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6
宁波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9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0-03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7日在宁波南苑环球酒店召开。
公司现有监事7名,实到6名,监事郑孟状委托监事罗国芳表决。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包科学列席会议。
会议由张辉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上半年财务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
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将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内幕消息知情人定义、知情人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首先,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定义是这一制度的基础。
内幕消息知情人是指在其工作、职务或职责所属范围内,因其职务或职责获得了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是具体而明确的,有可能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内幕消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内部人员、会计师等具有内部信息的人。
其次,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机制是保持市场公平和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责任制度,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其行为,包括禁止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等。
同时,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控机制,通过监控内部通信、交易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管理措施是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需要完善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规。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增强其对市场公平的认知。
同时,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惩罚和舆论监督,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管理措施和法律惩罚,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内部人员或者知晓内幕信息的员工或者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人员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内幕交易、滥用内幕信息以及确保公司内部人员在接触、知悉和传递内幕信息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明确谁被视为内幕知情人,内容要涵盖公司内部员工、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关联方等。
2. 内幕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内幕知情人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行为准则,包括不得操纵市场、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3.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制定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包括内部通信的加密和安全控制,对内幕信息的传递方式限制等。
4. 内幕交易禁止制度:明确内幕知情人不得利用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证券等交易活动,同时规定员工接触内幕信息后的交易禁令和限制期限。
5. 内幕知情人的培训和教育:针对公司内部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6. 内幕知情人的违规处理:规定违反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内部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等。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内部信息的安全和公平市场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应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的是针对公司内部员工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对其获取并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机密信息,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利益冲突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促进公司公正透明经营。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未知事实或具体事项,如果披露后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价格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显著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业绩、重大合同、重大事件等,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公开后才能被投资者知晓。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高管、内部员工、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外部合作方等。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应规定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制度还应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范围和知情时间的管理。
知情范围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划分,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知晓相关信息。
在知情时间的管理上,制度应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晓内幕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严格遵守信息封锁期,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此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和违规处罚制度。
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针对违规行为,制度也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入市场等,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惩戒不法行为。
最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培训和监督机制。
公司应定期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经营培训,提醒他们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内幕信息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违规处罚,可以有效预防内幕交易、违规泄露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司公平透明经营和市场稳定发展。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
1.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并规范其对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特定人员,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并由此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3.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监督其行为,并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认定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书。
6.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以诚实守信、谨慎履职的原则收集、使用和披露内幕信息,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给他人以获利。
7.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的变动情况,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合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督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改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司内部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公司应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如何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内幕信息指的是未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那么,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部工作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具备了获取和了解内幕信息的能力和机会。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审计师、证券投资顾问、研究员、公司律师等。
二、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内幕信息的性质是指该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非公众所知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尚未向市场公布;重要性是指该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非公众所知性是指信息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才能获得。
内幕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其公开前,只有少数人掌握信息,而这些掌握信息的人可能会通过利用其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公司应定期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内幕信息的认知和管理意识。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信息和职责范围。
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承诺不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3.双重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报告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并在提交前经过严格审查。
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要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同时根据情况向相关内部部门汇报。
4.内幕信息防控措施:公司应采取技术手段,通过加密、权限设置等方式限制内幕信息的传播和访问范围,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处理内幕信息的程序: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幕信息处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审查、报告等环节。
同时,还应设立严密的内幕信息审查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紧要技术人员等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获得或知悉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高管、关联方员工、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获得内幕信息的雇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登记要求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并在每个财务年度对其进行更新确认;2.内幕信息登记表中必需准确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动向公司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确保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登记更新。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秘密保管获知的内幕信息,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而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告和登记;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泄露给他人,不得传递给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人;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搭配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诚实守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的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规定的情况;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乐观搭配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处理1.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公司将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案,并搭配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用于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管理内幕信息和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管理1. 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经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计划、收购、兼并或者破产重组的计划或方案、公司重大投资或者重要资产重组计划、涉及公司股价明显变动的信息等。
2. 管理:(1)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内幕信息获取、管理、保管、使用、公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
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的报送流程、保密措施、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等内容。
(2)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内幕信息的审批、报告与公告等措施。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先劝告,其次进行治理;对违反管理制度者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按照规定信息披露流程进行公告。
3. 报送:(1)公司内部应设立内部报告制度,确保主要负责人、内部知情人等第一时间了解内幕信息,统一报送公司管理层,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部报告的有关情况。
(2)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及时公告内幕信息,披露内幕信息。
三、知情人管理1. 定义:知情人是指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
2. 管理:(1)公司应建立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身份、义务、权利和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应监测并记录知情人的信息,对知情人进行证券交易前的提示。
(3)公司应对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悉、承诺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4)公司应对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强化公司内部人员知情人管理意识。
四、其他1. 本办法由公司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宁波银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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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董事长或者行长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十九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或
名称
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原
因
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获取内幕信
息依据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是否尽到告
知保密和禁
止内幕交易
义务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记录时间注2注3注4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既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9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各类法律法规等,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