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附条件 不起诉 , 是新 《 刑 事诉讼法》 的新规 定 , 是指 检察机 关在 原则 , 附 条件 不起诉 的本 旨绝 不能被 模糊 , 检 察机 关对 未成年 人 审查起 诉时 , 对涉 嫌刑法分 则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 章规定 的犯罪 , 作出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时 , 应 同时制 定好有 效 的监督考 察方 案, 可能 被判 处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 符合起 诉 条件 , 但 有悔罪 表 联 合其 他机 关 团体 以及 未成年 人监 护人 共 同对未成 年人 进行 帮 现 的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检察 机关可 以作 出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 , 教, 将保护 未成年 人合 法权益 和帮助 未成年人 改过 自新作 为附条
一
社 会矛 盾 。三是诉 讼经 济原 则 , 在兼 顾公平 正义 原则 的前提 下 , 检 察机 关制定 的帮教考 察应 该具有 针对性 , 如 对实施 故意伤 害的
、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的法 律价值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是一 种创新 式立法 , 既有 利于节 约司法 成
未成年人, 应该使其认识到伤害行为的严重性, 使其出处于真正 瘾则是附条件帮教的重点。 因此,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不能
机关 应 当对 其作 出不 起诉 的 决定 。该新 规 定是 处理 未成 年人 犯 不 同 的犯罪情节 是否适 用 附条件不起 诉 , 检 察机关应 当客观 公正
罪使其 非犯 罪化 的重要制度, 是刑罚个 别化理 念 的集 中体现 , 更是 评 价 , 决 不能 以附条 件不 起诉 作为变 相 买刑 的新途径 , 引发 新的 保障 未成年 人 身心健 康发展 的重要 司法 举措 , 意义 重大深远 。
{ I } l J 占缸金 2 0 1 3・5 ( 中)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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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使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
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观点仍纷争不断,远未达成共识。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的被不起诉的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能在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中寻找立论依据,但却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
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
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精神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
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
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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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一、引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紧要意义,它为犯罪嫌疑人供应了一种避开刑事惩罚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规章制度旨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
二、管理标准1. 条件确定1.1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系首次犯罪,且涉嫌罪行细小;—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乐观认罪悔过,并自动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供应有力证据,搭配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点犯罪;—其他法定条件。
1.2 犯罪嫌疑人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应供应详实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以及搭配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
2. 案件审查与决策2.1 公安机关应于收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依法组织开展案件审查,对申请料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审核实。
2.2 依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3 检察机关应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支持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
3. 条件设定和履行3.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决议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明确实在的条件。
3.2 条件设定应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并确保公平合理。
3.3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履行订立的实在条件,如赔偿受害人损失、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等。
4. 监督和管理4.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履行条件的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借助社会力气,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三、考核标准1.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核依据1.1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核的依据。
1.2 考核依据重要包含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情况、是否再犯等因素。
1.3 若犯罪嫌疑人未履行设定的条件或再次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将被撤销。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一)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发展 及含 义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 指 , 检 察 机 关对 于犯 有 轻 型 犯 罪, 已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未成 年犯罪 嫌 疑人 , 综 合考 虑
其犯罪情节 、 悔罪表现 、 监管条件等方面而做出的决 定 对其 附条件 不起 诉 并 规 定 一定 的考 察 期 限 , 根 据
作者 简介 : 刘
倩( 1 9 8 5一) , 女,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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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突破 , 是 效率 的一 个 例 外 。但 是 未成 年 刑 事 检察 工 作相 对 于普通刑 事 案 件 的 审查 起 诉 确有 其 特 殊 性 , 因为主体 是未成 年 或者在 校学 生 , 多为初 犯偶 犯 , 这
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 的阶段进行了加宽 , 避免 匆忙作出决定 , 而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以免 对其 之后 的生 活学 习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
3 . 对 未成年 人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是公 平 和效率
的对 抗 。附条 件不 起 诉 在适 用 中最 核 心 的是 考 察 ,
部分 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强 , 可 改 造 性 比成 年 人 高 。在
一
三、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适 用 问题 ( 一 )正确 掌握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原则
附条件 不起诉 制 度 的适 用 必须 遵 循 以下 原则 : 是 凶恶犯不 适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 二是 附条 件 不起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 性质
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 经过审查 后认 为符 合法 定条 件 、 对 未 成 年人 产 生 的起 诉效 果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概念的提出,陈光中教授讲到:“2004年,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我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课题组,开始研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我们主张借鉴外国经验,支持暂缓起诉制度,但在称谓问题上,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无论叫暂缓起诉或者起诉犹豫,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都不够准确,把暂缓起诉改成‘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
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他的建议。
暂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在于实际的落脚点不同:暂缓起诉落脚在‘诉’,给人一种最终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附条件不起诉落脚在‘不起诉’,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就不会起诉。
所以我们的落脚点应在不起诉上,德国等国的实践大多反映了这个观点。
”①从陈光中教授的解读,我们可以理解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虽然称谓不同,但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就是暂缓起诉;典型意义上的暂缓起诉制度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所规定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另外,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延缓起诉”、日本的“起诉犹豫”、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都属于较为典型的暂缓起诉制度;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具有一定的考验期和考验内容;第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结果有两种:不起诉或者起诉,其落脚点放在不起诉上;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有非确定性。
综上,笔者根据部分学者就暂缓起诉所下的定义②,并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我国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而后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实践及争议(一)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较为典型的有:(1)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诉前考察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社区服务记录,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而对没有悔改意向,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 简介 :崔雪梅 ( 1 9 7 5 一),女 ,辽 宁本 溪人 ,讲 师,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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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警 专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此外, 美 国 也 是 世 界上 适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试 点 改 革 , 这 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确 立 提 供 了宝 贵 的 经 验 。 2 0 1 2年 修正 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 》,在 “ 未
节 较 轻 的 某 些 刑 事 案 件 ,从 矫 治 犯 罪 嫌 疑 人 、维
在 德 国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考 虑 ,对 轻 罪
案件 享有暂缓起 诉权 , 但 要 经 过 法 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同意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内 的 法 定 考验 期 限内履行 了法定义务 , 其 将 不 会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否 则 ,要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而 追 究 其 刑 事
崔 雪梅
( 辽 宁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一 种 形 式 ,属 于 审 前 程 序 处正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正 式确立 了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规 定对 符合 法定条 件 的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可 以适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该 制度 的确 立 ,能够扩 大检 察机 关 的 自由裁量权 , 促使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改过 自新 ,提 高诉讼 效率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该 制度在 适用 范围、 程序 启动 、听证等 方 面仍有 需要 完善 的地方 。 关键 词 :附条 件 不起 诉 ;检 察机 关; 自由裁量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范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满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绝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满。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紧要措施,旨在供应一种敏捷的法律应对手段,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满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1. 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低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乐意乐观自动赔偿或采取其他挽救措施;•社会对该案件有广泛关注或涉及重点公益利益,以及其他合适的情形。
2. 法律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之法律要求如下:•经过审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身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乐观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或挽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部门达成全都看法;•不参加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其他必需的法律要求。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机制完满1. 机构配套为了更好地完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需建立健全相应机构。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地工作小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供应特地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2. 程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流程应当严格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并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看法;•假如审查看法为同意,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核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最终发出附条件不起诉决议。
3.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适用,必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设立特地的负责人,负责每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进行沟通和共享信息,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透亮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Jnon aaoe i e oa h oill o i ul u cn lo lO r r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fs i t e f c c f V oC g Pe A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操讨
刘 军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安徽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规 定 了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本 质 上 ,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 草 》 附
察 机 关 对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犯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暂 时 不 予 起 诉 , 现 了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 作 为 一 项 新 的 体 诉 讼 制 度 , 当从 罪 和 刑 的 两 方 面 合 理 界 定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案 件 适 用 范 围 , 大 程 度 发 挥 其 适 用 效 果 : 立 应 最 建
这也 成为本 次 《 改草 案》 的亮 点之一 。 修 中
关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建 立 ,诉 讼 理 论 界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大 量 的探 索 实 践 , 为 各 也
缓 冲 ,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体 现 。 察 机 关 作 出 附 是 检
客 观 、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 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正 确 适 用 ; 一 步 明 确 所 附 加 的 义 务 , 使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考 具 保 进 促
察 落 在 实 处 ;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作 出 , 取 得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同 意 ; 当建 立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制 约机 制 。 附 应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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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承诺一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既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又有利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对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微犯罪行为。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条件。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说明犯罪所得的情况;4.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示悔罪,愿意接受教育改造。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程序。
1.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认定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 协商达成,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协商,达成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条件;3. 制定方案,公安机关根据协商达成的条件,制定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4. 执行方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评估。
公安机关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的变化、被害人的满意度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为今后的案件办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六、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保障。
公安机关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严格依法操作,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七、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在案件受理后无论经案件审查或司法判决前,
通过在检察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定条件,确保被告未发生犯罪行为以期不起诉的惩罚性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根据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被害人和社会对案件的态度
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行政处理。
该制度包括警示、赡养和教育,其目的是
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来教育和惩罚违反行为,从而促进案件的社会化处理,规范
案件的审查办理方式及调解措施的使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社会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较低且重复反复犯罪者,同时可以减少和简化司法机关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避免案件仲裁和审判程序。
此外,它有助于解决公安机关繁重的执法和侦查工作,为受害者及早结案,有利于打击犯罪,避
免被告人犯罪视而不见,保护被害人,实现正义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法治的稳定
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的秩序。
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为社会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办法,可以更有效地处理特定案件,根据每个案件的严重性分类,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法院负担,教育或惩罚犯罪相
关者,保护受害者,建立公正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权利和权益的重要方法。
总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社会正义的倡导者,发挥着多方面和多种社会功能,
对有效地解决刑事案件,稳定社会秩序和提高社会福利,起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为了充
分发挥这种制度的功能,在实施和运行时有必要进行规范,推行有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
被害人得到妥善的救济,犯罪分子受到科学合理的惩罚,优化司法资源,实现人性化、公
正化的社会司法服务,实现正义,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去学,没有⼀件是太晚的。
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昨天进步了⼀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步。
整理了“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条件不起诉”,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附条件不起诉 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规定⼀定的期限、设定⼀定条件进⾏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
2、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适⽤范围和条件 1、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具有悔罪表现。
(⼆)适⽤程序 (1)⼈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未成年犯罪嫌疑⼈的法定代理⼈、辩护⼈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2)⼈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未成年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辩护⼈。
(3)⼈民检察院应当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三)遵守的规定 1.法定义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注意】 被附条件不起诉⼈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需要先经过批准,考察机关可以要求迁⼊地的检察院协助考察⼯作,但是监督考察⼯作仍由原检察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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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王红梅李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规定的一项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给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过度空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为更好的理解与适用该项制度,检察机关应对其定位性质、适用的程序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新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王红梅,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李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3-02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更趋完善,但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展开研究与探讨。
一、准确定位: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
(一)附条件不起诉——我国刑诉制度中第四种不起诉类型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第142条第1款)、相对不起诉(第142条第2款)、存疑不起诉(第140条第4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是一个附监督考察条件的具有临时效力的决定。
经过监督考察可能产生两种结果: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修改后刑诉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三种不起诉类型在价值取向、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效力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和区别,应当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四种不起诉类型。
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三种不起诉类型的界限,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
1.适用范围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有悔罪表现;五是作出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并没有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作详细的限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适附条件不起诉。
另外,检察官在量刑规范化标准的把握上应更加谨慎,要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的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刑。
2.考察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考察主体上,新刑诉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为使考察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考察内容上,新刑诉法规定较为笼统,新刑诉规则第498条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接受的矫治和教育,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3.适用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临时状态,最终的将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诉讼时效中止。
(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3)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遵守各项规定,履行义务,考察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科学构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一切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
新刑诉法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规定,但对检察机关适用该项制度的具体程序没有相应要求。
以下对实务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启动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须经过两个程序:一是要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经过检委会,笔者赞同应当提交检委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
海淀、朝阳、丰台检察院的内部办案程序,均作类似规定: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最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在提请检委会决定前,承办人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同意的,要直接提起公诉;检委会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要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要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应注意的是,附条件不起诉不能依申请提出。
因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不是个人权利。
如果依申请而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会造成适用上的不平等。
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因为对法律规定掌握得比较全而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失去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如海淀检察院规定出现撤销情形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初审后层报处长,由检察长作出最终决定,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笔者认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太多,并且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利益,为保持严肃性,也有必要由检委会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新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诉法规定的撤销情形的,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此时检察机关没有起诉与否的裁量余地。
笔者认为为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对于适用不起诉处理没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由检委会授权检察长直接做出决定。
三、应然方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来发展
新刑诉法271条创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分流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适用对象范围应扩大
有学者反对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认为还可以适用于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改造矫正的情况,如老年人、初犯、过失犯等。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应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也应适用于成年犯罪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目的或价值取向就在于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些作用的发挥不必区分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不会因适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减损其积极价值。
(二)适用的犯罪类型应扩大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重新考虑对犯罪类型的限制,应规定适用于: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应当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以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考察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案多人少的问题。
并且考察内容多为被不起诉人的日常工作生活情形以及从事公益劳动情况,而检察机关在乡镇、接到一般没有派出机构,很多情况难以及时掌握。
应当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的某个部门进行监督考察,还需明确监护人、学校、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四)监督救济程序需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权利救济程序、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但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经过考验期后提起公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须要承担一定条件和义务,有义务就应当有得到救济的权力。
当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存在争议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因此立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救济程序。
注释:
卢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2(10).第21页.
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06(4).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