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出台背景与分析
所得税与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
所得税与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税收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所得税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关税收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对所得税的影响,并提出一些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建议。
1. 数字经济对所得税的挑战数字经济的兴起给传统的所得税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所得税制度往往侧重于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或企业利润,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经济活动都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或数据为核心。
首先,数字经济的虚拟性和跨境性增加了所得税的难度。
由于数字经济的特点,企业往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利润往往很难界定和定位。
这使得税务机构难以确定应纳税收入的来源和税基的计算方法。
其次,数字经济的创新性和高速发展导致了传统税法的滞后。
数字经济涉及的新型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对传统的税法和税制构成了挑战,很多税收政策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导致无法有效征税。
最后,数字经济的信息化特点使得税务机构获取纳税人信息变得更加困难。
数字经济时代,很多企业都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全球化的运营模式,导致税务机构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难以有效监督和征税。
2. 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需要不断创新税收制度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数字经济涉及到跨境业务和全球化运营,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纳税人信息交换机制,以便更好地监管和征税。
其次,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新型税收制度。
数字经济的特点要求税收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我们可以考虑引入类似数字服务税、数字流量税或数字产品税等新的税种或税收方式,以确保税法与经济形态相匹配。
另外,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纳税人进行更精准的税务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最后,加强国内立法和政策研究。
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税收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重要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征收方式繁琐,相应的征税管理制度也相对滞后,存在一些不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2.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探讨和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关键问题和可能方向,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旨在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税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3. 研究内容和方法(1)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2)分析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和运作机制,分析我国需要借鉴和参考的国际经验;(3)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率结构、税收起征点、减免税政策、扣缴义务人、征管体制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4)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税收政策及立法动态,提出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政策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研、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
文章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国内外文献,各方面的实际案例和经验,并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广大群众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论文的实证性和可操作性。
4. 预期成果本次研究的主要成果为一篇系统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研究论文,深入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和运行效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和参考。
税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税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部分:研究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税收政策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还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民生水平的改善。
因此,对税务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详细分析和探讨,对税收政策的实施与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研究,为相关税务部门提供可行的建议与意见。
并且,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可行性研究,助力政府部门更好地实施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最终实现国家经济的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一)国内外税务可行性研究的现状在国内外,税务可行性研究是一个长期的热点问题。
很多学者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纳税人行为的研究以及税务管理的方法论进行不同角度的探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税收政策的可行性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福利程度、不同行业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出符合国情和市场需求的税收政策。
而在税务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了基于信息技术的税收管理模式、税收数据分析模型等新方法,为税务管理的优化提供了新思路。
(二)调查研究方法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了解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态度和满意度,为政府税收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
通过深度访谈可以了解到一线税务工作者对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为税务管理的改善提供具体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从具体税收政策的执行案例中,总结出规律和经验,为今后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税务可行性研究实施过程(一)问卷调查我们首先开展了一场针对纳税人的问卷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当前税收政策的满意度、对税收政策的认知程度以及对于未来税收政策的期望。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比如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对于当前税收政策的不满意,针对这些不满意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正。
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作者:李利威首发:中国税网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 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
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法也随之不断更新变化。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这是新时代下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收法规,有效地优化纳税筹划,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管理,降低纳税风险,确保企业财务的稳健和健康。
本文将从新税法的背景、企业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可采取的筹划措施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法环境,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一、新税法背景新税法的施行对企业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税法的颁布是为了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增强税收征管的公正和透明度。
这一税法的出台是对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深刻改革,对企业是一大挑战,因此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合法合规地进行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
新税法的实施,使得企业更加严格地要求遵守税收法规,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税收管理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了企业逃税的空间,对纳税大户的监管力度更是加大。
新税法的施行也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合法合规的优化空间,让企业可以更好地遵循法规进行税务管理,降低纳税风险。
二、企业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新税法的背景下,更加需要重视和加强。
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纳税风险的发生将对企业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的盈利能力。
通过合理规划税收结构、税负分摊等方式,使得企业可以减少税收的支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合规的纳税筹划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消费者信任。
纳税风险的发生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旦企业发生税务风险,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还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诉讼和不良信用记录等风险。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报告
处罚力度不够
对于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往往只 是进行象征性的罚款,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 作用,使得一些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继续 进行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
缺乏税收知识
建筑业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知识,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的流程等都不够了解,导致容易出 现纳税错误或者漏报的情况。
服务水平不高
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缺乏主动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意识,无法及时 解决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中遇到的问题和
困难。
04
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要点一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税务人 员的业务指导,提高其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专业水平 。
加强跨区域协作
加强跨地区建筑项目的管理和协调,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和有 效监管。
强化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优化服务流程
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 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建筑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 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单位和个人需在 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会对建筑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稽查,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漏征漏管
由于建筑业经营灵活,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漏征漏管 现象,导致税款流失。
征收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类型的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标准存 在差异,导致不公平现象。
02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概述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主要目的是有效筹集财政收入,保证国家机器运转,满足国家政权的物质需要.一、税收的性质和职能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税收的定义,可以概括成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比较特殊的分配方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统称为“税收三性"。
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时候,一般都要确立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原则一般包括收入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税收是国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不断扩大.税收有两大职能作用,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控经济职能。
在税收制度中,所得税是重要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征税对象一般是净所得,即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征税.企业所得税也称为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公司、单位及有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净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套税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于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于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套税制在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其作用1994年,我国按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改革目标,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包括23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和财产税、关税和其他等类型。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源和财产税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其他的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等。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取得的税务所得额计算和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常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析和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税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的变化、税务法规的繁杂以及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的错误等。
二、案例研究以某公司为例,公司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规模较大,涉及到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
该公司由于对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了解不足,在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 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司A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并没有充分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变化,导致没有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完成报表,从而造成了纳税申报错误。
这一问题给公司A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
2. 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公司A在年度报表编制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在计算税务利润时,将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事项视同,导致纳税申报和缴纳错误。
这一问题不仅使得公司A产生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形象受损。
3. 跨境业务所涉税务处理公司A在进行跨境业务时,未能正确处理涉及到的税务事项。
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规定,导致在国际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解析与解决方案针对以上案例中出现的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减少税务风险。
1. 加强税务政策研究与了解为了避免因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了解。
可以通过与税务顾问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纳税决策。
2. 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是指: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指债务⼈、债权⼈。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
(四)合并中当事各⽅,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中当事各⽅,指分⽴企业、被分⽴企业及被分⽴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中被分⽴企业股东,可以是⾃然⼈。
当事各⽅中的⾃然⼈应按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企业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件和财税〔2014〕109号⽂件第⼀条、第⼆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 (⼀)债务重组,主导⽅为债务⼈。
(⼆)股权收购,主导⽅为股权转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例最⼤的⼀⽅作为主导⽅(转让股权⽐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
(三)资产收购,主导⽅为资产转让⽅。
(四)合并,主导⽅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的⼀⽅为主导⽅。
(五)分⽴,主导⽅为被分⽴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件第⼗⼀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作者:————————————————————————————————日期: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
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
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全文失效文件(以下。
税收政策分析
税收政策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可以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税收政策的背景、目标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的税收政策进行展望。
一、税收政策背景当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挑战,如经济增速放缓、贸易争端加剧、资源环境压力增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政府需要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仅是应对经济挑战的需要,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政策目标税收政策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收入分配、资源调整和公平正义。
首先,税收政策通过优化税制结构,降低税收负担,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其次,税收政策要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此外,税收政策通过调整税率、奖励措施等手段,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税收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和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
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其次,税收政策也可以促进消费和居民收入增长。
通过减少消费税等方式,政府鼓励居民增加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税收政策还可以调节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未来税收政策展望未来税收政策将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税收模式将面临调整和转型。
政府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创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
其次,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税收政策需要更加注重国际协调,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导致负面竞争现象。
另外,税收政策还需要注重环境和资源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在国家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推动资源调整和实现公平正义。
未来税收政策的发展将面临多重挑战,需要政府加强政策创新和国际协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政策是国家在财政领域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对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税收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一种手段。
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税收政策的背景通常与国家的财政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息息相关。
例如,在经济低迷期,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国家可能采取减税政策,降低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
而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为了防止过热和不良竞争,国家可能采取适度加税的政策,限制过度投资和消费。
二、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1. 税收政策分类根据征收主体的不同,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政策和地方税收政策。
中央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地方税收政策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执行,包括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个人税收政策和企业税收政策。
个人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个人收入和个人消费征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
企业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和交易行为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2. 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政策的调整通常通过税法的修改或颁布来实现。
税法是税收政策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税收征收程序等。
国家可以通过修改税法来调整特定税种的税率、税收起征点和免税额等。
此外,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配套政策进行调控。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通过设立税收优惠园区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等。
三、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应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并且需要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和合规操作。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所得实行税收的一种税制。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历史并不长,但它已经成为了中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自1980年代,中国政府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也得到了重视。
2018年,中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居民个人所得税实行了综合个税制,优化了税率结构和税收征管体制,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税收感受。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着税率过高、税收征管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研究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迫在眉睫。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本研究旨在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进行深入研究,为税收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合理化、有效化和普惠化。
此外,本研究还可以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为中国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推动力。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概述和进展:介绍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已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措施。
2. 对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税负过重、税收征管难度大等问题。
3. 审视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借鉴外国经验:介绍主要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总结其特点,探讨其适用性及借鉴的可行性。
4. 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对策和建议:基于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分析和对外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借鉴,提出切实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方案,以期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合理化、有效化和普惠化。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四、研究进度计划第一阶段:查阅文献,熟悉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关概念、理论和历史,组织可行性分析预研。
第二阶段:深入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梳理相关政策法规,系统总结改革措施,形成问题与措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11-06-09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所得税改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所得税改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一、引言所得税是一种征收个人和企业收入的税种,对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所得税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改革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所得税改革的现状1. 调整税率结构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对所得税率进行了调整。
有些国家采取了递进税率结构,即高收入人群纳税比例更高,以实现税收公平。
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了统一税率,简化了纳税程序,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
2. 扩大税基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许多国家都在努力扩大所得税的税基。
这包括对高收入人群和高净值个人实施更高的税收率,以及对隐性所得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3. 优化税收计算方式为了提高准确性和透明度,一些国家也在优化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例如,引入电子纳税申报系统来提高办税效率,并减少错误和漏税的可能性。
三、所得税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1.数字化税务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未来所得税征收将更加依赖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更智能化、高效化的税收计算和申报系统,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2.强化全球税收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凸显。
为了应对跨国避税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各国将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税收规则。
3.实现税收公平与包容性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包容性。
未来,税收制度将更加注重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和民生福祉,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和税收免除政策等手段,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
4.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强,所得税将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很可能会出台更多的绿色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都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国税发[1997]191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税务案例
企业税务案例一、案例背景。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经营多年,规模逐渐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税务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税务成本,成为该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二、问题分析。
1. 增值税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增值税成为了该企业税务方面的一大难题。
如何合理申报增值税,避免税务风险,成为了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
2. 所得税问题。
随着企业利润的增加,所得税的缴纳也成为了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少所得税的负担,成为了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
随着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展,跨境业务税务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处理好跨境业务的税务事务,避免双重征税,成为了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
三、解决方案。
1. 增值税解决方案。
针对增值税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增值税申报与退税策略,降低增值税负担。
同时,可以积极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减少增值税支出。
2. 所得税解决方案。
在所得税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支出与抵扣政策,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同时,可以积极申请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所得税支出。
3. 跨境业务税务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业务税务问题,企业可以积极申请相关的跨境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同时,可以合理规划跨境业务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四、成效评估。
通过采取上述税务解决方案,该企业成功降低了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务成本,有效规避了税务风险,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企业税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税务基础。
五、总结。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税收政策日益趋严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广大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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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伟点评:辽地税发(2010)3号辽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对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所突破,国内同行以及中介机构、企业财务人员对文件的十四项具体规定条多有不同理解,曾先后与总局、其他省市局、企业、中介机构、学术机构等人士探讨,现对此文件条款出台的前因后果加以分析说明,供各位参考,大家共同讨论,欢迎提出意见,共同促进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分析说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此规定出台背景:国地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因此类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经常发生争议。
天行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信用社)区别在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不能视同银行。
因此,新办的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辽宁已经解决此类管辖权争议。
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出台背景:辽宁省老工业基地大企业集团多,统一借款内部使用现象很多,如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全部按照《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税前扣除,有些企业将多付出企业所得税负担,有的企业甚至无法生存。
天行健认为:幸好我们发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扩大了应用范围,适用于全部企业。
对辽宁企业集团来说是个好消息。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一)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无异议可认定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
总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内容过于复杂,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发后,稽查工作量大增,责任风险也加大了。
企业注销工作时限纷纷延迟,甚至无限期搁置。
企业、基层税务机关意见都很大。
天行健解读:我们对企业注销做了一些人性化的处理,如规定了“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执法风险,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都易操作。
四、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源于稽查争议。
天行键认为:本条规定明确了:即使企业以党组织活动的名义,支出了相关费用,白条入账也是不能扣除的。
五、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源于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的争议。
天行健认为:以前的规定是:“核定征收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单独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补偿款、处理固定资产的收益等等纳税数额较大,负担沉重。
本条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有利。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天行键认为:我们调查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通讯费支出情况,用于工作的占较大比例。
况且《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关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也承认通讯费中80%为公务。
出台本条,企业受益,接近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七、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天行键认为:辽宁采暖费每平每年28元,如职工有100平的房子,采暖费一年2800元,辽宁省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0000元左右,可税前扣除福利费为4200元,采暖费占大半,其他福利费支出如何处理?出台本条是辽宁省特点决定的。
八、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天行键认为:《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此也有公务的认定。
出台本条,企业受益,接近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九、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源于稽查与企业的争议。
本人对此条规定持反对意见。
天行键认为:辽宁加上了“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这句话,执行大打折扣。
一要怪总局出台文件时对此没有明确解释,二是如只给高管补充保险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但此条执行起来有困难,主要是如何认定全体员工?是在册的?是发工资的?是签劳动合同的?以什么为准没有规定,争议很多。
执行中存在自由栽量权过大问题。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源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理解争议。
本人支持这样规定,但全国大部分省市与此相反。
天行键认为:(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我们理解是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预收收入,一律按计税毛利额好征所得税,不存在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税金问题。
很多业内人士不理解,攻击此政策。
奇怪的是辽宁实行起来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并没有什么疑义,对此有不理解的人士可以发表观点,我们共同讨论。
十一、关于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应否计入收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科研经费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源于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理解的争议。
天行键认为:省局把认定不征税收入权限下放到地市一级了。
但收入不征税,其对应的支出也不能扣除,实质上税收优惠不大,企业把不征收税收入全部花掉就解决了认定的风险问题。
十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于对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征税的争议。
天行键认为:对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与五年完成的同等处理方式,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十三、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帐面余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的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