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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租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租赁单位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等。

第三条租赁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权责分明: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四)勤俭节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处理制度第四条租赁单位财务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三)对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业务进行分类、归集和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审批、归档等环节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编制会计凭证时,应真实、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确保凭证的真实性。

(二)审核会计凭证时,应检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凭证的准确性。

(三)审批会计凭证时,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的合法性。

(四)归档会计凭证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

第七条资金收支应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二)优先保证租赁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三)合理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成本费用控制第九条租赁单位应加强成本费用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条成本费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成本费用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财务会计》会计准则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财务会计》会计准则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应用指南等(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应用指南等(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应用指南等(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应用指南等(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于2024年颁布实施。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租赁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则和会计报告要求。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该准则,财政部还发布了相关的应用指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租赁是指出租方将资产或者利益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以租金支付作为回报的一种经济交易。

租赁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出租方转让资产或者利益的方式,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准则,租赁按照资产的性质分为两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合同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即被视为融资租赁:1.合同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2.合同期满时,承租方有购买资产的权利;3.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方;4.合同期满后,资产的购买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方需要将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承租方需要将租金分为财务费用和偿还借款的本金两部分,其中财务费用按照固定利率进行摊销。

财务费用和本金偿还额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计划进行确认。

对于经营租赁,由于资产的使用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此承租方不需要将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租金支付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确认,其中包括作为租金支付的金额以及因合同含有租金免除、租金减免或租金提前支付等情况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收入。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租赁合同进行披露,包括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支付计划和租金支付的现金流量等信息。

为了帮助企业理解准则的具体应用,财政部还发布了相关的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对准则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实例和案例分析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

总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其应用指南,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资产的性质来决定租赁的类别,并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27•【文号】财企[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doc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

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 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 元至 1000 元经公司负责人允许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 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允许,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允许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允许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允许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职工调离或者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在⽣产经营过程中,有时把闲置资产对外出租。

租⾦收⼊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企业;⼆是收⼊的⾦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税收条例规定,租⾦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实现。

这⼀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2010年4⽉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此事项有所改变,下⾯对租⾦收⼊提前收取、跨后收取、免租期等的处理进⾏解析。

⼀、租⾦收⼊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承租⼈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较简单,承租⼈不须将所取得的租⼊资产的使⽤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

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付的租⾦与计⼊当期费⽤的关系。

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其他⽅法。

出租企业发⽣的初始直接费⽤,应当计⼊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中出租企业发⽣的初始直接费⽤,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的⼿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当期损益;⾦额较⼤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收⼊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应当采⽤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系统合理的⽅法进⾏摊销。

或有租⾦应当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例1:A公司2010年5⽉1⽇把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年,⽉租⾦200000元,该房屋每⽉应计提折旧9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房屋使⽤权转移之⽇起5⽇内全部付清240000元。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就是中国经济建设的支柱力量,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快速增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由于历史特定的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财务自身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都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加剧。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

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

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

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 ___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___有关部门, ___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___财务局: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___》(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_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颁布时间:2002-7-27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

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新政策下企业租金收入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新政策下企业租金收入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新政策下企业租⾦收⼊要如何进⾏财税处理⼀、租⾦收⼊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的情形进⾏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提前⼀次性⽀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与费⽤配⽐原则,出租⼈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相关年度收⼊。

出租⽅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

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收⼊,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期确认收⼊,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相关年度收⼊。

《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租⾦收⼊,要按合同上约定的应收租⾦的时间来计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也做出补充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式计⼊当期收⼊的利息收⼊、租⾦收⼊、特许权使⽤费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付时间确认的收⼊额发⽣变化的,应将该收⼊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式确认的收⼊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

(⼀)提前收到租⾦的情况,会计与税法实现了⼀致例1:2009年1⽉1⽇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200万元,2009年1⽉1⽇⼀次收取了3年的租⾦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年度确认200万元租⾦收⼊,⽽《条例》第19条确认600万元收⼊,属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200万元。

⽽《通知》下发后,根据权责发⽣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坚持了权责发⽣制原则和配⽐原则。

(⼆)跨期后收取租⾦的,在租⾦问题上会计与税法有差异例2:接上例,假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次性收取租⾦60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目录分析
附录部分提供了租赁合同的示例及说明,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的 构成和要素。通过阅读这部分内容,读者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的租赁合同的特点 和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租赁会计准则。
目录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的目录结构清晰、层次分明,便于读 者快速了解和掌握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通过阅读该指南,会计人员可以更 好地理解和应用租赁会计准则,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质量和规范性。也有助 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准 确和有用的信息。精彩摘录Fra bibliotek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是一本关于租赁会计处理的权威指南, 它详细阐述了租赁的定义、分类、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 分享一些该指南的精彩摘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
精彩摘录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以获取租金 的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应用指南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资产
作为
租赁
指南
方法
处理
准则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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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会计
融资
会计
租金
经营
企业
应用
承租人
原则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内容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重要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该指南详细阐述了租赁的定义、分类、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为企业提供 了明确的操作指导。 该指南明确了租赁的定义。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作为 回报的一种交易。该定义涵盖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 该指南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获得资产使用权,并在租赁期内支 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一种租赁方式,且该资产的售价在租赁期满时通常低于公允价值。

租凭公司财务制度

租凭公司财务制度

租凭公司财务制度1.引言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型企业,其经营特点是以租赁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所谓租赁,即指某种自有或购置的资产或劳务在一定时期内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客户使用,从中获取租赁收入,并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服务内容。

而任何一个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规模都决定了其在运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财务制度。

2.财务制度的编制目的租赁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以便管理层作出科学决策,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政策1、租赁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完整、真实地记录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利润等情况。

2、租赁公司应根据其经营特点和业务模式,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保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公司自身特点和相关财务规定。

3、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闭环机制,在各项财务处理环节中保持财务报表之间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因会计处理差错导致财务报表准确性受到影响的风险。

(二)财务报告1、租赁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

2、财务报告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财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披露,确保报表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编制的时限和披露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报表审核、审计和报告发布等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资金管理1、租赁公司应建立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融通、资金调拨、资金监控和资金使用等环节,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安排和有效运营。

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四)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五)公开性原则:财务信息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处理制度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二)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三)成本的计算、分配和结转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四)利润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五)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合理、合规。

第六条公司财务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隐瞒、篡改、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二)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三)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四)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五)随意调整会计政策的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财务报销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报销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一)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三)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第一条借款流程(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二)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第二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第三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一)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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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近几年来,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起了有益的作用。

为了适应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的财务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l.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和入。

企业的租赁项目,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下的,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租入的设备,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同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3.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包括和货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下同),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租人成套生产线设备的项目,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以说明,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后列报。

设备的租赁费全部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

4.在租赁期内,对租入的设备,应视同国家同定资产进行管理。

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后,转为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少量机器设备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
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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