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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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有序正常运作,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省公司本部、苏盐连锁、井神股份公司、淮盐矿业公司、东泰公司、盐海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资金收支预算的任务:

1.确保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资金需求;

2.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责任和权限;

3.对纳入资金集中范围成员单位的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中的资金收支进行全程控制、监督和分析;

4.促进省公司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

第四条资金收支预算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突出投向重点;促进经营目标实现;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程序:预算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分析、监督考核。

第二章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范围涵盖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全面、准确地反映预算期内各项现金流入、流出和净流量情况。

第七条预算内容:营业收入、成本、税金、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投资收益、融资、还贷等所有涉及资金流入、流出的事项。

第三章年度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资金收支预算编制依据:

1省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2预算期内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目标;

3预算期内重大经营、投资、融资事项;

4预算期内市场变化等重大影响因素;

5预算期内其他重大因素。

第九条年度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1.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综合平衡、逐级汇总”的方法进行。

2.每年10月底之前,结算中心下达下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预算管理目标,制定统一的预算方案和格式后转发省公司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

3.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末前将预算草案报结算中心审查;

4.结算中心于次年1月底之前批复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预算方案。

第四章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在批准的年度资金收支预算范围内编制月度资金收支预算报结算中心审核施行,以分期控制资金流入流出,确保年度预算目标实现。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的申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结算中心对过期申报预算不保证开支需求。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根据批准的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结合各成员单位实际资金需求、银行资金存量等,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或分期将资金拨入各成员单位设立的支出账户。

第五章资金收支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年度资金收支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动预算。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结算中心在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预算内正常的资金拨付,由结算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收入、控制开支,确保预算执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未列入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预算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结算中心协调处理:

1.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形势重大变化;

2.成员单位体制改革、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3.重大财务事项发生;

4.其他对成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方案由结算中心初审,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资金收支预算分析和考核

第十六条预算分析包括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定期分析包括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不定期分析是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组织的专项分析。预算分析报告由结算中心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预算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1.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对预算的影响;

3.市场环境变化对预算的影响;

4.财务状况对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趋势分析;

5.现金流动状况和趋势分析;

6.影响预算完成的其他因素;

7.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

8.对预算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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