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

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

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

注重证据审查
在审查证据时,强调证据的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遵循儒家 “审慎明察”的原则。
道德考量与证据采信
在证据采信上,会考虑当事人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现,体现了儒 家道德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判决依据原则与儒家礼教
依法判决
在判决依据上,《唐律疏议 》强调依法判决,即根据法 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
重视证据和事实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唐律疏议》强调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这符 合儒家思想中对于真理和公正的追求。
禁止私力救济
唐代禁止私力救济行为,规定民事纠纷必须通过官方途径解决,这 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对于法制和秩序的维护。
05
行政法律制度与儒家观念
官吏选拔任用与儒家思想
强调德才兼备
在选拔官吏时,既注重其才能,也注重其品德,体现了儒 家“德才兼备”的思想。
奖惩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进 行奖惩,奖励那些政绩 突出、道德高尚的官吏 ,惩处那些贪赃枉法、 道德败坏的官吏。
儒家道德标准
以儒家的道德标准作为 官吏考核奖惩的重要依 据,体现了儒家道德观 念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的 渗透。
行政管理原则与儒家礼教
01
礼治原则
强调以礼治国,将儒家的礼教思想融入行政管理之中,使行政管理更加
诉讼程序严谨
尽管倡导“无讼”,但《唐律疏议》也规定了严谨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 判决等环节,以保障司法公正。
重视书面证据
在诉讼程序中,重视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体现了儒家“重事实、重证据”的思想。
证据采集审查与儒家道德观念
强调证人证言
在证据采集方面,重视证人证言 的作用,体现了儒家“重人证” 的观念。同时,对证人资格和证 言真实性有严格规定。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1礼 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 上形成 的等级森严 的宗法社
“ 道之以政 ,齐之 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 以德,齐之 以礼 ,有耻且 格” “ 天道之大者在 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 以从事 ,
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 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 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 , “ 故礼 ,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 ,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
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 、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礼所涵盖的社会生 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
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 的社会关 系 ,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 ,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 《 春
法治论坛
“ 礼 法结合 、德主刑辅 ’ ’ 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靳 梦
( 对 外 经济 贸 易大 学法 学院 在职 人 员高级 课 程研 修班 学 员,北 京 1 0 0 0 2 9 )
摘 要: “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 中国古代 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 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 内普遍 认 可 的制 度规 范 ,对 中 国古代 社套 的发 展 产 生 了巨 大影响 关键词:礼 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 时期是 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 时期,政治 、经济、文化、外 交 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 、社会安定,统 治者尊崇儒学 ,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 了礼法结合走 向成熟完备阶段。 “ 德礼 为政 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成为 国家立 法的重要指 导原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刑辅思想的思想内涵分析

德主刑辅思想的思想内涵分析

德主刑辅思想的思想内涵分析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一种体现,其核心观念是以德治国,以刑为辅。

该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德主刑辅思想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在含义和价值。

一、德主刑辅思想的基本内涵德主刑辅思想中的“德主”意味着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中,道德和品德的培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安定需要建立在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基础上。

通过教育和引导,培养人们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和道德素养,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基本准则,在行为上具备自律和自律的品质。

而“刑辅”则体现了法律与刑罚在社会治理中的必要性和辅助性。

一方面,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刑罚作为法律的强制手段,对于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制裁,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德主刑辅思想的基本内涵是,德治是根本,刑辅是手段。

道德教育和引导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法律和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手段。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意义德主刑辅思想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培养公民道德意识:德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的基础。

通过道德教育和引导,使人们养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2. 加强法治建设:刑辅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起到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作用。

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增加刑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能够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

3. 塑造良好社会风尚:德主刑辅思想倡导的是全社会的道德化运动,通过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化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推动形成道德自觉、文明礼貌的社会风尚。

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法律毕业论文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法律毕业论文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德主刑辅思想,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优秀法律思想,它贯穿于整个封建王朝并深刻影响着封建法制的建立。

当然,它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它对封建法制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

大多数学者对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研究大都从历史的角度或仅限于思想文化的角度进行,而没有真正地把它同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现实作用。

一种积极的、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应当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能满足人类的社会需求。

儒家法律思想是一种值得学习与借鉴的优秀思想。

以下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儒家传统思想进行再认识,通过分析德主刑思想产生的根源及其确立,探索德主刑辅思想对法律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探析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而阐释德主刑辅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社会的积极影响汉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更是一个统治较为久远的王朝,这与它开明的统治思想——德主刑辅思想是分不开的。

汉代的统治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

秦朝采法家思想。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陈宏东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就提到秦朝的治国思想是“事皆决于法”。

也就是说秦朝是以绝对的法令治理国家的,法令贯穿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

汉代则不同,他的统治者吸取秦朝因滥用刑罚而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这也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陈宏东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它的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巩固新政权。

黄老思想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被赋予一些新的内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李贵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些观点都是黄老思想经过发展后被统治者采纳的治国思想,它表明了统治者德刑并用,二者相济为用,不可偏废。

由此可见,黄老思想与德主刑辅思想是有很多相通之处的。

黄老思想为秦朝的法家思想过渡到汉代的儒家思想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摘要:“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

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 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明德慎刑;儒家;德主刑辅目录引言 (1)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 (1)(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1)(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1)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2)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 (4)四、隋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 (7)(一)隋朝《开皇律》 (7)(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发端于西周、确立于西汉、巩固于唐代的“德主刑辅”是中国德法兼治历史传统的主导倾向。

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古代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

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

对中国法律传统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内容、实现方式作了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摘要:唐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它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唐律特点历史地位我国古代的法律都是以刑为主,基本上没有民法的踪迹。

唐代是处于我国封建时期一段繁盛的历史阶段,唐律理所当然也是以刑为主,它把我们现代的民事行为也囊括进“以刑罚为手段给予惩罚”的范畴中去。

这种情况也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分不开的。

唐代的统治阶级是地主,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农民)是一种剥削的关系。

为了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及更好地剥削被统治阶级,唐朝的统治者只能一切向刑罚看齐。

由于这种特殊的历史原因,唐律是以刑为主,其它各法在唐代无法发展。

唐律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在于其“过人之处”。

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

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

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

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略论“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

略论“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

略论“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作者冯守尊,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四系摘要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沿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脉搏,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其历史演进。

关键词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以德为政大德小刑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儒、墨、道、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辅”的理论和实践。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我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

也作为法律思想的“德主刑辅”,其背后有众多的政治和文化观念作支撑;作为司法实践的“德主刑辅”,它又经历了一个由观念到理论、由理论到实践的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的萌芽和产生在夏商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王权神授”和“代天刑罚”的神权法思想,给他们的暴力统治涂上一层神圣的油彩。

在夏代,奴隶主贵族已经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维护其统治。

例如《尚书·召诰》中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中也说:“夏禹“教孝乎鬼神”。

在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朝的统治者编造了一个有人格、有意志、既能发号施令又能赏善发恶的“上帝”,而这个“上帝”则是商王的祖先,即“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从而为其阶级统治从血缘上找到了作为“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在这种受命于天的神权统治下,商王的意志也就演化为上帝的意志,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而违抗王命也就等于违抗神命。

因此,商王便可假借神命来作威作福,其野蛮、残酷的刑罚则成了“代天行刑”。

西周建立后,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商代的神权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以取代商朝的,但是西周统治者宣扬天命思想遇到了问题。

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一)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内容也不断更新。

我国古代,道德一词有原则、规范规律、道理或者学说等方面的含义。

它主要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境界、善恶评价,乃至泛指风俗习惯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动。

而在现代,道德的含义已经失去了古代把道德上升为法律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它仅仅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和评价人民行为方式的准则,不具有强制作用,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集体主义、爱国守法、团结友善、勤俭自强以及敬业奉献等等。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道德的内容如何更新,它的思想内核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因此,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所反映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仍值得我们学习。

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却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辨证和发展的观点看,它包含有许多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我们应当借鉴。

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全面的眼光重新审视它,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都是并存的,不可偏其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同的国度、不同背景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意识。

享誉世界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引礼入法”,把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治国手段。

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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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论文: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摘要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巅峰之作。

很有研究意义。

唐律中主要体现了儒家思想,本文重点研究儒家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并浅谈了一些借鉴。

关键词唐律德主刑辅成文法一、《唐律疏议》的由来唐朝建立以后,唐高祖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

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

唐高宗继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

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

这样,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就有了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也都有了统一的标准,为唐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权威的解释。

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美。

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

《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其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渊源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一)先秦儒家的德主刑辅——以孔孟为代表的德主刑辅思想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主张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孔子认为,统治阶级要治理好国家,实行“礼”治,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

他不仅注重教化,还扩大了教化的范围,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对庶民也进行教育,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

另外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否定刑罚和法律的作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孔子仍主张用暴力镇压人民的反抗。

他主张的是宽猛相济,德刑并用,道德与法律各有其功用,结合起来才会运用恰当。

在德礼与刑罚之间,孔子强调的是德礼而非刑罚,认为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

孔子曾经将德礼与刑罚的作用进行比较,其结论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也就是说,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德礼为治,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复。

刑罚的暴力虽可以镇压人们的反抗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反抗之心。

只有以道德来治理国家,教化百姓,才能使人民心服口服。

所以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

此外,对于必须使用刑罚的情况,孔子也主张先教后诛,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

这种主张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有很深远的意义。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春秋时期兴起的重民思想,特别重视民心的向背,主张“仁政”,重视教化。

他和孔子一样,把“德”置于首要地位,把“刑”与“法”置于从属地位。

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

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只是对“小民”讲的,他要求每个人都应重视道德修养,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

他理想的人格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

他的这些言论,对后世影响很大。

此外孟子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

孟子思想与孔子一脉相承,在历史上被视为儒家的正统,传承二千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二)董仲舒新儒学中的德主刑辅法家的严刑重罚导致了秦王朝二世的灭亡,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的统治阶级认真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转而以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西汉中期,黄老思想已无力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统治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

董仲舒以先秦儒家学说为中心,吸收了道家、法家、阴阳家以及西周的天命神权中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二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

在统治方法上,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并将其置于“天人感应”、“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之上,与其人性论捏合在一起,加以论证,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

他从阴阳学说出发,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明德慎罚,用“仁德”代替严刑,但他并不否认刑罚,只不过德与刑相比,应有主次之分。

“德主刑辅”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刑法原则,在具体运用上,董仲舒综合了先秦以来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圣人之性”天生性善,是上天派到人间施行教化的人,对他们不需要进行教化,更用不着刑罚;“斗筲之性”,天生性恶,冥顽不灵,虽经教化也不能为善,对这种人只能用重刑加以镇压;“中民之性”,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对这部分人主要用德教,先德而后刑,只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用刑罚制裁。

汉代儒家的德刑观强调了德治与法治相互辅佐,互为表里,二者缺一不可。

刑罚只能在出现恶的行为之后加以惩罚,而道德教化则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天下时更能笼络人心。

两者相比较,自然德政的功用更可以治本。

自此,德主刑辅作为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对历代封建法律思想都有着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更是在此思想指导之下制定的历朝法律中的巅峰之作。

三、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一)以儒家经典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唐律疏议》旁征博引,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诸如《尚书》、《诗经》、《礼记》、《孝经》、《国语》、《春秋》、《左传》、《公羊传》、《周礼》、《论语》等儒家之重要经典,几乎无一遗漏。

特别是在《名例》篇中,涉及十恶、八议、五刑等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其立法的理论依据多出自其中。

1.“十恶”重罪,见于律条始于《北齐律》,称“墨罪十条”,后历经魏晋及隋相沿,至唐更臻规范,是唐律所严惩的行为。

李悝的《法经》早一步就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而《唐律疏议》是对十恶重罪的认识更深化了一步,指出其要害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所以要“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但是在对十恶重罪进行评价时,《唐律疏议》不引《法经》,而是引《春秋》、《左传》。

例如:“盗及伪造御宝”是“大不敬”罪中的一条,《法经》早有“盗玺者诛”的说明文,但是《唐律疏议》不引《法经》而引《礼运》说:“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2.《名例》“议”条的疏议说:“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说明律中的“八议”原则来自周礼规定的“八辟”之制。

八议中的“议宾”是对前朝遗臣的优待。

所谓“宾”是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唐律疏议》为了说明“先代之后”特意引《诗经》“有客有客,亦白其马”之句。

这句诗译成白话是“客来啦,客来啦,骑着白色的骏马”。

诗中的客人是指殷商的旧臣微子。

周建国以后,封微子于宋,并以客礼待之。

从如此久远的历史中搜寻一句古诗作为立法依据,足见立法者的煞费苦心了。

3.“五刑”是《名例》中规定的刑法,包括笞、杖、徒、流、死。

五刑的刑种、刑罚等级的确定都与儒家经义有关。

《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由此可见光是“五刑”的来源就足以说明礼在唐律中的地位。

《唐律疏议》“于礼以为出入”,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阐明律义,将儒家宗法伦理道德观念渗透到律典的字里行间,使得儒家礼义道德牢固的处于统帅律的支配地位,儒家经义贯穿于整个《唐律疏议》的始终,成为《唐律疏议》立法的主要理论依据。

(二)把儒家主张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儒家的一贯主张是先礼后刑,出礼而入刑。

在《唐律疏议》中,立法者们始终坚持着这两条立法原则: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孔子为宗的儒家最推崇的就是伦理教化思想,尤其对于德,他们认为最有效的统治方式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

在《唐律疏议》中,儒家的这一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大意是:德礼是为政教化之根本,刑罚是为政教化所必需的手段,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承,犹如早晚相续而成昼夜,如阳春阴秋而成为年岁一样。

“德礼为本”就是以宗法伦理作为治国治民的大经大法。

“刑罚为用”就是以刑罚作为治国治民的工具和手段。

礼法并用缺一不可,但是两者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主”与“辅”,“本”与“用”的关系,“德礼为本”,正是《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而“德礼”的核心内容乃是宗法伦理,即“三纲五常”。

2.“一准乎礼”《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就是说《唐律疏议》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人伦观念为指导的。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也说明了《唐律疏议》的制定是“于礼以为出入”的。

这里所说的礼,是指儒家的纲常名教。

也就是说,作为封建伦理观念核心的纲常名教成了制订和实施唐律的依据和准绳;同时,《唐律疏议》也使体现纲常名教的“礼”与法律规范更紧密地糅合起来。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的最明显体现是“十恶”大罪的立法规定。

它们的立法依据都是“宗教人伦”,也就是纲常名教。

《唐律疏议》中“十恶”都是反映的“宗教人伦”。

例如:“君为臣纲”与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

“君为臣纲”是“三纲”之首,是纲中之纲,其目的是巩固封建皇权。

违背了“忠”的道德是最大的恶,是最严重的非礼,非礼即非法。

所以,对皇帝不忠,自然成了最大的犯罪。

把上述犯罪列入“十恶”,其立法意图是旨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为臣纲”的纲常和“忠”的道德。

所谓“谋”不是行为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意图。

将“谋反”,“谋大逆”,“谋叛”作为“十恶”大罪来惩罚,不是惩罚侵犯君主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是惩罚“不忠”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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