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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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文档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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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第1条根据《企事业单位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管控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管控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 号),结合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第2条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第3条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第2章参加有关人员范围第4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第5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协议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第6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当年不允许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有关人员.第8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1)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事业单位缴费部分;(2)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3)对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9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部分;(2)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控;(3)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4)按规定缴纳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第3章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第10条企事业单位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2分之1.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第101条企事业单位年金计算公式:本年度企事业单位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企事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额+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额第102条公司或者机构工作有关人员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事业单位年金公司或者机构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工作有关人员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或者机构为每个工作有关人员缴纳企事业单位年金的标准.具体公式为:公司或者机构为每个工作有关人员缴纳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年度公司或者机构缴费部分的总额/该年度所有工作有关人员(在范围内的)的岗位系数总和×该年度每个工作有关人员的岗位系数.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董事长:2总经理:1.9副总经理:1.7机构部门总经理:1.5机构部门副总经理:1.4机构部门经理:1.2普通工作有关人员: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第103条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按企事业单位缴费金额的1/10缴纳.第104条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有关人有关员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第105条企事业单位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法方式,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法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第4章基金管控模式第106条确定企事业单位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控企事业单位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机构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机构、基金管控公司或者机构、养老金管控公司或者机构等法人机构中选择.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受托人的职责.第107条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由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3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控.第108条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控人、托管人、投资管控人来管控本单位年金基金管控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备案.第109条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控人、托管人、投资管控人遵照劳动部《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管控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管控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机构部门及业务监管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第210条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方法方式进行管控.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第5章账户管控第2101条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账户下设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事业单位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控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并按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控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企事业单位账户用于归集企事业单位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工作有关人员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事业单位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第2102条职工作为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第2103条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控机构继续管控.第2104条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期内记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年金资金归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所有,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其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控机构继续管控,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控机构的管控费,从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第2105条职工在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有关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1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第2106条职工出境定居的,其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相关要求1次性支付给本人.第2107条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控机构继续管控,同时单位终止缴.支付给账户管控机构的管控费,从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第6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第2108条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事业单位年金待遇:(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条文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2)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机构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3)在退休前身故;(4)出境定居.第2109条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机构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1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控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第310条符合第2108条第(1)、(2)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1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协议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允许1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协议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1次性领取全部余额.符合第2108条第(3)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符合第2108第(4)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相关要求1次性领取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第3101条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1)1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2)非单位原因,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相关要求离职的,其享受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中企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第3102条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1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第7章中止企事业单位年金缴费的条件第3103条出现下列情况之1时,单位应停止缴费:(1)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2)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3)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4)年金管控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第3104条职工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1时,职工应停止缴费:(1)当其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2)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期内自动离职的;(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的;(4)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制度规章的;(5)其他.第3105条终止缴费后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处理.如出现企事业单位终止缴费条件的前2种,处理方法方式是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参加人,如本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被司法机构部门、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裁决为无效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条文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职工本人.第8章组织管控和监督第3106条单位成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由分管相关领导任主任,公司或者机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群工部等机构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管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管控委员会主要负有责任协调、监督法人受托人、账户管控人、投资管控人对企事业单位年金的管控和运作.第3107条“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制定企事业单位年金草案,根据集体协商的原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再报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部门登记备案.第3108条由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选择有经营企事业单位年金受托资格的机构,代表本单位和职工与机构签订《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受托管控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第3109条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管控运营的费用.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控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控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受托管控协议合同或者协议》、《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托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投资管控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执行.账户管控人收取的账户管控费由本单位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X有限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账户管控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执行.第410条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4101条因订立或履行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时,由本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部门进行仲裁.第9章附则第4102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职工薪酬福利水平适时调整年金方案.第4103条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修改时,应修改本单位年金方案.第4104条修改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的程序:(1)企事业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2)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3)重新报劳动保障机构部门备案;(4)书面通知有关方面.第4105条符合第7章第3103条规定条件之1的,应终止执行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第4106条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终止时,须报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第4107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4108条本年金方案经职代会通过,解释权归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第4109条本方案实施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的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本企业年金。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金额;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1、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如果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退出年金方案的条件: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本方案:1、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辞职、员工被企业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企业;3、职工本人提出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实际案例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实际案例

本方案所涵括的信息仅供参考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公司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2、充分体现效率及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3、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第四条现企业职工总数为: 人,符合以下参加条件的人数为: 人;第五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1、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人事代理、组织派遣),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且在本方案公布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填写了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的职工。

2、新进职工试用期(或见习期)间不办理企业年金。

3、已退休职工不办理本企业年金,企业另行为其办理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职工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及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参加职工的义务: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3、如果发生及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____]__号),结合__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晋煤企业年金方案最终版

晋煤企业年金方案最终版

晋城煤业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二)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所属各单位、省内各控股子公司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照本方案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五条已与上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均可参加企业年金。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权利:(一)选择个人缴费比例;(二)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三)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二)按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缴费第八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缴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员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比例设4%、3%、2%三个档次,由员工个人自己选择。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保底封顶,低于上年度企业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企业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60%保底;高于上年度企业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企业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

第十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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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企业年金方案指引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四)方案参加人。

一般包括:①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

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

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

③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明确参加人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有知情权。

④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五)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一般包括: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③企业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浅谈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浅谈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浅谈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发布时间:2021-11-10T07:46:16.11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梁莎莎[导读]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补充机制,能够提升职工养老福利,让职工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266400摘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承担着特殊的使命。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和在职员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方面日渐落于下风,尤其是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建立企业年金显得尤为迫切。

以笔者所在的国有企业为例,浅谈一下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年金;重要意义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补充机制,能够提升职工养老福利,让职工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企业年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年金也在积极进行改革,丰富其管理模式,让其更加科学可靠。

1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优势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度缩小员工养老差距。

有些老牌国有企业员工身份存在多样性,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任命,属于区管干部,发放事业单位工资,缴纳事业单位保险和职业年金;小部分员工由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单位,发放企业工资,缴纳事业单位保险和职业年金;大部分员工缴纳企业单位保险,未实行企业年金。

为了兼顾公平,亟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度缩小全体员工退休待遇差距。

第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人才引进成本,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工作。

面对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劣势凸显,笔者所在的国有企业近些年人员净减少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均为重要岗位骨干人员。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部门总经理:1.5部门副总经理:1.4部门经理:1.2普通员工: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第十三条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第十四条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第四章基金管理模式第十六条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第二十二条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第二十三条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第三十四条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五其他;第三十五条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如出现企业终止缴费条件的前二种,处理方式是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职工本人;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有,具第四十一条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时,由本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职工薪酬福利水平适时调整年金方案;第四十三条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修改时,应修改本单位年金方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二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第四十五条符合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终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四)擅自离职的;(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计算公式:本年度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职工个人缴费额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员工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具体公式为: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年度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该年度所有员工在范围内的的岗位系数总和×该年度每个员工的岗位系数;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董事长:2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普通员工: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第十三条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第十四条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第四章基金管理模式第十六条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第五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第二十二条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第二十三条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第二十六条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七条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单位终止缴;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三在退休前身故;四出境定居;第二十九条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二非单位原因,个人要求离职的,其享受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应停止缴费:一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二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第三十四条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五其他;第三十五条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如出现企业终止缴费条件的前二种,处理方式是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职工本人;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群工部等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督法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第三十七条“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根据集体协商的原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再报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八条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机构,代表本单位和职工与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四十一条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时,由本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职工薪酬福利水平适时调整年金方案;第四十三条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修改时,应修改本单位年金方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二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第四十五条符合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终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第四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年金方案经职代会通过,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九条本方案实施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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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第四条现企业职工总数为:5274 人,符合以下参加条件的人数为:5274 人;第五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第六条参加职工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不含奖励计划);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账户信息;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职工的义务: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本方案实施后,参加职工无故不得退出本方案,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退出本方案: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参加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2、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参加人员向企业提出辞职、参加职工被企业开除;参加职工按照企业人事制度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与参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参加职工即退出本方案;企业开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由参加职工凭此证明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九条本企业属于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1、企业缴费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以内计提,相关缴费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2、企业的缴费规则(1)缴费周期为:月缴;(2)缴费日为:15日;(3)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5% - 8.33%;(4)企业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3、职工缴费规则(1)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5% - 8.33%;(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4、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账户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加企业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

第十三条账户的维护与更新: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方案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该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2、该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本方案终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注销: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1、该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2、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十六条企业账户的处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根据权益归属的规定归属于个人之后剩余的未归属权益部分,将划入企业账户。

为体现效率、兼顾激励的原则,企业账户的资产可用于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职工及业绩突出的技术能手等,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公司确定,在企业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2、参加职工的个人缴费;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

公司指定长江养老保险有限公司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

第十九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个人账户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归属于个人:1、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归属个人;2、对于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下列规则归属个人;(1)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不设置归属比例,直接100%归属给职工。

(2)职工正常离职(合同期满、组织调动等),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100%归属给职工;职工非正常离职(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解除合同前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含奖励)及该部分投资收益100%归属企业账户。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4、按本办法规定归属个人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二条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3、退休前身故;4、出国定居。

第二十三条支付的归属规则1、职工因退休、身故需要支付,则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按100%的比例归属给职工;2、出国定居需要支付时,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100%归属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如职工在领取年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的年金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职工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领取。

第七章中止缴费处理第二十五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条件: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2、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2/3以上的成员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

第二十六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职工在出现以下情况中止缴费: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3、职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缴费;4、在长假、长病假、待岗、待退休期间。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人事部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工授权给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投资部、工会、审计室的有关人员组成,上述组成人员的名单需报职代会通过。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作为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行使委托人权利,选择具有法人受托资格的管理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2、讨论确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3、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4、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细则另订);5、协调公司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项;6、实施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指导和监督,做到企业年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运营。

第二十九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可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代为处理账户管理事务;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处理托管事务;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处理投资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监督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定期编制受托管理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1、受托管理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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