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耿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人员是指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
第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外督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㈢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内容第七条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Ξ)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㈤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K)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才艮告,提出建议;(A)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确保劳动者具备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监督鉴定机构:负责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鉴定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抽查鉴定对象:抽查鉴定对象,对其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收集信息:收集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师的资格证明、鉴定结果等,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
三、工作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流程如下:1.调研: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进行部门间协调。
3.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准备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实施监督: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对鉴定机构、鉴定场所和鉴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5.汇总记录:整理监督工作中所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归档和记录。
6.分析总结: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7.编写报告: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编写监督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
8.验收反馈:根据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标准如下:1.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2.信息收集: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3.报告编写:报告内容清晰、结构合理,论述准确、简明扼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
4.配合配送反馈: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配送工作,及时回应反馈意见,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劳社厅函[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
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
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监考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年度考核制度一、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考务的人员或督导员对考评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存档备案。
二、年末各考评员应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日常档案中的记载,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管理人员和督导员分别对考评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认定表》。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按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得认定分数加权平均,评定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对优秀考评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员,予以解聘。
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年度)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2、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员考核及管理制度一、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由评价机构核发质量督导员证或胸卡。
二、督导员由评价机构聘任和管理,并备案。
三、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督导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督导工作。
四、评价机构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五、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六、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职业技能人员的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职业技能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技能人员本人。
第三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推动职业技能人员的规范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原则,依法维护职业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五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民主、便民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为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职业技能评价第七条职业技能评价是对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和认定的行为。
第八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综合考虑职业技能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技能竞赛等,综合考察职业技能人员的综合表现。
第十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职业技能人员的隐私,保护评价结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组织职业技能评价,对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定,作为晋升、加薪、奖惩等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职业技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监督检查是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五条申报工考办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组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
对通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的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2007-8-13]信电职鉴字[2007]040号签发人: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督导体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我们将加强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现重申如下要求: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1、各鉴定机构必须组建3-5人的质量督导员队伍,以能胜任和完成督导工作为宜。
2、质量督导员必须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全过程,每场鉴定考试(理论与实操)督导员必须到现场督导,并认真填写《质量督导人员质量责任书》(表1)和《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工作质量记录表》(表2),并上报鉴定站,留档备查。
二、重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代码,等部“中心”有了明确回复之后,方可组织鉴定。
(申请工种代码邮箱:renshifen@)。
2、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所用试题必须从部“中心”试题库中抽取。
如部“中心”暂没有的试题,经部“中心”同意后各鉴定机构方可组织命题,命题三套上报部“中心”审批,并由部“中心”确认考试用题。
除此之外,各鉴定站还应上报实际操作试题或实操鉴定及评分方案。
否则,部“中心”将不承认鉴定结果,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试题邮箱:href="mailto:gy@">gy@)。
三、加强部“中心”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督查工作1、所有的鉴定数据必须汇总到相应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复核考生的资格,由鉴定机构直接对部“中心”进行证书的制作工作。
2、各鉴定机构要向部“中心”上报《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报告表》。
(表3)3、部“中心”要对各鉴定机构的每次鉴定抽取一定的试卷进行督查并从每批次上报的鉴定人员中抽查进行回访。
并将回访的意见记录在案,以便督查各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工作手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员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本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任职条件1、热爱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掌握国家职业技能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3、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三、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职业技能认定法规、规章、政策2、对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3、对职业技能认定站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
4、对管辖范围内的认定所(站)开展认定工作及认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
5、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认定违规违纪情况(包括异地认定、异地发证、不认定就发证、擅自超范围认定、到外省购证和盗印证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技能认定站的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在上级技能认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是在公司内部进行职业技能认定时,由认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认定过程及其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认定站在具有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认定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实施办法、职业标准等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现场与工作现场的全过程(是一种直接不定期的技术性质量督导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人员。
第五条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二)考评人员经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候选人推荐名额第七条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要求推荐候选人:(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1—2人;(二)业务工作人员,推荐1人以上;(三)考评人员队伍,推荐3人以上。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篇: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技能鉴定督导员管理制度
技能鉴定督导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技能鉴定督导员的管理,提高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技能鉴定工作中从事督导员工作的人员。
三、督导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相关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技能鉴定的服务和指导;3.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4.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督导员的管理1.督导员的选拔和任命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选拔;2.督导员的聘任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和能力;3.督导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技能鉴定的督导工作,并向所在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报告;4.督导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5.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督导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督导员进行警告、责任追究和甚至解聘。
五、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人员协助等;2.有义务遵守技能鉴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进行督导工作;3.有权对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技能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4.有义务定期向所在单位做好督导工作报告,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5.有义务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六、督导工作的管理1.建立健全技能鉴定督导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督导员的资格、聘任、考核、奖惩等进行记录和管理;2.加强督导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相关的培训资源,帮助督导员掌握新的技能和知识;3.建立督导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督导员予以奖励和鼓励,对工作不力的督导员进行警告和处罚;4.加强对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督导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交流;5.加强对技能鉴定督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督导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定。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促进评估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3. 职责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确保评估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建立评估项目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并确保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定期开展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优秀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依法对违反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参与者:- 遵守评估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 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要求评估机构:- 评估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严格的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具备评估能力和经验;-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参与者:- 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遵守评估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尊重评估结果的判决。
5. 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进行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属于职业资格证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属于职业资格证一、背景介绍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所掌握的职业技能能力进行测试和评价的过程。
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则是负责监督和评估鉴定过程中的质量和公正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公平性的专业人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属于一种职业资格证,具备该证书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相关的鉴定工作。
二、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1.确保鉴定质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具备丰富的鉴定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鉴定过程,确保鉴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2.提升行业形象: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有效提升行业的专业形象和信誉度,增加公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职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3.促进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证书的设立可以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为相关行业输送合格、专业的鉴定人员。
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职责和要求1.监督鉴定过程:包括监督鉴定场所、工具设备、鉴定员的资质等,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评估鉴定准则:核查鉴定标准和评分方案,评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督促改进措施:提出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推动改进措施的落实,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
4.培训指导:对鉴定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升其鉴定技能和专业水平。
5.编制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四、成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途径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为佳,如职业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等。
2.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沟通、组织和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3.培训要求: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4.经验要求:具备一定的鉴定经验和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有相关职称或荣誉称号者优先。
五、职业前景和发展空间1.职业前景:随着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需求越来越大,就业前景广阔。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1. 引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明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2. 质量督导对象所有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鉴定员均纳入质量督导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员、试卷编写人员及鉴定设备。
3. 质量督导内容3.1 鉴定机构 - 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包括人员配备、鉴定环境、设备使用等。
- 检查鉴定机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定期检查鉴定机构的教材和培训材料,确保其与职业要求相符合。
3.2 鉴定员 - 对鉴定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专业背景和鉴定经验符合要求。
- 监督鉴定员的鉴定行为,包括鉴定流程、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等。
- 考察鉴定员的培训情况,确保鉴定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3 试卷编写人员 - 检查试卷编写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 监督试卷编写的过程,包括试题的设计、命题的难易程度和试卷的完整性。
- 定期抽查试卷的命题质量,确保试题与实际工作要求相吻合。
3.4 设备使用 - 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 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量督导流程4.1 确定督导计划根据鉴定机构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督导计划,明确质量督导的时间安排和督导内容。
4.2 实施现场督导按照督导计划,在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文件、观察鉴定过程、访谈鉴定员等。
4.3 编写督导报告根据实地督导的情况,及时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质量督导的发现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4 提出整改要求根据督导报告,向鉴定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
4.5 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确保鉴定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改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条件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评估个人在特定领域内的技能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准。
鉴定质量督导员扮演着监督、评估和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介绍成为一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所需的条件与要求。
职业背景在成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之前,首先需要拥有相关的职业背景和经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背景: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曾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过评估工作,熟悉评估标准和流程。
2.行业专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评估技能水平。
3.教育背景:具备相关领域的教育背景,有能力理解和评估鉴定考核内容。
知识与技能除了职业背景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来胜任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必备的知识与技能:1.熟悉鉴定准则和评估标准:了解相关行业的鉴定准则和评估标准,能够根据标准进行评估和监督。
2.专业技能:具备被鉴定领域所要求的专业技能,能够辨别和评估候选人的技能水平。
3.交流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候选人、鉴定机构和其他督导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和问题。
4.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分析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以优化鉴定质量。
5.独立工作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督导工作并做出客观的评估。
品德与素质作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良好的品德和素质同样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需要具备的品德与素质:1.公正和诚信:能够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候选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保持诚信的行为。
2.严谨细致: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不急于做出评估结论,能够认真审查评估材料并进行全面的评估。
3.私密性和保密性:能够保守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4.沟通和合作能力:具备与团队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的能力,共同提升鉴定质量。
结论成为一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背景和经验,还需要拥有必备的知识与技能以及良好的品德与素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板)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板)第一条内部质量督导员是指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使用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代表本评价机构进行内部质量督导。
第二条内部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或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一年以上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评价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为内部质量督导员。
第四条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主要由评价机构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委派。
第五条内部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情况,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内控措施执行情况等;(三)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内部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
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不接受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的;(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颁布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颁布时间一、引言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职业技能认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证鉴定质量和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我们特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规则的颁布时间以及主要内容。
二、规则颁布时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于202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规则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编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自颁布之日起,所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机构、评价师和考生均需按照该规则进行操作与实施。
三、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是:1. 总则本章节介绍了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包括对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权利。
2. 鉴定质量基本要求本章节重点阐述了鉴定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流程的规范性、鉴定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师的专业素养和考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
3. 鉴定质量督导机制本章节详细介绍了鉴定质量督导的机制,包括督导对象的确定、督导方式的选择、督导内容的要求等。
同时还对督导结果的反馈和应对方式进行了规定。
4. 督导数据管理与监控本章节对督导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进行了规范。
同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与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 鉴定质量改进与评估本章节阐述了鉴定质量改进与评估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改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鉴定质量进行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6. 监督与处罚机制本章节明确了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的监督与处罚措施,包括对鉴定机构、评价师和考生的相应处理措施。
四、总结《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的颁布旨在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方能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信誉和公正性。
以上即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颁布时间》的详细内容,请各位参照Markdown格式进行阅读。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测绘行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保障测绘行业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出台了《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二、鉴定质量标准为了确保鉴定的公正、合理、科学、准确,该管理办法对鉴定质量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1.鉴定依据标准:鉴定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必须完整、准确、科学、切实可行。
2.评分标准: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进行评分标准的制定,明确各项技能的评价指标和分值。
评分标准应该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并经过专家论证认可。
3.鉴定程序和结果:鉴定程序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结果必须真实可靠,能反映应聘者的真实水平。
三、考核内容该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专业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评判应聘者是否掌握核心和基本知识及技能,并对应聘者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科学的评价。
2.实际操作能力评判应聘者是否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并分别评价把握能力、判断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
3.安全、环保意识评判应聘者是否具有安全和环保意识,并评价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
四、质量督导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和管理机制,包括:1.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
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考核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监督专家评分过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鉴定质量监督。
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对鉴定结果进行抽查核对,确保鉴定的公正准确。
3.重大问题的控制。
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问题,建立相应的处置和惩处机制,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五、以上是《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该管理办法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可以帮助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确保测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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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
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五条申报工考办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组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
对通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的人
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经工考办研究并报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质量督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质量督导员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