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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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一、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有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毒品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示,毒品犯罪的类型有:
1.经营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消费型,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3.持有型,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4.破坏禁毒活动型,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

三、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毒物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制毒案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法院审理到判决两个月,一共五个月左右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另 一种 观点 认 为 , 毒 品犯 罪 是 指 违反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管理法 规 , 非法 走私 、 贩卖 、 运输、 制造、 使用 毒 品 以及 与非法 走 私 、 贩卖 、 运输、 制造、 使 用 毒 品直 接 相
规范 中最早使用洗钱一词 , 通常是指贩毒分子通过把
物, 非 法 持 有毒 品 , 引诱 、 教唆 、 欺骗、 强 迫 他人 吸食 、
洗系 统 的过程 , 利用 经 融 机 构 或 特定 非经 融 机 构 , 将
犯 罪 所得存 入 银行 , 或转 换 为银行 票据 、 国债 ; 二是 离 析 阶段 , 也 叫培植 阶段 , 即通 过复 杂 的金 融交 易 , 将 犯
就 用苛 性碱 液清 洗 硬 币 , 被 清洗 过 的硬 币 干 干净 净 。
这 就是 最初 的洗 钱 。 然而, 洗 钱 一 词 正式 在 出 版 物
中引 申用 于形容 隐 瞒 、 掩饰 犯罪 所得 及其 非法 收益 的
资 金应 当是 始 于 2 0世 纪 7 O年代 初 的“ 水 门事件 ” ⑧
注射 毒 品 , 窝藏 毒 品 , 包 庇毒 品犯 罪 分 子 等行 为 。 还
作者简介 : 陈飞 ,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王雪,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① 欧阳涛、 陈泽宪: 《 毒品犯 罪及对策》, 北京 : 群众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 9页。
物公 约 》 第三条的规定定义 的, 是 指故意违反《 1 9 6 1 年麻 醉 品单 一公 约》、 《 经修 正 的麻 醉 品 单一 公 约 》 各 项规 定 的行 为 。毒 品犯罪 同时是一 个类 罪名 , 我 国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文章来源:/Content-3578.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8日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018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6月26日,时值“国际禁毒日”,毒品的危害已无需多言,我们会陆续对涉毒类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梳理,让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懂法守法,共同抵制来自毒品的危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犯罪客观方面(一)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贩卖毒品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进行;既可主动贩卖,也可被对方请求转让,可直接交付也可间接交付。

交接交付的,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不构成本罪。

即可是为了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

(三)运输毒品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运输毒品。

必须限制在国内,否则是走私毒品。

(四)制造毒品毒品的精制,即提纯、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也都属于制造毒品。

三、犯罪主体贩卖毒品:已满14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毒的,一般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量刑标准:(一)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以北京为例“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毒品犯罪的种类

毒品犯罪的种类

一、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知识1、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page]2、量刑起点(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蔡宁伟 李 姣1摘要:洗钱犯罪是为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清洗、处置的犯罪,洗钱犯罪人员是上游犯罪资金清洗的协助者。

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判定难度,但仍无法解决对上游七类犯罪以外洗钱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监管层及金融行业在洗钱犯罪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压力。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判定及上游犯罪等情况,讨论了现有洗钱犯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探讨了现行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是否狭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的判定是否有变化,洗钱罪删除“明知”概念后对洗钱定罪的影响,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义务是否相匹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扩容洗钱罪上游犯罪、充实洗钱罪定罪类型、加强监管职权等政策建议。

关键字: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中图分类号:F832,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对我国第四轮互评估结果报告认为,我国在对洗钱犯罪进行认定时,对“明知”这一要素的判定存在一定挑战,因而大部分洗钱犯罪案件均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定罪(FATF,2019)。

而因偷盗等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同样可以使用该条款定罪,故难以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我国自将洗钱罪入刑至今,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1 蔡宁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信银行总行合规部,联系方式:******************;李姣,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合规部,联系方式:****************。

本文为作者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凤毛麟角,这也是FATF提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窝藏罪和包庇罪是刑法中的两个相邻的罪名,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一、窝藏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窝藏罪的定义窝藏罪是指有人明知犯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窝藏其罪犯,或者明知他人所窝藏的赃物、毒品等物品系从犯罪所得而不报告有关部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窝藏罪的认定标准窝藏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是已经判决或发生了犯罪的事实,不属于犯罪共犯。

(2) 窝藏的是判处刑罚的罪犯,不包括被拘留、逮捕或者被保安机关拘禁的在押人员。

(3) 窝藏行为必须是秉耳无视法律法规、明知犯罪,既然是明知,那么他就必须有意窝藏罪犯和罪犯的罪证。

(4) 窝藏的行为要有一定的持续性,即窝藏的时间不能太短,否则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共犯。

3、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窝藏的物品种类和情节轻重来确定。

(1) 窝藏的物品种类:如果是走私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在轻微情节或者走私物品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定要判处监禁。

如果窝藏的是大量毒品,则应该判处重刑。

(2) 情节轻重:如当事人窝藏行为的方式、所选择的环境,以及所采用的假名和其它手段等都会对量刑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二、包庇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包庇罪的定义包庇罪是指有人了解他人犯罪被判处刑罚,而为其避开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追捕、审讯、处罚等处置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包庇罪的认定要素包括:(1) 必须有人犯罪已经发生或已经被判刑而该罪犯已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通缉、追捕。

(2) 包庇人采取后果特崇的行动,如帮助罪犯逃脱处罚,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匿藏,并采用并伪装手法等措施。

(3) 包庇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即包庇人有明智的致故意地帮助罪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及量刑标准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9⽇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新罪名。

尔后两⾼《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时间从2007年11⽉6⽇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客观⽅⾯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价卖出”的⾏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量收购赃物的⾏为,是指有偿购⼊,然后再⾼价出卖的情况。

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其主观上是⼀种贪图便宜的⼼理,⽽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为。

2023最新销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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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最新销赃罪量刑标准
销赃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的标准是: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知道所处理的东西是犯罪所得的,但是还是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二)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所以就是主观上的故意加上客观上的处分行为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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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偷把赃物卖了怎么办
被偷的东西应当由司法机关收缴并退还于失主,如果买东西的人确不知情,可向小偷追偿。

东西如果已经灭失了,只能找偷东西的人作价赔偿了。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小偷偷东西被发现扔掉属于犯罪既遂吗
如果偷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将财物还回去的,是属于投案自首的表现。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已经着手盗窃被发现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转移赃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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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怎么办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转移赃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二、转移赃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转移赃物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

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禁毒法知识问答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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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知识问答100题1、根据《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 D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能够使人产生身体依赖性B、能够使人产生精神依赖性C、能够使人产生兴奋作用D、能够使人形成瘾癖2、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共(B )种。

A、130B、123C、96D、973、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共2类,(A)种。

A、132B、118C、96D、974、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B)召开。

A、北京B、上海C、广州D、云南5、1987年6月,联合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 是历史上一次重要的禁毒国际会议。

会议提出的口号是( A )A、珍爱生命,远离毒品B、爱生命,不吸毒C、减少毒品非法供应D、降低毒品非法需求6、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A )A、6月26日B、6月3日C、6月20日D、6月30日7、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C )种毒品违法行为。

A、3B、4C、5D、68、(A )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A、公安部B、商务部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国家药监局9、(B )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C、各基层公安派出所D、各基层居委会10、购买(A )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A、第一B、第二C、第三D、任何11、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A)备案。

A、公安机关B、工商局C、商务局D、药监局12、(C)不得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A、企业B、厂矿C、个人D、集体13、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C )公安机关审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掩饰、隐瞒等手段对犯罪所得进行隐匿或者变换形式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所得的数额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将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考虑犯罪所得的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越大,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因此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所得,法律将会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其次,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

如果犯罪分子采取了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伪造、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需要加重量刑。

另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首或者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法律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要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法律将会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的来说,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法律是依据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手段、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公正地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对社会的保护。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一、销赃罪量刑标准1、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

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有多次犯罪记录,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这些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或者所有犯罪金额的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这些数额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赃物的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所获得的赃物2万元或者销售赃物的累计数额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升格为拘役刑的情况(一犯罪销赃次数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二)未全部退赃的;(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综上所述,销赃罪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销赃罪是有量刑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会根据实际的金额的不同来增加刑罚量。

因此,在查询中国刑法销赃罪量刑标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犯罪事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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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定义: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

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

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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