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31号-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
都邦(备案)[2009]N3号-财产综合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都邦(备案)[2009]N248号-火灾及爆炸法律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及爆炸法律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48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特指场所,包括非被保险人所有但由其占用,或在其实际或法律控制下的业主装置、设施及家具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则在此的赔偿仅适用于超出该保险单赔偿金额的那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Fire and/or Explosion Legal Liability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s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by fire and/or explosion, to premises as specifically indicated, including landlord’s fixtures, fittings and furnishings, not being the Insured’s own but occupied by him or in his physical or legal control.In the event that the Insured is entitled to indemnity under any other policy of insurance, the indemnity granted herein will apply only in respect of an amount in excess of that provided by such other policy.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Extra Premium:。
05 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条款保险目的第一条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被保险人第二条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一)基本险1、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露造成住房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一)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四)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都邦(备案)[2009]N338号-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pd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38号)兹经双方同意:(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Marine Cargo Insurance (50/50)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d is requested to1. Inspect the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for possible damage incurred during transit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contract site. In the case of unpacked goods where damage is evident such damage is to be reported under Marine Cover,2. In the case of packed goods which are left in their packing until a later date, the packing is to be usually inspected for signs of possible damage to the goods. If any sign of damage is visible, the goods themselves are to be reported under the Marine Cover.3. When 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manifests no sign of damage and the goods are therefore left packed, any damage discovered when they are unpacked will be assumed to have occurred during transit unless there is dear evidence from the nature of the damage that it could only have occurred after expiry of the marine insurance.4. If, however ,no clean evidence can be deduced as to when the damage was caused, the settlement of the loss will be shared equally between marine insurance and this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197号-定值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值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97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应为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
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Agreed Value Insurance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limit of indemnity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shall be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the amount payable for such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the agreed amount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The Insured shall provide a detailed list of insured property which shall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policy, when proposed for the above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192号-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部盗窃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92号)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依据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限制及条件的规定,如果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此种损失。
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但是本扩展条款对以下不予负责:(一)每次损失的首____________;(二)盘点时发现的任何消失或短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Full Theft Cover Clause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herein to the contrary and subject otherwise to its terms exclusion limits and conditions, if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whilst within the premises shall be stolen or damaged by theft not consequence upon forcible and violent entry of or exit from the premises the Company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such loss or damage. The amount recoverable shall not exceed .Provided that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cover:1. the first ____________ of each and every loss;2. any disappearance or shortage discovered at the time of stock taking.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附加水管爆裂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附加水管爆裂责任保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3号)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范围内,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期间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室内水管爆裂、渗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财产综合险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财产综合险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50号)一、 扩展类:(一)沙尘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自燃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自燃等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自燃、渗漏、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都邦(备案)[2009]N66号-银行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6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各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营业网点,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给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将存款人存(转)入的款项存(转)到他人帐户上给存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发生在营业大厅内的储户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储户或其他第三者由于自身疾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的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二)由于银行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四)任何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违约金;(八)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家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导致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海啸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七)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或按有关规定应报废或淘汰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八)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九)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利用燃气自杀、自残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燃气用于非家庭在生产、运输/输送、存储、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四)通讯工具、各种车辆的损失;(五)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的死亡或伤害;(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热、停气、通讯中断、营业中断的损失及机器设备损坏的利润损失;(八)在燃气管道、设备的维修、调试期间发生的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都邦(备案)[2009]N34号-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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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 或者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 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以本保险合同所附《雇主 责任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偿。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 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 一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 A 或 B 确定赔偿金额, 多退少补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 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且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 第三十五条 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 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的盗窃、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财会人员账务管理差错; (三)解提款途中随意停留或无故绕道。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 确定其金额。如残余的受损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则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财产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八条 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其实 际支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实际物质损失 赔偿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按照其实际支出在财产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赔偿,但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保险人对该项费用按照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 进行赔偿。
都邦(备案)[2009]N180号-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约定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将扩展承 保锅炉作为保险财产,负责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责任及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人对下述原因所致的直接损失、后果损失、责任及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锅炉进行水压测试; (二) 被保险锅炉容纳物发生化学反应或燃烧所致的爆炸或倒塌。
COLLAPSE means the sudden and dangerous distortion (whether or not attended by rupture) if any part of the Insured Boiler caused by crushing stress by force of steam or other fluid pressure (other than pressure of ignited fluid or gases).
failure of joints,
but Explosion or Collapse arising from any such defect being not excluded hereby.
2. Exclusion: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direct loss or consequential loss, liabilities expenses caused b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Extra Premium:
都邦(备案)[2009]N206号-灭火费用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灭火费用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06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一)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二)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三)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Fire Extinguishing Expenses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that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cover:1. Wages of the Insured’s employees engaged in fire fighting activities other than full time members of a Works Fire Brigade.2. The cost of replenishment of Fire Fighting Appliances and destruction of or damage to materials (including employees’ clothing and personal effects) and the cost of replacing or repairing materials or equipment used in extinguishing a fire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insured.3. All other costs and charges associated with the extinguishment or prevention of spread of fire or for providing temporary safety devices in consequence of damage or the threat of damage by fire or other peril hereby insured against.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in respect of such wages and costs shall be limited to those necessari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extinguishing fires at or adjoining the situation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by this Policy or immediately threatening to involve such property.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265号—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65号)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如果发生上述扩展项下的索赔时有其他承保同样损失或责任的保险存在,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或分摊上述损失、赔偿或费用。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Explosion of Boilers &/or Steam Pressure Vessels Extension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herein to the contrary, this Policy is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s legal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claims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oilers and steam pressure vessels owned or used by the Insured.Warranted that if at the time any claim arises under the above extensions, there is any other existing insurance covering the same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to pay or contribute any proportion of such loss damage compensation costs or expenses.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费率在投保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附加液化气罐特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错误或不当使用液化气罐而发生火灾、爆炸或泄露,直接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同主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紧急救援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发生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后,导致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紧急施救而支出现场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救援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标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救援费用单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附加法律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主险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法律费用单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9-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家用燃气用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父母、合法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烧烫伤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海燃气综合保险内容
上海燃气综合保险内容
上海燃气综合保险的内容是保障上海地区燃气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
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对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具有至关重要
的作用。
然而,燃气供应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管道破裂、泄漏
以及意外事故等。
上海燃气综合保险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道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燃气供应管道进行保障,包括管道的
损坏、破裂以及泄漏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管
道和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 设备保险:该保险主要涵盖燃气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如燃
气调压站、储气罐等。
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燃气供应链中可能涉及的第三
方责任问题,如意外事故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将
对相应的赔偿进行承担,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总的来说,上海燃气综合保险的内容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安全稳定,保护燃气供应商和使用者的权益,提高燃气供应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为上海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燃气服务。
都邦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6]9号)总则第一条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六个部分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正本、所附的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均可做为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第四条本部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下财产:(一)固定建筑物;(二)油罐及管线;(三)加油设备、供热及取暖设备、电气线路及设备;(四)办公用具和家具、值班休息用具和家具;(五)库存商品(存货),仅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准予公开销售的各类汽油、柴油、带有包装物的润滑油脂产品(以下简称“保险油品”)。
第五条下列财产仅在经过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方可作为保险标的:(一)汽车洗车房;(二)洗车机。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一)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二)现金、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机动车辆及载于机动车辆或机动加油设备中的存货;(五)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六)办公用系统软件及计算机资料信息。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冰雹、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物体倒塌、碰撞;(五)外来的、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设备供电、供气、供水的突然中止,及其管线破裂引致保险标的的浸没、淹湿、泄漏损失。
第八条第三条中第(二)、(三)项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安装错误;(二)电器短路;(三)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及其过失行为;(四)物理性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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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1号)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共同居住的近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基本险1.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露造成住房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一)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保险人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四)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有价证券、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的损失;(二)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树、盆景等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的损失;(四)机动车辆、自行车的损失;(五)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的损失;(六)任何间接损失;(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八)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九条 本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费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煤气公司、公安、消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妥善安装、安全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附属设备,并对上述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其有损坏、泄漏、堵塞等故障及时报修。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名称变更、居住地址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煤气公司,并根据保险人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单证,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伤残诊断书以及抢救医疗费单据,公安、消防、煤气公司、被保险人所在街道有关事故的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其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四条第一款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损失事故,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以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第三者责任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我国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调解而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抢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人身伤害及其抢救医疗费用的赔偿办法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人身伤害对于人身伤害及其由此引起的抢救医疗费用均为一次性给付。
死亡、伤残给付金额的标准依照保险人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的规定。
抢救医疗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七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保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