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粤府办〔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的实施方案》(x〔x〕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的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和x、x、x全会及x视察x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以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
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施工企业要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必须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皖政办[2016]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4【实施日期】2016.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法 与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签 订 劳动 合 同并 严格 履 行 ,建 立
(八 )建 立 健全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管
职 工名 册 并办 理 劳动 用 工备 案 。在 工 程建 设领 域 ,坚 理 制 度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实 行 人工 费用 与其 他 工程
(五 )推 行 银 行 代发 工 资 制度 。推 动 各 类企 业 委 托 银行 代 发农 民 工工 资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鼓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农 民 工 工 资委 托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直接 代 发 的办 法 。分 包 企 业 负 责为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申办 银 行 个 人 工 资 账 户并 办 理 实名 制 工 资 支付 银 行 卡 ,按 月考 核 农 民 工 工作 量 并 编 制 工资 支 付 表 ,经 农 民 工本 人 签 字 确 认后 ,交 施 工总 承 包 企 业委 托 银 行通 过 其 设 立的 农 民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直 接 将 工 资划 入 农 民 工个 人 工资账 户 。
设 领域 ,建设 单 位或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未按 合 同约 定 助 。
及 时划 拨 工程 款 ,致 使 分包 企 业 拖 欠农 民 工 工资 的 ,
(十 四 )完 善 欠 薪 突发 事 件 应急 处 置 机 制 。健 全
由建 设 单 位 或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以未 结 清 的工 程 款 为 应 急预 案 ,及 时 妥 善处 置 因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引发 的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发 包 工程 的专 业 企 业 ,下 同 )对所 招 发 生 工 资拖 欠 的企 业 实行 减 免 措施 、发 生 工资 拖 欠 用 农 民 工 的 工资 支付 负 直接 责 任 ,不 得 以 工程 款 未 的企 业 适 当提 高 缴 存 比例 。严格 规 范 工 资保 证 金 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4•【字号】合政办〔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佚名【期刊名称】《吉林农业》【年(卷),期】2016(000)017【总页数】1页(P49)【正文语种】中文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现就文件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及特点做以下解读: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
近年来,我省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治欠保支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国家层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印发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组成及工作规则、职责分工的通知》(薪联发〔2016〕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文件。
(二)省级层面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8号),《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等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川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我省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6]112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6]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企业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改革建设领域用工方式(一)做实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建筑企业要加强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逐步减少劳务输入需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京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项目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和《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到x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备查。
县人力社保局要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并督促每月上报(上传)用工管理信息。
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正>赣府厅发[2016]33号2016年7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
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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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工 资 专用 账 户 银 行 按 月 代 发 工 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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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办公 厅 关于 全 面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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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 办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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