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节民法概念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民法概述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性质一、民法概念(civillaw)近代各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则是经由日本传入。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氏将欧洲语词中的市民法省略为民法,被日本学界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明治1898年法典称为日本帝国民法。
津田氏的依法已被中国学界接受,自光绪30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民法,至今不改。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
案例:甲醉酒后违规超速,撞倒路人乙后逃逸,乙来不及救治而死亡。
(1)乙家属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3)主管机关对甲采取何种处罚?有关法条: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1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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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者
王利明
梁慧星
江 平
崔建远
杨立新
魏振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法人、其他组 织:即依据我 国法律设立的 中国法人、其 他组织等
自然人:包括在 中国境内的中国 公民、外国人、 无国籍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自民法规范 公布之日起 开始生效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一)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 —民商合一 (二)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公有制 (三)1947年的《荷兰民法典》— —民商合一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1911年,清政府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中 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64年、1979年 完成三个民法草案,但被搁浅。 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
(二)财产关系的种类
1.财产归属关系 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2. 财产流转关系 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而发生的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愿。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 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第一讲 民法概述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的 基本原则概括为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 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法律地位上的平 等,而非经济地位上的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5.平等原则要求根据主体的行为来立法,而 不是身份。 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法律硕士 招考对象:简称法硕,只招 收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专业设置:不划分具体专业, 培养复合型人才。 考试形式:公共课和专业课 全国联考。 考试科目:公共课,刑法、 民法,综合课(宪法、法理、 中国法制史) 教材:指定教材,《法律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 大纲》和《考试指南》。 招考人数:巨多
例: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的有(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 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 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 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例: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 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 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 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 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例: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 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 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 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 (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 第一章__民法概述
课程说明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包括《民法Ⅰ》和《民法Ⅱ》两部分。
总学时为108学时,学生在第二学期学习《民法Ⅰ》,54学时,3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在第三学期学习《民法Ⅱ》,54学时,3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
一个人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应当能够获得三种能力:第一:掌握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律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第二:法律思维:遵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第三:解决争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乎法律规定,处理公正、化解矛盾,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民法教学的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认识民法,掌握民法的思维方式、具备解决民事争议的能力。
所以,同学门在学习民法时,一定要注意:熟悉各项民事制度的基本要点;掌握正确分析民事纠纷的焦点及性质,选择适当的民事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的基本方法。
民法学的考试主要也是检测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事实的能力的情况。
在民法考试内容中,知识运用能力测试题占考试内容的70%左右。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课时安排:3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体系;熟悉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渊源;掌握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述;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四节民法的体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四、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五、本章难点:民法与商品交换的关系;人身权与民法的关系;判例在中国的地位问题。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主要通过启发、提问,让学生把握民法学习的入门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和兴趣,把握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Ⅰ(民法总论)_复旦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民法Ⅰ(民法总论)_复旦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答案:出生2.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答案:203.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法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答案: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4.依据民法典“总则”的规定,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担任监护人。
在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总则”所说的近亲属的是:答案:姑姑5.根据物的分类,下列不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答案:甲的拖拉机与邻居乙的拖犁6.债权的客体是:答案:行为7.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答案:继承权8.依据学理,撤销权是:答案:形成权9.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案: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10.属于无偿法律行为的是:答案:赠与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实行为的是:答案:买卖行为12.赵某于十岁生日时,在其父母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其姑姑赠送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下列关于赵某独立接受礼物的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答案:虽未经父母同意但仍然有效13.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答案:遗嘱14.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答案: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15.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答案: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16.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自然人死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答案: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拟制死亡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17.下列有关货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案:货币是消耗物货币是种类物货币是动产18.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下列选项中,属于期限而非条件的有:答案:于2011年9月8日于下次下雨之日于2012年端午节19.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都是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有:答案:甲明知自己出售的猫非纯种波斯猫,却告知乙该猫为纯种波斯猫,乙信以为真并购买之。
民法概述WORD版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引子:民法帝国主义。
民法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一、民法与民法学系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一种法律现象;民法学:一门学科。
两者的关系:民法是民法学的基础、对象,民法学对民法发展具有反作用。
二、民法一词的来源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
Jus Civile古罗马简况。
罗马,位于古意大利半岛中部的第伯河东岸。
传说公元前753 年,罗幕路(Romolo)建立罗马城,自立为王,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
前510 年,罗马暴发起义,王政被废除,罗马历史进入共和时期。
公元前27 年,奥克塔维乌斯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 Augustus )共和制被废除,实行元首制( principe ),开始帝政时期。
有的还分出帝政后期,从公元284 年到公元565年优帝之死。
乌尔比安( ulpiainus )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市民法:调整罗马城邦市民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固而得名。
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盛衰。
国法大全( Corpus Juris Civilis ):公元528 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组织法典编写,先后制定了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535—565 年间的刺令)。
1804 年法国民法典1896 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明治维新,因袭德、法,日文的“民法” 我国古代无民法一词,但有民事法律规范。
清未,请日本人松岗义正制定民法典。
民国政府沿用至今。
三、民法发展简史1、罗马法见上,略。
2、德、法民法见上,略。
3、社会主义民法1922 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排除了三个传统民法调整的领域:土地法。
因认为实行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婚姻法。
因认为婚姻是不同于商品关系;劳动法。
因认为人民是国家主人而非雇员。
4、中国民法发展简史清未前后:(1)肯定说、否定说。
民刑合一,民礼合一。
(这是对有无民法的争论。
)(2)不发达原因,台湾学者潘维和总结为四,很有借鉴意义。
A、文化上的王道主义。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节民法概念
《民法学》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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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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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等有关原理;并将这些 基本原理融会于以后各章的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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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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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3、绝对权;4、相对权;5、形成权; 6、抗辩权;7、救济权;8、代替物; 9、消费物;10、天然孳息;11、法定孳息; 12、有价证券;13、提单;14、记名式有价证; 15、民事责任;16、无过错责任;17、公平责任; 18、多人责任
A、遗赠人订立遗嘱 B、遗赠人死亡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返回目录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的本质:意思、利益、法力 (二)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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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课堂案例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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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 2、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5、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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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双方责任、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按份、连带 4、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5、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法导论课件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中法条的规范性质,任意性、授 权性规范居多。这类法律规范规定具有 肯定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物权、债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 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以授权性规范 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 进行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因此, 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民法学就是 权利之学。
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学中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以权利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 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它的一切制度都以权 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如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 然人、法人、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 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 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 讼时效)等内容,这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 的体系。
民法导论
五、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
有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 义。
民法导论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而并非所有平
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财产 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不属 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 指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财产关系区分为 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按照财产的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区分为有形财产关系和 无形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
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
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五、教材与参考书(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6、《德国民法典》7、《法国民法典》8、《日本民法典》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
第一讲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推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 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 • 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例如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 的意思表示等。 • 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注重 劳动者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 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 别于民法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 • 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 有关规则,关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 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
•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马克 思称此为市民社会。 •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组织、国家活动,即立法、司 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马克思称其为 政治国家。
•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不 同。民法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政治生活领域 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 法等,属于公法。因此,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包 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
• 在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l)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 无论他们之间存在着何种差別,一进入市场领域, 便成为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经营权的平等独 立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既然地 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不 论双方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对方处于 何种困难境地,都不允许他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人。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解释: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 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济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 妻共有财产,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另有约 定的除外。
民法学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点 (三)解散和清算
民法学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又无人继承的;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时清算的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务; 3)其他债务
民法学
四、法人分支机构
1、概念 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 其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2、特点 1)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 属于法人; 2)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民法学
三、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合伙 • 个人独资企业 • 法人分支机构 • 筹建中的法人
民法学
四、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 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2009年1月5日甲乙二人各出资10万元, 合伙开办“运通”汽车修理部,并在工商局办理 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1月8日“运通” 维修部正式开业。
3、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学
七、合伙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终止的原因:合伙解散
合伙终止的结果: 业务终结、内外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内容:1、民法的特征;2、民商的关系;3、我国民法渊源;4、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即尊严,荣誉,隐私等;身份即婚姻,继承,养育等。
财产关系,则主要是物权(物权法)、债权(债法)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被称为公法人。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
民法调整一般纠纷,主体是平等的。
与之相对的是刑法、行政法等,一方主体拥有更强力量。
因此,民法对其法律关系的调整,更注重自治,而不重限制。
2.民法是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实证法属《法理学》概念。
4.民法是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换言之,即欠债还钱,欠花瓶还花瓶,花瓶碎了再说赔钱。
一切以尽可能以还原初始设置为优先考虑。
三、公法与私法(一)划分标准1.利益说,即涉及公共利益为公法,私人利益为私法。
2.隶属说,即上下关系为公法,平等关系为私法。
3.主体说,即一方行使公权力参与为公法,不行使公权力为私法。
4.自由决策说,即决策时受约束的法为公法,不受约束的法为私法。
(二)划分意义私法——意思自治,法不禁止即自由。
公法——要求合法合理,法无规定不可为。
(三)内容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民商法。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中的地位一、民法与私法1.主张民商合一——则民法就是私法2.主张民商分立——则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也是私法的基础。
二、民法与商法1.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商法的存在基础是商人阶层,如今无商人阶层。
(2)民商分立容易引起部门法间冲突。
(3)商法内容可以用特别法规规定,不用单独法典。
(4)目前发展趋势为民商合一。
2.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1)企业已代替商人阶层作为商法存在的基础。
(2)与其特别法规规定,不如直接制定商法典。
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概念民法的法律渊源,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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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人为事件 依内容分类(具体分类见后)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依效力分类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依效力分类 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收养行为 其他
有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行 为 法 律 事 实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事 件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章节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单方行为;2、双方行为;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5、不要式行为 6、无因行为;7、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及联系。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 4、简述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 力的条件,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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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使用说明:点击横条进入相应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我国《民法通则》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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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六、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七、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八、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九、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十、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用语及其形成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
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私法自治
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
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可得实现 私法自治得以实现
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以“内容”正当与否作 为“实施”的条件,结果只能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 再效与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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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特点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三)条件的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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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概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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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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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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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人为事件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合法行为说:只有合法行为,才能产生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意思表示说 (1)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体 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私法自治的精 神; (2)“合法”具有双重含义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萨维尼: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 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 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依内容分类(具体分类见后) 有效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人为事件 依效力分类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 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 构成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 事法律后果 三、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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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 律行为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四、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