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温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与资金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保障,规范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存量房合同备案

存量房合同备案

存量房合同备案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 [2015]45号) 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二、实施对象
存量房交易双方。

三、申请办理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经已备案的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3.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查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留存。

四、申报材料
1.不动产(房地产)权属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经备案的中介公司提出
交易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
2.审核:核对交易产权信息;
3.办结:出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5558905。

存量房转让备案

存量房转让备案

存量房转让备案1.事项名称:存量房转让备案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3.设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附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四章4.受理机构: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5.审批机构: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6.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房、集资房转让申请时,应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核7.申请材料:(1)房屋转让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生成,现场签名)(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权处分不动产的婚姻关系证明(核对原件,扫描存档)(3)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扫描存档)(4)房屋买卖合同或与房屋转让有关的协议(如赠与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互换协议、作价入股协议)原件1份(核对原件,扫描存档)(5)自行成交的,需提交《自行成交声明》(系统自动生成;中介促进交易的,无需提供)(6)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核对原件,扫描存档)8.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0.5个工作日)9.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10.办理形式:现场办理11.审查标准: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涵盖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

决定: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复核初审意见。

12.年检要求:无需年检13.结果名称:存量房转让信息表(无需领取)14.收费标准:不收费15.收费依据:无16.网上支付:无17.物流快递:办理结果无需领取18.通办范围: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屋交易中心19.预约办理:周六、周日可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20.投诉电话:2213221321.咨询电话:2217886122.办公时间和地址: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屋交易中心窗口23.乘车路线:可乘坐2、4、6、11、14、20、22、29、30、37、42、44、K308、K902路公交车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站或乘坐K508、K7路到丰泽区政府站24.注意事项: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管理等一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规划协调委员会领导、协调、监督全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的立项、衔接、协调、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市规划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

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

第九条编制总体规划之前,应组织进行下列前期工作:(一)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二)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三)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及主要对策;(四)分析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五)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温政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0〕62号)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采取多项措施,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国家有关部委最近又出台了有关政策措施,要求切实巩固调控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指导督查,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高与上涨过快的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市区低保家庭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比例达到 50%以上;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摸文定位工作。

到2012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扩大到80%;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抓紧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扎实组织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

今后5年温州市区新增保障性住房28000套。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工作和用地计划管理。

采取非常措施,加大住宅用地投放力度,确保完成市区2010年度住房供地100公顷的计划目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温政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工业园区、城乡统筹“双百”工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性住房、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由若干个专项引导基金组成。

每个专项引导基金发起设立若干个专项子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城乡统筹“双百”工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性住房、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的发展,通过环境改善来为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温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温州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程序

温州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程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备案已成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温州购房合同备案的具体程序,供广大购房者参考。

一、准备材料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前,购房者需准备以下材料:1.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5. 购房者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的凭证;6.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选择备案地点温州购房合同备案地点分为以下几种: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购房者可前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由企业协助办理备案手续;2. 房地产交易市场:购房者可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自行办理备案手续;3. 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者可前往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备案手续1. 购房者携带以上准备的材料,前往备案地点;2. 办理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收取相关费用;3. 办理人员录入备案信息,打印备案证明;4. 购房者领取备案证明。

四、备案证明用途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具有以下用途:1. 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备案,具有法律效力;2. 作为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依据;3. 作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物业管理等手续的依据。

五、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备案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2. 购房者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3.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

总之,温州购房合同备案程序相对简单,购房者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办理即可。

在办理过程中,请注意注意事项,确保备案手续顺利完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温政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在总结我市规范与创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审慎稳健地拓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规则和程序,健全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强化行政监管履职能力建设的同时,健全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规范运作、优化流程、强化监督,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与创新再上新台阶。

二、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就是按照市场化配置要求和“应进尽进”的原则,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逐项罗列目录清单并由政府公布。

(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由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原则上每两年编制(修订)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5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5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有关办证流程,简化办证手续,提升办证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合部门资源,优化内部操作流程,将商品房登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统一收费、统一发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证时限(即商品房的办证时限为即办、二手房的办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真正体现“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二、实施范围、时间和要求(一)实施范围。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个人住宅商品房登记(简称商品房登记,下同)、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且三证齐全(卖出方房产证、契证、土地证三证齐全且权利人姓名一致)的个人住宅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简称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下同)。

(二)实施时间。

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自2014年5月19日起实行“多证联办”;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和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登记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多证联办”。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等划拨土地的产权登记及其他产权登记,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4年6月18日起实行房地产“多证联办”。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温政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网上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审批系统,是指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

主要包括:中心管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分中心办件管理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

网上审批系统分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

第四条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应依托统一的市电子政务网,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实施阶段,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需求调研,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和表式。

已建有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要向网上审批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网上审批系统。

第七条市级网上审批系统是市政府网上审批工作平台,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做好网上审批流程设置、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存量房网上备案解决方案

存量房网上备案解决方案

存量房网上备案解决方案
存量房网上备案解决方案
系统简介
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存量房网上签约平台,同时为房管局建立更全面、更高效、更全面的房地产市场监管窗口。

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实现网上挂牌委托服务,以及存量房签约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

业务办理以楼盘表为载体,实时读取登记状态、房屋权利信息,以保证房屋签约、备案的合法性。

主要特点
●工作流——灵活的搭建式平台
●功能可配置化——系统使用方便
●系统功能高度集成——模块重用性高
●楼盘表可视化精准定位
●登记簿管理
●数据资源的共享和管理的网络化、规范化
●房产WEBGIS—-多样化查询、统计分析
●灵活的规则设置
主要功能
图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流程图
合同备案:
实现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变更(更正)、注销等功能,合同纸质版与电子版同步签约审核,保障房屋买卖合法性。

合同变更/更正:
当合同内容发生更改或填写错误需在网上走正规变更(更正)流程,保证签约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合同注销:
由于某些原因,购房人需要和经纪机构或出售人终止合同,可实现网上进行合同注销。

查询统计:
可查询房屋销售情况,网上挂牌信息、合同备案信息等,并满足业务所需统计功能。

典型案例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关于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建设的建议

关于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建设的建议

关于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建设的建议在网络化时代,电子政务已经在社会很多领域中普及,目前房地产市场也逐渐实现了电子政务.这对房地产行业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本不对称的信息发布与采集模式,导致存量房市场交易信息流通与管理出现缺位.从而制约房地产管理工作,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问题由此更加凸显,比如信息重复发布、交易价格模糊等等,为此,制定和完善存量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进一步满足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需求,落实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标签:存量房;备案系统;建设为更好的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市正式开始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存量房网上合同备案工作的实施,规范了存量房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保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为老百姓提供便利。

本文探讨了建立存量房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分析了存量房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重点,提出了存量房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应采用的在线方式,指出系统应预留资金监管接口,阐述了存量房网上系统运行后的优点,以促进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的应用。

一、存量房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重点(一)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加大关于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的关注力度,可以有效解决存量房网上备案问题。

该系统以解决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等纠纷问题为主。

在网上进行合同信息核对和备案,通过经纪机构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定性,此时需要房屋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同时参与,才能完成合同的拟定;对于租赁系统,合同的拟定需要在租赁时进行备案,并按章程打印。

备案的内容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注销为主。

在该系统中,能够避免同一房屋被多次买卖(签),如某一房屋已被签订买卖合同,则不允许再被签订租赁合同,而在租赁的过程中则允许签订买卖合同。

为了避免合同双方出现单方面的合同内容修改问题,需要在合同签订以后,各自设置独立保护密码,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需要由双方同时出面才能完成。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受委托开展对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受委托负责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监察工作。

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销售现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

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已竣工验收的现房销售项目,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自初始登记之日起,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公开销售。

购房人凭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网上销售实行专人持证上岗和帐号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资质或进行网上销售前,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申请开设公司销售帐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开设网上销售帐号应提供下列材料:1.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发放销售帐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最小单位为幢(特殊情况除外)。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温政办〔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221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7日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市住建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城乡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前期研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根据《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新一轮总体规划确定的温州市大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

第三条温州市城建项目储备库是温州市项目储备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建项目储备库按照“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择优推荐进入温州市城建项目储备库,以城建储备库项目为基础,结合年度发展目标、建设条件等情况,编制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城建项目统筹协调、任务下达、组织评审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建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各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国资营运集团等单位负责做好属地范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具体落实前期研究项目的组织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确定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
有权证书的房屋。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
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等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自1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经纪
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准予经纪机构备案的,应向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明。

申请经纪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负责人和规定数量的执业经纪人员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纪公司需5名以上,个体中介机构需2名以上);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取得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经过房地产经纪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书的人员。

第五条经纪机构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的操作资格。

经纪机构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经纪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册;
(五)其它必要资料。

2
实施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账号。

第七条经纪机构受理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当查验出售房源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对权属不清、授权不明的房屋,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指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并在存量房网上
交易管理系统发布委托出售房源信息。

第九条发布委托出售的房源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出售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的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其他应当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者解
除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更新经纪委托合同信息。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经纪机
构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由第一家受委托经纪机构发布,其他经纪机构仅在房源信息中显示联系信息,不能修改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上操作服务,在交易双方当事人输入各自签约密码3
予以确认后提交并打印该《房屋买卖合同》,由交易双方和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未通过经纪机构而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自行成交申请书》后,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实施机构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房屋转移或预告登记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买卖合同条款(交易双方主体不能变更)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经纪机构,输入各自签约密码,再由原经纪机构进行变更并重新打印《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并由
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保护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实施机构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在合同签订7日保护期后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到原经纪机构,确认各自签约密码后,由经纪机构提供合同撤销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规定的材料向实施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第十六条存量房交易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存量房网
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如实提供和填写房源信息、合同内容和传送信息,并对所提供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4
责。

不得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存量房交易
资金托管机构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取得《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并根据该约定通过托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
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交易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存量房网上交易工作的监
督和管理。

对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不按本办法交易存量房的,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对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机构可采取限停网上用户认证权限、媒体曝光等措施,作为不良信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示范文本
2、《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示范文本5
附件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申报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浙江省建设厅制
1
2
3
附件二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注意事项:1、提交文件为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

2、若委托办理的,需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文件必须是真实的,否则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