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以不安抗辩为由解除合同.doc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个重要内容,其中的重点主要是分析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具有什么法律效⼒。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资料,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分析了⼀些关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原告:某建筑⼯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沙路杏林苑⼯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竣⼯时间、履约⾦及⽀付时间进⾏了约定,并约定:甲⽅(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图3套,施⼯场地“三通⼀平”(⽔、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条件,⼄⽅才进场施⼯。
合同签订后,双⽅于2009年7⽉21⽇签订了关于《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时间延后到2009年9⽉9⽇,将履约保证⾦的⾦额和给付时间进⾏了变更,即原告需在2010年12⽉31⽇前向被告分批次缴纳履约保证⾦共计200万元。
原告⾃2009年6⽉24⽇⾄2009年12⽉26⽇分11次向被告给付履约保证⾦78万元。
之后因被告⼀直未将拆迁⼯作开展完成,施⼯证也未办理,施⼯场地“三通⼀平”等施⼯条件也未达到,致使原告⽆法进场施⼯,原告遂拒绝继续⽀付履约保证⾦。
被告于2010年1⽉21⽇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双⽅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
原告随后于2010年7⽉12⽇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收保证⾦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78万元。
审判重庆市江津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的《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2009年7⽉21⽇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依法应得到保护。
双⽅约定被告应提供施⼯图3套,且保证施⼯场地“三通⼀平”后,具备施⼯条件,原告⽅才进场施⼯,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直未完成施⼯场地拆迁⼯作,是导致合同⽆法履⾏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78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持。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九案例参透合同法
案例1:合同的无效火车乘务员刘某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15元一条!”张某闻讯购买两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
张某于是找到刘某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
张某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刘某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其购烟30元钱。
【解析】本案中,列车服务员兜售假红塔山烟,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形式上看,本条也是强制性规定(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不能认为违反该条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立法目的是对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按照这一立法目的,《产品质量法》第39条只是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它是针对制假售假一方的,而不是针对双方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烟民张某明知列车上出售的15元一条的红塔山烟而购买,也不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因此张某不得以列车员出售假烟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2:免责条款的无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居民小区的旧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公司为每一民工均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中除规定了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特别约定:拆除的旧材料归拆除的个人所有,在拆除中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任。
刘某为开发公司招收的民工之一,刘某在拆除旧房时从房上摔下,导致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工中受伤,因此,要求公司赔偿。
而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任”,因此,该事故的损害只能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执。
【解析】本案中,刘某与开发公司尽管有“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因《合同法》50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刘某所受的伤害为人身伤害,而人身伤害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因此,由于双方间的免责条款无效,公司仍应向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范本法》202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范本法》202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202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下列选项中属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人乙家C.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D.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2.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D.当事人主张之日3.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
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4.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原则上仅向过去发生效力B.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C.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了法律根据D.未变更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有效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元。
甲收取乙的货款后,把交车的义务转让给了丙。
此种转让需()。
A.经乙方同意B.经丙方同意C.只需通知乙方D.不需经任何人同意6.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7.在某民政部门举办的赈灾义演会上,某公司当众宣布向该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会赠与200万元,事后,该公司捐赠款项迟迟未能到位。
根据《合同法》,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款项到位之前,合同并未成立,公司无付款义务B.公司的允诺仅具有道德约束力C.该赠与合同已生效,但在权利转移之前,公司可任意撤销赠与D.该赠与合同已生效,且公司不得任意撤销,救灾基金会可要求公司付款’8.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无此抗辩权,其所有的仅是先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①。
若后履行义务人已至履行期限则不会存在不安抗辩权,而应当是追究违约责任。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这是产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特征,这要求在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这种财产的严重恶化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致使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不能,而先履行义务人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独有特征——违约发生的潜在性②。
一般的违约责任都属于事后救济,即有违约事实的现实存在才构成违约责任。
而不安抗辩权具有事先救济的特点,是在违约事实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具有潜在性,因为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所以谈不上现实的违约。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
论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前言双务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是由双方共同订立并且双方都有义务履行的合同。
不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双务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不安抗辩即是一种。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援助抗辩权”或“影响不安抗辩权”),是指当某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且使得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该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来抗辩合同的有效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内容发生了改变;2.改变不是由抗辩方造成的(即不是被告方故意或过失所致);3.改变对抗辩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经济损失等)。
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比较广泛,常见的情形包括:1.标的物变化:即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在履行期间发生变化,导致履行起来较为困难;2.条件变化:即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履行起来变得困难或不可能;3.法律法规变化:因为法律法规的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市场环境变化:如价格的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些情形下,当某一方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通过法院的裁定来终止或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保护不安抗辩权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双务合同时,注意将不安抗辩的规定写入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交易基础的变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在交易基础发生变化后不得为履行合同要求其付出过度的代价,且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的方式。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考虑好交易的基础是否可能会发生变化。
同时,在双方签订好合同时,应当注意将不安抗辩的规定写入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模板
不安抗辩权模板不安抗辩权行使通知书([年份])XX律函字第XX号尊敬的[债务人公司名称]:本律师受[债权人公司名称](委托人)委托,与XX律师事务所联合处理其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债务人因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3.债务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履行。
二、贵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情况介绍,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违约行为:1.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产品;2.未按约定方式提供售后服务;3.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及利息等款项。
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利益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我们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纠正违约行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3.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四、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如果贵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上述措施,委托人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届时,我们将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我们建议贵公司立即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扩大损失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姓名]XXXX年XX月XX日。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作者: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
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
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
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
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
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
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一、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这里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而加以说明。
举一个典型的情形。
双方2月1日的合同约定买卖一批货物,3月1日须交付铁路托运,买受人4月1日付款。
买受人2月15日来信,说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希望能够提前发货。
出卖人把来函扔进废纸篓,置之不理。
3月1日,出卖人来到铁路办理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载,买受人公司因为经理侵吞公司财产、经营不善等原因,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并痛陈投资者当初选人不当之害。
出卖人大惊,急忙停止办理手续。
买受人3月3日来电催促,出卖人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能够支付价款,并且表示暂停发货。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doc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案情介绍; 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面临可能导致自己不安的处罚或判决时,个人有权进行辩护或提出异议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当你觉得自己面临不公正的待遇或惩罚时,你有权利通过辩护或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在面对法律程序时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
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即被指控或受处罚的个人有权利在法律程序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解,以消除不安的情绪或达到更公正的结果。
不安抗辩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通过律师的代理或自己直接提出辩护意见。
在辩护中,个人可以揭示证据、提出解释、反驳指控,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处罚。
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还可以请求法庭或上级机构进行再审或上诉。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有平等的机会辩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履行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保障。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一方因对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感到不安,这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具体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导致其产生合理的不安,认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的有效性: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
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无法适用不安抗辩权。
2. 合理的不安:当事人必须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这种不安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3. 对方存在违约风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对方存在违约风险,如对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履约能力等。
4. 通知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金钱给付类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这些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五、具体应用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因卖方经济状况恶化而感到不安,担心卖方无法按时交付剩余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在行使该权利时,买方需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原因,以便卖方采取补救措施。
若卖方能够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卖方无法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六、结论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一、引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探讨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
二、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如下:1. 劳动合同双方为双务合同关系,即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的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1. 用人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劳动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劳动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劳动者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劳动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等。
2. 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用人单位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用人单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等。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后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律师函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律师函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公司向您发出这封律师函,以回应您提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一项合同中,一方在对方违约或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可以以违反合同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违约行为或欺诈行为的存在:您需要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欺诈行为。
这可以是书面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2. 通知对方:在开始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您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关于他们的违约或欺诈行为的详细情况。
这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函并保留副本作为证据。
3. 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您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理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4. 及时暂停履行合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您需要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
您可以在函件中明确表达您的意图,并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合同履行应暂停。
5. 保留其他权利:除了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外,您还应保留其他可能的法律权益。
这可能包括索赔赔偿、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等。
请注意,以上提到的条件可能因合同的具体条款、适用的法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请您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详细了解您的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建议。
我们期待您的回复。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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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丧失商业信誉,乙方中止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丧失商业信誉,乙方中止履行合同一、案例背景甲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乙方(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突然爆出负面新闻,其商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B 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担心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可能会造成自身损失。
3. 为了确保自身利益,B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B公司及时通知了A公司,并要求A公司在15日内提供适当担保。
4. A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且其商业信誉进一步恶化。
5. B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双务合同的要求,且A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B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
因此,B 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在本案例中,B公司在发现A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适当担保。
3.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由于A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且其商业信誉进一步恶化,B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是不能行使的,这是因为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抗辩权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
而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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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以不安抗辩为由解除合同
【案情】
原告某化工厂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12年的4月、5月分两次向原告供给煤共2200吨,付款期限及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40天内现金结算。
4月8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因其发现原告资产情况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败诉,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毫无履约能力。
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遂向起诉,主张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供货义务。
争议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的不安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因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在合同订立后明显减少,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
而本案中的原告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并非发生在与被告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而是之前已经如此。
故被告只能以原告隐瞒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骗取其信任,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先履行方,在发现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以不安抗辩为由,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担保情况下,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且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被告的不安抗辩理由成立。
被告中止履行后,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之诉请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它是一种自助权,是法律赋予先为给付的
一方当事人在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对1、2两点,本案当事人均已适格,这里有争议的是第3点,即一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事实,是否必须在如第一种意见所述的合同订立后发生,也即发生危险事实的时间点必须落在何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决定条件?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四种情形,是否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并未明确规定。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不安抗辩事由无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从合同法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原理和意图分析,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意在保护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假如把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事实发生框定在合同订立以后至先为给付方履行合同义务前这一时间段内,则意味着合同订立前,后履行义务方即使已存在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事实,先履行义务方在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后履行义务方有不能对待给付之危险时,仍不能以此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明显地减弱了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自助权,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与合同法设立不安
抗辩制度的本意相违背。
所以,只要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切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