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新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表中所示合同项下借款货币的银行间利率。
第一个计息期从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计息期从上一个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至最后还款日止;剩余的计息期从前一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到下一个结息日为止。
c .其他4.2如乙方到期未偿还贷款,上述利率确定方法仍适用于贷款的逾期部分。
4.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自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并以(月/季度/半年)结息。
贷款到期时,利息将与本金结算。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4.4如果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果利息按6个月结算,利息结算日期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5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自筹资金5.1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M&A交易所需的自筹资金不少于(大写:)元。
自筹资金的安排如下:。
第六条提款先决条件6.1除非满足或免除以下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6.1.1乙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获得合法有效的并购交易及本次贷款的书面授权或批准;6.1.2乙方已按规定取得政府主管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的批准,并已履行登记、公告、备案等必要手续。
6.1.3乙方M&A交易的自筹资金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并按照《M&A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6.1.4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且该担保的变更并未损害甲方的债权;6.1.5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6.1.6《M&A协定》已经生效,并将继续有效。
乙方没有违反M&A 协议,M&A交易的条款也没有改变。
6.1.7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并购协议复印件及其他证明交易价格确实应支付的材料;6.1.8甲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七条提款7.1乙方在申请提款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 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牵头经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并适时完善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全行并购贷款业务活动;(二)开展并购贷款项目的谈判、方案设计,撰写风险评估报告;(三)对各分支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营销和后续操作的专业支持,指导分支机构作好贷后管理;(四)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协调管理部门,协调和调配全行公司类客户资源,推动和指导分支机构对潜在客户进行营销拓展,并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是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授信审查的主管部门,并进行并购贷款的审查审批。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并购与重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支持并购和重组的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并购借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
第三章审批流程银行并购贷款审批程序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2.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结合项目的风险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并制定贷款合同;3.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4.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和抵押物,确保借款安全;5. 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监管,保证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6.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 申请人的资信记录良好,具有良好信用状况,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 申请人拥有要进行并购或重组的资产或股权;4.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物。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和项目情况,通常不超过3年;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保证1.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2. 保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证。
第七章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对并购借款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2. 银行应当提供并购借款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减少金融风险;3. 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对并购借款人的贷款管理、跟踪、监督和风险预警,确保贷款安全;4.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有效控制并购贷款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并购贷款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推动技术进步及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组织、管理和推动,包括制定和修改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战略、管理办法、产品营销规则,对全行并购贷款额度实施有效控制,以及并购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查,牵头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对并购贷款项目进行预审。
第七条总行高收益新兴市场业务项目审查小组、总行授信评审部及各区域授信评审中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并购贷款项目审查、审批。
第八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修订并购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与考核激励机制。
第九条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对全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制定并修订全行并购贷款业务标准格式合同文本或示范文本体系。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及各级资产监控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稽核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日益频繁。
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但是,银行并购贷款的管理却面临诸多挑战,如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制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提供的贷款。
三、主要内容1. 基本要求1.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2.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银行应当对贷后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及时排查风险。
2. 贷款审批1.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等进行严格审查。
2.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记录。
3.银行应当注意借款人与被并购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切实防范恶意并购和虚假并购的发生。
3. 风险评估1.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力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3.银行应当对担保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4. 贷后管理1.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银行应当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变化和贷款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办法内容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行所有。
3.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的主要内容,银行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并建立相关监督制度,以确保银行并购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行为,保护资金安全,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对并购贷款进行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全部环节的规定和操作。
三、申请条件1.借款人具有合法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2.借款人具有较好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3.借款人拥有明确的并购目标和计划,并提供详细的并购方案。
4.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四、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并购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银行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3.如初步审查通过,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更详细的并购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4.银行对借款人的并购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5.如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五、贷款发放1.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安全。
2.贷款资金仅限用于明确的并购目标,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贷款管理1.银行将建立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2.贷款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贷后检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
3.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贷款管理部门将与其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风险监控1.银行将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并购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如发现风险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3.如借款人的并购计划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将拒绝或暂缓贷款申请。
八、贷款利率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情况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进行公示。
九、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严重违约,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十、制度的修订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银行上级机构审批,并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进行公告。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银行的并购贷款管理工作。
以上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的内容,经用时1200字以上。
并购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资产或者对企业进行重组的贷款。
第三条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商业可持续原则;(四)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有专门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三)有熟悉并购贷款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并购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以下审查:(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二)并购目的、并购方式、并购对象等;(三)并购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四)担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进行以下审批:(一)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三)对担保措施进行审查;(四)对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并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物的管理等进行监督。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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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
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要使x银行的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六条并购贷款实行授权管理,按总行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七条并购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八条对x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独家或我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第九条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行业重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以及总行
认可的其他客户作为并购方开展的并购交易。
(二)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上(含);对于通过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并购方与承贷主体发起收购的,并购方控股股东的信用评级应在BBB级以上(含)。
(三)并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投向的要求。
(四)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x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应按照《x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并购贷款的定价。
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二)以借款人持有或控制的目标企业股权质押的,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
股权质押不足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的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2.质押股权的管理严格执行《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
(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采用保证担保的,应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BBB级(含)以上。
第三章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