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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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
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五条申报工考办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组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对通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的人
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经工考办研究并报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质量督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质量督导员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