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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反家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开展了大量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本文就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进行探讨。
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一)立法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反应,不仅仅是加强宣传和教育,更需要立法支持。
我国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这个法律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以及能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当受害者报案时,警方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对应措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宣传教育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另一直要点就是宣传教育,通过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家庭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和参与到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来。
每年的“禁暴日”和“白丝带日”活动都是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这些活动,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反家庭暴力,提高大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三)媒体宣传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反家庭暴力工作没有永远止步。
借助媒体的影响力,反家庭暴力工作者们不断地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让家庭暴力不再是禁忌话题,通过展示一些真实的家庭暴力案例,加深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危害性。
让社会更加关注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一)关注社会救助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的安全往往受到威胁,直接的反应是报警求助。
继续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措施是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针对受害人是否坐啥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持。
完善社会救助措施,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安全保障。
(二)重视法律救助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尽管立法对于这类事件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给予法律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当前,我们发现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因为存在“”法律不作为”等因素,而使得一些受害人难以得到应有的权利。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民警,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基层民警的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教育培训、社会支持和制度保障三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能力。
一、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识别与干预能力的关键。
首先,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手段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如讲座、研讨会等,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此外,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知识也需要进行深入的培训。
基层民警需要了解家庭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心理特征和干预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为此,可以利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实操技能。
二、加强社会支持在基层警务工作中,社会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可能面临的困惑和阻力,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
首先,建立反家庭暴力问题的咨询热线。
该热线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律师组成,为基层民警提供咨询和指导,解答他们在工作中的疑问和困惑。
其次,加强与社会福利机构的合作。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安置和帮助,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以与社会福利机构协作,共同制定有效的干预方案。
三、完善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识别与干预能力的重要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的案例上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应及时上报案件信息,以便上级机关进行指导和协助。
同时,还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级警务机关之间可以实时共享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加强监督与评估机制。
建立定期对基层民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机制,对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能力进行量化评估和统计分析。
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反馈,帮助基层民警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最后,要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心理疏导和职业防护。
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为 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建立平等人权,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已成为全 世界的共同目标,警察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 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仍不尽人意。
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入社区警务的 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 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 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关键词]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群防群治社会系统工程警察干预家 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 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应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 共同构筑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目前,我国已形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 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如何提高警察干预家庭暴力 的效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群众满意,笔者以为,社区民警将家庭暴力干预与日常的社区警务工作紧密结合是一种良好途径。
一、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一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 公害,必须予以干预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据路透社 2001 年 7 月 22 日电,联合国于 2001 年 7 月 21 日发表的一 份报告表明,世界上 25~50 的女性曾受到男性同伴的人身伤害;1 在智利 的圣地亚哥,80 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法国,95 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 51 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
在巴基斯坦,99 的家庭主妇和 77 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家庭 暴力引起的。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与挑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国际社会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关注,与妇女运动和妇女权益保障诉求紧密相关。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妇女运动在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时,警察的责任同时被提出。
中国亦如是。
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1992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妇女研究和妇女运动对家庭暴力的关注逐渐加强,特别是95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对家庭暴力从关注到行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作用和现状、困难与对策等,便成为中国反家暴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也缺乏相应的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规范。
但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2005年8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把禁止家庭暴力条款纳入其中,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但表现了反家暴立法的进步,对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有一定作用。
在地方性法规中,最早于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自2000年3月至2006年4月,先后有17个省、自治区人大正式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规定、条例)》,依次是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黑龙江、湖北、陕西、安徽、山东、河北、辽宁、贵州、海南、青海、湖南、内蒙。
此外,重庆、江苏、云南等省区反家暴立法已列入规划;天津、浙江、吉林、甘肃、福建等省市(按出台文件的先后顺序)以省综治委、政法委、高法、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妇联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i北京、上海等,对家庭暴力地方立法也有讨论;ii有更多的地、市、县各级党政部门制定了当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对家庭暴力干预做了相关规定。
1999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其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从县市公安局到省区公安厅)通过两种形式制定有关警察出干预家庭暴力的文件,一是公安机关单独发出的,iii二是公安机关与妇联联合发出的。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防止与援助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防止与援助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但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带来长期的伤害。
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来预防和援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
本文将探讨在社区工作中实施家庭暴力防治和援助的有效途径。
1. 意识提升要有效地防止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首先需要提高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的意识。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组织座谈会和开展示范案例教育,能够向居民普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形式、危害和应对策略。
此外,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和传单等媒介,向社区居民传递正确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援助信息,确保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源的利用途径。
2. 建立社区支持网络为应对家庭暴力,社区工作者应主导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区支持网络。
这个网络由社区工作者、社工机构、警察、律师、医生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提供关于预防、援助和康复的全方位服务。
这个社区支持网络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成员们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3. 提供安全住所对于被迫离开家庭的受害者而言,提供安全住所是至关重要的。
社区工作者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确保为那些面临危险的受害者提供匿名、安全的住所。
同时,为了保护受害者的隐私,社区工作者还需要明确住所的位置不会泄露给他人。
4. 心理辅导和咨询受害者在经历家庭暴力后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咨询。
社区工作者可以与心理咨询师合作,提供一对一或小组的心理支持服务。
通过提供情绪管理、自尊重建和压力释放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受害者重建信心,恢复正常生活。
5. 法律援助和保护社区工作者应该明确和普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制裁,并引导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和保护。
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
同时,社区工作者需要协助受害者申请独立法庭审理,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6. 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工作者需要主动整合社区内的资源,建立起一个社区暴力防治的工作体系。
可以与教育机构、青少年俱乐部和妇女组织等合作,通过教育、宣传和培训等活动,加强家庭暴力防治的力度。
社区家暴事件反思报告
社区家暴事件反思报告一、背景描述社区家暴是指在社区居民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
在社区这个亲密的社会生活圈中,家暴事件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社区家暴事件的反思,探讨其根源和解决方案,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这类事件的目的。
二、事件分析1. 根源分析社区家暴事件的根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家庭传统观念:一些社区居民拥有保守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事务应该在家庭内部解决,家暴问题往往被掩盖或者忽视。
- 性别不平等:社会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使得男性更容易产生权力威胁的行为,女性则更容易成为受害者。
这种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成为家暴事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 社会支持不足:在社区家暴事件中,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和援助机构是一个重大问题。
许多受害者由于缺乏资源和信息,无法获得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2. 影响分析社区家暴事件对受害者和整个社区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受害者身心健康损害:受家暴的个体常常陷入长期的心理困扰和身体疾病。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受害者的个人生活,还会对社区的整体健康状态产生负面效应。
- 家庭和谐破裂:家暴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和谐,对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成长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在这种环境中往往难以健康成长。
- 社会秩序和稳定:家暴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社区的社会秩序和稳定,还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了负面冲击。
这对社区的发展和和谐起到了极其不利的作用。
三、问题与建议1. 问题总结从事件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主要问题:- 传统观念束缚:一些社区居民还停留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无法正视和解决。
- 社会支持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和援助机构,让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社区居民普遍对于家庭暴力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对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教育和宣传。
2. 解决方案建议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家暴事件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建议:- 宣传教育:加强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认识和辨别能力,让人们了解家暴的危害并形成舆论压力。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社区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旨在提供一些思考和行动的方向。
首先,社区工作的关键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觉性,可以有效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组织讲座、工作坊等形式的活动,向居民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预防方法以及寻求帮助的途径。
此外,社区工作还可以与学校、妇女组织等合作,开展家庭暴力教育课程,培养青少年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观,从根本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其次,社区工作需要提供安全的避难所和支持服务,为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庇护和帮助。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与当地妇女庇护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为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临时住所和心理支持。
在避难所中,受害者可以得到安全的庇护,同时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
社区工作人员还可以与相关机构建立联系,提供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此外,社区工作还需要加强对施暴者的干预和矫治。
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干预项目,帮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与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工作者等合作,为施暴者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矫治计划。
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还可以与警方、法律机构合作,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确保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最后,社区工作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支持网络,加强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的力量。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与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妇女组织等合作,建立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的网络。
这个网络可以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服务,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以满足不同受害者的需求。
同时,这个网络还可以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的效果。
总之,社区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各个层面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基层民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民警在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问题上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加强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以下是一些提高方法的探讨。
一、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和培训1. 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基层民警需要熟悉国家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便能够确定何时以及如何介入。
2. 学习心理学知识:家庭暴力往往涉及到心理控制和侵犯,因此基层民警需要了解心理学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施暴者的行为动机。
3. 掌握调查技巧:基层民警需要学习调查取证的技巧,包括如何询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如何收集物证等,以确保调查的准确和公正。
二、建立良好的信息收集和整合机制1. 积极收集情报:基层民警应当积极收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信息,包括媒体报道、社区举报等,以便尽早发现问题。
2. 建立联动平台:基层民警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同时,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库,提高民警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三、加强对受害者的关注和支持1. 提供心理援助和咨询:基层民警要学会提供受害者心理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创伤,并指导他们妥善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2. 建立安全隔离机制:基层民警应当与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庇护和安全隔离,在暴力事件发生后,避免再次遭受施暴者的伤害。
四、强化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1. 加强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基层民警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向社会大众传递防范家庭暴力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知。
2. 推广爱与尊重的理念:基层民警可以通过开展关于家庭和人际关系的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爱与尊重他人的价值观,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市妇联以创建“平安家庭”为抓手,积极探索预防和制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途径,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平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公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给予了大力支持。
目前,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市妇联就此项工作到北沟街道派出所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做法:(一)更新观念,健全制度。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错误认识,民警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畏难情绪。
为了转变民警的观念,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业务水平,公安部门加强了对民警《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并举办了关于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学习班。
实际工作中,北沟派出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立了“一、二、三,四、五、六”工作法:即一个宗旨:充分体现“温馨送万家,满意在万家”的服务宗旨;两个提高: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业务水平;三个不准: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准推诿,不准嘲弄受害人,不准半途而废;四个到位:思想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五个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提高效率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全方位服务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原则;六个用心:用心接听每一个电话,用心接待每一名群众,用心答复每一个问题,用心办好每一件事情,用心受理每一件案件,用心完成每一项任务。
(二)规范程序,创新模式。
一是采取超前预防、事中干预,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民警求助。
为了使家庭暴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了入户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将社区居民家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各级“五好文明家庭”,第二层次为无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第三层次为有家庭暴力苗头或曾因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家庭。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网络,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 护救助等多元化服务,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加强专业培训
对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 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 、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05
结论与展望
主要结论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教育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加强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 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意识和能力, 从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身体损害。
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健康 成长和发展。
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增加 社会矛盾和犯罪率。
现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
障。
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治 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相关工作。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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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现状分析 • 问题与挑战 • 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经济、性等方面 的虐待或侵害行为。
影响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 题,甚至可能导致身体伤害。同时,家庭暴力也会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 健康成长,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预防与打击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预防与打击基层民警作为社区的守护者和维稳者,承担着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任务。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破坏了家庭和谐,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成为基层民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一、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指婚姻或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中采取肢体、言语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个体的身心健康,还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常常陷入无助和恐惧之中,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而对于社会来说,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加重了警力的负担,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1.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开展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观。
2.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家庭暴力的预警机制,提前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防止恶劣情况的进一步发展。
3. 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机制。
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援助和保护,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
三、家庭暴力的打击措施1.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和惩罚力度,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依据。
2. 建立高效的司法机制。
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同时加强对加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防止再次犯罪。
3. 完善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援助,包括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帮助他们重建新生活,远离家庭暴力的阴影。
四、加强基层民警队伍建设1. 提高基层民警的专业素养。
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增强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能力,提高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能力。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预防与打击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预防与打击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对受害者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作为基层民警,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在工作中应如何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展开讨论。
一、加强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预防是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而宣传教育则是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
基层民警可以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预防方法。
通过在社区、学校等地举办讲座、宣传展览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
二、建立家庭暴力案件数据库基层民警应建立家庭暴力案件数据库,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全面记录和归档。
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掌握家庭暴力问题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为预防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实质性的依据和证据。
通过建立数据库,可以更好地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为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提供依据。
三、加强家庭暴力监控和报警机制基层民警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监控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通过加强与社区、学校、妇女联合会等机构的合作,建立起家庭暴力多元化的监控机制,可以更早地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并进行干预。
同时,要加强对受害者的安全保护和救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四、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基层民警要坚决依法打击,不能姑息纵容。
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和侦办力度,确保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
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震慑力。
五、加强社会援助和支持体系建设基层民警应积极参与建设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援助和支持体系。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心理咨询中心等服务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庇护和全面的支持。
同时,要组织开展心理辅导和法律知识培训,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家暴调解工作感想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一名参与家暴调解工作的基层民警,我有幸见证了家庭暴力调解工作的全过程,深感责任重大,也收获颇丰。
在此,我想就家暴调解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感想和总结。
首先,家暴调解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心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加害者的施暴行为,还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这就要求我们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加害者拒不认错、受害者情绪激动等情况,这就需要我们耐心倾听、细心观察,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恢复家庭和谐。
其次,家暴调解工作需要法律与情感的有机结合。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加害者进行法律制裁,使其认识到家暴的严重后果;又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需求,给予关爱和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深刻反省,又要鼓励受害者勇敢面对,重建自信。
这种法律与情感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再次,家暴调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社区、妇联、心理咨询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共同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构建和谐家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下是我在家暴调解工作中的几点体会:1. 要有坚定的信念。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坚定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信念,坚决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2. 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我们要不断学习法律、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 要注重沟通技巧。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善于倾听、耐心解释,运用恰当的沟通技巧,化解矛盾,增进理解。
4. 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需求。
我们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创伤,给予关爱和支持,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建自信。
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技巧与原则
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技巧与原则家庭暴力案件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作为基层民警,我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面临着巨大的责任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与原则。
一、尊重受害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权益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我们必须始终尊重受害者的权益,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们应该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转移到安全环境中。
同时,我们要充分听取受害者的陈述,了解他们的感受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我们还应该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对他们的信息进行妥善保密,避免进一步伤害他们的尊严。
二、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我们需要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首先,我们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发过程和各方的诉求。
在讯问时,我们要注重提问方式,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证人的证言。
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收集和保护现场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伤痕等,以及相关的医学鉴定意见。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三、科学运用法律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我们要科学运用法律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采取限制出入、收容教育、保护令等措施,对施暴者进行约束和教育。
在现行法律中,“防范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我们要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预防与干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我们要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预防与干预。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家庭成员解决问题的方式,鼓励他们通过沟通和妥协解决矛盾。
此外,我们还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参与预防和干预工作。
基层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与策略
基层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与策略在基层警务工作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基层民警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家庭矛盾得到适当解决。
本文将探讨基层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与策略。
一、了解法律法规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熟悉法律法规有助于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受害人安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基层民警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如将其带离暴力环境、提供临时安置等。
同时,基层民警还需与受害人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倾听他们的需求和心声,为他们提供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
三、收集证据为了确凿立案和成功调查家庭暴力案件,基层民警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照片、受害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
同时,基层民警还应注重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开展调解与协调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基层民警可以采取调解与协调的方式,促使家庭成员和解。
通过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的原因和缘由,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基层民警还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当事人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帮助,以解决家庭矛盾。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基层民警要果断依法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暴力行为人进行合适的处罚,确保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基层民警还需积极协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与预防为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惕,基层民警应加强相关宣传与预防工作。
可以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社会普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危害性和处理方法。
此外,基层民警还可以与相关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反感和厌恶程度。
七、加强跨部门合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基层民警应积极开展跨部门合作。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防止与援助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防止与援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上的创伤,并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社区工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防止与援助措施,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社区工作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和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预防方法。
同时,社区工作人员应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源,如妇女保护法律法规、家庭暴力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这样可以增加居民的意识和知识,使他们更容易寻求帮助和支持。
其次,社区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
这个网络可以包括社区工作人员、警察、医生、心理咨询师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
他们可以共同合作,及时发现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还可以与家庭暴力援助机构合作,提供咨询、庇护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并脱离暴力环境。
同时,社区工作还应该加强对施暴者的干预和教育。
家庭暴力的根源往往是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和行为习惯。
因此,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组织心理咨询和康复课程,帮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改变施暴者的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外,社区工作还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支持和庇护。
受害者常常感到害怕、羞耻和无助,他们需要一个安全和支持的环境。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庇护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并脱离暴力环境。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还可以组织庇护所和安全屋等设施,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和保护。
最后,社区工作还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测和统计工作。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可以更好地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和趋势,为制定更有效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家访和调查,及时发现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总之,社区工作在家庭暴力的防止与援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
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家庭暴力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问题的现象,给受害者和整个社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社区工作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社区工作中,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干预和支持措施的核心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干预与支持措施的核心原则在社区工作中,干预家庭暴力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促使施暴者改变行为,并通过合作与协作,塑造一个无暴力的家庭环境。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原则:1. 保护受害者:家庭暴力干预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社区工作者应当确保受害者有安全的住所和所需的支持服务,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2. 制止施暴者:干预家庭暴力需要关注施暴者,并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
这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暴力行为纠正课程以及必要的法律程序来实现。
3. 全面评估: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计划。
这包括了解家庭中每个人的需求和资源,以便提供个性化的支持。
4. 资源整合:干预家庭暴力需要整合社区的各种资源,包括警察、医生、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形成一个有力的综合支持系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二、家庭暴力干预与支持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1. 提供安全庇护所:为了确保受害者的安全,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安全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住宿、食物、医疗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2. 心理支持服务: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经历了精神和心理的创伤,社区工作者可以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恢复自信、减轻压力和解决心理问题。
3. 法律援助: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许多受害者需要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社区工作者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受害者申请保护令、起诉施暴者以及解决其他法律问题。
4. 暴力行为纠正课程:为了帮助施暴者改变行为,社区工作者可以提供暴力行为纠正课程。
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自身权利的尊重,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多种救助的途径。
婚姻法修正案中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作出了明确限制,将受害人是否请求救助的权利自主化①。
但在该法的规定中,一方面没有明确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这种自主化权利的行使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其一,对于殴打他人(他人应理解为包括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未规定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受害人的申请,该条例中只是规定处罚虐待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需要受虐待人提出请求,②而执法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具有相当难度;其二,刑法中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犯罪但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而刑法对“告诉”的界定是被害人和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即为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自诉案件虽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不仅应当受理,而且在紧急情形下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③这种规定有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被(受)害人的救助请求权强化为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倾向,有悖于设定多种救济措施的立法初衷;其三,在家庭暴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根据刑法对告诉人的规定,居(村)委会、妇联等机构人员或邻居的“告诉”则不属于刑法对“告诉”主体的界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除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以外人员的告诉的情形,而公安机关若根据警察法第21条④规定则应当及时查处。
上述立法中的不规范之处,使得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往往处于尴尬境地。
(三)现有文化、执法背景下,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时审慎行事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的顽疾,老人、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甚至生存权利受到与他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威胁,这是人权保护和人类社会进步所不允许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正是这种保护和进步的体现。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礼法关系,人际关系遭到了重大的挑战,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基础被冲击的支离破碎。
与此同时,人民对国家安定,社会良好秩序的需求与渴望更加强烈。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然而在家庭中暴力犯罪屡屡发生,其中一些手段残忍,道德缺失令人不寒而栗。
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有上升趋势。
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已从“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转化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家庭暴力一方面对暴力受害人的人生、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危及了基层的安定团结。
针对上面产生的种种不和谐现象,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们精心准备了各项材料,对响水地区发生的暴力犯罪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一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其影响早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畴。
家庭暴力当事人之所以实施暴力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制度土壤。
(一)、封建落后的家庭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传统封建文化重男轻女,夫权至上,妇女婚前服从于父权,婚后要服从于夫权。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家长子女之间的地位极不平等,由此造成了妇女处于家庭附庸的地位。
即使遇到家庭暴力,本着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也不愿声张,只是默默忍受。
同时,家庭暴力施暴者在家庭乃至外界社会毫无约束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教训妻子儿女是例行家事,别人管不着。
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了许多家庭暴力的出现,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痛苦的损害,更有甚者,把女性当成自己的财产,稍不如意,就对其恶语相向,拳打脚踢。
把女性看成自己的出气筒,使家庭暴力成为套在女性肩头的一套枷锁,在家庭成员心上蒙上了一层阴影,带来了恶劣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犯罪发生率,其中尤其提高了妇女和青少年犯罪率。
(二)家庭成员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家庭是社会的底层单位,俗话说“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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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为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建立平等人权,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警察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仍不尽人意。
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入社区警务的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关键词]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群防群治社会系统工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应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构筑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目前,我国已形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如何提高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群众满意,笔者以为,社区民警将家庭暴力干预与日常的社区警务工作紧密结合是一种良好途径。
一、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一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公害,必须予以干预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据路透社2001年7月22日电,联合国于2001年7月21日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世界上25~50的女性曾受到男性同伴的人身伤害;1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
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妇和77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
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不仅为家庭带来恶果,而且也为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家庭暴力在使受害人的情感、肉体、心理遭受巨大折磨、人格受到羞辱和贬低的同时,还须承担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咨询费、审判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而由政府、相关组织或机构向受害人员提供的扶助、帮助费用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消极耗损,那些由自救无果的受害者所实施的以暴抗暴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导致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会,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学习质量下降外,有些人还较早地出现暴力倾向,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素质的降低是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隐患。
凡此种种表明,家庭暴力超越了家庭这一私领域的范畴,成为危害人类平等、安全生活乃至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害,它已为全世界普遍关注。
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数为妇女,因此,国际社会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已达成共识,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刚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其他组织采取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澳大利亚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13个国家都通过了单项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美国早在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英国亦于同年成立了跨机构家庭暴力工作组。
上述国家的立法或机构的成立,针对的目标是共同的即社会公害——家庭暴力,目的是一致的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人权,进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二公众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寄予很高期望家庭暴力虽然是一种发生在私领域内的行为,但从法理上看,处于私法调整之下的各家庭成员间并未因其所具有的特定血缘关系而使之独立人格地位丧失,每个家庭成员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该领域内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其他暴力行为一样,均具有违法性,故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通例,各国无一例外地把警察机构视为制止家庭暴力的有生力量;在我国甚至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2。
据城市社区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与研究项目2001年度的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需要求助外力时,58的人选择了派出所。
3中国健康网对2900名女性所作的一项电话调查显示,在过去5年里,受家庭暴力虐待中的39报告了警察4。
公众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寄予高期望值的原因主要为1警察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构区别于其他公权力机构最大特点在于服务的全天候性。
因而,寻求警察的帮助可以不受时间、时段的限制。
2警察工作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民众在求助于警察后可以免去或减轻其他求助方式所需付出的努力。
在我国危难时刻找民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向警察求助除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助外,还可以得到类似社会服务性质的帮助。
3公权力救助中请求警察救助的方式最直接、最经济。
实践中,无论请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还是请求警察对受害人与施暴人进行调解,与求助妇联、求助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相比,警察干预直接、快速,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具有国家强制力;与诉讼方式对比,具有便捷、节约成本的特点。
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目前,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通过自我与公力的方式获得救助,自我救助方式包括受暴力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行为以及受害后的请求离婚以及随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或与施暴人分而居之,无论自我救助的哪种方式,都需要受害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体能、物质基础;在受害当事人无法实现自我救助时,社会为其提供了法律救助和社会帮助等途径。
就法律救助途径而言,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请求。
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提出,并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职责,结合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主要体现为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使制止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行使调解权;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行使侦查权。
二、现阶段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利的原因分析一警察对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尚有待加深尽管警察已经看到家庭暴力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干预,但他们仍对家庭暴力的普遍性认识得还不够充分,且公安机关对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干预的程度、干预的最终目的等问题尚未做过长时期的、深入的及系统的研究,进而导致在警察使用公权力对于家庭内部暴力行为干涉是否有害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问题上仍有模糊认识。
少部分警察甚至存在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受害人特别是女性或老年受害人一定是因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如爱唠叨、妒忌猜疑心强以及没有照顾好家等才导致施暴人的暴力行为;民警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现代经济体制模式下的法治观念更加强调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国家应当保护个人的隐私;加之受家庭暴力乃家庭内部纠纷、是两口子自己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意识的支配,尽管现有法律已明确规定具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但他们在干预家庭暴力时,往往仅选择适用现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而不愿过多地依据授权性条款进行救助,从而导致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大打折扣。
二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警察执法具有相当的难度虽然婚姻家庭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公权力不会主动介入,但是,基于对受害人身权利的关注和对公民处分自身权利的尊重,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多种救助的途径。
婚姻法修正案中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作出了明确限制,将受害人是否请求救助的权利自主化①。
但在该法的规定中,一方面没有明确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这种自主化权利的行使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其一,对于殴打他人他人应理解为包括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未规定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受害人的申请,该条例中只是规定处罚虐待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需要受虐待人提出请求,②而执法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具有相当难度;其二,刑法中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犯罪但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而刑法对告诉的界定是被害人和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即为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自诉案件虽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不仅应当受理,而且在紧急情形下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③这种规定有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被受害人的救助请求权强化为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倾向,有悖于设定多种救济措施的立法初衷;其三,在家庭暴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根据刑法对告诉人的规定,居村委会、妇联等机构人员或邻居的告诉则不属于刑法对告诉主体的界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除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以外人员的告诉的情形,而公安机关若根据警察法第21条④规定则应当及时查处。
上述立法中的不规范之处,使得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往往处于尴尬境地。
三现有文化、执法背景下,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时审慎行事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的顽疾,老人、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甚至生存权利受到与他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威胁,这是人权保护和人类社会进步所不允许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正是这种保护和进步的体现。
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侵害的特殊性,如暴力发生的隐蔽性、连续性,反复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因亲情而产生的宽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受害人寻求救助的真实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不是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而是尽快地摆脱伤害,进而实现解决矛盾、达成和解的意图。
法律设置救助措施这种非诉讼性和人性化方式,使受害人意志充分体现。
婚姻法修正案在规定救助措施时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采用了非诉讼性的救助方式,以避免司法机关随时主动介入家庭矛盾,突出强调只有在受害人要求时才能及时介入,从而以更有效地平息和处理问题⑤。
因此,家庭暴力中当事人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救助时方式的多样性,使得公安机关即便是应受害人的请求对家庭暴力采取公力救助时也采取审慎态度,社会公众头脑中存在的家丑不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扫门前雪等观念也使得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取证难。
据中华女子学院执行的城市社区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与研究项目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有908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中的私事,社区的工作人员中占8338认为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但这些人在选择反对、干预家庭暴力行为时,超过575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家庭暴力的处置主要应由家庭、亲朋好友负责,她们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愿将家庭暴力问题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