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01刑法各论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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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性质是 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进行排列的。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 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 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 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 罪状和空白罪状。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罪名还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概括罪名。 (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 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出并宣 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首先,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其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再次,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首先,概括刑法分论的作用。 其次,指导刑法分论的作用。 再次,制约刑法分论的作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 进行排列 首先,类罪的排列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 行的。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 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 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 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八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 法 分 则 体 系 , 是 指 立 法 者 将 各 类 犯 罪 及 其 所 包 括的
具体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作出 的分
一、犯罪的分类排 类 排列1序9 9,7 由年此3 形月成修的订体的系中称华之人为民刑共法和分国则刑体法系典。, 将 各种各
样的犯罪行为分为十大类犯罪,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 干个
也主要是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到轻的 顺
序进行排列,不过,考虑到有些罪比较近似和前后体
系的协调,有些地方危害程度差别较大的罪规定在一
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在 刑 法 分 则 中 , 凡 是 规 定 有 具 体 犯 罪 的 刑 法 的 条 文 ,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
一、罪 状 罪 状 ,是对某种犯罪行为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法 律条文表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 为以下四种:
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规定单一、 固定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 体的刑种和幅度,只规定对某种犯罪要处以刑罚, 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中明确规定一 定的刑种和幅度。
我 国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较 为 普 遍 地 采 用 相 对 确 定 的 法 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 5 种:
罪分为十大类。
(二)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各类犯罪排列的 主要依据 我国刑法典中的分则体系,主要 根据犯罪社会危 害
程度的大小,基本上采取由重及轻的排列顺序。 (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具体犯罪
排列的主要依据
在 各 类 犯 罪 中 , 对 每 一 类 犯 罪 中 的 各 种 具 体 犯 罪 ,
( 1 )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 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各论教案

刑法各论教案

刑法各论教案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为“……,处……”前半部分是罪状,其中暗含了罪名,后半部分是法定刑。

(一)罪状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罪状可分为两大类:(1)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成立条件)的描述。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根据描述方式,基本罪状可分为四种形式:(1)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罪状:“故意杀人的,处……”(2)叙明罪状: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如第305条伪证罪的罪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引证罪状:引述刑法其它条文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第124 条第1 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该款便是引用第1 款的罪状,来表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4)空白罪状,也叫参见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如第345 条第2 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槛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二)罪名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可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我国刑法,类罪名是以犯罪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10个。

类罪名是刑法分则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理解类罪名,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个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

第16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16章 刑法各论概述
1.概括刑法各论。
2.指导刑法各论。 3.制约、补充刑法各论。


(二)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践行刑法总论。 2.完善刑法总论。
§2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列顺序。 (一)以同类客体作为犯罪分类的依据
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
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
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

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与刑法总则和分则相适 应,刑法学的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 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
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
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1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2 刑法分则的体系 §3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1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关系: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
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 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 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 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益 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等共21个罪名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 污
贪污罪
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
贿
受贿罪
贪污罪的处罚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害 社 会
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等35个罪名)

妨害司法罪(包含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7个罪名)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包含骗取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

证件罪等8个罪名)
序 罪 的 种
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文物管理罪(包含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等10个罪名)

工具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损坏 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的犯罪(丢失枪 支不报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等)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等)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 织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概述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内容提要:1、分则的体系2、条文结构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分则的体系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

1、分则体系的分类方法三分法: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二分法:公法益、私法益德、日、我国:国家、社会、个人法国:个人、国家、社会俄罗斯:个人、社会、国家2、我国分则体系及其特点依次规定了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1、罪状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第124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刑法规范。

2、罪名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此而形成的罪名。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3.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4.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5.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6.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7.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8.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外);(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内)。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各论)概述第一节分论的研究对象和总、分论关系一、研究对象(见下表)除研究对象外,还要注意以下背景知识:1、1997年刑法修正前刑法表现形式混乱状态及修正后如何在形式上纠正这种混乱状态?2、刑法的统一性要求甚于其他法律,主要体现在制定与修改刑法法律规范的机构比较统一。

但各省有关部门公开或内部出台的一些规定对刑法统一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3、三道防线的理解。

4、刑法(尤其是分则)的立、改、废。

5、刑法、刑事法律、刑法条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学、总则与总论、分则与分论等概念二、刑法总、分论关系总论没有学好,分论难以深入;分论没学透,难以理解总论的实质。

总论没有学好,可以通过学好分论加深对总论的理解。

刑法总论从宏观上研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体形态、罪数形态、过程形态)比如盗窃罪,盗窃罪与将人灌醉后偷人东西的抢劫罪的区别。

而分则主要是从微观来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伪造多少人民币才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者相互的关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例2、利用抢票软件帮他人买票是否构成犯罪?例3、举某地四人商量抢劫案例4、以李双江之子轮奸案说明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例5、抢夺手表后逃离50米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例6、将蜂蜜误以为是农药放入杯中以加害于某人,有无构成犯罪?例7、危险驾驶罪入罪、吸毒不为罪说明总论对分论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体现分论对总论的发展。

三、学习刑法分论的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也就是犯罪分类,分为十大类。

二、刑法分则的依据例如:伪证罪应入哪一类罪名中?洗钱罪应归哪一类罪名中?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引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修正案八)1、“条之一”如何理解,为何不当成第133条第二款,而将其作为第133条之一?2、本条文结构分析?3、为何要确定本条的罪名?如何确定本条的罪名即依据何在?4、本条文的罪状是什么?其与犯罪构成是何关系?本条文是什么种类的罪状?一、罪状试分析以下条文的罪状及说明其罪状的种类:第三百八十四条(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进行非法活动的,(4)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5)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6)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则是对各类、各种不同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所阐述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刑法各论具体犯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定、处罚犯罪的一般原则。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

(3)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周道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侯国云
罪名确定实例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
罪名确定实例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
• 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 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 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
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 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
• 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 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 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 在。
• ⑵ 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 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 ⑶ 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 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 为丰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 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
• 最后,通过对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 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 法的改革与健全。
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
• 除了注意以刑法总则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注意: • 其一,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 • 其二,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 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

刑法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罪犯的再教育和自愿立法等。

二、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与刑事责任、犯罪与处罚、犯罪与刑事处分。

刑法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刑事民事调解的当事人等。

三、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包括侵犯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侵犯他人名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等。

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诈骗罪等。

四、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五、刑罚与刑事处分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所应得的刑罚和刑事处分的种类和量刑规则。

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分的种类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六、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刑法规定了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

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目的等,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等。

七、刑法的执行刑法的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刑事处分的执行等。

刑法的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

刑法的执行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改造罪犯、依法行使刑权等。

八、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条件等。

刑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事实的成立、刑事责任人的明确等。

以上就是刑法各论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和解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法是一门复杂而又深刻的学科,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和实践。

希望读者能够加强对刑法各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做一个守法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各论讲义

刑法各论讲义

三、故意伤害罪
(一)法益:
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心理状态的健康? 人的生理机能与身体的完整性的关系?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 化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五)主体
(六)故意内容: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3 .甲乙拘禁了A,让A给妻子B打电话以钱赎 人,但A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 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A后,向A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 便杀害了A。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 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
(六)处罚
1.法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 择的方案?
2.司法机关故意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六)处罚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死亡 问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是并 罚还是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二者兼有?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 (二)行为: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亵与侮辱的同一 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 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法条竞合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也称罪刑各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因此,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体分为三类: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 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法条竞合
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在特殊情况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论处。“特殊情况” 指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149条第二款。
2、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 此也没有做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 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例如:盗 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既符合124条, 又符合264条但前者最高刑为15年,后者最高刑为无期。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2、个别化功能
罪名一方面将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概括成一个犯罪, 同时它又使各个罪名产生独特的含义,使罪与罪之间具有 严格的区别,这就是其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 罪名的评价功能,是表明国家对某种危害行为的否 定评价以及对触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谴责。 4、威慑功能 罪名的评价功能,引申出其威慑功能。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5. 分则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刑罚幅度。例如:刑法第371 条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例如:刑法第 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教材2-3页,一般了解)划两者总的关系(教材2页)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教材3页,一般了解)划要点(共3点)(教材3页)。

三、刑法分则的体系(教材4-6页,一般了解)(一)犯罪的分类排列(教材4页)按教材简要说明。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教材4-5页)只讲划线部分和旁注。

四、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1.罪状的概念(重点名词,01年1月考名词,教材6页)2.罪状的种类(1)简单罪状(重点名词,教材6页)(2)叙明罪状(重点名词,98年考名词解释。

教材6页)(3)引证罪状(重点名词,教材6页)(4)空白罪状(重点名词,教材7页)(5)混合罪状(名词,教材7页,一般了解)(二)罪名1.罪名的概念和分类(1)罪名的概念(名词,教材7页,一般了解)(2)罪名的种类①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教材7页,一般了解)②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教材8页,一般了解)2.请学生阅读教材8页的“(二)确定罪名的原则”和“(三)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重点名词,01年3月考名词,教材8页)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常识,难点。

一般了解)理论见教材8页倒数第二自然段。

举例如下: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该条款中“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法定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某甲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就是宣告刑。

3.法定刑的种类(教材8-9页,一般了解)(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教材9页,一般了解)先划概念。

《刑法学下册》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学下册》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1 关于罪名的确定,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内
容。
其一,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 罪名还是数个罪名?
其二,对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是否应该确定 独立的罪名?
其三,如何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2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 名。其中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标题明示和 定义明示。
罪构成的描述。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 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 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 表明的就是罪状。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 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 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 适用。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 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 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 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 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 的危害程度。



破 坏
犯 罪
刑 法
法 的 具 体 运
其 他 规 定
害 国 家 安 全
害 公 共 安 全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பைடு நூலகம்
序 罪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害 社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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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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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3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组成和结构 , 即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排列组合方式 , 具体是指 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 , 并按照一 定的 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 , 不采用西方国家 那种把侵害公益犯罪与侵害私益犯罪截然对立排列 的方法 。
12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13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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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与刑法典的关系
• 《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 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单行刑法与刑法典的关系:
• 1、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分则基本上处于平行并列地位,均应当 以刑法典总则为指导和补充; • 2、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行为同时触犯单行 刑法和刑法典分则时,或者单行刑法具有总则性的规定时,应 当适用单行刑法。
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
加重罪状的规定方式
• • • • 主要有以下三种: 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第119条。 2、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第257条第2款。 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 状与法定刑。第254条。
加重罪状的内容有哪些?
• 加重罪状的内容,即加重法定刑的条件,主要有:特 殊主体、特殊对象、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等等。
二、刑法各论的体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一)抽象的研究对象
• • • • 1、刑法典分则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规范 4、刑事司法解释
主要的单行刑法
• 主要的单行刑法:
•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2、《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注:很多学者认为第2项和第3项不是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法益为标准,将刑法分则分 为若干章。 • 2、原则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按由重到轻的 顺序排列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 • 3、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危害程 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 4、如果犯罪同时侵害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则基本上 依据犯罪的主要法益进行分类。
研究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解释,有无必要性?
• 1、各个刑罚法规通常并未明示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第二要件 和第三要件的违法性和责任。因此,一般要针对具体的行为及 行为人,根据总论的原则,对其进行研讨。 • 2、当刑罚法规例外的规定它们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或者给犯 罪的程度奠定基础时,也应该把它们作为各论的课题。
• 叙明罪状,是指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具体 详细地描述。 • 例如,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特点:大多数叙明罪状只是着重对犯罪的客观特征进行描述。 • 原因: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 难以从总则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减轻罪状
• 1、减轻罪状,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 同一条款内,没有设专条或者专款规定减轻罪状。 • 2、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例如,刑法 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有必要研究法定刑的适用标准吗?
• 1、作为法效果的刑罚,其程度历来应该与成为其前提的犯罪的 程度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划定适应犯罪内容的 法定刑适用标准,也应该是刑法各论的课题之一。 • 2、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犯);“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结果犯与结 果加重犯)等规定,需要加以确定。
空白罪状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紧密相关
•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 规为前提。 • 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调整,因 此需要紧密地结合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法规来进行定罪活动。 • • • • 问题: 1、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分标准。 2、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3、如何理解投机倒把罪的废止和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非法经营罪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 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本节内容纲要
• 一、概述 • 二、罪状
• (一)罪状的标志 • (二)罪状的分类
• 三、罪名 • 四、法定刑
• (一)法定刑的种类 • (二)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关系
一、概述
• 刑法分则条文,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分则性条文的表述方式,均为“------的,处------。” (1)“------的,”所表述的内容,是罪状; • (2)“处------。”所表述的内容,是法定刑。
分则条文的立法与司法适用
• 1、分则性条文对于罪状与法定刑的规定,并不完整。(1)罪 状,主要规定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2)法定刑, 主要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种类与部分幅度。 • 2、为什么立法者没有将罪刑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定下来? • 3、在现有的立法规定范围内,如何理解和适用分则条文?
5、混合罪状
• 混合罪状,即在刑法规范中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罪状的机制, 来描述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 例如,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 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的----。” • 本条的前半段指出行为违反的法规,含有空白罪状的结构成分; 后半段详尽的描述了实施捕捞的地点、时间、方法、工具、对 象及其危害程度,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
刑法各论概述
作 者:温登平 制作时间:2007年1月1日 修改时间:2011年2月20日
本章内容纲要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本节内容纲要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一)抽象的研究对象 (二)具体的研究对象
对犯罪进行分类,应当坚持什么标准?
• 1、在大陆法系,以法益为标准,采取三分法(个人 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 • 2、在中国大陆,通常以同类法益(同类客体,“社 会关系说” )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类。我国能否 适用“法益三分法” 对犯罪进行分类? • 3、前面提到,“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 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又该如何理解呢?
Hale Waihona Puke 二、刑法各论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 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 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刑法分则的体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以及排列次序问 题。
进行犯罪分类的价值(意义)
• 1、立法方面,(1)犯罪分类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2) 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 向。 • 2、司法方面,犯罪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 3、理论研究方面,(1)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 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危害程度,正确的解决各类犯罪 的定罪量刑问题;(2)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 研究,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问题
• 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 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刑法第252条规定:“毁弃、隐匿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 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上述法条是否属于加重罪状?
二、罪状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规范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刑法 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 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
(一)罪状的标志
• 刑法分则各本条中的“------的,”是罪状的标志。 • “------的,”表明该条文对于一种罪状的表述已经结 束;如果“------的,”后面还有其他表述,则是另外 一种罪状。 • 例如,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 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属刑法
• 1、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行政等非刑事 法律时,附带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社会关 系加以特别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 2、附属刑法的表现方式:原则性条款、依照性条款、比照性 条款以及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等的条款。 3、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当它修改、补充了刑法典分则时, 同样适用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 • 我国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规范。
罪状的种类
• 1、基本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 2、加重罪状,是对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 3、减轻罪状,是对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二)罪状的分类——基本罪状
• 基本罪状分为五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说 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和混合 罪状。
1、简单罪状
• 简单罪状,是指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 • 例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第233条“过失致人死 亡的”。
• 原因:这些犯罪的特征是众所周知的,无需具体描述。 • 特点: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 弱点:其反映的刑法规范过于概括和抽象,并不完全符合罪刑 法定原则的要求。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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