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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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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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0 0 2年 6月 第 l卷第 l 期
襄 樊 职业 技 术学 院学 报
J u n l fXin a c to a n c nc l l g o r a a n Vo a in l d Te h ia l e o a Co e
J n. 0 2 u 20
Vo . . 1 1 No 1
环 境 犯 罪之 危险 犯形 态探 析
胡 隽
( 汉大学 武 法 学院 , 湖 北 武汉 40 7 ) 3 0 2
摘 要 : 国现行刑法 典中没有 关于环境犯 罪危险犯的规 定。但 是。 我 环境立 法价值取 向的转 变
以及 环 境 犯 罪特 点 决 定 了确 立 环 境 犯 罪之 危 险 犯 的 必 要 一 。 本 文 针 对 这 一 现 状 。 正 确 界 定 环 1 9 _ 在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概 念 与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 其分 类 中有 争 议 的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对
关 键 词 : 境 犯 罪 ; 险 犯 ; 体 危 险 犯 ; 象 危 险 犯 ; 失 危 险 犯 环 危 具 抽 过 中 图 分 类 号 : 9 7.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1—9 4 2 0 )1 0 5—0 1 1 6 3 A 17 1X(0 2 0 —0 5 4
随着工 业化 、 城市 化进 程的加快 , 为经 济发 展负面效应的环境 问题 也相伴而生 。面对 日益严峻的环 作 境危机, 仅仅依靠 民事 、 济 、 经 行政等 法律手 段 已不足 以对其进行有 效 防治。于是 , 许多 国家和地 区纷纷开 始采用刑 事手 段来惩治危害环 境的行 为 , 以弥补其 他法律手 段之 不足。例 如, 日本 国会 于 1 7 9 0年针对 环 境 污染 的 犯 罪行 为 , 定 了 《 于 危 害 人 体 健康 的公 害 犯 罪 制 裁 法 》 即 《 害罪 法 》 , 先 以 特 别 法 的 形 式 制 关 ( 公 )率 规 定 有 关 环 境 犯 罪 的 内容 , 创 了运 用刑 法 保 护 环 境 的先 河 。 而 我 国 9 开 ] 7年 刑 法典 在 “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妨 罪 ” 章 中, 专 节 规 定 了 “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 ” 从 而 , 应 了 国 际 社 会 在 环 境 刑 事 立 法 上 的 大 趋 势 , 一 设 破 , 顺 使 我 国 依法 治 理 环 境 工 作 上 升 到 一 个 新 台 阶 , 为 有 效 惩 治 和 预 防 污 染 、 坏 环 境 与 资 源 的 犯 罪 提 供 了强 有 并 破 力 的 法 律 依据 。 但 是 , 细 审 视 现 行 刑 法 典 关 于 环 境 犯 罪 的具 体 条 款 , 仔 不难 发 现 , 7年 刑 法 典 关 于 环 境 犯 9 罪 的 刑 与: 法 除 少 数 罪 名 的 规 定 属 于 行 为犯 外 , 本 上 是 以 实 害犯 而 不 是 以 危 险犯 作 为 其 处 罚 对 象 , 显 l 立 基 这 然不符合环境犯 罪所造成 的污染的潜在性 、 后发 性 、 期 性 之 特 点 , 不 利 于 环 境 法 中 “ 防 为 主 ” 则 之 长 也 预 原 贯 彻 、防 重 于 治 ” 策 之 实 施 。 在 此 , 者 试 图对 我 国 环 境 犯 罪 中 的 危 险 犯 问 题 , 抒 管 见 , 期 抛 砖 引 “ 政 笔 略 以 玉, 引发 学 术 界 对 此 问题 更 深 入 的 思 考 。 l 确 立 环 境 犯 罪 之 危 险 犯 的 理 由 1 1 确 立 环 境 犯 罪 之 危 险 犯 是 环 境 立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由“ 类 中 心 主 义 ” “ 与 自然 的 和 谐 发 展 ” 变 的 . 人 向 人 转 必 然 要 求 . 传统 的以“ 人类 中 心 主 义 ” 为价 值 取 向 的 功 利 主 义 的环 境 伦理 价 值 观 是 将 人 类 作 为地 球 万物 之首 和 地 球 统 治者 来 看待 的 , 以 只有 人类 是 法律 权 利 的 唯 一 主体 , 自然 万 物 和 人 类 生 存 的 环 境 只能 作 为被 统 治 所 而 者 和 人类 权 益 的 客 体 ] 而 这 种 “ 类 中 心 主 义 ” 传 统 价 值 观 的 直 接 后 果 就 是 环 境 污 染 和 资 源 破 坏 日 。 人 的 趋 严 重 , 且 已经 逐 渐 威 胁 到 人类 自身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那 么 , 为 传 统 环 境 伦 理 价 值 观 指 导 下 的产 物 的环 并 作 境 刑 甘立 法 也 无 不体 现 着 “ 类 中 心 主 义” 思 想 , 国 现行 刑 法 将 多 数 环 境 犯 罪 规 定 为实 害犯 , 只有 在 人 的 我 即 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 , 致使公 私财产遭 受重大 损失或者 人身伤 亡的严 重后果 时 才给 予刑 处罚。如果 危 害环境 的行 为没有直 接损害 人的健康和 导致公私财 产的重大 损失 , 无论 其潜 在地对 环境 构成 多么大 的 威 胁, 对环境要 素造成 多么大 的破坏 , 无法 依据现行 刑法典追 究 其刑 事责任 。显 然 , 均 目前这 种 只惩罚 实 害犯 而不惩罚危 险犯 的刑 事立 法, 将会放纵许 多可能对环 境造 成严重危 害并且 理应 受到 刑 制 裁的 危害 环 境 的犯 罪 行 为 , 而大 大 降 低 了刑 法 在预 防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偏 离 了 惩 治 环 境犯 罪 所 从 也 要达 到 的 “ 护 环 境 ” 主 要 目的 。 因 此 , 代 的 环 境 伦理 价 值 观 强 调 “ 与 自然 的 和 谐 发 展 ” 也 就 是 说 , 保 的 现 人 , 住尊 重 自然 和 自然 规律 的 思 想 下 , 求 人类 转 变 环 境 观 念 , 要 转换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 人类 中 心 主 义转 向 由 人与 自然和谐发 展, 济增长与环境 保护协 调发展 , 经 经济 建设与环境 建设 同步发 展 的社会 经济 发展模 式,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新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新探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 而 以事 实 不 清 、 证 据不 足放弃 对单 位 刑事 责任 的追 究 。l 2 l 问 对此
通 过 的《 法 ( 正案 八 )将《 刑 修 》 刑法 》 38 重 第 3 条“
大环境 污染 事故 罪 ” 修改 为 : 违反 国家 规定 , “ 排
放、 倾倒 或者 处置 有放 射性 的废 物 、 含传 染 病病
原 体 的废 物 、 有毒 物质 或者 其 他有 害物 质 , 重 严
污染 环境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者 拘役 , 并
化 , 犯罪 行为要 件进 行 了调整 。自我国现 行刑 对
物 质 归类 于 有 害 物质 ; 时 , 排放 、 倒 或 者 同 将 倾
处置 的 范围 由 “ 地 、 体 、 土 水 大气 ” 大至整 个 环 扩
法实 施 以来 ,重大 环境 污染 事故 罪 的构 成要 件

境, 即只要 是 向环 境 中排放 、 倒 或者 处置 有 害 倾
处 或者单 处 罚金 ; 后果 特别 严重 的 , 处三 年 以上
《 刑法 ( 修正案八 )将排放 、 》 倾倒或者处置 的物质由“ 危险废物 ” 修改为“ 有害物质 ” 即将 ,
有放 射性 的废 物 、 含传 染 病病 原体 的废物 、 毒 有
七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处罚 金 。 可 以说 , 并 ” 这次修 改涉 及到 重 大环境 污染 事故 罪 的构 成要 件 的变
低 了入 罪条件 , 惩 治环 境 污 染犯 罪意 义重 大 。为 了进 一 步发 挥 刑 法 的 惩 罚 功 能 , 对 建议 对重 大环 境 污 染
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 设立危险犯, 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 实现可持 续发展 。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从总 体上看 , 目前各地 法 院在环境犯 罪领域使 用恢 复性司法 进行 了一 些尝试 , 也 取得 了一 定 的实际效 果 。 但仍然 存在较 多 的 问题 , 首 当其冲 的就 是恢 复性 司法措 施 的合法性 问题 。 现 行立法
尚未对 以责令补植 为代表 的恢 复性司法 措施作 出明确规 定 , 各地
得 尝试 的方 向 , 学者 已经进 行 了一些 探讨 。 本 文在 前述研 究 的 境进 行修 复 , 以补救 犯罪 行为 对生态 环境所 造成 的危 害 。
基础 上 , 结 合环 境 司法 的最新 发展 , 对 恢 复性司 法在 环境 犯罪 中 的 具体使 用 问题进 行 研讨 。
j l I { I } J l 缸金
2 0 1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恢复 性司法在环 境犯罪中的 法律适 用问 题探析
李 磊
摘 要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 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 性 司法 。 有助 于 实现社 会和谐 , 促进 生 态文 明建设 。生 态理论是 环境 犯 罪适 用恢复性 司法的理 论基础 ; 目前我 国在 环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领 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具有 可行性 : “ 轻 微性” 和悔 罪表 现是 环境 犯 罪领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适 用 的基本要 件 。
关键 词 环境 犯 罪 恢 复性 司法 生 态伦理
基金 项 目: 浙 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院大 学生科研 训 练项 目 ( T MK C 1 2 4 9 ) 。 作者 简介 : 李磊, 浙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 院法 学专业 学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 识码 : A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自身的公信力(王旭光,2016)。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督
为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有 效管理,以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 算及相关的审判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自2014年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 名录》(分为第I批与第II批)、《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与《环境损害司
实现风险转移及分散之目的(石兴,2010)。
从可保风险本身而言,应当至少满足四 项要件:其一,同质风险大量存在;其二,风
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其三,风险发生具有独 立性;其四,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可量化性。 然而,进一步分析则发现,现行规定下纳入 环强险承保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尚难以完 全满足可保风险的四项要件。具言之,第 一,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存在模糊,同质风险 难以识别;第二,除外责任合理性欠缺,导致 其并不十分契合可保风险需具备偶然性的 要件;第三,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难以评估和量 化。有鉴于此,本文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可 保性问题,结合风险可保性理论及《环强险 草案》等相关规定展开全面分析,并以此为 基础对提升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提出相 应的建议,以期助力环强险对环境风险保障 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表1环境事件的四种类型
结果突发
原因突发
化工厂爆炸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泄漏
原因渐进
地下管道经长时间腐蚀破裂, 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溢出
结果渐进
[
贮藏化工产品的容器破裂, 化工产品流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进而污染居民饮用水
工业排污持续性污染居民饮用水源, 居民因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 毒素在身体内积聚而患病
该表参考李松《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载《保险研究》2004年第6期,第37-38页。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陈庆瑞【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5)004【总页数】5页(P47-51)【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作者】陈庆瑞【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石家庄05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提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为了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污染环境罪的成效非常明显。

但是,法律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犯罪构成众说纷纭,都给司法者带来了困扰,亟待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初浅探讨。

环境犯罪的资格刑探析

环境犯罪的资格刑探析
实践上的不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法形式 上的粗陋 。对此 , 国内学者正在积极
点和终点 , 即表示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开始和结束。 第二 , 多样性。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多样性是指其种类 比较 多 。环境犯 罪资格刑所剥夺 的是从事某种活动 的资格 , 而社会 上存在 的公民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资格 的多样性 , 立法者就可 以根据这些不 同的资格设计不同内容的环境 犯罪资格刑, 以适 应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 这就使环境犯罪资格刑呈现多样性

环境 犯 罪 资 格刑 概 念 和 特 征
第三 , 轻微性。环境犯罪资格刑的轻微 性是指其 总体而言
属 于轻刑之列。 环境犯罪资格刑 只是对环境犯罪人享有或行使 资格 刑又称名誉刑 、 能力刑或 权利刑, 夺犯罪人 享有 是剥 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资格刑是一个理论概念, 它所
概括的是以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 就 环境犯罪 资格 刑而言 , 作为一种新 型刑种 , 其严格 意义上的学 理定义并未明确 , 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环境刑法资格刑。 2 【笔者认 ] 为, 对环境犯罪资格刑这一概念进行 界定 , 在遵守一 般性 原则
严厉性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和法律程序的专 门性 等特征外 , 还
因其内容上的独特性而具有 以下特征 : 第 一, 时间性 。环境犯罪 资格刑的时间性是指其一般 是以
[ 作者简介 ]罗 辉 , 湖南邵东人, 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环境刑法( 湖南长沙 ,10 4 。 400 ) [ 基金项 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 目 目编号: K 0 2 倾 1 Y 0) 0  ̄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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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犯 罪 的资格 刑探析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摘要]刑法修订后,新型犯罪的涉及领域较多,理论和实践中碰到不少问题。

文章选择社会关注较多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刑法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这些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

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各类犯罪的特点,加以剖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单位犯罪(一)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中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具体来说,结合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性质的规定。

根据单位的主体构成不同,可分为纯正的的单位犯罪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不仅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人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自然人或个人便不能成为其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各个章节都存在单位犯罪。

区分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体界限,误将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理解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从而产生处罚错误的后果。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摘要]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应当与普通的犯罪有所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均为实害犯。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应当考虑增加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一、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概述(一)环境犯罪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即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即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自然界夺取资源、珍贵物种或者改变自然环境原有的面貌,破坏自然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1.过失危险犯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学理上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1.过失危险犯会无限制地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2.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没有行为价值与结果价值,3.过失危险犯从主观上说不是犯罪,4.过失危险犯会加重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肯定说学者站在:1.社会发展导致犯罪危险增加;2.从主观上确定过失犯更为合理;3.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4.适度扩大刑罚范围可避免行为人逃脱惩罚。

这四个方面来论述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必要。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凌驾于社会生活之上凭空产生的,其必然要为社会实践服务,满足社会的需要。

因此,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正是在适应现代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肯定。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就更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而应更深入地探讨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作为过失危险犯的继承与发展,兼具环境犯罪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双重特点。

保卫地球的战斗中的一件有效武器——读曹明德教授《生态法新探》有感

保卫地球的战斗中的一件有效武器——读曹明德教授《生态法新探》有感

法这 样 一个学 科 名称 ,比较切合 明德教 授 的学 术理 想 。他 的这一 学术 理想 和学 术 追求 ,其 实是 有 着重
大 的理论 意义 与 现实 意义 的 。从 我 国环境法 制 建设 的实际 状况来 看 ,确 实存 在着 一个 法 学分支 学 科 的
器 。 这 则 广告语 实际上 也 反 映 出了 当年 美 国法 学 岣
促 使 环境 法研 究 者 不 断产 出新 的思 想 、新 的观 点 ,
明德教 授在 他 的 《 态法 新探 》 中认 为 ,环境 生 伦 理 的历史 演变 ,经 历 了从 狭 隘的人 类 中心 主义 伦 理 观 到非人 类 中心 主义 伦理 观 、再从 非人 类 中心 主
义伦理观发展 到可持续发 展伦理 观 的 “ 正一 反一
从 而 推动 了环境 法学 研究 的不 断发 展 和进步 。 随 着环境 法 学研 究 的不 断兴盛 ,在 中国 ,有 关 这一 学 科 的名称 、基 本理 论 、基本 原 则和基 本 制度 的讨 论 ,也 越来 越受 到法 学界 的关 注 。在这 些讨 论 中 ,以生态 法 、法律 的生态 化 为主题 的研究 成 果 日 益增 多 ,并 涌现 了一 个颇 具 规模 的学 术群 体 。在这
V0 . . 1 8 No 4 J 1 2 0 u. 0 8
保 卫地 球 的 战 斗 中的 一件 有 效 武 器
读 曹明德教 授 《 态法新探 》有 感 生
周 训 芳
(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沙 4 0 0 ) 中 1 0 4
20 0 6年 4月 2 0日,美 国加利 福 尼 亚 大学 伯 克
利分 校 B atHal ol l法学 院网站上 ,有一 篇关 于 《 生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与完善初探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与完善初探
活 动所造 成 之相 当 范 围 的 大气 污 染 、 体 污 染 、 水 土壤
对其所要表达 的实质 问题大体相同。但 由于对环境
这一 概念 的外延理解 的不尽 相 同 , 以在表述 上 必然 所 存 在差异 。其 一 , 了 2, 余 都 将 人 类 利 益 的 损 害 除 其
作 为环境 犯 罪成立 的必 要条 件 。其 二 , 、 4 5应用 了公
文章编号 :N 3—14 / 2 1 )2— 9—0 C5 13 D(0 2 0 4 5
环 境 犯 罪构 成 要 件 与 完 善 初 探
李涛洪

周晋 凌
要: 近年 来 , 着我 国环境 状 况的 日益 恶化 , 随 环境犯 罪案件 的数 量也 不断增 多, 环境犯 罪 的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保护问题 已备 受关注。我 国从 17 99年刑法有关环境保护的罪行条款 内容的规 定, 20 到 02年《 刑
21 0 2年 3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 e s y L w d t n o r lo u n n Un v r i a E i o n t i
M ac 2 2 r h, 01
第2 5卷
第 2期
V 1 5 N . o 2 o2 .
法 学 论 坛
于各 国法 制历 史 的传 统差 异 以及 对 “ 环境 ” 理解 的不 同, 各个 国家及 地 区 对 “ 境 犯 罪 ” 赋 予 其 不 同 的 环 也 内涵 。 目前 国外 关于 环境 犯罪 的界 定有 以下几种 : 1 害环境 罪是 指通 过 恶 化环 境 而 危 害人 身 健 .危
关键 词 : 环境犯 罪 ; 成要 件 ; 格 责任 ; 构 严 对策

环境犯罪问题初探——兼论西部环境犯罪问题

环境犯罪问题初探——兼论西部环境犯罪问题

中, 有不同的含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 《 环境科学卷》 指
出 : 境 是指 “ 环 围绕 着人 群 的空 间 , 其 中可 以直 接 、 及
①转引何强等著《 环境学导论》 清华大学 出版社 ,9 4 , 1 9 年版 , 34 第 7 页。 ② 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 ,9 3 第 14 。 1 9 年, 5 页
环境犯罪能否成立, 全部或部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行 政 法 的规定 , 至多数 环境犯 罪 的构成要 件都需要 由 甚 其 它环境行 政法 规来补充 。 把具 有高度 专业性 的环境
犯罪 、 形态 不 稳 的环境 犯 罪和 不太 典 型 、 不常 见 的 也 环 境犯罪规 定 到环 境行政 法 律 当中去 , 同时具体规定 罪名 、 罪状 以及法 定刑 , 样可 以有效 地解 决刑 法典 这 不 得 已而采 用 的 “ 白罪状 ” 带 来 的条款 抽象 化 的 空 所 问题 , 于 司法实践适 用 , 高犯罪追究 率 。 便 提
学法论 法
青海 辑察
间接 影 响人 类 生活 和发 展 的各 种 自然 因素 的总体 。
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 。在生态哲学 中, 环境是生命有机体( 人类、 动物、 植物 、 微生物) 的外部 世界 , 即生命 有机 体 生 存 、 繁衍 所 必需 的物 质条 件 的 综合 体③ 。这 是 以一切 生命 有机 体为 中心 事物作 出的 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 , 更能体现马克思
主义哲学原理 , 并且其思维方式是 以整个人类文明的 持续发展作为追求 目标 , 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
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 , 因此, 本文使用环境一词 , 均采后 一含 义 。
在 环境 污染 和环 境破 坏 日益严 重 的今天 , 环境犯 罪 问题 日益 引起人 们 的重视 。 环境 犯罪 是现代 经济 与 科 技高 速发 展 的伴 生 物 。作 为一 种新 类 型 的犯 罪 , 它

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以平武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为例

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以平武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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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 李辉 唐红 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
(试行)>的通知》可以看出,该巡回审判法庭的审理范围为县域内环境资源、旅游类的民事、行政与 刑事案件。但根据平武巡回审判法庭一年以来运行实践,法庭审理的案件均为刑事案件,而且只 与环境资源类案件相关,与旅游相关的案件为零。因此,我们以该巡回审判法庭审理的环境资源 刑事案件为范围考察其运行情况或模式,探求平武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 模式。
二、平武县滥伐林木罪案件的宏观现状
(一)统计数据 1. 县情。平武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人口 18.6 万人(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幅员面积 5974 平 方公里,在绵阳市境内,是一个属于人少地多的资源大县。县境内有王朗国家自然保护区、雪宝顶 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 74%,是一个生态资源、旅游资源丰富的山区县,生活着汉、羌、 藏等 20 余个民族。但辖区内市场经济并不发达,而且诸多居民常年在外打工,常住人口更少。因
2021 年 6 月 第 33 卷 第 3 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Jun. ,2021 Vol.33No.3
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
——以平武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为例
蒋志如 1,李辉 2,唐红 3
(1.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2. 四川久远环保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 621000
3. 平武县人民法院 四川平武 622550)
内容摘要:课题组通过实证调研了解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是平武法院非常有特色的一类刑事
案件。该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可以简单地描绘为:邀请更多主体 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互动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被告人与林业局等部门以“和解”“合作”的方式(包 括通过被告人补植、林业局等部门监督执行的形式)影响诉讼结果。这样,不仅能够执行所判决的刑 罚,又能实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达到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和恢复环境生态的目的,还 能教育和警示他人,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对照西方恢复性司法 和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课题组认为它是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创造性在于其不 仅仅有法院的积极主导,更有环保部门等主体的实质性参与。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
2 0 1 4年 1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J a n. 2 0l 4
第1 期 总第 1 4 8 期
No. 1 S e r . No. 1 48
的过失 。如 果行 为人对严 重污染 后果的发生持 希望
或者放任( 3 ) 故意与过 失说。本罪罪过形式 既包括 故意 , 也包 括过 失o [ 5 ] [ 6 1 但持故意与过 失说 的论者 同时作出保 留, 对 同一罪名 有两种 罪过形式的立 法并不认同,理 由 有二 : 其 一, 有违刑 法理论与立法 惯例 。故意犯罪与 过失犯罪之 间有着不 可也不应逾越 的鸿沟 ,所 以刑 事立法一般将故意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作为一项罪
法益 , 间接侵害人 的生命 、 健康和财产权益 , 其对人 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权益的侵害是通过被 污染了的 环境而起作用 的。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 害
公共安全罪 , 直接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
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一般是将 毒害性 、 放射性 、 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过失投 放于供 不特 定或者 多数 人饮食 的食 品或者饮料 中, 供人畜等 使用 的河流 、 池 塘、 水井 中或者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通行 的场所 。 污 染环境罪 的人身财产重大损失通常是污染物长期 富 集破坏环境、 为人体摄入造成 的, 而过 失投放危 险物 质罪则是危险物质本身作用 于人体 短时间内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后果 ,后 者所使用物质 的危 险性一般大
是过失, 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恶性 , 刑法规定 同样 的法 定刑 , 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的基本原则 。” 笔者 赞同故意与过 失说,但对前述论者 的保留 意见持不 同观 点。本文拟分别对故意说和过失说作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特殊性分析1.1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带来高消费,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严重,生活污染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比重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二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高于城市,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国家不得不采取强行关闭“十五小”等作法来扭转劣势。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受到限制等。

1.2社会人文因素层面的原因。

一是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

二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

三是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困难得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1.3环境问题自身层面的特殊性。

与国外相比,环境问题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一直较受重视并得到较有效的防治,与一些发达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基本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我国则比大多数国家严重得多,特别是近年来这个差距更为明显。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学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模式,不能只重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予以同等的或更多的关注。

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新探

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新探
明。 、
四、 进一 步 完善环境 犯 罪责任 承担 方式 的对策 …
对人身及 财产的保护 扩大 到环境权益 的保护 , 作为环 境保护 的最 第 一 , 理论上 对环 境犯 罪责任 承担 方式 的完善 。 目前 , 从 环 后 一道防 线的刑法 更应该适 应环境 的特殊性 , 对于环 境犯罪 的预 境 犯罪 责任 承担 方式 比较单 一 、 薄弱 , 环境 犯罪责 任承担 方式 主
根据环 境犯罪 责任承担 的特 点, 可将追究 行为人环 境犯罪 的 责 任的方 式分 为两大类 : 一是刑 罚处 罚手段 , 境犯 罪 责任承 担 环
方 式沿袭 丁这 一方式 : 二是非 刑 罚处罚手 段 。 非刑 罚处 罚手段 在
改善受损 害 的环境 质量 。 ( ) 二 环境 犯 罪的非 刑罚 处罚 的应用 在我 国现 行的环境 刑法 中, 鲜见对 于环境 犯罪的非刑 罚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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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犯 罪 的责 任承 担 方 式 新探
冉 启 兵
摘 要 随着人 类社 会的 不断发展 , 环境 污染 问题 日 严 重 , 类 的生存 受到极 大影响 , 益 人 将人 类环境 作为 刑法保 护对 象的 环境 犯 罪概念 由此 出现 。环境犯 罪的 责任承 担可 以说是 对人 类环境 保 护的最 后一 道 防线 ,它 的成功 与 否直接 关 系到人 类 今 天乃 至以后 的生存 状况 因此 , 对环境 犯 罪责任 承担 方式从 理论 到 实践 的考察有 着 重要 意义。 关键词 环境 犯罪 刑事 责任 民事 责任
庭长 ) “ 法保护 蓝天 碧水 绿树 ” 面说 的, 在 依 里 环保 法庭 在审理 环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016・9(中)◆法律经纬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娄云张世祥黄悦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属于失职类犯罪,构成此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司法解释内部、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应加强协调,同时应完善司法解释出台的程序。

此外,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与转化,是一个值得注意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法律适用证据转化作者简介:娄云、张世祥、黄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172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把打击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内渎职犯罪被立案查处1123件1582人,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9.1%和8.9%。

其中,《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成为重点打击对象,基于此背景,笔者从该罪的现有规范入手,对其重新加以审视,对检察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概述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属于失职类犯罪,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包括作为及不作为。

作为表现为滥用职权,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等。

不作为表现为玩忽职守,如对严重污染的厂矿企业不及时制止、发现污染事故或隐患不及时处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论证不严谨等等,导致严重后果。

环境污染事故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其产生的危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甚至有可能不可恢复,所以环境保护的根本要求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发生,行政执法具有前提性的功能,而环境监管失职行为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进而有可能发生环境资源犯罪,导致严重危害后果。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建设进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近年来,国际环境法得到了迅速发 展,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签订了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和协定,为跨国 界环境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 。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建 立
针对跨国界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已经建 立了一些合作与协调机制,如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UNEP)、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这些机制通过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 技术合作和政策协调,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
程序特点
采用特别程序,如公告、登记 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
06
环境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及刑罚措施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在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责任形式等方面,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论。此外,国外还注重对环境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 社会公正等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02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渊源
其他相关罪名及刑罚措施
• 除了上述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外,还有其他与环境刑事责任相关的罪名,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措施各有不同,但都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例如,非法捕 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 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型犯罪形式下的刑法规制与司法实践探讨

新型犯罪形式下的刑法规制与司法实践探讨

新型犯罪形式下的刑法规制与司法实践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给刑法规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

本文将就新型犯罪形式下的刑法规制与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刑法规制应对新型犯罪形式的挑战新型犯罪形式主要包括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多种形式。

传统的刑法体系往往无法完全适应这些新型犯罪的特点,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制和调整。

首先,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犯罪形式中的一大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跨境性、匿名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打击带来了困难。

因此,刑法规制需要对网络犯罪进行专门规定,明确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金融犯罪也是新型犯罪形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涉及到资金流动和金融安全,一旦发生侵害,将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针对金融犯罪,刑法规制需要对各类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环境犯罪也是当前新型犯罪形式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犯罪频发,给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环境犯罪,刑法规制需要对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和保护,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司法实践应对新型犯罪形式的挑战在新型犯罪形式下,司法实践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和执法手段建设,提高对新型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效果。

首先,司法机关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新型犯罪的信息获取和侦查能力。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形式的快速掌握和有效打击,提升司法实践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密切的执法合作网络。

针对新型犯罪形式,需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司法实践的威慑力和打击力度。

《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探析

《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探析

《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探析《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探析《北京公约》是2002年11月9日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正式名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补充议定书-北京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执法合作。

《北京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的关注和合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北京公约》中,新增了一系列犯罪行为,以应对日益严峻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挑战。

这些新增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不同领域和层面,对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们来逐一探析其中的部分罪名。

首先是“强迫劳动”。

《北京公约》对强迫劳动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指的是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从事劳动活动,并剥夺被强迫者自由和人身尊严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增加,为打击人口贩运、非法劳工和人身剥削等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移民犯罪”。

该罪名主要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中的非法移民、人口走私和非法边境越境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目的国安全、社会秩序和移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追究犯罪责任并进行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接下来是“环境犯罪”。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环境犯罪不断增加,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北京公约》的新增罪名对环境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非法贸易、走私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这一罪名的新增有助于促使各国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合作,提高环境犯罪打击力度。

最后是“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危害巨大。

因此,《北京公约》的新增罪名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网络窃密、网络侵犯行为等。

这一罪名的增加填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的漏洞,有助于各国开展跨国网络犯罪合作。

总而言之,随着《北京公约》的通过和不断更新,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越来越具备了切实可行的工具和基础。

《北京公约》新增的犯罪行为所涉罪名的探析,进一步拓宽了执法部门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范围,并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合作平台。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⑤《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 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 察全面覆盖。”
⑥ 江利红 :《行政监察职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整 合》,《法学》2018 年第 3 期。
⑦王旭: 《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国家监察法〉 适用》,《法学杂志》2020 年第 7 期。
⑧《 国 家 监 察 法 》 第 十 五 条 第 四 项 及《 监 察 法 实 施条例》规定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 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 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健全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 从国家近年来对高校科研发展政策来看,发展科 研事业与尊重科研人员智力创新价值成为国家改革发展 趋势。但套取科研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是一个重要隐 患。规范高校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监管其使用科研 经费时可能存在的套取经费行为,更好地平衡对高校科 研经费“放”与“管”的职能,更大地发挥保障作用和 激励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更是 为解决规范高校健全完善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提 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构建“权责明确”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组织 体系。明确高校监察、行政监察和派驻监察合作的“三 级监督体系”,实现覆盖预算申报、预算安排、过程管 理、结题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在内的“全周期监督、权 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二是健全覆盖全流程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信息平 台。建立经费监督信息报送制度、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 台,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监督数据在线汇交、共享,并 实现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的联合惩戒。 三是制定以“防范为主”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服务 体系。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分类梳理,在有 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统一经 费监管准则。汇总科研违规案例,制定科研经费使用标 准和编制防止科研违规行为发生的“百问百答”手册。 四、结语 《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 化,对于其在高校的适用上,我们仍发现有需要进一步 阐释和完善的地方:如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监察与行政 监察、派驻监察的关系,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人员这一 特殊群体的监察对象身份,进一步明确套取科研经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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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新探
作者:冉启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类的生存受到极大影响,将人类环境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环境犯罪概念由此出现。

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可以说是对人类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今天乃至以后的生存状况。

因此,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从理论到实践的考察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9-01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和种类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
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着多元性的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方式除了传统的刑罚手段外,侧重于采用罚金、资格、劳役、治理等许多非传统方式。

该方式中的一部分类似与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总体来看,可以把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看成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统一体,其间的非刑罚承担方式占主导。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根据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特点,可将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责任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刑罚处罚手段,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沿袭了这一方式;二是非刑罚处罚手段。

非刑罚处罚手段在传统刑罚中是一种非基本的刑事制裁次要手段。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分析
(一)法律理论分析
传统刑法看来,其目的就是惩治犯罪,而对于环境犯罪不单单如此。

环境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的问题便是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对环境的恢复问题。

因为环境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刑法的特殊保护。

首先,环境的唯一性。

其次,环境的有限性。

传统刑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适用范围有限。

就必须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将过去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扩大到环境权益的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更应该适应环
境的特殊性,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的环境恢复问题将是环境犯罪责任承担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成本分析
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对其进行经济成本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济分析方法的本质是力图实现财富或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怎样才能达到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的最佳经济效果,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要想对环境犯罪起到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作用,在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设计上就应考虑经济成本。

(三)社会目的分析
现代社会从刑法上对环境的保护理念不局限于传统上的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更多的是想达到保护环境本身的目的。

那种狭隘的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作为环境立法的目标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要使得刑法在对环境保护中达到以预防为主,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中,简简单单对犯罪处以刑罚是达不到其目的的。

因此,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环境刑法的目的相适应,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遭破坏后的事后补救。

三、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的应用
现代社会已充分认识到刑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

因此,在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财产刑。

因为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环境资源,恢复和改善遭受损害的环境质量。

所以环境法上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对法人进行处罚时主要采取财产刑;另一方面在对自然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考虑恢复环境质量的需要,对其采取人身刑的同时采取了财产刑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广泛地适用财产刑,这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是相符的,有利于恢复和改善受损害的环境质量。

(二)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应用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中,鲜见对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条款,可以说还处在空白阶段。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面做出了大胆尝试。

正像蔡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在“依法保护蓝天碧水绿树”里面说的,环保法庭在審理环保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一些破坏环境、特别是林业资源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如果机械按照刑法规定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并不能弥补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不能充分体现生态文明。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对策
第一,从理论上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

目前,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单一、薄弱,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集中在自由刑和财产刑上,所以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改进,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刑罚配置。

可以针对环境自身的特点,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创制一些能够有效遏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持续危害后果的新的刑罚或非刑手段,广泛借鉴民事、行政的处罚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措施的应有作用。

研究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适应于环境保护特点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借鉴到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这样既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又丰富了刑罚的手段,从而改变了过去比较单一的做法。

第二,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

间接故意在环境犯罪中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罪过形式。

但大多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结果,因而,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过失犯罪为主。

一般来说,过失犯罪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主体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中,但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应排除在过失犯罪形态之外。

对于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者较为轻微的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向非刑罚处罚倾斜,这样的倾斜也是现代环境犯罪刑罚处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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