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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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问题,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4﹞126号
【发文日期】2004-06-29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享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享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 市) 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 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 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6.07
•【文号】国税发[2004]69号
•【施行日期】2004.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废止若干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省局对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第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
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五条“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废止。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建设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2004﹞57号【发文日期】2004-08-11【实施时间】200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协作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把国、地税协作落到实处。
二、省地税局将把强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作为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工作之一,并建立收入定期通报制度。
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增值税、消费税增长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不同步问题。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河北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的条款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冀地税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
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6]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2.22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
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6〕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要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单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提。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7]7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7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
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1.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2.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3.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工学校5.河北省梵天慈善基金会6.河北省钻石公益基金会7.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8.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9.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10.河北省开发区协会11.中国电梯协会12.河北省演艺设备行业协会13.河北省砚雕行业协会14.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15.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16.河北省交通企业协会17.河北省正航助农基金会18.河北省血管健康与技术协会19.河北省社区康复医学会20.河北省裤业协会21.河北省重庆商会22.河北省会计学会23.河北省珠算协会24.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25.河北省绿色农业发展基金会26.河北省企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会27.廊坊市翔宇航空技工学校28.河北省城镇供热协会29.河北省燃气协会30.河北省葡萄学会31.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32.河北省天津商会33.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34.河北省敬业教育基金会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0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冀地税函[2008]24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费)种的缴纳期限。
现将调整后地税机关征收的19个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明确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只对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二、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的税(费)种共有11个,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只对按月或季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印花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工会经费。
三、车船税等其他税(费)种及个人所得税(对非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对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对项目清算)的申报缴纳期限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费缴纳期限变更后,省局将统一调整征管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齐明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3月12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执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经与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沟通,按照《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承公管委会办[2020]1号)规定:“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企业须在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在我市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律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可参照企业享受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领导签发:李晋宇联系人及电话:于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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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征免营业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4﹞141号
【发文日期】2004-06-23
【实施时间】2004-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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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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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