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重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在申领重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外,还需附专家组组长对设计单位整改情况审核签字后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件:1.专家论证重要工程名录
2.《太原市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申请表》
3.《太原市重要工程专家论证会议意见书》
附件1
专家论证重要工程名录
1.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单体建筑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论证范围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重要工程名录附后(附件1)。
11.勘察设计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注:《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5.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汇编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勘察设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严谨性、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每位参与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都清楚了解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执行。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合法合规。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当进行规划和评估,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制定勘察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第十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审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变更时,应当及时调整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工作成果,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团队管理,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及成果,为工作总结和评估提供依据。
第四章勘察设计工作流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工作流程包括勘察准备、设计编制、审查整改、设计复核、方案确认等环节。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技术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
(二)合理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勘察设计效率,降低勘察设计成本。
(三)经济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注重经济效益,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四)安全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安全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可持续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职责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职责,确保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流程、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
(二)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
(四)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
(五)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技术监督,确保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六条勘察设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
(二)掌握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评审,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自检,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内容第七条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勘察设计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等。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晋建质函〔2019〕88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9〕8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发[2019]155号)精神,我厅对原“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现将平台运行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平台登录及使用1.平台登录地址:/sgt/;用户名与原“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一致,初始登陆密码为:12345678。
2.办理数字证书和印章的用户(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可直接插入数字证书登录。
3.不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页“单位注册入口”注册本单位用户,经注册审核后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个人账户由单位账号在“用户管理”-“企业人员管理”中添加。
4.平台用户手册可通过登录系统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用户手册”进行下载。
二、平台运行要求1.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1个月内,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及时上传至平台。
需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查合格后上传。
2.相关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办理相关电子印章。
包括单位公章、注册师执业印章。
办理电子签章可登陆平台页面左上角的“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办理”,向山西省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山西省勘察设计专
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6.10
•【字号】晋建质函〔2019〕680号
•【施行日期】2019.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的
通知
晋建质函〔2019〕68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根据省厅《关于推荐全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9]6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要求认真开展本地、本单位专家人选推荐工作。
经研究,决定建立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现将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补充。
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等,所需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选取。
附件: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单(155人).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0日。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项目质量,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管理活动。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勘察设计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项目需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专业岗位。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确定项目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员工代表大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员工招聘和选拔,并确保选拔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发展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晋建质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压实勘察设计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2022年1月7日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按规定已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一)论证范围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埋深10米及以上的车库;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8.建设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勘察项目;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10.单跨40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汇编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勘察设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公司勘察设计工作应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依靠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五条公司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注重创新和合作,加强与业界、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勘察设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勘察设计部门应当制定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勘察设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勘察设计部门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并不断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勘察设计工作督导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科学规划,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做好资料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确保勘察设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批准程序,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注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勘察设计成果审核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成果审核,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成果审核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成果审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条对审核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解决,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入库条件
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入库条件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入库这事儿,就像是一场超级英雄选拔大会一样。
首先呢,你得有像福尔摩斯一样敏锐的观察力。
在勘察这个领域,那就是要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
比如说,别人看一块地就是平平无奇的土,你得能像透视眼一样,看到地底下的岩石结构、地下水的走向,就好像你的眼睛是X光机似的,这可不是吹的。
要是没有这本事,怎么能成为专家库的一员呢?学历这一块,虽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就像是你进入这个神秘俱乐部的入门钥匙。
至少得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吧,这就好比你要参加武林大会,总得先在名门正派学过几年功夫才行。
如果没有这个学历基础,就像你要去西天取经却没有地图一样,容易迷失方向。
工作经验更是重中之重啦。
那得像酿酒一样,年份越久越香醇。
没有个十年八年的行业沉淀,都不好意思说自己要进专家库。
这经验就像老中医的方子,每一个都是经过无数次实践才得来的。
要是工作经验不足,就像刚学会走路就想跑马拉松,那肯定是要摔跟头的。
成果呢?这就像是你的战斗勋章。
得有一堆成功的勘察设计项目,那些项目就像你种下的一棵棵大树,遍布在城市或者野外。
如果没有这些成果,就像厨师没有拿手菜,怎么能让人信服呢?发表论文或者著作也不能少。
这就如同武林高手留下的武功秘籍一样。
你得把自己的经验、见解写出来,让大家都能学习到。
要是没有这些,就像大侠做了绝世武功却不传给后人,那多可惜。
而且,你得像个社交小达人一样。
在行业内要有良好的口碑和人际关系。
这就像在江湖上得有一帮兄弟为你撑腰。
如果大家提起你都直摇头,那肯定是进不了专家库的。
再说说技术能力,得像变形金刚一样,各种先进的勘察设计技术都要掌握。
从传统的到现代高科技的,一个都不能落下。
如果技术能力不过关,就像古代人拿着木棒去跟拿枪炮的敌人打仗,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还有创新能力,这可是像魔法棒一样的存在。
能想出别人想不到的点子,在勘察设计中玩出新花样。
要是没有创新能力,就像天天吃一样的菜,多无聊啊。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39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3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专家库管理制度
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的工作范围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不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
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熟悉本专业业务,拥护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建筑施工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专业技能突出,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修正)【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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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工程技术评审、质量检查、技术咨询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入选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立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技术进步政策制定、科研课题评审、工程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会诊等工作中,切实发挥其辅助决策、技术咨询作用。
第四条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更新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定期(每隔3年一次)发布专家名单。
太原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条件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 熟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 具有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至少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
(四) 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设计过5项以上大项建设工程;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分析鉴定、质量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年龄原则上在35~65周岁之间(市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除外);
(六) 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省住建厅、市住建委组织的各种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的工作;
(七)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专家申报和确定程序:
(一) 本人申请:符合第五条条件的,由本人填写《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 单位推荐:各单位结合实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各专业推荐人员【分建筑规划、结构、岩土、道桥隧(含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含智能化)、暖通空调、动力燃气、给排水、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经济等专业】,集中向我委申报。
(三) 集中审核:根据各单位推荐材料和人员实际情况,我委统一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人员逐一进行筛选、审核。
(四) 网上公示:对于审核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将在“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或“太原市勘察设计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 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审定后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专家颁发《太原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市住建委应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年龄、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进行保密。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八条市住建委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
如各县(市)、区住建局需要抽取市级专家,可向我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对专家抽取或选用结果、到位情况及专家意见等信息,认真记录存档,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经抽取或选用的专家,应公平、公正地参与省建设厅或市住建委组织的各种评审、咨询、论证、检查、培训等工作;
(二) 积极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重大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图集编制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招投标评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方案论证等工作;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检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咨询、分析与鉴定工作。
(三)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 自觉接受市住建委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收集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一)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 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自身条件不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
(四) 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