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合集下载

16春 东财《国际法》在线作业二(随机)

16春 东财《国际法》在线作业二(随机)

东财《国际法》在线作业二(随机)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

)1. 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是()。

. 特许协议. 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习惯. 权威法学家的学说正确答案:2.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时间是()。

. 16世纪. 17世纪. 18世纪. 19世纪正确答案:3.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适用于国际各领域的具体原则. 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共有原则. 人类的共同意志正确答案:4. 停止不法行为适用于()。

.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持续性的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5. 下列各项中,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是()。

. 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 以一切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向本国报告正确答案:6. 国家主权包括()。

. 对内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国家的永久统治权. 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正确答案:7. 甲乙两国对一双边协定的解释发生争执,后依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将争端交付仲裁,此案仲裁管辖的依据是()。

. 仲裁条约. 仲裁协定. 仲裁条款. 有关仲裁国际公约正确答案:8. 在国际上,首次用国内法形式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家是()。

. 美国. 英国. 法国. 中国正确答案:9.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时,对船长及船上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向()提出。

. 沿海国. 船籍国. 船长国籍国. 受害国正确答案:10. 为废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制度与习俗,由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国际公约是()。

. 《关于修正废除奴隶制及奴隶贩卖之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废除奴隶制及奴隶贩卖之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正确答案:11. 为了实施国际人权保护,国际社会设置了许多国际人权机构,其中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是()。

国际法简答1

国际法简答1

国际法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代表性学说 p2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基本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在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学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和联系论。

1.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是同一法律体系。

逐步演变成两个理论观点: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1)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国内法。

(其思想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有浓厚的强权思想)(2)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仅适用于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之内。

(思想来源于“世界主义思潮”,具有一定的矛盾性。

)2.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

又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3.联系论,从整体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密切联系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p35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三承认的概念和承认的效果p55概念: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建立外交与领事关系 2. 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有效3.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4. 撤销对旧政府的承认5. 溯及效力四列举政府承认的四种标准p571.正统主义(法统主义) 2.托巴主义 3.威尔逊主义 4.艾斯特拉达主义五外国人待遇一般原则有哪些p79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六外交保护概念和行使条件P83概念: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确保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囊括了一系列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人权标准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共同确立的,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的准则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标准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基本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为后续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1.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公正审判、政治参与权、个人隐私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保障和尊重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以确保其实现。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文化生活权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并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努力和成果。

三、法律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包含一系列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这些机制旨在监督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救济机会。

1. 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报告,并针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提出建议和决定。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

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

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22.10.22•【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一、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里程碑事件。

中国作为创始会员国,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世界公道正义的胜利,也是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胜利。

自此,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在联合国有了真正代表,联合国的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得到切实增强,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格局得到极大巩固和发展,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得到空前壮大。

50年来,中国同联合国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内容不断深化,联合国相关机构先后在华设立代表处,在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卫生保健、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全面开展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二、202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

这是中国践行多边主义的50年,是中国全面参与和支持联合国事业的50年,也是中国持续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的50年。

(一)50年来,中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倡导通过对话协商化解分歧,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坚决反对在国际事务中动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积极参与朝鲜半岛核、伊朗核、阿富汗、缅甸、巴以、叙利亚、利比亚、苏丹、南苏丹等重大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不断探索和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解决之道。

中国努力维护安理会权威和团结,积极支持联合国依据授权开展斡旋,支持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调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作出贡献。

自1990年以来,中国已向近3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维和人员5万余人次。

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和重要出兵国,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数量名列第一,目前有2200余人在联合国8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人权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

2
何谓联合国人权专家委员会?

一个国家批准了一份国际人权条约,它便承担起落实条约规定并遵 守它们的法律义务。该国也同意定期向相关委员会报告其取得的进 展。每一份条约都有一个对应的委员会来审议这些报告并监督各国成功落 实条约权利的情况。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们是由各国提名并选举产生的无偿独立专家。重要的是, 委员会成员要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且具有性别多样性
何谓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是解读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最权威的来源。他们的解读可 以在“一般性意见”中找到。
这些意见对协助各国落实条约义务和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具有关键作用。
6
个人投诉

多数委员会还可以审议认为其权利被侵 犯 者 的 投 诉 。
但需要满足以下一般性条件: 当事国必须已经批准了相关条约 当事国必须已同意接受投诉程序的约束(通常在任择议定书中确立) 个人(或个人团体)必须已穷尽所在国内的所有法律途径——投诉程 序是最后的选择。 更具体的条件,即所谓的申请受理标准,取决于相关条约。
4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周期
缔约国准备并提
交报告

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为缔约
国提供议题清单
报告
后续 进
跟进落实条约机


清单 题 议
构建议情况的后续程序
民间社会、国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发表其关于
回复
结论性
5
各国政府在这一进程中起什么作用?

国政府提交及时而信息量大的报告非常重要。被审议国相关部委官 员很有可能参与准备提交至委员会的信息材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为此提供指导,并且有大量关于如何准备报告的准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一、名词解释1、人权: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宪章: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包括《国际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两个任择议定书。

二、简答1、人权的二分法:人权分为公民权、政治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

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其国家内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公民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

如果公民不能享受这些权利,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因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只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2、人权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及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所应当想有的权利。

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应有权利”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有权利”是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

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形态,其着眼点权利的时间方面,是社会关系中以实现了的人权。

3、简述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一代人权所倡导的权利是“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代人权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来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人权作为一项普世价值,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即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法律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并将此视为其宗旨之一。

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为后续的国际人权法打下了基础。

二、国际人权法的公约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最主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和生存权利等。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里程碑。

它在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确立全球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宣言中承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提出了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权。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公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两份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还包含了一套监督和保障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首先,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由各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的履约情况。

例如,根据《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其次,国际人权法还设立了一套个人投诉机制。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人权公约,个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人权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监督机构将调查此事,并对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追责。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自由和尊严。

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国内人权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作用。

一、国际1.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石,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宣言中确立了普世人权的基本原则,如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权利、不受歧视、言论、信仰和思想自由等。

它被公认为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文件。

2. 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人的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

3. 其他国际除了上述两个公约外,还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妇女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等。

这些国际法律法规在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也是具有人权保护属性的重要文件。

其中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确保了人权的保护机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社文公约》,是一项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本文将介绍该公约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条款。

一、背景:《经社文公约》是联合国人权法体系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确保人类所有权利的保护,其中包括非政治性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此,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目标:《经社文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各国承认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个体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

此外,公约强调了对公共机构和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原则,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广泛受益。

三、重要条款:1. 权利保护:《经社文公约》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就业权: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机会、公平和适当的工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 社会保障权:确保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健康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最高可达的身体健康水平,包括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服务。

-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且普遍的教育机会,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实施机制:《经社文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公民能够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这包括采取逐步的措施,促进并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

3. 国际监督:《经社文公约》设立了一个国际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各缔约国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向该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委员会的审议和建议。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法则的出现和发展,旨在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欧洲是一个重视人权保护的地区,在欧洲人权法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机制来保护人权。

本文将介绍欧洲人权法律框架、机制以及其中的主要条约和机构。

一、欧洲人权法律框架欧洲人权法律框架主要由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宪章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等构成。

1.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签署,是保护欧洲人权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平审判等。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tHR)是该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来自欧洲成员国的人权申诉案件。

2. 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欧洲社会宪章于1961年制定,旨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宪章规定了劳动权、社会福利、住房权等方面的权利,并设立了欧洲社会宪章委员会来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3.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于2000年通过,包含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如尊严权、隐私权、平等权等。

尽管宪章主要适用于欧盟法律领域,但欧盟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也需尊重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

二、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为了有效保护人权,欧洲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最重要的人权保护机构之一。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对涉嫌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2. 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是欧洲大陆范围内的主要人权监督机构。

委员会由4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推动人权保护和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论母国对跨国公司域外侵害人权的预防义务——兼评“跨国公司与人权”国际法律文书草案的预防条款

论母国对跨国公司域外侵害人权的预防义务——兼评“跨国公司与人权”国际法律文书草案的预防条款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自由竞争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为追逐利润最大化选择了不顾底线的竞争方式,通过降低用工标准和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缩减成本,侵害了东道国的人权。

a 此外,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其实力不断增强,甚至超过了东道国政府,导致其侵权行为难以被追究。

为解决跨国公司域外b 侵害人权问题,国际人权法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两种路径:一是国际法下跨国公司的直接人权义务;二是国家基于国际人权法对跨国公司域外行为的规制义务,包括东道国义务和母国义务。

c*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20VHQ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首席科学家;袁律丽,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东 广州,510275)。

a Alan Tonelson, “The Race to the Bottom: Why a Worldwide Worker Surplus and Uncontrolled Free Trade are Sinking American Living Standards”, 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 , vol.48, no.4, 2000.b “域外”指跨国公司的母国领土之外,包括并主要指东道国,因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域外活动范围在东道国,因而对东道国产生影响最大。

关于跨国公司的“母国”一词,目前国际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原则》中对母国义务的描述,可将“母国”定义为:“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的活动中心在该国,或者成立地或住所地在该国,或者主要营业地或实际经营场所在该国。

”可见,这里指称的跨国公司“母国”比国际投资法中的“母国”概念更为宽泛,后者一般指的是资本流出的国家。

c 于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义务——兼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最新实践》,《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平等保障_杨芳

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平等保障_杨芳

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平等保障①杨芳[摘要]在少数民族人权平等保障上,国际人权公约主张实质平等。

为达此目的,在同等保护的前提下,强调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措施以区别对待,但也指出:区别对待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这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少数民族人权;同等保护;区别对待;实质平等中图分类号:DF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11)10—0084—0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08CZZ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芳(1971-),女,土家族,重庆秀山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比较宪法,民商法。

四川成都610041自1954年以来,联合国通过了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和也被各国接受的其它文书,如《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都非常关注少数民族人权平等保障问题。

目前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平等保护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和主体民族一样同等的享有各项基本人权,二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通过某些特殊措施予以区别对待。

那么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究竟是如何进行同等保护和区别对待的?为何要通过特殊措施以区别对待?目的何在?其对少数民族的区别对待是否违背平等原则?如果这些区别对待是合理的,那么要不要进行限制?又应如何限制?本文期望通过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理论的探讨,能对这些问题有所厘清。

一、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同等保护追求民族平等,促进民族间和平共处,一直是联合国追求的目标,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宣称其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这一规定不仅把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纳入国际人权保护范围,而且也确立了少数民族在享有各项人权方面的“平等待遇”原则。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秘书处的说明本文件载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目录页次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9)第三届会议(1989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 (10)第四届会议(1990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22条) (12)第五届会议(1990年)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2条第1 款) (15)第六届会议(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的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19)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 (25)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5)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47)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第8号一般性意见──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52)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6)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61)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目录(续)页次第11号一般性意见──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14条) (62)第12号一般性意见──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11条) (65)第二十一届会议(1999年)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第13条) (73)第二十二届会议(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 (90)二、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10)第十三届会议(198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报告义务 (111)第2号一般性意见──报告准则 (111)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2条:各国的执行工作 (112)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 (113)第5号一般性意见──第4条 (114)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15)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16)第8号一般性意见──第9条 (118)第9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19)第十九届会议(1983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19条 (120)第11号一般性意见──第20条 (121)第二十一届会议(1984年)第12号一般性意见──第1条 (122)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条 (123)目录(续)页次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27)第二十七届会议(1986年)第15号一般性意见──《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128)第三十二届会议(1988年)第16号一般性意见──第17条 (131)第三十五届会议(1989年)第17号一般性意见──第24条 (133)第三十七届会议(1989年)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不得歧视 (135)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第19号一般性意见──第23条 (138)第四十四届会议(1992年)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40)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42)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第18条 (144)第五十届会议(1994年)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27条 (147)第五十二届会议(1994年)第24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或者有关在《公约》第41条下声明的一般性意见 (151)第五十七届会议(1996年)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25条 (157)第六十一届会议(1997年)第26号一般性意见──义务的延续性 (162)目录(续)页次第六十七届会议(1999年)第27号一般性意见──第12条(迁徙自由) (164)第六十八届会议(2000年)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男女权利平等) (169)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176)第五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一──缔约国的义务(《公约》第4条) (176)一般性建议二──缔约国的义务 (176)第六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三──缔约国的报告 (177)第八届会议(1973年)一般性建议四──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1条) (178)第十五届会议(1977年)一般性建议五──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7条) (178)第二十五届会议(1982年)一般性建议六──过期未交的报告 (179)第三十二届会议(1985年)一般性建议七──执行《公约》第4条 (180)第三十八届会议(1990年)一般性建议八──《公约》第1条第1和4款的解释和适用 (181)一般性建议九──《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181)第三十九届会议(1991年)一般性建议十──技术援助 (181)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一般性建议十一──非公民 (182)一般性建议十二──继承国 (183)目录(续)页次一般性建议十三──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183)一般性建议十四──《公约》第1条第1款 (184)一般性建议十五──《公约》第4条 (185)一般性建议十六──《公约》第9条的适用 (186)一般性建议十七──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186)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一般性建议十八──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187)第四十七届会议(1995年)一般性建议十九──《公约》第3条 (188)第四十八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公约》第5条 (189)一般性建议二十一──自决权 (190)第四十九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二──《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191)第五十一届会议(1997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三──土著人民的权利 (192)第五十五届会议(1999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四──《公约》第1条 (193)第五十六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五──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194)一般性建议二十六──《公约》第6条 (196)第五十七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七──对吉普赛人的歧视 (196)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201)第五届会议(1986年)第1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目录(续)页次第六届会议(1987年)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第3号一般性建议──教育和大众宣传 (202)第4号一般性建议──保留 (202)第七届会议(1988年)第5号一般性建议──临时特别措施 (203)第6号一般性建议──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203)第7号一般性建议──资源 (204)第8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205)第八届会议(1989年)第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205)第10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206)第11号一般性建议──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207)第12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07)第13号一般性建议──同工同酬 (208)第九届会议(1990年)第14号一般性建议──女性割礼 (209)第15号一般性建议──在各国防治后在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210)第十届会议(1991年)第16号一般性建议──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211)第17号一般性建议──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212)第18号一般性建议──残疾妇女 (213)第十一届会议(1992年)目录(续)页次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4)第20号一般性建议──对《公约》的保留 (220)第十三届会议(1994年)第21号一般性建议──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220)第十四届会议(1995年)第22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公约》第20条 (231)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23号一般性建议──政治和公共生活 (232)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第24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 (243)五、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0)第十六届会议(1996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情况 (251)六、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3)第二十六届会议(200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标 (253)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1.在其1988年第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E/1988/14,第366和367段)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它提出(第1987/5号决议)并由联合国大会批准(第42/102号决议)的一项请求,从其第三届会议开始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条款和规定编写一般性意见,从而帮助缔约国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1.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文件,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并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发布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全球性宣言,宣布了一系列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和权利。

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等。

5.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保障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宗教享有平等的权利。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7. 《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

这些国际人权法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它们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呼吁各国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

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

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6.09.0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一、联合国改革中方支持联合国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强协调各国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更好地回应国际社会期待,并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

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应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涉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发展领域取得积极成果。

中方支持安理会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

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让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进入安理会并参与决策。

安理会改革涉及联合国未来和全体会员国切身利益,应继续通过充分民主协商,寻求兼顾各方关切和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改革朝有利于维护联合国长远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二、反对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当前国际反恐斗争更趋严峻复杂。

突出问题是暴力极端主义思想深度蔓延,内生性恐怖威胁急剧上升,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

中方认为,反恐应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建立最广泛反恐战线,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凝聚共识,推动国际反恐形成更大合力。

国际社会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加强反恐合作,全面落实安理会相关决议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

当务之急要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散播暴力极端思想、煽动民族和宗教派别间仇恨、传授制爆技术、策划实施暴恐活动、招募人员、获取资金等行为,形成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人人有责、各尽其责、精诚协作的良好势头。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中方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当事方同意、中立和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能使用武力”为核心的“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基础上,充分履行职责。

同时,我们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与时俱进,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不断发展创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秘书处的说明本文件载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目录页次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9)第三届会议(1989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 (10)第四届会议(1990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22条) (12)第五届会议(1990年)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2条第1 款) (15)第六届会议(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的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19)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 (25)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5)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47)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第8号一般性意见──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52)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6)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61)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目录(续)页次第11号一般性意见──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14条) (62)第12号一般性意见──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11条) (65)第二十一届会议(1999年)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第13条) (73)第二十二届会议(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 (90)二、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10)第十三届会议(198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报告义务 (111)第2号一般性意见──报告准则 (111)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2条:各国的执行工作 (112)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 (113)第5号一般性意见──第4条 (114)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15)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16)第8号一般性意见──第9条 (118)第9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19)第十九届会议(1983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19条 (120)第11号一般性意见──第20条 (121)第二十一届会议(1984年)第12号一般性意见──第1条 (122)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条 (123)目录(续)页次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27)第二十七届会议(1986年)第15号一般性意见──《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128)第三十二届会议(1988年)第16号一般性意见──第17条 (131)第三十五届会议(1989年)第17号一般性意见──第24条 (133)第三十七届会议(1989年)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不得歧视 (135)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第19号一般性意见──第23条 (138)第四十四届会议(1992年)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40)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42)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第18条 (144)第五十届会议(1994年)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27条 (147)第五十二届会议(1994年)第24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或者有关在《公约》第41条下声明的一般性意见 (151)第五十七届会议(1996年)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25条 (157)第六十一届会议(1997年)第26号一般性意见──义务的延续性 (162)目录(续)页次第六十七届会议(1999年)第27号一般性意见──第12条(迁徙自由) (164)第六十八届会议(2000年)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男女权利平等) (169)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176)第五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一──缔约国的义务(《公约》第4条) (176)一般性建议二──缔约国的义务 (176)第六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三──缔约国的报告 (177)第八届会议(1973年)一般性建议四──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1条) (178)第十五届会议(1977年)一般性建议五──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7条) (178)第二十五届会议(1982年)一般性建议六──过期未交的报告 (179)第三十二届会议(1985年)一般性建议七──执行《公约》第4条 (180)第三十八届会议(1990年)一般性建议八──《公约》第1条第1和4款的解释和适用 (181)一般性建议九──《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181)第三十九届会议(1991年)一般性建议十──技术援助 (181)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一般性建议十一──非公民 (182)一般性建议十二──继承国 (183)目录(续)页次一般性建议十三──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183)一般性建议十四──《公约》第1条第1款 (184)一般性建议十五──《公约》第4条 (185)一般性建议十六──《公约》第9条的适用 (186)一般性建议十七──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186)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一般性建议十八──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187)第四十七届会议(1995年)一般性建议十九──《公约》第3条 (188)第四十八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公约》第5条 (189)一般性建议二十一──自决权 (190)第四十九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二──《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191)第五十一届会议(1997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三──土著人民的权利 (192)第五十五届会议(1999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四──《公约》第1条 (193)第五十六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五──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194)一般性建议二十六──《公约》第6条 (196)第五十七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七──对吉普赛人的歧视 (196)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201)第五届会议(1986年)第1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目录(续)页次第六届会议(1987年)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第3号一般性建议──教育和大众宣传 (202)第4号一般性建议──保留 (202)第七届会议(1988年)第5号一般性建议──临时特别措施 (203)第6号一般性建议──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203)第7号一般性建议──资源 (204)第8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205)第八届会议(1989年)第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205)第10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206)第11号一般性建议──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207)第12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07)第13号一般性建议──同工同酬 (208)第九届会议(1990年)第14号一般性建议──女性割礼 (209)第15号一般性建议──在各国防治后在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210)第十届会议(1991年)第16号一般性建议──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211)第17号一般性建议──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212)第18号一般性建议──残疾妇女 (213)第十一届会议(1992年)目录(续)页次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4)第20号一般性建议──对《公约》的保留 (220)第十三届会议(1994年)第21号一般性建议──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220)第十四届会议(1995年)第22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公约》第20条 (231)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23号一般性建议──政治和公共生活 (232)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第24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 (243)五、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0)第十六届会议(1996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情况 (251)六、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3)第二十六届会议(200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标 (253)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1.在其1988年第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E/1988/14,第366和367段)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它提出(第1987/5号决议)并由联合国大会批准(第42/102号决议)的一项请求,从其第三届会议开始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条款和规定编写一般性意见,从而帮助缔约国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2.委员会和在委员会建立之前就存在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审查了截至其第三届会议的有关《公约》第6至9条、10至12条和13至15条所包括的权利的138份初步报告和44份第二次定期报告。

这一工作涉及到《公约》的许多缔约国,目前包括92个国家。

它们代表着世界各地区,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

它们至今提交的报告解释了在执行《公约》方面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但尚未提供关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球情况的全貌。

委员会1989年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E/1989/22)附件三(一般性意见)的导言对一般性意见的目的解释如下:3.“委员会力图借其一般性意见使历来通过审查这些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为各缔约国带来好处,从而帮助和促进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大量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善报告程序,和促进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在逐渐和有效地充分实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方面的活动。

在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它从这些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见。

”第三届会议(1989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1.《公约》第四部分中所载的报告义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每个缔约国履行其《公约》义务,此外,还为理事会提供一个基础,以便使它能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履行它监督缔约国完成它们的义务帮助根据《公约》条款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责任。

委员会认为,如果以为报告主要是为了完成各缔约国向有关国际监督机构报告的正式义务的程序问题,那是不正确的。

相反,根据《公约》的文字和精神,各国编写并提交报告的过程能够,并也的确应该,帮助实现多种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