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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法律顾问,你的工作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咨询,需要遵循一些规则来保证你的工作精确、道德和有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 保持专业和机密: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保持对客户和公司信息的机密性。

你应该尽最大努力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并不得向未获授权的人披露。

2. 了解法律法规: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持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务。

你应该保持对法律变化的敏感性,并及时将其反映到工作中。

3. 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你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法律咨询。

你应该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你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是可行和具备法律依据的。

4. 在合适的时机披露风险:在提供咨询时,你应该识别和评估任何潜在的风险,并向客户披露这些风险。

你需要向客户提供有关代价、时间、可行性等方面的清晰和真实的信息,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5.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与客户、同事和相关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

你应该尊重并遵循与他人的合作协议,积极解决冲突和问题,并展示出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

6. 持续学习和发展职业素养: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领域,作为法律顾问,你应该持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保持与最新法律发展的联系,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7. 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法律顾问,你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始终保持诚实、诚恳、公正和道德的行为。

你应该坚守自己的职责和职业操守,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之,作为法律顾问,你的工作规则是保持专业和机密、了解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披露风险、建立良好的关系、持续学习和发展职业素养,并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这些规则将帮助你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顾问,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为法律顾问,你的角色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和争议。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你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则。

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校”办学方针,规范、促进X学院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省教育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设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为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学校法律事务;(二)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三)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1—第二章人员构成及职责第四条法律顾问团由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专职人员、校内法学专家及校外律师构成。

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就重大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重大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补救方案;(二)对学校重大活动(项目)、新决策和重点问题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提示法律风险;(三)应邀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四)协助草拟、修改合同、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审查合同、有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谈判;(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撰写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年度报告;(六)调解纠纷,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七)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八)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九)处理学校授权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工作方式第六条法律顾问团处理法律事务程序(一)各部门、二级学院将需要咨询和处理的法律事务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

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审查后认为有必要提交法律顾问团处理的,各部门、二级学院填写《X学院法律咨询意见审批单》交相关领导签字后,由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送—2—交法律顾问团处理。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讨论稿)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讨论稿)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咨询委员”)的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咨询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员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市法律顾问室”)委托,履行咨询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咨询委员在接受咨询工作任务中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法制办秘书行政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咨询委员的资格审查、聘用、联络、解聘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咨询委员在接受咨询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关注政府法制发展动态,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二)为市法制办的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服务;(三)参加重大问题或疑难纠纷研讨会议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六条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市法制办秘书处或其他业务处室领取或查阅完成交办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二)了解与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交办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三)向市法制办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按照有关约定领取咨询业务报酬。

第七条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要求完成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二)准时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会议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报告;(三)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市法制办指定联系人;(四)对受聘期间参与的事项保守秘密;(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借用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名义进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聘用期限结束,由市法制办根据咨询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结合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市法制办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法律顾问在实施工作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工作规则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其职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下面是关于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的一些要点。

首先,法律顾问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

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专业的道德标准。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其次,法律顾问应当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他们应当遵守关于客户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将客户的权益置于首位。

他们不得将客户的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除非获得明确授权或因法律规定必须透露。

此外,他们还应当确保其工作环境和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以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

第三,法律顾问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背景。

他们应当有效地与客户沟通,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他们应当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外,他们还应当尊重客户的决策和意愿,在法律问题上给予客户必要的自主权。

第四,法律顾问应当保持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态度。

法律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规定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法律顾问应当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研究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以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他们还应当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第五,法律顾问应当秉承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应当与客户之间建立诚信和透明的关系,向客户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他们还应当避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公正和专业的立场。

最后,法律顾问应当与其他相关方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服务的发展。

他们应当与其他律师、法官和政府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他们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法律顾问在实施工作时应当遵守一系列的工作规则和道德准则。

这些规则和准则涵盖了职业道德、保密义务、客户关系、学习提升、公正诚信以及合作与贡献等方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法律顾问工作旨在为协会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

第三条协会法律顾问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顾问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与解聘第四条协会法律顾问由协会理事会聘请,聘请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协会法律顾问的解聘应由理事会决定,并书面通知顾问。

第六条协会法律顾问一经聘请,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法律事务,为协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第七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协会在日常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二)为协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审查协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四)代理协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五)协助协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合法权益保护;(六)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协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七)其他与协会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第八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会内部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二)协会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三)协会涉及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四)协会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风险的防范;(五)协会成员的法律培训和咨询;(六)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法律顾问在接到协会的法律咨询时,应认真研究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审查协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代理协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时,应积极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书等。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市**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科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专家、律师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推荐,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聘任。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经历。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系统工作规则,热心社会- 1 -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系统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系统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及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起草、审查、修改以**系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五)受**系统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六)办理**系统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应邀列席或参加**系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2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五)对我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概述为了保障事业单位机关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规避法律风险,我国各级事业单位机关都设立了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全面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在机关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工作。

二、岗位职责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机关的实际运作情况,为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政策,为机关的决策和实践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2. 参与制定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要根据机关的情况积极参与制定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机关的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持。

同时,法律顾问也要注意提出合理化建议,遇到有异议的情况,要主动向机关领导提出。

3. 负责机关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对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推动机关法律文书的合规化管理,帮助机关开展相关的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4. 处理法律纠纷。

当机关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法律顾问需要担负起法律代理或协助代理的工作,积极参与到机关的法律程序中来,为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工作规则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 保守机关的秘密。

法律顾问作为机关内部的专业人员,需要对机关的各项工作及相关信息保持绝对机密,不得随意泄露机关的内部信息及数据。

2. 保持专业独立性。

法律顾问应始终保持自身的专业独立性,为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避免因为机关其他部门、领导的利益需求而丧失专业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依法办事。

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来履行职责,不能擅自变更或调整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遇到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向机关主要领导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盖。

4. 诚实信用。

法律顾问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自身的诚信和信誉,在工作中不得搞虚假宣传或违反职业操守。

5. 向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工作。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首先,律师法律顾问必须遵循和尊重职业伦理准则。

他们需要遵守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保持客户的机密性、维护客户的利益、行事公正正直等。

律师法律顾问要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第三,律师法律顾问需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他们要耐心倾听客户的需求和问题,理解客户的立场和目标,并通过清晰明了的语言,向客户解释法律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律师法律顾问还要积极与客户合作,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此外,律师法律顾问需要具备很强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他们要能够深入研究和解读法律条文、案例和相关文件,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实质和要点。

律师法律顾问还需要具备有效的思考和分析技巧,能够快速找出关键问题和挑战,并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最后,律师法律顾问要注重保护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他们应该保持诚信和廉洁,永远以合法和道德的方式开展工作。

律师法律顾问还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不歧视任何人,不从事违法、不正当或不诚实的行为。

总之,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包括遵守职业伦理准则、秉持职业专业精神、与客户建立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具备研究和分析能力,以及注重保护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律师法律顾问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制顾问工作制度

法制顾问工作制度

法制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顾问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聘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顾问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三条法制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顾问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制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形象的活动。

二、法制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五条法制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法律咨询,解答顾问单位在业务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二)为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三)代理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四)协助顾问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五)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六)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六条法制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文件准备;(二)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订;(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补偿等;(五)税务筹划,提供税收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六)环境保护,提供环保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七)其他与顾问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法制顾问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顾问单位选聘法制顾问,应当向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发出邀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法制顾问合同》。

第八条法制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届满后,顾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

第九条法制顾问应当按时到岗,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缺席或怠工。

第十条法制顾问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0-3-26执行日期:2000-3-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保持专业操守: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必须始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法律行业的声誉和公正性。

2.私密性和保密性:您必须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不得将其透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诚实和诚信: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应该诚实公正地处理客户的事务,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建议。

您应当尽量避免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在出现冲突时及时向客户和有关当事人告知。

5.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以确保自己具备专业技能和能力。

您应积极参与法律研究、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6.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应具备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分析能力。

您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快速理解客户的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7.沟通技巧: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您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并能够清晰和准确地向他们传达法律建议和信息。

8.时间管理和工作效率: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需要具备有效的时间管理能力,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您应设立合理的工作目标,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9.团队合作: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经常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律助理和相关人员合作。

您应当与他人和谐相处,协作互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10.保持职业发展: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您应当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发展,并主动寻求新的机会和挑战。

您可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和其他相关活动,扩大自己的人脉和社会影响力。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细则草稿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细则草稿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一部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第二部分:《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4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4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法律顾问是社区委员会依法聘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能为社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社区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在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积极为居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社区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需严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社区居民的隐私信息。

第六条社区法律顾问在工作中要时刻关注社区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建议,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防护支持。

第七条社区法律顾问应与社区其他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社区法律顾问应积极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聘任第九条社区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面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选聘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社区法律顾问的聘任期为两年,聘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表现和需求情况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后需签订聘用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权力第十二条社区法律顾问有权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提供咨询、代理、起草合同等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社区法律顾问有权参与社区相关事务的研究和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社区法律顾问有权参加社区召开的各类会议,就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五条社区法律顾问有权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并根据需要要求社区委员会提供工作所需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义务第十六条社区法律顾问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进行其他有偿工作。

第十七条社区法律顾问要严格保守社区和居民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或用于不当用途。

第十八条社区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社区法律顾问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与居民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友好和谐的沟通。

大学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模版

大学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模版

大学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模版大学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保障大学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法制秩序,提高全体师生依法治校的素质和能力,指导并协助学校对重要法律事务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大学法律顾问团的组织、管理和工作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的职责1.负责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学校依法处理重要法律事务。

2.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并指导师生依法维权。

3.及时收集法律方面的信息,组织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咨询或代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的组成与聘任1.法律顾问团由学校领导任命,各学院、部门、社团等可以向一定数额提名候选人,提交给校领导审批。

2.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士,其中由教职工和学生自愿组成。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法律顾问团主席1.法律顾问团主席由校领导任命,职责为主持团务工作,指导、督促团员开展工作。

2.法律顾问团主席与院系法律顾问团主席组成大学法律顾问团主席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大学法律顾问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院系法律顾问团1.各个院系设立法律顾问团。

2.各院系法律顾问团主席由院长提名推荐,由学校领导任命。

第七条派遣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1.在学校必须由专业人员承办的案件或法律疑难问题中,法律顾问团可通过协议或其他途径邀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为我校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2.派驻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应当是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并且要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任务分工第八条工作计划的制定法律顾问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计划列明本学期要开展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时限及完成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法制宣传和普及1.法律顾问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广告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2.法律顾问团应当注重普及法律知识,针对学生和教职工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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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长沙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二)拓展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工作范围;
(三)总结、交流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执业水准;
(四)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五)调处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充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律师法律顾问刊物,扩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
(七)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程;
(八)积极开展与其他省和境外律师与本专业有关的交流活动;(九)开展与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履行长沙市律师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二)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常年担任五家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委员。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事项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三)使用本专业委员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增补或撤换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六)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通过本专业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意见。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三)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每年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六)承担本专业委员会所分摊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三)在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中累计三次请假的;(四)不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工作规则》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是履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开展各项活动,对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不定期会议或开展不定期活动。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者活动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长沙市律师协会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主任和副主任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四条主任和副主任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者,其主任和副主任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决定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开展活动;
(四)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五)审议、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
(四)签署本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或工作。

第二十条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长沙市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对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与地方律协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至长沙市律协,由长沙市律协统一批准备案。

备案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实行分工合作。

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省、市律师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七章经费和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长沙市律师协会拨款,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开展法律顾问交流活动;
(三)进行法律顾问舆论宣传;
(四)维护法律顾问合法权益;
(五)奖励委员;
(六)为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对特殊困难委员给予补助;
(八)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主任会议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应当向委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管理、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查同意。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和有关机构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市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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