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某政府公职律师执业律师工作规则
XXX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X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二)依法履行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祁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调整)
祁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2015年12月31日祁门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成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聘用期为5年。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制办主任为法律顾问团召集人。
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与县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司法局部门的协作机制,做到法律顾问团资源共享。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改;(三)处理国企改制与破产清算,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标中的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五)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六)为县政府重大执法、行政征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七)代理县政府参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活动;(八)参与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九)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二)独立发表意见;(三)获得合法的工作报酬;(四)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的事务;(四)不得有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采取集体研究与个人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法律顾问团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事项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公职律师工作效能,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正、公平、公开;(三)注重实效、服务大局;(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选拔与聘任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四)熟悉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公职律师工作。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职律师选拔计划;(二)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三)选拔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职律师的聘任程序:(一)经选拔确定的公职律师,由单位与公职律师签订聘任合同;(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一)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查、法律起草等服务;(二)参与单位重大决策、合同谈判、项目评估等工作;(三)办理涉及单位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四)参与单位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五)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涉;(二)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三)参加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四)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职律师进行岗前培训;(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工作档案;(三)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公职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公职律师执业律师管理规则
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基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基层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基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基层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基层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基层政府委派代理基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基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基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基层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基层政府指派,以基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基层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基层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基层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室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务、公职律师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我市规定的条件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尊崇法治,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九条逐步推进政府法律事务相对集中处置。
市政府所属单位重大、疑难、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应当逐步集中由法律顾问室办理。
第十条市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法律顾问室提出的专业意见。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办理以下法律事务:(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议起草及修改、审查;(四)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五)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提供法律意见;(七)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八)协调、处置公共法律事务,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九)代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十)代理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十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部门:《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8年3月16日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国家民委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国家民委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受我委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我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参与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和清理工作;(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我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及建议,提出法律意见;2.应邀参加我委组织的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我委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我委同意不得对无关人员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4.未经我委同意,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招揽或者开展相关法律业务、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我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6.本着审慎尽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7.与我委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准确适⽤法律与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责任。
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希望⼤家喜欢。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作特点,积极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依法执政、依法⾏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的法律专业⼈才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员情况和⼯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作模式和管理⽅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作队伍建设⼤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实⾏⽼⼈⽼办法、新⼈新办法,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标任务。
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金府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金府发〔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金山区委办公室、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1〕6号),组建新的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是金山区人民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
第一章工作机构第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聘任和任务的指派。
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法律顾问团工作所必需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条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分别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团员由律师担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区司法局推荐、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聘任。
第五条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熟悉并热爱金山,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成员聘期为5年,可连续聘任。
任期内法律顾问团成员因自身原因辞去顾问职务的,由其本人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吉政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发〔1999〕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1999年6月)第一章宗旨与职责第一条为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省、推进依法治国,特决定组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法律顾问团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法律顾问,报省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
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一)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省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省司法厅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工程范围第六条参与论证省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为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为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受省政府委托,对以省政府名义或被省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乡镇政府办公室),由乡镇司法所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乡镇长)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负责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第三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涉及乡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复议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四)协助乡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六)协助乡镇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七)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办理乡镇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具有X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情况;(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七)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乡镇政府为聘任主体,采取乡镇政府定向邀请、公开选聘或者各乡镇司法所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挑选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合适人选,报乡镇政府审定。
审定后,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行政府法律事务适度集中处理机制,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县政府及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委托,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专项法律论证及法律咨询。
(六)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涉及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相关法律事项,所需法律文件需要县长签发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法律顾问室受县政府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使用“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县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前款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是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以及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报送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制度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白山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4〕24号《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条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员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用,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也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一)参与论证市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四)受市政府委托,对以市政府名义或被市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受市政府的指派,对市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与首席法律顾问或联络员联系工作,由首席法律顾问指定相关法律顾问承办。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均须市政府领导批示,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作为非常设机构。
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哎呀呀,啥是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呀?这对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还真有点摸不着头脑呢!不过,我想想啊,公职律师,是不是就像我们班的班长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要做的事情?比如说班长要管理班级的纪律,组织活动,那公职律师是不是也要在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上发挥重要作用呢?我猜呀,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应该就是规定公职律师要怎么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一套规则。
就好像我们在学校里有校规,在家里有家里的规矩一样。
那公职律师到底要做些啥呢?他们是不是要帮政府部门审查各种文件,看看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的地方?这就好比我们写作业的时候要检查有没有错别字一样重要。
或者他们得给政府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告诉他们怎么做才是合法合规的。
这是不是有点像我们遇到难题时去请教老师,老师给我们指明方向?“嘿,小李,你说公职律师是不是还得去处理一些和老百姓有关的法律问题呀?”我好奇地问我的小伙伴小李。
“我觉得应该是吧,说不定有人对政府的一些决定不理解,觉得不符合法律,公职律师就得出来解释解释呢。
”小李眨着眼睛回答我。
我接着说:“那他们的工作一定很辛苦,也很重要。
要是没有他们,政府的工作说不定会出乱子呢!”“对对对,就像我们的班级没有班长管着,那还不得乱套啦!”小李用力地点点头。
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还得保证这些律师是有真本事的,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这是不是跟我们参加考试,只有成绩好才能得到表扬和奖励差不多呀?而且呀,我觉得这个制度还得监督公职律师,不能让他们偷懒或者做错事。
这就跟我们老师监督我们学习一样,要是不认真,就得挨批评。
总之,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可重要啦,它能让公职律师更好地为政府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有秩序。
难道不是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成立xx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聘用期为5年。
xx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制办主任为法律顾问团召集人。
xx政府法制办要建立与县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司法局部门的协作机制,做到法律顾问团资源共享。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三)处理国企改制与破产清算,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标中的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六)为xx政府重大执法、行政征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七)代理xx政府参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活动;
(八)参与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九)办理xx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
(三)获得合法的工作报酬;
(四)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xx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xx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xx政府交办的事务;
(四)不得有其他有损xx政府合法权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采取集体研究与个人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法律顾问团对xx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事项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进行调研的,由召集人组织调研。
(二)xx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工程招标和其他需要法律顾向参加的,由召集人指定法律顾问参加。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意见的,根据xx政府要求,由召集人召集研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团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
(四)委托非公职人员的法律顾问代理xx政府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代理人。
重大疑难案件,由召集人召集法律顾问团成员集体研究。
代理意见应经召集人审查,报xx政府领导审定。
(五)需要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涉法信访等事项,根据xx政府要求,由xx政府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参加。
第七条非公职人员的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并在每年6月30日和 12 月 20日前连同《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报xx政府法制办,作为计算工作报酬的依据。
第八条法律顾问团设年会和专门会议。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xx政府法制办根据xx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需要有关乡镇和部门参加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当按要求派员参加,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政府法制办报请xx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行业处分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 2 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2次不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xx政府形象或利益的。
第十条法律顾问团工作所需日常经费,列入xx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案件办理费用由xx政府法制办专项请示xx政府批拨。
法律顾问因办理xx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住宿、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品由xx政府法制办在专项经费中安排。
法律顾问报酬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
根据xx政府安排或受委托,法律顾问办理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法律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由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xx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1、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2、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3、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团人员名单
法律顾问
服务对象
联系人
时间
服务事项
(内容)
办理结果
法制办
意见
备注:事项办结一周内将该表送法制办签署“法制办意见”。
法律顾问
编号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事项
填报人:审核人(召集人):
祁门xx政府法律顾问团人员名单
郑任凡祁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建军祁门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业锋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同庆黄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律师汪晓华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教授、律师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力新祁门县祁山法律服务所主任
叶群峰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