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及合伙人为被保险人条款
都邦(备案)[2009]N288号—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88号)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无忧'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无忧”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1](主)1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居民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外出责任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
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的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险责任第三条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本合同包括外出责任保险、居家责任保险、家庭雇主责任保险共三个子项。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保险人仅对投保时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约定的子项承担保险责任。
三个子项的保险责任分别如下所述:一、外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工作场所与居所之外且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由于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二、居家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址的房屋内(包括该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居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一)火灾、爆炸、漏水;(二)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已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有效饲养手续的动物所引起的事故;(四)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保险地址的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服务时引起的事故。
三、家庭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保险地址的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根据所附《残疾程度赔偿比例表》,按该表所列残疾程度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家庭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金额;(三)死亡赔偿金。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4](主)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不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内控制度健全、内控管理优秀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在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资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偷盗或侵吞公司财产;(二)挪用公款;(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二)投保雇员与保险单所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无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期间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满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五)保险费交清i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六)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五条赔偿限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都邦保险赔偿协议书
都邦保险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赔偿范围a.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b.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c.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d. ①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发生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②甲方应在核实后,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③甲方应在赔偿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凭证。
第二条赔偿标准① ①根据乙方受伤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① ①根据乙方财产损失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财产价值,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① ①根据乙方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条赔偿程序a. 乙方在发生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b.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c. 甲方在核实后,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5](主)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二)下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业、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
以上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换设备。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该机动车辆属于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记录、归被保险人雇员所有的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二)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三)地面以下的财产,但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地面以下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仍予赔偿:(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2)属本合同定义约定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四)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该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五)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任何外来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或遭受直接物质损坏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损失扩大,因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都邦财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 算。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 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都邦(备案)[2009]N163号-不受控制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受控制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63号)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No Control Clause
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the insurance hereby shall not be prejudiced by any act or omission unknown to or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n the part of anyone occupying or using the premises provided that the Insured, immediately on becoming aware thereof,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Company and pay the appropriate additional premium required.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4](主)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不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81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后,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都邦(备案)[2009]N271号—交叉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叉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71号)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Cross Liability Clause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each of the Parties comprising the Insured shall be considered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unit and the words “the Insured”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pplying to each party in the same manner as if a separate policy had been issued to each of the said parties and the Company hereby agrees to waive all rights of subrogation or action which the Company may have or acquire against either of the aforesaid parties arising out of any accident in respect of which any claim is made hereunder.Provided that any aggregat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increased beyond the limits as stated in the schedul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59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通常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公干,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任何国家(中国以外)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Liability to Directors & Non-manual Employees whilst OverseasIt is hereby declared and agreed that the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claims in respect of bodily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arising from the presence, outside China but ex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ts territories of possessions, or Canada on the Business of the Insured of directors and non-manual employees of the Insured who are normally resident in China.Provided that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operate in respect of claims brought against the Insured in any country (outside China) in which the Insured is represented by a branch or by any employee domiciled in the country or by a company firm or individual holding the Insured’s power of attorney.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10]N10号-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0号)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交付了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保险条款扩展承保下列责任: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三)被保险人的雇员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和伤残;(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十三)其它不属于本条款扩展责任赔偿范围的死亡和伤残。
都邦(备案)[2009]N206号-灭火费用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灭火费用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06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一)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二)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三)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Fire Extinguishing Expenses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that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cover:1. Wages of the Insured’s employees engaged in fire fighting activities other than full time members of a Works Fire Brigade.2. The cost of replenishment of Fire Fighting Appliances and destruction of or damage to materials (including employees’ clothing and personal effects) and the cost of replacing or repairing materials or equipment used in extinguishing a fire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insured.3. All other costs and charges associated with the extinguishment or prevention of spread of fire or for providing temporary safety devices in consequence of damage or the threat of damage by fire or other peril hereby insured against.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in respect of such wages and costs shall be limited to those necessari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extinguishing fires at or adjoining the situation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by this Policy or immediately threatening to involve such property.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险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费收据;
(四)投保人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领取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释义
一、保险人: 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 指投保单位。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 八 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费分为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 缴。 第 九 条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应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缴费方式及日期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能按约定缴费日期缴纳分期保险费的,自约定缴费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 任, 但赔偿时需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 十 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一个月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保险人同 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中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 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 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都邦(备案)[2009]N278号—契约责任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契约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78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Contractual Liability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any claim made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assumed by the Insured under any contract or agreement for bodily injury of and/or property damage to any third party subject to the limits of liability stipulated in this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ntract or agreement has been declar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Company.Limits of liability :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Extra Premium:。
都邦财险财产基本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条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