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福建省建筑业营改增问答(2016年5月27日)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2016年最新营改增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除注明的餐费外,其余可以抵 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非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抵扣,故 应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用于职 工福利支出,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
有专票也要进项税额转出
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1.办公设备设施类
序号 开票项目 是否需要 是否可以 增值税专 抵扣进项 用发票 税 备注 总原则: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 后,营业税不再存在。办公用 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电 费均可抵扣17%,支付运输费 、购买房屋、建造房屋、房屋 租赁11%,物业管理、邮电费 、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 培训费、住宿费、劳务派遣手 续费、等现代服务业均为6%, 路桥通行费2016年5至7月,凭 普通发票计算抵扣3%-5%。只 要是用于应税项目,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地 税发票沿用至6月30日,特别 规定的沿用至8月31日。但: 福利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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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省厅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使工程计价与新税制相匹配,对我省计价依据进行全面调整。
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是否有变化?答: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直接费和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均为含增值税费用;税金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后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税金为增值税。
税前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次计价依据的调整内容具体有哪些?答:本次计价依据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费用定额调整。
调整了工程造价组成内容、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以及取费标准。
2、消耗量定额调整。
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以“元”为单位的要素,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消耗量。
3、材料设备单价调整。
进入税前造价的工程材料设备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
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调整。
进入税前造价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
四、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如何取定?答:材料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可参考《2016年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和各地市的材料信息月刊中发布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或者进行市场询价并按照《费用定额2016版》中材料费组成内容及税务相关规定计算。
解读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
解读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
年初,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建筑企业梳理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重点。
《指导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做好自身的准备工作即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调查摸底和模拟运转,找出不适应增值税管理与核算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内部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与此同时,保持与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经常沟通和协调。
《指导意见》强调:业务、财务和税务等全公司各部门做准备、学习法律政策。
建筑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等业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着重学习营改增试点以来诸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等一点击【造价工程师学习资料】或复制打开?wenkuwd,注册开森系列有关文件。
通过学习,确保企业内部的准备工作始终在相关法规政策指导下进行。
《指导意见》建议企业:要切实组织开展营改增的摸拟运转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的情况下,参照对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
根据实际情况,模拟运转,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
模拟运转,要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送、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具体、全面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便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做好内部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意见》为我们解答了如下五个问题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问题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
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
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
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e#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鲁标定字〔2016〕24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2016-07-13 15:49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
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
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16年7月13日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工程所在地税率市区 3.37%县城、镇 3.31%市区、县城、镇以外 3.19%省标准定额站。
2016年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简易征收方式,税负下降,企业经营成本是否上升还有待观察;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是否下降取决于进项税的多少,可能涉及的进项税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采购费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
(一)现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
目前有17%, 13%、11%、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部分特殊情况下货物或者服务适用0税率。
(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
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
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
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
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
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营改增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试题及答案
营改增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知识测试题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1)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A 3%B 5%C 11% D17%参考答案:C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 提供劳务当天 C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D 开具发票当天参考答案:A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五章第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项后的余额,按照()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A 2%B 3%C 5%D 11%参考答案:A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
十个案例建筑业营改增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款222万元;当月发生工程成本100万,其中购买材料机械设备动力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 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 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BT、BOT、PPP、EPC等计税问题
BT、BOT、PPP、EPC等计税问题本文明确了对BT、BOT、PPP、EPC等计税问题的不同地区口径,关系到营改增后如何应用此类多样性业务组合,希望本文对网校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福建国税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5月27日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
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陕西国税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问题 5:EPC、BT、BOT、PPP 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答:EPC、BT、BOT、PPP 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44.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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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 额进行计税 答: 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 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 转出。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 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 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期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 分的,则按办法29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 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 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 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 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
5、对于能按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能提供准确增值 税纳税资料,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其企业所得税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 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 项目,允许抵扣。(弱智问题!)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 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二、增值税的发票问题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出售的材料或工程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材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7%,可以开具专票。提供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3%,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实施分包的工程,减除分包款项,须取得合法发票,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可以。
3、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 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 商作为其进项抵扣凭证。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 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 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 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 业老项目。
三、跨地区经营问题 1、《实施办法》46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 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 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 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 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 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 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 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 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 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 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 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 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 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7、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 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 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2016年05月27日 按:近日省住建厅参加营改增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试点相 关问题,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并节 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复,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宣传辅导。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 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 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 抵扣,不需要划分。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 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 予抵扣。
四、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 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 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 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 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 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 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 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 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4、新型墙体材料等可享受退税政策的材料,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体现的税率,是按 原税率17%,还是按折后税率? 答:按适用税率17%。 5、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 答: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低税率,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 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6、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无限量使用?据了解率先试 行的北京,一般纳税人几乎不再开具普票。 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每次的领用数量都是由主管 国税机关根据规定核定,并非无限量发放。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和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注意把 握。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 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 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