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锡政办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2011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1年至2015年无锡市关于低碳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无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突出转型发展主线,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加快产业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75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3万美元以上,全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始终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产业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45.7%。
高效农业面积占农业用地面积比例提升到5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微电子、新能源、软件与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减排力度持续加大,在2005年基础上,5年来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削减2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32%以上。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锡人社发[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2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操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规定,对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制定完善相应的补贴申领审核操作办法,建立严格的补贴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监督制度,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
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范的流程操作。
对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应按政策规定形成统一的操作口径,杜绝同一情况不同审核结果的产生。
二、规范公示制度。
按照谁审核谁公示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部门负责公示。
对单位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应在政府网站或人社网站上公示;对涉及直补个人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由补贴审核机构在其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身份情况、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监督、审核部门的电话)和投诉信(邮)箱等。
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原因,依规作出处理。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10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就业援助工作还需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精准发力的扶持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管理服务制度(一)明确援助对象。
我市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国企改制分流“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库。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金保系统”,充分发挥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作用,按月组织上门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本行政区域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全面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能力、技能培训、服务需求、帮扶次数、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一人一库;要实现对信息数据的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状况清、技能状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向清。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19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2015年10月)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转发了《意见》(苏人社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了实施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切实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7•【字号】锡人社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我市将对困难企业开展项目化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本市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生产发展的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以企业内训为主),给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兼课金和教材等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给予补贴。
三、申领程序(一)企业确认向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主动推送困难企业项目化培训补贴申领信息,企业确认申领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考核、培训时间等安排)、《无锡市困难企业项目化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额列支的承诺、兼课金清单、教材等费用凭证。
企业做好项目化培训的业务档案留存工作。
(二)补贴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在职情况、企业职教经费使用情况、培训课程完成情况、培训费用情况进行审核。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发放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培训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锡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确保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的政策,在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市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由2019年4月30日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将市区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9%降至0.6%,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锡劳社就[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7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2008年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总体思路: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重点,以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突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多重作用,全面做好就业和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
主要工作目标: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万人;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年末实现动态清零;吸纳苏北农村劳动力3万人,其中徐州地区劳动力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农村调查失业率均控制在3.5%以内;失业保险扩面6万人以上。
一、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建立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1、健全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
将就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年初及时分解下达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考核办法,逐级健全落实目标责任体系。
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明确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锡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2010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我市2009年先后出台了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新老八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已转为扶持就业创业的长效政策,有的属应急措施且执行期满。
为了巩固稳中向好的就业形势,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续社会保险降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将市区企业医疗保险降率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苏政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的要求,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
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积极地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
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二、积极鼓励各类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大中型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形势作贡献。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期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锡政发〔2017〕342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5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用能成本、物流成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涉及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
建立健全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吸纳就业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发展与就业转型协同。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7•【字号】锡委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发展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从2016年5月1日起,市区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0元/吨。
执行特种用水价格且以水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继续执行用水价格由12.00元/吨下调至8.5元/吨的优惠政策。
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自来水公司)(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2分。
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确保2016年全市直接交易电量达到6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无锡供电公司)(三)继续执行我市煤改气优惠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市区工业企业用气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15%下调至10%。
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天然气接管费免收。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华润燃气公司)(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237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夯实基层劳资关系协调基础,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以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做到一般劳资纠纷处理不出社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资关系协调机构对于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资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成立创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和谐劳资关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制度,组织对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的资格培训,做好与劳资关系预警联系单位的联系工作,加强劳资关系预防预警,实施对全市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的监督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30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
动就业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0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意见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营造良好的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2]214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8【实施日期】2012.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21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方案(市人社局2012年9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0号)和全省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八项工程”、加快打造“四个无锡”,确保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整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突出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把握就业机会创造、就业能力提升、就业环境改善3个关键环节,围绕省下达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大力推进一批改善民生服务发展的重点工程,抓好一批涉及促进就业创业事业长远发展的试点示范项目,加快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走在全省前列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形成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更加稳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7]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2【实施日期】2007.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的《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十一五”时期(2006-2010)是我市实现富民强市、巩固和发展全面小康社会成果,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编制和实施无锡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对推动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加快实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五”期间无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成绩“十五”期间,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正确领导下,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结构得到改善,就业形式日趋灵活,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基本确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就业增长和控制失业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小额信贷、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与培训等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为主要内容,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无锡特色的就业政策体系,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了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形势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形势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锡劳社[2008]48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形势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锡劳社[2008]48号)市各区劳动保障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今年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企业的发展运行普遍面临多年少有的困难和压力,尤其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更大挑战。
作为以各类企业和城乡民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决定》为契机,确立“一把手”工程,成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小组,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服务措施,增强服务功能,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解决企业当前出现的用工困难和矛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用工。
集中力量继续抓好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大宣传格局。
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联合举办“劳动保障直通车”、“行风热线”、“在线访谈”、“劳动保障专版”等形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和劳动者知法守法。
在面向全社会普遍开展宣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而增加违法用工成本。
二、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指导服务,切实有效地化解企业“用工难”的矛盾。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分析,采取经常性普遍走访和针对性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大局,培养、储备和引进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33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落实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等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锡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
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
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锡政办发[2002]118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核。
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
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0•【字号】锡政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紧紧围绕民生共享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保洁绿化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全市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具体任务(一)源头预防1.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各用工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银行对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账户存在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
推行银行工资代发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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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33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
业八项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现明确八项措施如下:
一、加大就业补贴力度,鼓励企业用工。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各类企业吸纳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