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桐城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桐城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桐城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确保征地协议的签订、地上附属物的清点和土地争议的调处,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安置房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征地范围、征地协议的签订、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和报批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拆迁办负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资金监管、发布拆迁公告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征收土地有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部门,依据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要求,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前期论证工作,拟定征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征地计划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进行征地勘界、测绘工作,确定征地范围,办事处组织征地。
第七条征地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随着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将适时调整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丈量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存档一份)、发放补偿费用等工作。
吴义刚与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及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义刚与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及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安翔【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安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义刚;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当事人】吴义刚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吴义刚【当事人-公司】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吴义刚【被告】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本院观点】涉案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双方对一审判决的被拆迁房屋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赔偿及安置房的交付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废止行政赔偿本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2月2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20〕95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庆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20〕157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庆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双方对一审判决的被拆迁房屋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赔偿及安置房的交付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吴义刚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吴义刚上诉主张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有无法律依据;二、吴义刚上诉主张的房屋外墙瓷砖、木门、电路安装损失以及地基建造成本,有无事实依据;三、吴义刚是否应当获得搬迁奖励。
围绕上述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关于焦点一。
因违法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存在依照拆迁补偿标准和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竞合,为保证当事人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和确保当事人能够自主购买同类区位、同等房屋的自由,应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时,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确定行政赔偿方式和具体数额,并给予当事人选择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权利。
中铁四局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
中铁四局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XX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报来《关于中铁四局机关大院北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回迁安置房(XX号划拨部分地块)项目立项的请示》及附件收悉。
经研究,现予以函复。
你单位拟建中铁四局机关大院北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回迁安置房(XX号划拨部分地块)项目。
该项目位于宿松路以东,太湖路以北,占地约59.76亩,总建筑面积约9.5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安置住宅、配套用房等。
项目总投资约2.39亿元,其中1.87亿元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实际不足部分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兜底承担。
一、征收补偿对象(一)凡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上述被征收人须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
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建设用地房屋补偿1、采取货币补偿的,土地房屋按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2、地上附着物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3、装修费、租金损失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4、村(居)民住宅搬家费: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5、临时安置居住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住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建筑面积)乘以南朗街道平均租金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偿18个月安置居住费。
6、因土地房屋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费等补偿费用,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
(二)其他事项1、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皖政〔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
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桐城市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安庆港桐城港区孔城作业区综合码 头工程测量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吕亭货运码头项目)
桐城市引江济淮工程 协调推进工作指挥部 办公室
2
桐城经开区双创产业园光伏基地项 目开标安排
桐城经开区产城一体 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56000.0
桐城市乡村振兴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80000.0 18405.2 18325.1 18325.1
2023-01-31 2023-07-07 2023-08-11 2023-08-09
7 桐城市鲁碘山水库工程(工程名称) 桐城市鲁碘山水库工程
18000.0
2023-08-0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2022-08-04 2023-03-08 2023-01-19 2022-09-19 2022-09-19 2022-11-10
2022-10-20 2022-10-2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4 / 38
二、市场分布
近 1 年桐城市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企业采购系统、卫生系统、政府办公室系 统,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58 个、71 个、70 个。其中建设系统、企业采购系统、交通系统项目总金额 较高,分别达到 1002075.99 万元、300477.42 万元、86866.27 万元。
2023-03-08 2023-07-21
3
省道(S231、S237、S337、S462, 以及拟调整省道)升级改造项目设
桐城市交通运输局
计
4 桐城市鲁谼山水库工程开标安排
G329项目衡宇与征收补偿方案
G329项目衡宇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依照《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衡宇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21〕126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21〕107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衡宇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衡宇征收实际情形,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本项目共涉及柘皋镇合浦行政村白安吴村,峏山行政村田埠村、小唐村,板桥行政村柴埠荚村、河东孙村、张倪村六个自然村28户,衡宇面积约3600m2;庙岗乡沿山村委会小钟、杨洼、老坝墩、童集村委会后徐自然村四个自然村约36户,衡宇面积约6500m2。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计划局出具的衡宇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衡宇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一、项目名称G329建设项目二、项目大体概况三、衡宇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一)衡宇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二)征收实施单位:柘皋镇人民政府、庙岗乡人民政府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刻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五、被征收衡宇有效面积的认定(一)征搜集体土地上住宅衡宇,别离依照以下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依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未办理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1)被征收衡宇面积大于人均45㎡(含45㎡)的,依照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2)被征收衡宇面积小于人均45㎡大于人均30㎡(含30㎡)的,依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3)被征收衡宇面积小于人均30㎡的,被征收人能够依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计算有效面积。
可是,因擅自交易等缘故造成被征收衡宇面积小于人均30㎡的,依如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征搜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衡宇,别离依照以下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衡宇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的,依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宜政秘[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合国土新征案〔2012〕7号
(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
三、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转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与使用
单位:万元、亩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实行货币安置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1)对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且征地前没有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后,由街道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按规定条件给予养老保障。
五、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将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引江济淮是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具有城乡供水、发展航运、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功能。
为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征迁范围,规范征迁工作程序引江济淮工程征地范围包括经批准的输水河道、枢纽建(构)筑物、临河跨河建筑物、影响处理及建设管理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和“三改”用地。
征地界线、地类和数量以施工红线图(含批准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目法人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确认为准。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用窑窖等)。
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征迁监理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字,经市引江济淮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为准。
二、严格落实征迁补偿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引江济淮工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并由项目法人拨付。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规定标准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合政秘〔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用于公益事业的办公服务用房等,经三榜公示其用途、面积并无异议后,可按照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附表二二、房屋级别(一)现浇砼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板、柱、基础,现浇,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水泥地坪、内外墙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二)砖混结构: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八年六月十二日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29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菜地一类 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二类 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二)粮地一类 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二类 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三类 900元/亩(指旱地)。
(三)果园一类 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二类 2500元/亩(种植在3-5年);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鱼塘精养1600元/亩;一般1100元/亩;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合肥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
(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2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发改基础[2015]2601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60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报来《关于报送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876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报来《关于补充报送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铁总办计统函〔2015〕37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布局,促进皖江城市带开发,带动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合肥至安庆铁路。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一)主要建设内容。
线路自新合肥西站引出,经安徽肥西、庐江、舒城、桐城、怀宁等市县,终至新安庆西站(不含),正线全长162.58公里,全线设新合肥西、合肥西、竹溪、肥西、舒城东、庐江西、桐城东、双港等8座车站。
同时修建宁西货车外绕线51.55公里、合九货车联络线32.8公里、合肥南至肥西联络线9.4公里、合肥动车运用所等相关工程。
(二)主要技术标准1.合肥至新安庆西段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正线数目:双线。
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
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7000米,困难地段5500米。
最大坡度:20‰。
牵引种类:电力。
到发线有效长度:650米。
列车运行控制方式:自动控制。
调度指挥方式:调度集中。
其他具体技术标准执行《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
规划运输能力:5000万人/年。
2.宁西货车外绕线铁路等级:国铁I级。
正线数目:双线。
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800米,困难地段600米。
限制坡度:6‰。
牵引种类:电力。
到发线有效长度:1050米。
合安高铁征迁补偿标准
合安高铁征迁补偿标准合安高铁是连接合肥和安庆两座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两地的经济发展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铁路建设需要,一些居民和农民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征迁,因此征迁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合安高铁征迁补偿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对于被征迁的居民和农民,他们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将受到征迁影响,因此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土地利用情况、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被征迁人的损失,并且能够让他们有能力在新地方重新安居。
其次,除了经济补偿外,征迁人还需要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就业安置、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在征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与被征迁人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征迁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在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避免对当地财政造成过大压力,避免因征迁补偿而影响到当地其他公共事业的正常运转。
最后,征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征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依法进行征迁补偿,确保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合安高铁征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迁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社会保障完善、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安高铁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征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为被征迁人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年第10、13、15批次)-宜政秘〔2020〕4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年第10、13、15批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土地征收项目安庆市2020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314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8公顷(耕地1.2388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土地征收目的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调查期间同步开展该项目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五)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第2批次公告(一)土地征收项目安庆市2020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十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总铺居委会、桃元村、永安村、中心居委会,大桥街道办事处象山村、眉山村、吴祥村、九塘村、叶祠村,白泽湖乡独秀村、白泽社区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3.9037公顷,其中农用地6.9372公顷(耕地5.4028公顷),建设用地15.8511公顷,未利用地1.1154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拆迁审计方案
拆迁审计方案正本xxxx建设项目征迁安置情况审计实施方XXX2016年4月22日1案目录2xxx项目征迁安置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省略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1.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5《关于印发市辖区征地拆迁抵偿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美满市辖区征地拆迁抵偿安装有关问题的通知》(办〔2010〕62号)(适用2009年当前,2013年7月3日以前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抵偿安装)1.6《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2013】38号文件)(适用2013年7月3日以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号令)、《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2004〕131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144号)(适用2011年6月1日以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第26号)(适用2011年6月1日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1.9其他相关法律、律例、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2、相关文件、资料等依据2.1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2.2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3拆迁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拆迁依据的相关文件;2.4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主体向有关部门发出的暂停相关事项的书面通知;32.5拆迁布告、拆迁公示;2.6建设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资料;2.7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园地租赁合同、房屋面积测绘图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产权人、住宅面积的资料;2.8民房需提供经多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测量记录登记表、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依据的拆迁文件如有独生子女、低保户等特殊补助,尚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低保户证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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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桐城市合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桐城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
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桐政发【】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单位:为推动桐城市合安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号)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房屋面积确定。
对檐口高度低于米以下的庇屋,层高低于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所有钢构、加层等只按重置价给予评估补偿,不计算建筑面积;违章搭建物不予以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法。
、本次房屋征收集体证户按桐政办秘()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被征收户宅基地安置由镇、村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安置,给予镇、村安置配套费,主房屋按元㎡、辅房按元㎡予以补偿。
国有证户按同区域房屋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结构差价评估补偿。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公房,一律采取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补偿,征收人按照元㎡给予货币补偿。
三、奖励及过渡办法。
、自公告发布后第日起交锁匙的,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奖励元,逐日递减元,第日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元。
、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结算、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元,或按每人每月元结算;过渡期为个月。
四、搬迁补助办法。
、被征收房屋按每平方米元给予搬家补助,本次房屋征收按两次结算搬家补助费。
、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元一次性补偿给产权人。
五、房屋拆除、评估等相关费用。
房屋拆除、评估等相关费用按元㎡结算。
六、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桐政办秘[]号文件执行。
七、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附表)。
八、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根据皖政【】号文件标准执行(附表)。
九、“三杆“迁移费。
“三杆”迁移费用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