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完善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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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分析

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分析

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分析刑罚的执行监督是指对国家刑罚权付诸实施的具体的行为和程序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法制体系,包括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

国家监督则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关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权威。

我国现行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监所检查规定》等。

刑罚执行主要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部门是监所检察机构。

刑罚执行监督是为了保障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害人来说,刑罚执行监督可以让罪犯受到他应有的惩罚,宽慰其心灵;对于罪犯来说,刑罚执行监督可以保障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或者人身权益被侵犯后有申诉的机会。

正是出于保障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刑罚执行监督正在日趋完善。

2012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刑罚的执行监督问题,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对于由哪个机关决定收监不明的状况,这样一来,监督机关就能更明确它所要监督的主体,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但是现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监督人员的一些监督权力只是表面上的权力,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所谓意见,只是建议,不具备影响执行机关做决定的能力,更不可能拥有中止刑罚执行的效力。

如何有效的解决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笔者重点调研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参与监督的途径并更新监督理念首先,我们要不断培养公众和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能力,拓宽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渠道。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在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

本文对现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发现的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从修改完善法律、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两方面提出对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自身建设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但仅仅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如何实行监督,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刑罚执行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现行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分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活动。

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监督;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的执行监督;对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监督;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对缓刑和执行变更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0。

其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从被监督对象的主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

其内容为:(1)看守所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余刑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代为执行的活动。

(2)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3)监狱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试论如何加强和完善刑罚执监督

试论如何加强和完善刑罚执监督

机 器 的有 效 运 转 .关 系 到 人 民法 院 生 效 判 决 、 定 的 正 确 执 行 . 系 到 国 家 法 律 裁 关 的 统 一正 确 实 施 : 微 观方 面说 , 罚 执 从 刑 行 关 系到 公 民 的 人 身 自由 和 政 治 权 利 、 财 产 权利 。 果 刑罚 执 行 权 力 被 滥用 . 如 则 刑 罚 执行 工 作 就 会 出现 偏 差 。 而 言 之 . 小 罪 犯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而 言 之 . 大 国
些 弹性 监 督 条 款 改 为 刚 性 规 范 。 刑罚 执 行 监 督 制度 存 在 的 缺 陷 行 主 体 过 于 分散 , 各
个 主 体 又 不是 单 一 负 责 执 行 工 作 .往 往 主 要 精力 不 是 放 在 执 行 上 ,既 影 响 主 战 场 的 工作 。 而执 行 工 作 也 未有 效 地 进 行 。 ( ) 行 违 法 的 后 果 没 有 相 应 的 责 六 执 任 规 定 。刑 罚 执 行 是 以裁 判 确 定 的刑 罚 为 主 要 内容 . 公 民 的 人 身 自由 、 产 和 以 财 政 治 权利 为对 象 的 。 此 , 罚 执 行 工 作 因 刑 如 果 出 现差 错 必 然 对 公 民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侵 害 。 实践 中刑 罚 执 行 违 法 承 担 责 任 的情况除法 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 的以外 。 还 应 当 对 尚不 构 成 犯 罪 的违 法 执 行 行 为 明 确 责任 。 ( ) 执 行 监 督 的 规 定 缺 乏 可 操 作 七 性 。 罚 执 行 , 宏 观 方 面说 关 系 到 国 家 刑 从
监督职能。 1明 确 检 察 机 关 的 随 时 介 入 和 调 阅 . 案 卷 材 料 制 度 。对 于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与 刑 罚 执 行 有关 的 活 动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随 时 介 入 。要求 执 行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接 受 检 查 , 行 机 关 有 义 务提 供 相应 的材 料 , 执 拒 不 提 供 或 者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检 察 机 关可直接 追究相关人员 的纪律 责任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这 种 随 时 介 入 .包 括 对 减 刑 、 释 、 予监 外 执 行 的 呈 报 和 开 庭 审 假 暂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作者:赵国华王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所谓的刑罚执行监督是一种监督活动,我国将监督权力赋予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司法执行机关的工作,以刑事监督立法为依托,依法监督侦查与审判的过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与劳动改造过程的公平、公正。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在此,本文将针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从三方面探讨如何细化与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细化;完善我国的检查工作体制在近些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改革,在监所检察工作上有诸多改观,如机制工作上的创新、加强了基础与队伍建设等。

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事实上,刑罚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以及劳动改造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着开始的收监执行以及结束的刑罚执行,在实刑和监外执行方面都需要进行依法监督,并且还需要监督民警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执法守纪,因此其所涉及的工作时间与工作范围上都非常广泛。

而正因为刑罚执行监督如此重要,所以需要细化与完善刑法执行监督的制度与过程。

一、完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制订了较为全面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但并不十分完善。

如在法律文书送达期限上存在不足之处,仅明文规定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但并未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监督的执行时间。

又如该文件中的第八条规定并未具体说明如何执行法律监督,仅提及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权力,能够依法监督刑事诉讼过程,但是法律文件没有细化解决在执行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向什么部门发表监督意见;或意见与措施无人采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令刑事监督法的法律性与权威性被削弱。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 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凯程法硕辅导班学习资料:法律硕士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一、量刑1.原则1)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2.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3.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二、累犯:(Recidivists)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在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

本文对现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发现的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从修改完善法律、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两方面提出对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自身建设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但仅仅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如何实行监督,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刑罚执行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现行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分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活动。

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监督;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的执行监督;对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监督;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对缓刑和执行变更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0。

其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从被监督对象的主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

其内容为:(1)看守所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余刑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代为执行的活动。

(2)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3)监狱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加强与完善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加强与完善


法 实 践 中操作 。 执行 机 关执 行无 据 , 监督 机 关 无据 监 督 , 了监 督 的真 空 , 成 不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 合法权 益 。 ( ) 二 刑罚执 行监 督 的运作 程序 不 当。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提 到 了人 民 检 察院对 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减 刑、 假释 裁定 实 施 监 督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也规 定 了两 种 监 督 方式 , 事 前监 督” 事 后监 督” 在 理 即” 和” , 论 上是 合法 的 , 是有 章可 循 的 , 实际操 也 但 作 起 来仍 有 难度 。” 前 监督 ” 事 搞不 好 就会 使 ” 后监 督” 于形式 , 如 果” 前监 督 ” 事 流 但 事 工 作没有 做好 , 当法院作 出生 效执行 的裁 定 后, 检察机 关 再提 出纠 正意 见 , 往是 由于 往 执 行 已经 完毕 , 而在 客观 上给 ” 后监 督” 事 造 成 一定 的 难度 。有 效 的监 督应 该是 贯 穿始 终的, 但检 察机 关 限于 人 力物 力, 这 种监 对 督往 往 是心 有余 而 力不足 。 践 也证 明 , 实 按 这种 ” 定” 法 的事 后监督 的程 式运 作 , 仅不 不 利 于检察 机关 ” 督” 能 的发挥 , 监 职 也不 利于 监狱 监管秩序 的稳 定 , 不利于 国家刑 罚执 还 行机 关 良好 形象 的树 立 , 容 易导致 罪 犯” 极 有钱 钱服 刑, 无钱 人服刑 ” 以钱 买刑 , 的 以钱 代 罚和 ” 门进 后 门出” 以” 代监 ,以” 前 的 保” 保” 代放 的恶 劣事 件 发生 , 也极 容 易诱发 钱 权交 易 、 营私 舞弊 等 司法腐 败 案件 。
本 文将 对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法律 规 定 及 存 在 的 问题 予 以分 析 , 并提 出加 强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 若干 意 见 。

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翟豳固■‘釜三竺竺!型生f叁型圭塾金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陈延平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地位与其重要性却难相符合,这与其体制建设的缺陷不无关系。

本文从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及中国当前司法现状出发,探讨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卅罚执行司法监督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6.02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它不仅关乎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由于犯罪而破坏的有序状态,并且是检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其体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正义能否得以完整实现。

然而,这个环节却往往是最不被现行司法体制所重视的一个阶段。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关注追究、惩罚犯罪,而对保障犯罪人员的基本人权方面重视不够,致使刑罚执行监督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稍显薄弱。

本文试就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进行一番理论探析。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看守所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规范性、专门性、强制性、特定性、非管理性等方面。

其基本内容包括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对监狱等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对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及其他监督事项方面。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理论依据源自对权力的制约理论,我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现行法律规范当中,刑罚执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问题及完善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问题及完善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问题及完善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为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刑罚内容得到正确执行而设立的督促程序,旨在通过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查督促,保障各项刑罚措施得到正确执行,以兑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法律监督的程序性和建议性特征,更要求设计出科学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关键字:刑罚执行监督完善刑事诉讼法所谓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为完善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很有必要找出现行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从根本上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直接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1,检察机关也因此成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主体,但刑罚执行监督权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一直以来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行使的。

刑事公诉部门负责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犯又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二、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所有种类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撇开刑罚的种类,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应当与刑罚执行活动的过程相关联,刑罚执行监督要涵盖刑罚执行过程的各环节。

刑罚执行包括刑罚的交付执行、刑罚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也就应当包括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一)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和第213条第1款“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以及我国《监狱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表明,刑罚交付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也就使得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失去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同刑罚种类确立了不同的执行主体,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又过于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手段。

研究刑罚执行监督问题

研究刑罚执行监督问题

研究刑罚执行监督问题摘要: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的保障作用。

刑罚执行监督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监督的效果,死刑、自由刑、监外罪犯执行、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执行监督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和规范操作予以解决。

关键词: 刑罚;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监督;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就目前而言,刑罚执行监督存在明显的制度空白,其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为此,笔者就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略陈管见。

一、刑罚执行监督概述(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与特征1.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1)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1}。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2)刑罚执行,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和社区矫正组织。

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2}。

刑事执行包括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分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执行,而刑罚执行不包括上述内容。

因此,刑事执行的外延大于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刑事执行的核心和主体。

(3)刑罚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2.刑罚执行监督的特征(1)监督职能的广泛性。

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浅论刑罚执行监督之完善

浅论刑罚执行监督之完善

浅论刑罚执行监督之完善作者:董静来源:《学理论·下》2010年第06期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经济发展和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刑罚执行监督一跃成为学界以及实践部门的焦点。

从梳理既有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入手,剖析其弊端,并就一些刑罚执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机制略书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61-02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检察工作体制不断发展,对刑罚执行监督比较薄弱的状况得到较大改观,监所检察工作在机制创新、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可喜的进展。

但在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不仅有工作机制的问题,还有队伍建设上的欠缺,这些都导致了刑罚执行监督不能顺利开展。

一、中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中国设立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国体、政体、国情和制度传统决定的,它较好的反映了中国宪政制度下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客观要求。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三大基本职能之一的刑罚执行监督,是刑罚作用实现和监督功能的有效统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实现了对法官和警察的双重监督,可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重要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为了有效地履行法律职责,更好地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检察机关设置了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管改造犯罪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监所检察制度。

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监所检察负担着监督监狱、看守所严格依法执行刑罚和依法监管,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与实现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具有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提要:对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地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成为阻碍刑罚执行活动有效开展的掣肘因素。

关键词: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法律规定;执法思想一、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15条、第222条、第224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2条至第436条共25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作了规定。

《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以上这些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也有效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1、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很零散,缺乏系统性。

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依据分布在5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32个条文中,这些条文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不便于人民检察院遵照执行。

其次,关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定多属于原则性表述,在内容上也缺乏严密性。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监狱法第6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但是对刑罚执行主体的哪些行为进行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开展监督工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实践中监狱制定的关于罪犯考核的规定和制度都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是否属于执行刑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对此是否应当进行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这给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执行监督
01
监督对象
主要针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
02
监督内容
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执行刑罚,有无违法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
,执行程序是否规范等。
03
监督方式
通过派驻检察室、定期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执行活动中存在问题
的,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对于严重违法执行行为,
可以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新型犯罪和刑罚手段不断涌 现,对监督和检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跨国犯罪和涉外刑罚执行 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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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目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 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 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CHAPTER 02

刑罚执行的监管与审查机制

刑罚执行的监管与审查机制
2023
刑罚执行的监管与审 查机制
REPORTING
2023
目录
• 刑罚执行监管概述 • 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及职责 • 刑罚执行审查机制 •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刑罚执行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2023
PART 01
刑罚执行监管概述
REPORTING
刑罚执行监管的定义与目的
刑罚执行监管的定义
促进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刑罚执行监管可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 正性,防止因不公正执行而导致的社 会不满和矛盾激化。
2023
PART 02
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及职责
REPORTING
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监管机构
刑罚执行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监狱 、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
人员配置
监管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 监管人员,包括监狱警察、看守 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确 保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定。
及时反馈结果
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 给刑罚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并
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接受申诉和复议
被执行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审 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审
查机构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
2023
PART 04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 施
REPORTING
对执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人员选拔与培训
监督与追责机制
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当或违法行为进 行追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023
PART 05
刑罚执行监管的挑战与对 策
REPORTING
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监管手段不足
01
当前刑罚执行监管手段相对单一,缺乏全面有效的监控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监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监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监督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束后,对于判决的刑罚执行,社会必须进行监督以确保公正合法、有效执行。

刑罚执行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防止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执行,保障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

本文将从监督机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三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监督。

一、监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刑罚的执行合法和依法进行。

在我国,刑罚执行监督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共同负责。

其中,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具体的刑罚执行,包括对罪犯的收监、关押和改造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刑罚执行规程和规定、监督监狱的执行行为等;人民法院则负责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监督内容刑罚执行监督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刑罚的类型与量刑、刑罚执行期限以及刑罚执行中的罪犯权益保障等。

首先,刑罚的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司法机关的决定和指令得到准确且及时执行。

其次,刑罚的类型与量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决定或超越法定刑。

监督部门应确保判决的执行在刑罚种类和执行期限方面的准确无误。

此外,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等。

三、监督方式为了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刑罚执行监督采取了多种方式。

首先,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监狱执行刑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摄像设备、电子监管系统等,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备案。

这些方式旨在保证刑罚执行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以便公众和相关机构可以对监狱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刑罚执行中的监狱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也需要得到有效打击和纠正,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结语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监督是维护法治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内容和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方式,刑罚执行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罚执行的规范和有序。

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与保证措施

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与保证措施

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与保证措施刑罚执行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方式,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目的。

为了确保刑罚的执行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证措施。

本文就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和保证措施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法律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罚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无论是判决刑罚的决定还是执行过程的具体操作,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的问题。

其次,法律规范还包括对于刑罚执行对象的权利保护。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尊严权等。

法律规范对于刑罚执行对象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保护,禁止任意的刑罚使用和虐待。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执行的人道性和合法性。

最后,法律规范还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规范。

执行刑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素养,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个刑罚执行机构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和纪律约束。

这样可以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二、保证措施除了法律规范外,刑罚执行还需要相应的保证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保证刑罚的执行公正和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预防刑事再犯罪的发生。

首先,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是保证刑罚执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监狱管理部门、法院和律师协会等机构都承担着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

这些监督机构可以对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其次,提供法律援助是保护刑罚执行对象权益的重要方式。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辩护权,但由于经济和知识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

因此,各国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刑罚执行对象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帮助。

这样可以弥补刑罚执行对象的弱势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刑罚执行还需要与其他社会机构和部门进行合作。

例如,教育部门可以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刑罚执行对象改过自新。

刑事指控与刑罚执行判决执行的程序与监督

刑事指控与刑罚执行判决执行的程序与监督

刑事指控与刑罚执行判决执行的程序与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事司法是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刑事指控和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两个关键环节,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追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和刑罚执行的程序以及监督机制。

一、刑事指控的程序刑事指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指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侦查阶段:在接到犯罪举报、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展开调查工作,收集证据、审查材料。

侦查员经过对相关人员的讯问、勘验现场等手段,获取相关证据,并形成侦查报告。

2. 提起公诉:侦查阶段结束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将根据侦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在法院接受公诉后,将组织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法官将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决。

四、刑罚执行判决的程序刑罚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并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实施。

刑罚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判决生效:一旦判决作出,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刑罚执行的前提条件。

2. 刑罚执行的决定:在生效判决后,刑罚执行机关将根据判决结果制定刑罚执行计划,决定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条件。

3.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包括拘留、剥夺自由、罚金、缓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形式。

执行机关将根据判决和刑罚执行计划,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实施。

五、刑事指控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刑事指控和刑罚执行都需要受到监督。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判监督: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上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将审核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并可能对刑罚执行做出调整。

2. 监狱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监测罪犯的行为表现、刑罚执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改造。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 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除上述刑事诉讼法已有专条规定的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外,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被羁押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闸故意犯罪的, 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 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 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 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 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 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必要时,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 向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略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略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略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指导思想方式确立先进执法理念,体现刑罚执行监督的先进性和时代特征。

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标志着我国将要在经济上融入国际大家庭;而有关人权公约的签署和加入也必然会对我国的政治生活和法制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我们必须首先树立人权保护意识。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必须置身于人权保护这个大趋势之下,切实引导和强化监管改造的原则,从过去以“惩罚和改造、教育和改造”为主向“突出教育改造为主”转变,为了使刑罚执行监督适应经济、政治的全球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我们还必须科学理解、全面确立辨证统一的司法公正观念。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主题,在司法的层面上却能够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从实体到程序,对不同主体平等地适用法律,从而达到法治意义上的严格公正。

二、规范检察机关工作机制[1]检察机关要实现法律赋予的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地运用监督方式至关重要。

坚持原则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不畏艰难,敢于监督;坚持灵活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注意监督的方法和策略,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2]由于刑罚执行活动面广量大,环节多且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目前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操作起来确有一难度。

需要我们严肃、认真、细致地分门别类梳理刑罚执行活动中应受检察监督的每一环节,建立和健全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监督工作机制,以利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更需要我们努力探索出一条完善实现执行监督的新途径。

而这条新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l)实行派驻检察。

通过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等形式在监管场所进行派驻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检察制度。

(2)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这是有效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实现事前监督或同步监督,搞好监所检察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

(3) 查办案件。

要以查处监管民警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打击被监管人员的又犯罪活动为手段,通过办案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力度,发挥监所检察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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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完善对刑
罚执行阶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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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是实现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关键,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实施。

1、重诉讼重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传统意义上,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都是在诉讼阶段之前,重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与支持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等工作,忽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

应当培养重诉讼重执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从意识上确保刑罚执行权得到合法规制。

2、强化执行监督措施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变更方式的监督,应当着重发挥监所检察的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地监督纠正执行变更中的违法行为;对法院审执合一的财产刑监督,注意掌握材料来源;对于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脱管漏管等失控现象,检察机关加强监督;不能只关注主刑的执行忽略附加刑的执行,刑罚种类虽然不同,但必须给予相同的执行监督。

3、与党政基层组织、社区、执行机关建构一体化监管考察机制
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只要接受执行机关的考察,不违反义务规定就不被收监执行,在社会中接受教育改造。

由于执行机关警力不足,党政基层组织和社区又不知罪犯及相关刑罚的具体情况,导致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处于脱管漏管的失控状态,违背了依法执行刑罚的法律原旨。

为切实保障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刑罚依法得以执行,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与党政基层组织、社区和执行机关建构一体化的监管考察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监外执行的批准、假释的裁定书和缓刑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时审查批准、裁定和裁判是否合法,并把相关信息责成执行机关传达给当地的党政基层组织、社区和执行机关,共同对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管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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