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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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 29页)
如果按FOB、FCA、CFR、CPT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则由 买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的保 险条款比较简单,只须明确保险责任。 2、CIF、CIP贸易条件下的保险条款
如果按CIF、CIP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 理货运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订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投保责任、 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等内容。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二)责任起讫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对保险责任 的起讫,采用“仓至仓” 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即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直至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二、损失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因遭遇海上风险施救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海损也包括 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按 照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二、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整批货物或 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可 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二节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 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 额的依据。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 险。 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五)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 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1)损失通知。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备妥索赔单证。 (5)代位追偿。
如果按CIF、CIP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 理货运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订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投保责任、 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等内容。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二)责任起讫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对保险责任 的起讫,采用“仓至仓” 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即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直至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二、损失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因遭遇海上风险施救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海损也包括 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按 照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二、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整批货物或 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可 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二节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 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 额的依据。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 险。 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五)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 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1)损失通知。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备妥索赔单证。 (5)代位追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51页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注意: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仅要求他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CIF条件下,卖方一般投保“仓至仓”险,而在CFR和FOB价格条款下,卖方为自己的利益起见,应另外加保自己仓库至装运港船舷这一段的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中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允诺弃权和禁止反言:用来约束保险人行为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进行补偿。这个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时候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是指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注意: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仅要求他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CIF条件下,卖方一般投保“仓至仓”险,而在CFR和FOB价格条款下,卖方为自己的利益起见,应另外加保自己仓库至装运港船舷这一段的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中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允诺弃权和禁止反言:用来约束保险人行为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进行补偿。这个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时候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是指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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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必须确实遭遇到危险。 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必须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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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方单 独承担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 风险直接导致的,不是船方有意识地采取措施 的结果,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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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 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 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 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 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 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 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 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 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 方共同分摊。
救助费用。是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 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 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一种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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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 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 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 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 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 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 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 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课件《国际物流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选择险别
二、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流程
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运输线路等,这些对
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有很
大影响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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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性 质和特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可能遭受的损失不同,损 失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别
2
货物的包装情况,特别是一 些易损货物的包装,对货物 致损的影响很大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 的直接原因为船长的驾驶过失,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载和船 员不适任属于间接原因和损失扩大的原因;对于船舶不适航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有权在保险责任中做出相应的扣减。二审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对涉案船 舶损失承担 70%的保险责任,并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近因原则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4.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有一种新的、独立
的原因介入并导致损失,且能确定其是近因,那 么,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则保 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但若在该原因出现之前就存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那么,对于之前发 生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约定赔偿。
围内的原因,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有部分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原因,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 若前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后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的原因, 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② 若前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的原因,后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的赔偿责任。但在保险实务中,很多损失是难以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 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按比例 分摊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36张)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P.A 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G.A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 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 •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P.A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G.A 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 共同分摊。
CASE STUDY
•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 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 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 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 800箱货被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 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雇佣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 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 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 属于单独海损?并述理由。
• 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 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 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 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 的货物 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 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法官判决:近因为战争,虽然在时间上看致损
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 终没有脱离险境,触礁也是由于险境未解除而 导致的后果。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 属于一般船舶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无赔偿 责任。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及险别三者之 间的关系: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所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
投保人必须诚实地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正确 的陈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必须 严格地履行其承诺的保证义务。
三、 补偿原则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补偿损失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案例5
:
1991年,我某公司与科威特外商签订一 份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在装运前,我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货运到科威特卸船后,存进码头仓库。在 存进码头仓库第三天,被炮弹击中,货物 全部灭失。问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为什么?
二、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 基础上加保。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分析指导: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
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 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 为修船,将货物卸到岸上,一些货物遭到正常 损坏以及有关卸载储存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起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 船长下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茶叶和儿童 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海损案例4: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
二.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
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其计算 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 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 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量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
三.保险单据。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两种 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俗称 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 同关系的正式凭证。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 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 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
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 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所承保的险别(CIC)
2.附加险。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
补充: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 则
一.近因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件
课件背景
保险行业的发展与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挑战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意义 课件的编写目的与内容概述
课件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特点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流程和注意事项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程序和技巧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
协商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其他解决方式(如 调解、调解与仲裁 相结合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分析
案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案例背景:介绍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的相关背景信息,如海上
货物运输的特点、风险等。
添加标题
保险责任:详细阐述保险公司 的责任范围,包括赔偿范围、
赔偿限额等。
保险费率:介绍保险费率的确 定方式,包括费率计算方法、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保险责任:详细阐述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承保风险、除外责任等。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保险理赔:介绍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理赔申请、调查 处理、赔偿金额等。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赔偿流程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核定损失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限额与赔偿原则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 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险金额和运费三 者中最高者进行赔偿, 同时还要考虑免赔额的 影响
争议解决方式
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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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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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ppt09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进出口商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 人投保,以取得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保障。按照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 保险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 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2023/12/27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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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货物所有权并非保险利益的来源,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何方具有保险利益,享 有索赔权利,取决于风险在于何方或者说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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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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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承保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 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但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 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 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 围。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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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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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保险合同约 定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损失补 偿原则一方面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不当得利, 可以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和欺诈。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进出口商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 人投保,以取得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保障。按照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 保险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 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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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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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货物所有权并非保险利益的来源,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何方具有保险利益,享 有索赔权利,取决于风险在于何方或者说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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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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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承保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 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但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 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 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 围。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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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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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保险合同约 定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损失补 偿原则一方面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不当得利, 可以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和欺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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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共70页
第二节 保险险别
基本险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可以单独投保
(1981年1月1日)
特殊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必须 在投保了一种基本险的基 础上再加保
24
第24页/共70页
一、基本险别
• 主要承保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意外事故 和自然灾害 在原则上不 分先后,但 二者之间必 须存在一种 因果关系。
33
第33页/共70页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Sw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s of Rust)
21
第21页/共70页
• 采取行动的施主救体费不用同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 支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 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同; • 费用的责任范围不同。
22
第22页/共70页
3、特别费用 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或避难港将被保险
货物卸船、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费用。 4、额外费用
指为了证明损失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或获益大小按比例进行分摊)
12
第12页/共70页
1 、 必 须 确 构实成遭共遇同危海难损;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2、救难措施必须是主动的和有意识的; 3、措施必须合理; 4、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 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6、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7、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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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险别
基本险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可以单独投保
(1981年1月1日)
特殊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必须 在投保了一种基本险的基 础上再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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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险别
• 主要承保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意外事故 和自然灾害 在原则上不 分先后,但 二者之间必 须存在一种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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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Sw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s of 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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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行动的施主救体费不用同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 支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 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同; • 费用的责任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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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费用 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或避难港将被保险
货物卸船、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费用。 4、额外费用
指为了证明损失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或获益大小按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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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必 须 确 构实成遭共遇同危海难损;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2、救难措施必须是主动的和有意识的; 3、措施必须合理; 4、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 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6、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7、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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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4Hale Waihona Puke (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保险合同约 定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损失补 偿原则一方面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不当得利, 可以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和欺诈。
2020/年9/93月0 28日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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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货物和船舶作为保险标的,主要承保海上风险、 损失与费用以及各种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风险(Risks)
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和发生费用的原因。根据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 法》,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致或航海时发生的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 海盗、抢劫、盗窃、捕获、禁止以及君王和人民的扣押、抛弃、船员的故意行为 以及其他类似风险,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其他风险。在海运保险中,海洋运输 中的风险一般可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2.特殊外来原因(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案例9-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水果罐头,这两批 货物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这两笔交易中保险公司是否给 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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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履行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补隐瞒。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 面的内容:告知、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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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进出口商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 人投保,以取得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保障。按照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 保险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 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引导案例】 CFR条件下的保险问题
2004年3(买方)(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 额CIFUSD 45 000;由卖方提供80 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荷兰 USD70 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为()广州—香港—荷兰。装运期为 2004年5月31日前。付款条件为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 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 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箱,使货物成 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货损事 实。2005午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 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2005年1022万港元,从而取 得代位求偿权,中丰保险公司数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是向 法院起诉。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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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Losses)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 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2)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 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 (3) 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 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案例9-3 有一批外销的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海水灌入舱内导致服装严 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 值,该案例属于何种损失?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代位追偿原则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 任方索赔的权利。这一原则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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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Losses)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中由于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 坏或灭失。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与费用。根据货物的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以分为全部全损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1)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2) 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3) 保险标的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丧失所有权而无法挽回。 (4)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失 踪达2个月,可按实际全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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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货物所有权并非保险利益的来源,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何方具有保险利益,享 有索赔权利,取决于风险在于何方或者说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三)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 因。在运输途中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9-2
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财产损失的近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