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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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招投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原则上评标专家应有工作单位。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能胜任学校采购工作的评标要求;(四)本人身体健康且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标工作,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组建。

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评标专家按以下五类建库管理。

(一)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

包括设计、勘察、土建、通用设备安装、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暖通工程、热能及供热工程、给排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电梯、园林绿化等招标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在招标、投标和采购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请1.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无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评标专家的申请:–评标专家应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申请表需提交给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录用。

3.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接受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资格审查结果将作为录用评标专家的参考依据。

三、评标专家库管理1.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转。

2.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资格等级进行分组。

3.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参考标准。

4.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将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四、评标专家的权益和义务1.评标专家有权获得评标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保密性。

2.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按规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专家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输送。

4.评标专家有权提出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建议,并获得相应的回复和解释。

5.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规处理如果评标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暂停评标专家的资格;3.终止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的合作关系;4.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评标专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 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理解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准确评估投标人的能力。

2.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自主、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干扰,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可靠性和责任心:评标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对工作负责并能够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4. 保密性: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评标结果的保密性。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为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专家库,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专家库的建立:组织编制专家名录,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内容,以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专业需要和评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维护专家库,淘汰不合格或长期未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

3. 专家库的培训和交流:为专家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专家库的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5. 专家库的使用:在评标工作中,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并确保评标小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总结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对于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建立和管理稳定可靠的专家库,可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同时,评标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通过公开选拔、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并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技术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数据库。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原(日期)公布的(法规名称)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 评标专家申请表格2. 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表格3. 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4. 评标专家考核评价表格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评标活动中确保评标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评标工作的规范性:评标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评标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 评标专家库:由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一组合格的评标专家名录。

4. 资格审查: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的审查,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审核。

本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评标专家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评标工作的需求。

解决办法:扩大评标专家招募范围,增加评标专家库的规模,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2. 困难:评标专家个人主观偏见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解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困难:评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评标专家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

解决办法: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给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以上附件及注释、困难及解决办法,为的补充信息,供参考使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1. 评标专家的定义及职责1.1 定义: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参预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以确定中标人的专业人员。

1.2 职责:1.2.1 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合格性进行初步评估;1.2.2 评分,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分;1.2.3 参预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决定;1.2.4 出具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果和评价理由;1.2.5 参预评标结果的公示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2.6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采购人,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2.1 任职条件:2.1.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2.1.2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1.3 无影响公正评标的利益冲突;2.1.4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选拔程序:2.2.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要求;2.2.2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2.2.3 采购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2.4 采购人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组成。

3. 评标专家的工作要求和管理3.1 工作要求:3.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3.1.2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干扰;3.1.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和判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技术方案;3.1.4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3.1.5 积极参预评审会议,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3.1.6 熟悉评标过程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3.2 管理:3.2.1 评标专家应按时履行评标职责和参预评标活动;3.2.2 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评审记录和报告;3.2.3 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评标组织者的指挥和安排;3.2.4 评标机构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选拔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

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

培训结束后,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评标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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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招投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原则上评标专家应有工作单位。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能胜任学校采购工作的评标要求;(四)本人身体健康且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标工作,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组建。

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评标专家按以下五类建库管理。

(一)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

包括设计、勘察、土建、通用设备安装、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暖通工程、热能及供热工程、给排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电梯、园林绿化等招标的评标工作。

(二)仪器设备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三)大宗物资与服务类:主要参与大宗物资(药品、膳食物资、图书、教材、家具、卧具等)和服务类(物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资产拍卖、校园保安等)的评标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类:主要参与校内自主招标范围内多媒体、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件招标的评标工作。

(五)经济类: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审计等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用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

第九条招投标办公室按照专家个人所填的《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批表》,依据评标专家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业务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学校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参与评标工作;(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个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四)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学校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一)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的监督;(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系统的审阅和评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在评标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得将自己的主观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五)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六)参与起草书面专家评标报告;(七)配合学校答复或处理投标人的有关质疑及投诉;(八)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招投标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招投标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审和更新一次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更新补充工作以评标实际需要为主,在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专家和推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并逐一建立入选专家档案。

第十五条通常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可以由招投标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会同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的过程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报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八条招投标办公室指定专人参加评标专家的确定,并由其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等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确定的评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招投标办公室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的评审工作要求;(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三)本人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五)招投标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开标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耽误工作的;(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三)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参与招投标工作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当事人处罚与处分从学校相关规定。

外请行业专家应自觉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的相关规定,经确认在招标投标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不能再担任评标专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批表编号:备注: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填表说明一、《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批表》是确定学校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请申请人如实填写。

二、身份证号是报税时所需,请务必填写准确。

三、“执业资格”系指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由国家认定并可独立执业的相关资质。

四、“单位地址及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请务必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五、申报评标专业可参考附件的分类填写,如附件中未能包括的,可自行填写。

六、本人在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担任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情况,请说明具体部门、单位名称及评审专家的类别。

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可承担项目专业分类附件2一、工程类(一)土建工程:勘探、基础、钢结构、加固、幕墙、防水防腐防火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二)市政工程;(三)园林绿化工程;(四)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热力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五)工程类其他专业。

二、仪器设备类(一)教学、科研仪器;(二)实验室家具及设施:实验台及通风柜、洁净室、动物实验室、恒温恒湿实验室、光照培养室等;(三)多媒体及家用电器:多媒体视听设备、舞美灯光、空调、LED显示屏、音响等;(三)机电设备:电梯、变电站设备;(四)卫生医疗专用设备;(五)其他。

三、大宗物资与服务类(一)物资类:药品、膳食物资、图书、教材、家具、卧具等(二)服务类:物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资产拍卖、校园保安等四、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类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件招标的评标工作。

五、经济类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审计等。

附件3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评标专家考核评价表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拟稿)注:1、请在相应栏打“√”。

2、本表由招投标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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