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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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兴市府[2012]35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12]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市府〔2018〕39号、兴市府〔2018〕40号文件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市府〔2018〕39号、兴市府〔2018〕40号文件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市府〔2018〕39号、兴市府〔2018〕40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兴市府〔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市府〔2018〕39号、兴市府〔2018〕40号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9〕24号宁新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鉴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市府〔2018〕3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8〕40号)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抵触,现对《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市府〔2018〕3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8〕40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删除《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段中“和《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二、将《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中“只实行货币补偿”修改为“引导实行货币补偿”;三、删除《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8〕40号)第一段中“和《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四、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8〕40号)第六条中“征收签约期限:时间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修改为“征收签约期限:时间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五、《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寨仔村(文峰三路项目)房屋决定的公告》修改后重新予以发布。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发文字号】兴市府[2012]31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2【实施日期】2012.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兴市府[2012]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梅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市有关部门配合本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方案。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2 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补充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生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等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定的应急实施方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兴市府办[2012]17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气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极大。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对我市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镇(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认证对象第三条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1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1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兴宁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了防止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减轻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梅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2011年汛期及冬季天气趋势展望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预计2011年我市汛期总量略偏少1成左右,其中前汛期(4~6月)雨量大部地区正常,后汛期(7~9月)雨量略偏少。

汛期内降水分布不均,前汛期降水前少后多,降水集中期内可能发生洪涝和山洪灾害;后汛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气象干旱。

开汛期预计在4月下旬。

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4~5个,其中有1个可能严重影响我市。

具体预测如下:(一)4~6月雨量。

预计4~6月总雨量正常,各月分别为:4月偏少1~2成;5月正常;6月偏多2成左右。

(二)7~9月雨量。

预计7~9月我市总雨量略少1~2成。

(三)开汛期、降水集中期、龙舟水。

开汛期在4月下旬(偏迟,常年4月上旬)。

降水集中期:5月上旬后期到中旬初、5月中旬中后期、5月下旬末到6月初、6月上旬后期到中旬前期和6月下旬中后期。

龙舟水为偏重年景。

南宁市兴宁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南宁市兴宁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南宁市兴宁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地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大纲》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1.3编制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因地制宜,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城区范围内突发性山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基本情况2.1自然情况兴宁区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呈缓地状。

除北部、东部的边界分别有海拔400米以上的低山—六怀山、高峰岭和狮子岭及少量海拔110米左右的二级台地之外,其余区域则地势平坦宽阔,海拔最高82.20米,最低71.4米。

境内最高峰白凿山海拔1006米,最低点安北下排沔闸,位于人民北一里社区,海拔70米。

兴宁区辖区内最大的河流为横贯四塘、五塘和昆仑镇的沙江河,属邕江一级支流,全长8.65千米,流域面积为764.5K㎡,上游起点为城市高速南侧、与罗伞岭水库溢洪道相连,下游至长岗路北侧,与已整治的竹排冲相接,经青秀区注入邕江。

其上分布有四塘、西云江等四条比较大的二级支流以及数量众多的派生小支流。

兴宁区年平均气温21.6度,属湿润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雨1360.2毫米,雨量充沛,但降雨时空很不平衡。

夏季高温多雨,极易发生洪涝灾害;春季和秋冬季雨量较少,经常出现干旱现象。

水文条件:兴宁区目前无水文站,水文资料主要沿用原邕宁县资料和依靠南宁市水文站提供的资料。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兴市府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种股份制企业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领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属地管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兴市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力推进,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市应急办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检查和指导,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并督促限期整改。

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一、应急规划市级: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编制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体系市级: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专家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市长,办事机构人员编制4人以上(不包括政府值班室)。

镇(街道):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村(社区):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村(社区)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学校: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学校校长,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预案市级: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5个以上;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要占专项预案总数的60%以上。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兴市府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建立完善灾前的专业技术支持和灾害处置中的指挥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借助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力量,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兴宁市开展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综合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者组成,成员为15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筹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宜。

附件:1.《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2.《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组长:黄桂祥(市水利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副组长:陈向阳(市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陈兴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谢伟坚(市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邱清标(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成员:朱仲勋(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曾东球(市农业局副局长)杨槐松(中国石化广东梅州石油分公司兴宁片区客户经理)刘连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程师)何冲(市国土资源局高级工程师)钟袁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药师)杨绍峰(市科学技术局工程师)李干中(市交通局助理工程师)罗小辉(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安监部主任)黄木泉(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师)李小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刘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兴宁市分公司通讯助理工程师)陈英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通讯工程师)李春玲(市气象局气象工程师)刘建雄(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高级工程师)附件2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工作,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章程。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兴市府办[2009]4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兴市府办[2009]4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兴市府办[2009]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梅州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编制工作已正式启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是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形成规划基本思路,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相关课题研究;要充分利用我市近一两年来委托相关研究单位或自身编制的中长期规划成果,结合实际及形势发展变化要求,抓紧按照课题分工开展调研、论证及起草报告等各项工作。

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和省、市的部署,以《兴宁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在总结评估“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从解决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深入研究我市“十二五”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理清未来五年的发展思路。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提出的政策建议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总协调,各单位课题研究报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并将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人秘股,电子邮箱:*****************。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兴市府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11号)宁新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把我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列为“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从2011年4月18日至10月31日对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为落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必须坚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着力点,以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落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宁新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导办公室和整治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罗苑铭(副市长)副组长:廖桂宏(市公安局副局长)曾洪彬(宁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陈向阳(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成员:何小平(市委宣传部)、罗定权(市监察局)、张淦清(市安监局)、翁戈飞(市住建局)、钟月才(市发展改革局)、张永坚(市财政局)、刘心(市国土资源局)、黄桂祥(水务局)、蒋泉桢(市工商局)、钟夏渊(市文广局)、黄伟浩(兴宁供电局)、潘启东(宁新街道办事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4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4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2.3 应急救援专家组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3应急响应3.1应急响应分级3.2应急救援分级响应3.3 信息报送3.4 指挥与协调3.5 应急响应措施3.6 应急响应终止3.7 信息发布4善后工作4.1善后处置4.2分析评估5应急救援保障5.1财力保障5.2物资保障5.3交通运输保障5.4医疗卫生保障5.5治安保障5.6通信保障6监督管理6.1 预案演练6.2 宣传和培训6.3 奖励和责任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预案解释部门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兴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故、群众遇险事件、重特大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兴市府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李帮怀,联系电话:3394609,138****3915,传真:3327119。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兴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我市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梅州市两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全市社会单位、农村和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督导,市政府成立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谢益民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吴志雄、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善波、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陈向阳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兴市府办[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兴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了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宁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 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兴市府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矿产资源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预警响应工作。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是地质灾害防治关口前移的重要措施,是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预警响应作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工作来抓。

一旦发出预警,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并按照预警响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将灾害损失控制在最小状态。

二、认真做好预警响应基础工作。

要按照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及监测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凡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增减,地质灾害监测人、监测责任人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有变动,或者预警信息接收渠道(手机、固定电话号码等)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基础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地环股(站),确保预警信息及时送达相关人员。

三、要大力宣传贯彻和加强督促检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将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到到各镇(街)辖区内的村(居)委、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意识,明确职责要求。

要对预警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检查预警信息是否能及时接收,响应措施是否及时启动和到位,确保响应工作落到实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兴市府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水土保持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96号)、《转发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梅市国土资规保〔201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为基本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和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三保”原则,准确把握当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确处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合理确定规划目标任务。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兴市府办[2010]51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0【实施日期】201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日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贯彻实施“三市”发展战略,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争当全省山区县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兴市府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矿产资源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兴市府办[2009]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组织实施,并就该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确保规划实施到位《规划》是我市“十一五”和至2020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改善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全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二、加大投入,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要加强灾害调查,摸清隐患,按照以人为本、易避则避、易治则治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夯实业务基础,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治理力度,以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制度,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的公示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的公示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的公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严格对标对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按照《梅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整改任务、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完成了整改工作,并按相关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形成了《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为充分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1年3月29日—4月2日。

二、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联系人:张惠。

(二)电子邮箱:****************。

(三)传真号码:************。

(四)信函寄送地址:邮编514500,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收件人:张惠。

附件:兴宁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兴市府办[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切实与气象部门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负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智能化趋势迅猛发展,各类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

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雷暴日数83天,年最高雷暴日数达123天,属于雷暴高发区,每年均有因雷电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报告雷击事故916宗,死亡19人。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抵御雷电灾害风险能力,降低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雷电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电风险控制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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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兴市府办[2009]16号
【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兴市府办[200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组织实施,并就该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规划》是我市“十一五”和至2020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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