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督导工作的有效执行对于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维护职业鉴定的信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特制定了以下工作规则,以便监督和管理督导工作。
二、督导流程督导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计划阶段:鉴定机构在每年初制定督导计划,明确鉴定范围和时间安排。
2.督导准备:督导组织收集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如鉴定标准、操作规范等,并准备督导表格。
3.现场督导:督导组织对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包括观察鉴定过程、检查资料和设备,以及与鉴定评委和考生进行交流等。
4.整理报告:根据现场督导情况,督导组织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问题和建议。
5.整改反馈:将督导报告发送给鉴定机构,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6.复核验证:督导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验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督导总结:督导组织对每次督导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督导工作提供指导。
三、督导要求督导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1.客观公正:督导组织和督导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专业素养:督导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3.数据准确:督导组织应准确记录督导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如观察结果、问题描述等。
4.问题指导:督导报告中应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整改建议,帮助鉴定机构提高质量。
5.保密安全:督导组织和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6.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督导报告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导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督导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审核:督导组织将定期对鉴定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用户调查:鉴定机构的考生和评委将参与用户调查,评价督导工作的效果。
3.第三方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督导工作进行评估,增加评估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鉴定工作,提高职业鉴定的质量水平和信誉度。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篇: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确保劳动者具备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监督鉴定机构:负责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鉴定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抽查鉴定对象:抽查鉴定对象,对其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收集信息:收集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师的资格证明、鉴定结果等,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
三、工作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流程如下:1.调研: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进行部门间协调。
3.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准备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实施监督: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对鉴定机构、鉴定场所和鉴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5.汇总记录:整理监督工作中所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归档和记录。
6.分析总结: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7.编写报告: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编写监督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
8.验收反馈:根据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标准如下:1.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2.信息收集: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3.报告编写:报告内容清晰、结构合理,论述准确、简明扼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
4.配合配送反馈: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配送工作,及时回应反馈意见,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1. 引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明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2. 质量督导对象所有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鉴定员均纳入质量督导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员、试卷编写人员及鉴定设备。
3. 质量督导内容3.1 鉴定机构 - 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包括人员配备、鉴定环境、设备使用等。
- 检查鉴定机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定期检查鉴定机构的教材和培训材料,确保其与职业要求相符合。
3.2 鉴定员 - 对鉴定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专业背景和鉴定经验符合要求。
- 监督鉴定员的鉴定行为,包括鉴定流程、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等。
- 考察鉴定员的培训情况,确保鉴定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3 试卷编写人员 - 检查试卷编写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 监督试卷编写的过程,包括试题的设计、命题的难易程度和试卷的完整性。
- 定期抽查试卷的命题质量,确保试题与实际工作要求相吻合。
3.4 设备使用 - 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 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量督导流程4.1 确定督导计划根据鉴定机构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督导计划,明确质量督导的时间安排和督导内容。
4.2 实施现场督导按照督导计划,在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文件、观察鉴定过程、访谈鉴定员等。
4.3 编写督导报告根据实地督导的情况,及时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质量督导的发现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4 提出整改要求根据督导报告,向鉴定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
4.5 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确保鉴定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改报告。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时间: 2007-09-24 1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定。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促进评估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3. 职责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确保评估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建立评估项目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并确保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定期开展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优秀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依法对违反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参与者:- 遵守评估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 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要求评估机构:- 评估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严格的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具备评估能力和经验;-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参与者:- 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遵守评估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尊重评估结果的判决。
5. 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进行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质量监控员职责
(一)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监督鉴定的全过程,包括考前的组织准备工作,考评员的工作规范,考场考务管理规范,试卷保密和使用规范。
(三)对考场的一般违规现象,责成考场立即改正,但不直接干涉考场的考务和考评工作,如遇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知中心,听从中心指示执行。
(四)每场督察后,认真填写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质量监控员纪律
(一)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执行督察任务,必须经中心派遣,未经批准,不得以质量检查员名义在各鉴定单位督察。
(三)进入考区、考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胸卡。
(四)执行督察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五)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被督察单位的钱物等,不得向督察单位提出报销各种单据的要求。
原则上不在被督察单位就餐,特殊情况只用饭盒工作餐,并要写在督察报告中。
三、质量检查管理和派出
(一)中心管理和派出部门为鉴定管理部,质量监控员应服从工作派遣。
(二)每个月集中半天开工作会议。
督导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督导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现场质量督导人员第四条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
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那么,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
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良措施的;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测绘行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保障测绘行业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出台了《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二、鉴定质量标准为了确保鉴定的公正、合理、科学、准确,该管理办法对鉴定质量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1.鉴定依据标准:鉴定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必须完整、准确、科学、切实可行。
2.评分标准: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进行评分标准的制定,明确各项技能的评价指标和分值。
评分标准应该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并经过专家论证认可。
3.鉴定程序和结果:鉴定程序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结果必须真实可靠,能反映应聘者的真实水平。
三、考核内容该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专业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评判应聘者是否掌握核心和基本知识及技能,并对应聘者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科学的评价。
2.实际操作能力评判应聘者是否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并分别评价把握能力、判断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
3.安全、环保意识评判应聘者是否具有安全和环保意识,并评价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
四、质量督导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和管理机制,包括:1.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
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考核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监督专家评分过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鉴定质量监督。
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对鉴定结果进行抽查核对,确保鉴定的公正准确。
3.重大问题的控制。
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问题,建立相应的处置和惩处机制,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五、以上是《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该管理办法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可以帮助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确保测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范本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绘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注册和认证工作,建立测绘人员的资质认证制度。
第六条测绘单位或者测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水平的测绘技术能力;(二)拥有完善的测绘设备和仪器设备;(三)具备丰富的测绘实践经验;(四)参加国家或者行业颁发的测绘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
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和测绘工程质量检测等方式对测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于存在测绘质量问题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二)罚款或者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项测绘活动的质量问题,并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测绘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意识。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测绘设计、测量数据处理、测绘成果审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确保测绘成果的及时交付;(三)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当对测绘设备和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精度。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测绘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职业发展途径。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测绘活动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测绘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测绘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测绘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质量,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质量监控员职责:
1.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2.监督鉴定的全过程,包括考前的组织准备工作,考评员的工作规范,考场考务管理规范,试卷保密和使用规范。
3.对考场的一般违规现象,责成考场立即改正,但不直接干涉考场的考务和考评工作。
如遇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知中心,听从中心指示执行。
4.每场督察后,认真填写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质量监控员纪律:
1.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2.执行督察任务,必须经中心派遣,未经批准,不得以质量检查员名义在各鉴定单位督察。
3.进入考区、考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胸卡。
4.执行督察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5.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被督察单位的钱物等,不得向督察单位提出报销各种单据的要求。
原则上不在被督察单位就餐,特殊情况只用饭盒工作餐,并要写在督察报告中。
三、质量检查管理和派出:
1.中心管理和派出部门为鉴定管理部,质量监控员应服从工作派遣。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职业技能人员的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职业技能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技能人员本人。
第三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推动职业技能人员的规范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原则,依法维护职业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五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民主、便民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为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职业技能评价第七条职业技能评价是对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和认定的行为。
第八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综合考虑职业技能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技能竞赛等,综合考察职业技能人员的综合表现。
第十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职业技能人员的隐私,保护评价结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组织职业技能评价,对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定,作为晋升、加薪、奖惩等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职业技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监督检查是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和阐述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是确保鉴定所的工作能够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并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的关键要素。
2. 质量管理原则- 标准化: 确定适用于鉴定所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标准化: 确定适用于鉴定所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标准化: 确定适用于鉴定所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 持续改进: 鉴定所应不断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以提高质量和满足用户需求。
持续改进: 鉴定所应不断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以提高质量和满足用户需求。
持续改进: 鉴定所应不断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以提高质量和满足用户需求。
- 客户导向: 鉴定所必须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供满意的鉴定服务。
客户导向: 鉴定所必须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供满意的鉴定服务。
客户导向: 鉴定所必须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供满意的鉴定服务。
- 透明度: 鉴定所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应可追溯和公开,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透明度: 鉴定所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应可追溯和公开,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透明度: 鉴定所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应可追溯和公开,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 资源管理: 鉴定所应有效管理和利用其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以支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资源管理: 鉴定所应有效管理和利用其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以支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资源管理: 鉴定所应有效管理和利用其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以支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3. 质量管理措施3.1 流程和程序- 定义鉴定所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 制定标准和指南,明确鉴定所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3.2 内部审核-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评估鉴定所的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 执行校对和对比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3 客户满意度调查- 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客户对鉴定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国测人〔2000〕41号为规范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时间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和临时鉴定制度。
(一)定期鉴定是指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的统一鉴定;临时鉴定是指在统一鉴定之外,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急需而进行的鉴定;(二)定期鉴定的时间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临时鉴定须由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经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
二、鉴定公告(一)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鉴定公告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批准方可发布。
(二)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类别、等级,理论油供药报修技险考核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三、监定申请程序(一)个人提出申请;(二)有关单位推荐;(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申请入资格;(四)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
四、鉴定考核管理(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如心派质量督导员巡视检查;(二)监考人员监考前须经过培训,监考时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三)考评人员应按照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盖章负责。
五、考务报酬(一)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的劳务费标准,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意见,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审定。
(二)监考人员的劳务费标准由鉴定站提出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部门审定。
测绘师的管理制度
测绘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师队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测绘师的招聘、培训、考核、绩效评价、薪酬福利等方面。
第三条测绘师应具备专业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公司对测绘师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要求进行选拔。
第五条测绘师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做到廉洁奉公。
第六条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测绘师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测绘师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接受必要的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八条测绘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测绘师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认真细致地完成测绘项目,确保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条测绘师应当善于沟通与协作,与项目组成员、客户及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测绘师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十二条测绘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公司的机密信息,绝不泄露或利用私利。
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公司将对测绘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价,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以及团队合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测绘师的绩效评价依据,影响薪酬调整和晋升晋级。
第十五条对于出色表现的测绘师,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和荣誉,并予以表扬嘉奖。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不力或不符合要求的测绘师,公司将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改进,如无改善,将予以警告、处罚甚至解聘。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测绘师的绩效表现、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
第十八条测绘师可以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休假、社会保险、年度体检、培训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测绘师的绩效表现和专业技能,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第二十条测绘师发生工作伤害或因公牺牲的,公司将给予适当抚恤和支持。
职业技能测试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测试质量监控管理规定1.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职业技能测试的质量监控管理,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试的信任度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的机构和个人。
3. 测试质量监控措施3.1 定期评估测试工具:测试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所采用的测试工具,确保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如发现测试工具的不足,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订或更换。
3.2 建立标准化评分体系:测试机构应当制定标准化的评分体系,确保评分的一致性和客观性。
评分标准应当清晰明确,并有相应的解释说明。
3.3 培训评卷人员:测试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卷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评卷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评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并记录评卷过程。
3.4 进行抽样核查:测试机构可以选择部分测试结果进行抽样核查,以确保评卷的准确性。
核查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5 外部评估机构的审查:测试机构可以邀请外部评估机构对其测试质量进行审查,以获得第三方的评估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4. 质量管理责任4.1 测试机构的责任:测试机构应当负责建立和实施测试质量监控管理措施,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测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测试结果的投诉和异议,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4.2 监管部门的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试机构遵守质量监控管理规定,保障测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测试机构的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质量监控管理规定的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测试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6.2 如对本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相关监管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应。
结论本文对职业技能测试的质量监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旨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试的信任度和有效性。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时间: 1997—05—08 10:38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测绘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组建和管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四、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六、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范围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省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二、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申报本省区域内需要建立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四、承担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三、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四、参与制定测绘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五、组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参与组织和推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测绘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质量控制管理规定为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质量管理方针:伍。
1.2.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跟踪项目生产的整个过程。
一经发现测量产品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查研究出现问题原因,查明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参与督促作业员保质保量完成测绘任务;质量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成果的质量控制,经常抽检作业员的工作,监督指导,配合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
3.项目分配后,根据任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科学安排技术人员、调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测绘生产任务。
4.测绘任务执行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5.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处理,如遇重大技术问题,要上报综合办公室和技术部,经协商意见一致后方可继续实施。
6.7.8.9.9.2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和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辞退的处理;分院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对测绘委托人进行民事赔偿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质量负责人有权利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的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作业方法进行质疑、上报至分院级管理部门,质量负责人在作业中提出技术疑问并且上报至分院级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仍坚持自己的决断,造成项目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项目负责人负全责;如果质量负责人未提出质疑,与项目负责人一同执行错误决定,造成项目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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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六)撰写督导报告。
第十条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督导员三年有效期满须重新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卡,同时收回旧证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旧证卡并注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心”委派,执行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为有效地对质量督导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每次督导活动都要由质量督导员签定责任书,同时被督导单位对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情况要提出反馈意见。
第三章质量督导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的质量督导。由“中心”制定督考方案,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员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连续从事督导工作一年内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质量督导员的年度考核和评议工作由“中心”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委派的主要依据。
(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源自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
对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报请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