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合集下载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涉及到如何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的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为对比证据。

3. 提交鉴定报告复印件:将鉴定报告复印件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些证明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还需要更加完备的证据体系来支撑。

二、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鉴定意见的认证主要涉及到鉴定人作为专家的信誉和资历问题。

因此,对于鉴定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认证也非常重要。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身份证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证明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2. 资格证明:如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绩等资格证明文件。

3. 业绩认证:鉴定人的业绩包括参与的鉴定案件数量、所参与鉴定案件的类别、个人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等,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因涉嫌贩毒被抓获,检察部门对其进行化学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然而,李某认为检测报告存在瑕疵,并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体内完全没有毒品成分,此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案例二: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检察部门对其进行DNA鉴定,结果显示与受害人DNA相同。

刘某则认为检测结果存在瑕疵,提供了相关证据,指出DNA鉴定的操作流程存在问题,结果不可靠。

在法庭上,检察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辩护,交叉质证证人,最终确定检测的真实性。

案例三:小王因伤害他人被起诉,鉴定机构出具了医学鉴定报告。

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是为了弥补法官对法学外专业知识的欠缺,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形成的证据。

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的专门性事项进行鉴识、分析、对比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比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等。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

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一、BAC鉴定意见的性质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化为:(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理、判断。

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一、近年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酒驾类案件数量占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比重逐年上升。

以X区为例,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55件,提起公诉50件,不起诉1件,公安机关撤回4件。

其中2017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5%,同比增长75%。

二、办理醉驾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此类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单一、事实简单,检察机关一般适用“轻刑快办”制度办理,审查起诉时间在3天左右。

由于案件“简单”,对案件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务上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呼气测试结果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等特殊情形,而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却不能直接证实血液酒精含量。

综上,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的关键证据只有鉴定意见。

因此,审查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时必须慎重细致,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应审查两个方面。

(一)重点审查血液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经过。

检材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

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如: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作者:臧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血样提取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审查要点(一)血样提取的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现违法后应立即提取血样,这是《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

从时间点上来说,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有酒驾嫌疑时应当立即提取血样,但是对于“立即”,《指导意见》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立即”需要我们在审查案件时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1.区别查获方式,当场查获的应马上进行采血;非当场查获的采血时间应综合现场情况来认定。

2.区别案发地点,案发地点有的在城区有的在乡村,对于采血地点较远的,应当考虑行程的时间。

3.考虑出警的相关因素,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时,要注意将出警的时间、距离、路况等因素考虑在内,综合进行认定。

(二)血样提取、保存的程序《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未正式施行,但对于抽血的程序规定的十分详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应借鉴《程序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人员及机构的要求。

抽血时要求两名以上的民警将当事人带至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抽血,现实中危险驾驶类案件案发时间不固定、多发于夜间,鉴定机构夜间并无值班人员,通常情况下抽血都是在当地的医院进行。

2.消毒试剂的问题。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案件因为使用醇类消毒试剂导致案件无罪的情况,因此审查时应对消毒试剂进行严格把握。

目前比较常用的不含有醇类的消毒剂为安尔碘III,对于使用医用酒精、碘伏等含有醇类消毒试剂进行消毒后抽血的应依法进行排除。

3.血样的抽取与封装。

应抽取的两管血样,器皿应为抗凝管或添加抗凝剂的洁净、干燥的器皿,并注明编号、血量、被抽血人的姓名、抽血时间,上述信息在审查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确保一一对应;4.血样登记问题。

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

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

◆法律经纬2016・12(下)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黄玲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都是靠对驾驶员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测试作为定案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已经成为我们进行醉驾案定案的最为关键的依据。

对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只有排除合理的怀疑,最终的结果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鉴定的意见形成过程当中,必须遵守专门性、中立性以及必要性的相关原则。

而且还要保证在不存在一些无法进行排除的怀疑的前提之下,来更好的证明其客观性。

由于驾驶权本身是一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特别权力,其不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

如果驾驶员拒不配合进行检查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自身的合理怀疑对于驾驶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比如强制进行检查以及测试等等。

而采用此种方式所获取到的证据其合法性不存在疑问。

如果采用强制方式进行采集检验的酒精含量的最终鉴定的结果在合法性以及客观性上存在疑问则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来对于驾驶员进行无罪处理。

关键词醉驾犯罪酒精含量公正性作者简介:黄玲,福清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15一、由案例所引发的思考——怎样对于醉驾犯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客观的评判案例:李某与王某等三人在某酒店喝酒,期间喝掉500ml装的52度茅台酒两瓶以及酒精度为13.5度的每瓶规格为750ml 的张裕牌红酒2瓶。

其中,李某在此过程当中共饮10杯白酒外加2杯红酒。

李某酒后驾驶并且撞到了一对父女,对于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其不仅不认错,在其停车之后还涉嫌殴打男受害人,随后逃逸。

第二天,李某的公司职员,刘某“顶包”去当地的派出所自首。

经过专案组的现场勘查以及确认,张某承认自己饮酒之后违规驾车并且在此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逃逸,并且指使刘某为其顶包。

由于本案最终并没有造成1人以上的受害人产生重伤的结果,因此最终没有涉及到交通肇事罪。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介绍醉驾案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审理醉驾案件要面对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醉驾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证据收集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1:醉驾行为证据不足醉驾行为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例如,血液酒精浓度的测试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反应醉驾现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也难以获取。

建议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醉驾案件侦查能力,增加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确保能够有效收集醉驾行为的证据。

问题2: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醉驾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例如,对血液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对监控录像的编辑进行辩护。

建议2: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3:法律法规不完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醉驾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适用不当。

建议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犯罪标准和量刑档次,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问题4:司法裁判游移不定有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判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建议4: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加强对醉驾案件的裁判统一性,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刑罚执行问题醉驾案件的刑罚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5:刑罚执行不及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程序繁琐,刑罚执行可能存在延迟,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效果不明显。

建议5: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对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质证意见小结

对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质证意见小结

对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质证意见小结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吗,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

鉴定机构从事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首先必须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我国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如果鉴定机构未通过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应当视为该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二.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流转过程的规范性。

送检的检材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在醉驾案件中大量存在,应当视为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

检材的流转、保管、送检等各个环节缺乏清晰的证明。

血样(检材)在流转、保管、送检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审查。

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关的专业技术,再加上现在的几乎所有的“乙醇检验报告”上均没有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说明(仅注明鉴定采用什么标准,但实际上是怎么做的,只字不提),因此,这方面的问题很难发现。

但很难发现不等于没有问题,反而是问题相当严重。

从我们办理的醉驾案件来说,这方面发现的严重问题有:(1)在鉴定时不做血液乙醇的定性分析。

(2)任何一个标准都规定血液乙醇含量的定量分析,必须进行平行检测,必须计算相对相差,以两个样的平均数作为最终结果。

但就有鉴定机构,为贪图方便,在定量分析时,只做一个案件样本,不做平行检测,不计算相对相差,不以两个样的平均数作为最终的结果。

四.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完整、规范。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摘要:针对醉驾案件,从原则上而言是不允许对血液酒精含量开展重新鉴定的,即便遇到特殊情况,也需要开展现场鉴定。

必要时,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者提出申请,对用于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开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具有严格的鉴定条件以及时间要求,在实践环节需要结合相关法律依据,精准把控各个关键节点,有效消除一系列外界因素以及内部不稳定因素影响,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酒驾案件;血液检测;酒精含量;鉴定措施引言:众所周知,酒精含量最终的检测结果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误差,而针对醉驾案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展开鉴定,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与标准,对各个环节展开精准把控。

这是由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具备不稳定性特征,若是鉴定流程不规范,会导致诉讼拖延,严重影响到司法审判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为充分发挥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工作的价值,需要对重新鉴定工作现存问题展开深度分析与综合性考量,制定出针对性的优化措施。

基于此,本文分析醉驾案件当中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并且提出与之相应的优化策略。

1在醉驾案件当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分析首先,启动重新鉴定的关键条件在于在初次鉴定环节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开展重新鉴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判案依据。

正因如此,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极为严苛,需要得到必要性依据与合法性依据的支持。

由于在醉驾案件当中接受鉴定血液对象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仅需要在保存时间方面具备严苛要求,同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也具备不稳定性特征,因此在重新鉴定环节,通常会与初次鉴定结果产生巨大差异,重新鉴定结果无法精准的反映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1]。

其次,重新鉴定会与案发时间相隔较远,这也导致血样在经过长时间保存后,其中的酒精含量发生明显变化,经过挥发与氧化,酒精含量降低。

除此之外,由于血液保存时间差异,同样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带来影响。

但就目前形势而言,国内并未出台明确规定。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作为法医人员,他们在案件发生后需要进行相应的鉴定与分析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司法公正性。

本文将就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进行探讨。

一、鉴定方法法医在进行酒后驾驶案件鉴定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生物化学检验、体液检验、尸检和现场勘查等。

其中,生物化学检验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可以通过检测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断驾驶员是否为酒后驾驶。

生物化学检验的原理是基于酒精在人体代谢过程中产生的乙酸乙酯与乙醇的酶促反应。

法医人员可以通过取样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从而判断驾驶员是否为酒后驾驶。

此外,也可以通过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但这种方法的准确性相对较低,仅作为辅助参考。

二、鉴定标准在进行酒后驾驶案件鉴定时,法医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判断。

目前,我国对于酒驾的标准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20毫克,或者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每升80毫克的,视为酒后驾驶。

此外,法医在鉴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驾驶员的体重、酒精代谢速度等。

通过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可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案件分析鉴定完成后,法医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在进行案件分析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结论的准确和可信。

首先,法医人员需要分析鉴定结果。

他们需要判断酒精含量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并结合现场勘查和其他证据,确定驾驶员是否为酒后驾驶。

此外,还需要判断酒后驾驶是否与案件中的其他因素有关,如驾驶员的行为状况、车辆的安全状况等。

其次,法医人员需要分析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中的伤亡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评估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害,并据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最后,法医人员需要对案件中的可能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他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作为法医人员,他们在酒后驾驶案件中的鉴定与分析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的过程和方法,以及鉴定的重要性。

一、酒后驾驶案件鉴定的过程酒后驾驶案件的鉴定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现场勘查法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他们会寻找与酒后驾驶相关的物证,如酒瓶、酒精测试仪、车辆损坏状况等。

通过现场勘查,他们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2. 尸体解剖如果案件涉及到死亡或严重伤害,法医人员会对死者进行解剖。

他们会检查死者体内酒精含量、血液酒精浓度等指标来确定是否存在酒后驾驶。

3. 化验分析法医人员会对现场找到的相关物证进行化验分析。

比如,他们会对车内饮料瓶、驾驶员座椅等物品进行化学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酒精成分。

4. 证人证言和视频分析法医人员会与目击者、相关当事人进行面谈,并收集证言。

此外,他们还会分析监控录像,以获取更多证据信息。

5. 鉴定结论和报告撰写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分析结果,法医人员会做出鉴定结论,并撰写报告。

鉴定结论可能包括酒后驾驶的确认、酒精浓度的估计、事故的原因等。

二、鉴定与分析的方法在酒后驾驶案件中,法医人员通常会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鉴定与分析:1. 酒精测试酒精测试是确认驾驶员是否饮酒的重要方法。

法医人员会对现场找到的酒精测试仪进行校验,并将驾驶员的呼气样本送至实验室进行化验。

2.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可以通过检测死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来确定是否存在酒后驾驶,进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过程。

3. 物证分析物证分析是法医人员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现场收集的物证进行化学鉴定来确定事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4. 数据分析法医人员将收集到的各种数字数据进行分析,如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刹车痕迹等,以便确定驾驶员是否处于酒后驾驶的状态。

三、鉴定的重要性鉴定与分析是法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会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醉驾案件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证据收集、证据认定、量刑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1. 酒精测试器误差较大在醉驾案件中,酒精测试器是最常用的检测工具之一。

但是,由于酒精测试器的误差较大,容易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例如,在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器时,如果被测试者没有正确吹气或呼气量不足,则可能导致测试结果偏低。

2. 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场所限制、人员流动等),可能会出现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

这样就会导致证据的可信度下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建议:为了解决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酒精测试器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2.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加强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检查。

三、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1. 证明醉驾行为存在困难在醉驾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存在醉驾行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直接目击者或其他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存在醉驾行为。

2. 对关键证据认定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关键证据可能需要进行科学鉴定或专业技术评估。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技术手段等原因,往往不能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认定。

建议:为了解决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加强交通监控设施、执法人员巡逻等方式,提高证明醉驾行为的直接证据的获取率。

2. 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关键证据的科学鉴定和专业技术评估,并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可靠。

四、量刑方面的问题1. 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在醉驾案件中,量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严重危及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法医在酒后驾驶案件的鉴定与分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医在酒后驾驶案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案件鉴定1. 血液样本采集在酒后驾驶案件中,法医首先需要采集驾驶者血液样本,以确定其酒精含量。

血液样本的采集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以确保采集的样本准确可靠。

包括选择合适的采集部位,消毒皮肤,使用无菌器具采集血液等。

2. 酒精含量鉴定采集到的血液样本会送往法医实验室,通过气相色谱法等科学方法进行酒精含量的鉴定。

法医需要掌握相关的仪器和操作技术,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可以判断出驾驶者是否涉嫌酒后驾驶。

二、案件分析1. 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法医在酒后驾驶案件中需要对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注意力、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法医可以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阅读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评估和判断。

2.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对于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法医还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通过对现场痕迹的观察和记录,法医可以获取关于案件的重要信息,如事故车辆的碰撞部位、车辆停放位置等。

这些信息对案件的鉴定和分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伤情鉴定在酒后驾驶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各种不同程度的人员伤害。

法医需要进行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确定伤害程度和类型,并与现场勘查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这能够为案件的刑事定性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司法公正。

三、技术改进和发展趋势法医工作中的酒后驾驶案件鉴定与分析,正受益于科技的不断进步。

例如,新型的酒精测试仪器可以更精确地检测驾驶者的酒精含量,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DNA分析技术的应用也有助于对现场痕迹和血液样本进行更精细的分析和比对。

另一方面,法医在酒后驾驶案件中的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摘要:在酒驾案件中,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血液当中酒精含量检测是否精准、是否真实,将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结合目前形势而言,国内在血液当中酒精含量检测程序方面并未出台规范性文件,严重影响到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于此,本文分析血液当中酒精含量检测方法,并且提出规范化检测流程,供广大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规范化检测;司法鉴定引言:众所周知,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乃是酒驾案件关键性证据,若是缺乏此证据,法庭无法依法定罪量刑。

而检验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将会对酒驾案件司法审判的公众性带来影响,因此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制定规范化检测程序乃是国家法治进步的必然发展趋势。

1血液当中酒精含量监测方法分析血液当中酒精含量可以借助现代化仪器设备与化学仪器设备进行分析,对血液当中血液含量开展科学检测,结合目前我国酒驾案件办理工作在血样提取、血样送检程序方面还存在些许问题,有待改善。

这也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被采信或存在瑕疵。

为此,公安机关与专业的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共同遵守规范化操作流程,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等现象,对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监测结果带来影响,确保血液中酒精含量监测工作呈现制度化发展趋势、规范化发展趋势。

结合目前形势而言,检测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进行精准检测,但就国内形势分析,鉴定机构普遍选择顶空气相色谱法开展检测,部分检测机构会选择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1]。

结合公安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检验人体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原理为血样在密闭系统当中被加到特定温度,从而确保乙醇在液相与气相当中实现平衡,充分发挥醇类易挥发这一特性。

借助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开展检测工作,通过与平行操作的醇类标准品开展对比,保留相对保留时间定性,借助内标法乙醇类对内标物的封面积比开展定量分析。

醉驾案件血样提取、送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醉驾案件血样提取、送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在醉驾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收集到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犯罪嫌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在众多证据中,鉴定意见是法庭得以对醉驾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必要证据。

没有鉴定意见,既使其他种类证据再多,纵观过往的判例,法院也无法作出有罪的判决。

可以说,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之王。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证据在法庭上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排除任何一个环节的合理怀疑,才能被法庭采信。

规范、合法的鉴定意见,是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违反法定程序、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则有可能使本应受到刑责追究的人因证据的缺陷而逃脱制裁,也有可能使无罪的人入罪。

在当前的醉驾案件办理中,由于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还存在众多不规范的环节,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存在瑕疵或不被采信的情形经常出现。

下面笔者就当前醉驾案件中血样提取送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浅作以下论述。

一、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存在问题(一)缺少系统、全面、规范、效力层级高的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的系统规定现有的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规定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文中,规定总体呈现散、粗、漏的状态。

散主要体现在,众多规范性文件都有血样提取和送检的相关规定,但规定都不全面,效力层级不一,而且不尽一致。

粗主要表现在血样提取和送检的规定太过概括,缺少细化可操作性地规定。

漏主要表现在血样提取和送检过程中的一些应规定内容没有规定。

比如,血样的保存最长期限缺少规定,以致血样保管人员对未要求重新鉴定的备份血样也不敢擅自处理,致使有的办案机关积压的几年前的血样仍在冰柜中存放,浪费保管资源,保管人员不敢擅自处理。

(二)血样提取和送检人的身份和数量存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血样提取的行为性质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血样提取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血样提取暂时限制了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张超钟兴全摘要:从C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办案调研结果看,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数值整體趋于下降,同时变化幅度较大;存在重新鉴定被滥用、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混乱、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

实践中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程序,明确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关键词:醉驾案件血液样本酒精含量重新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驾驶人员是否醉酒的依据,而重新鉴定作为鉴定救济最重要的途径,对于纠正鉴定差错、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但血液酒精含量具有不稳定性,重新鉴定程序不规范不仅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针对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呈上升态势的情形,对C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开展调研,发现亟需规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2017年至2019年,C市人民检察院E分院辖区共办理醉驾重新鉴定案件83件。

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49件,审查起诉阶段的33件,审判阶段的1件。

从年份上看,2017年8件,2018年23件,2019年52件。

从开展重新鉴定的理由看,因鉴定标准过期而开展重新鉴定28件,占33.7%;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开展重新鉴定43件,占51.8%;因超过3个月才移送审查起诉而开展重新鉴定11件,占13.3%;因鉴定数值接近临界值而开展重新鉴定1件,占1.2%。

从处理结果看,经过重新鉴定后提起公诉42件,不起诉41件(其中,微罪不起诉27件,存疑不起诉14件)。

作有罪处理(提起公诉或微罪不起诉)的69件案件中,33件同时采用了两个鉴定数值,32件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4件采纳了初次鉴定意见。

二、醉驾案件重新鉴定数值的变化趋势上述重新鉴定的83件案件中,与初次鉴定结果相比,数值下降的有52件,占61.7%;数值上升的有30件,占36.1%;数值不变的有1件,占1.2%。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发布时间:2022-08-25T08:24:11.15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8期作者:郭雪涛[导读] 在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跃居第一位。

虽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都属于简单案件,郭雪涛西北政法大学在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跃居第一位。

虽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都属于简单案件,但是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却也容易忽略一些重要问题,而往往所忽略的问题,有可能导致案件在审判阶段被判无罪。

因此案件虽小,却不可等闲视之,在实体以及程序方面都需要严格审查。

一、应仔细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一)需审查是否使用含醇类消毒液进行消毒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危险驾驶案件中常用的消毒液有碘伏、新洁尔灭等,但是偶尔也会遇到使用酒精、碘酒等含醇类消毒液进行消毒的情况,虽然现在还没有很精确的研究数据来反映使用醇类消毒液进行消毒,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数值到底会产生多大影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如果在消毒过程中使用含醇类消毒液,会直接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如果鉴定程序出现问题,据此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因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事后很难再进行补证,所以要求办案人员要严格审查,对于无法认定的,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

(二)送检时间按照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取血液检材以后应当3日内送检。

目前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如果接收检材回执记载的时间与提取的时间超过3日,则因送检程序违反规定,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

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发布时间:2021-09-08T09:09:49.249Z 来源:《医师在线》2021年5月10期作者:卫红[导读]卫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修正案中规定,醉酒驾驶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而判断是否属于醉驾的重要标准便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其检测结果直接影响着整个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在介绍主要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基础上,按照检测过程的步骤对检测程序规范化探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启示,期待对今后司法鉴定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程序规范化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酒精检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判定醉驾的直接证据,其检测结果具有重要意义,故检测程序的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现象,正在致力于其改进和完善工作,以顺应我国法制改革趋势,这对于保障我国法制安全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导致证据效力有待商榷,难以在执法判定过程中被采纳。

本文就检测全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对全方位的把控检测细节,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有序性和检测结果的效力等进行探讨,为保障我国酒驾查处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方法(一)酒精检测仪在实践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酒精检测仪,具有导电性质的氧化物暴露在空气中时将会被氧气吸附,从而内部的电子数将会减少,进而使得电子的电阻增大。

酒精检测仪就是运用这个原理,通过观测该变化来分析气体的浓度,就能够得知驾驶人饮酒过后酒精的浓度。

这个方法的优缺点……这种检测方式建议在饮酒后20分钟检测,这时的检测效果最佳。

同时,也需要避免在风力过猛或是空气污浊的环境中测试。

交警酒精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交警酒精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交警酒精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能否做到对该证据的有效质证,是办理醉驾案件的重中之重。

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笔者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血液检材流转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以及鉴定程序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总结和探讨,以期望能对各位刑辩同仁有所助益。

1、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否由区、县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之规定,仅限于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才可以申报登记法医类鉴定项目,而区、县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并不具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的资质。

2、应注意审查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中,明确将“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醉驾案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司法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下文简称BAC鉴定)是核心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因该鉴定所具有的科技性、专业性,又被称为“证据之王”、“专门性问题的判决”、“科学的意见证据”,甚至于它可一纸定乾坤的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

醉驾案件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必须重点审查鉴定意见。

一般而论,也只有在鉴定意见方面才有可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

极个别的情况是因为醉酒者、道路的原因判决无罪的,比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7刑终50号是因不能证明是其驾驶被判无罪、深圳法院以在4S店内的路面不属于道路为由判决无罪。

一、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现状
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基础上体现它的工具性价值,弥补裁判者某个领域专门知识的不足,使裁判者的判断有专门知识支撑,让裁判者运用这一工具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这是应然的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人出庭作证难,导致证据质证仅作形式审查,走过场;2.鉴定文书不规范,普遍缺少对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的描述,不对
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评价,法医毒物鉴定还保留在较低层次上;3.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缺少相关知识和能力,无法体现审查属实,使得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控制;
4.裁判者过渡迷信鉴定意见,形成思维定势,存在证据偏见。

因为缺少审查的标准和手段,因重复固化的裁判行为对裁判者形成心理暗示;
5.缺乏保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设计,导致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过大;
6.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不够,三在诉讼法都是原则性规定出庭作证。

缺少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出庭为例外,不出庭为原则,难以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属性
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既然是言词证据,它本身就要受到传闻证据规则限制。

它是鉴定人基于专业知识利用科学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的判断,并提出自己意见。

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真实性。

三、对BAC鉴定的质证策略
(一)将鉴定人“请”到法庭
1.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理由
(1)出庭可以消除诉讼参与人的怀疑,使BAC鉴定意见能够在依法公开的程序中采信,可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鉴定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存在不足之处,如实验室的装备、人员
素质、技术能力还不能满足规范鉴定、质量保障的需要。

(3)由于仪器设备、分析方法、专业素质的不同,各实验室鉴定结果的一致性还有问题。

如:能力验证项目《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122家参加实验室获满意结果的占43.4%,通过结果的占25.4%,因离群较大获不通过结果的达31.2%。

有技术的可靠性原因,也有使用方法科学性的原因,还有鉴定人自身专业判断能力原因。

2.请鉴定人出庭的内在逻辑
前已述及,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根据法庭活动的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询问、说明有关情况。

如果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仅对《BAC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该意见的证据属性就由言词证据转变为传闻证据,根据排除法则《BAC鉴定意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就没有证明力。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成为证据的基本要求,鉴定人出庭辩护人才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质证权。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成为定案证据,最后两个环节就是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认证。

3.请鉴定人出庭的现实必要性
因法官缺少专门问题的知识,如果鉴定人在BAC鉴定中存在错误,法官因为不懂就难以查明,对鉴定意见产生较强的依赖心理,主观上认为没有让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

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BAC鉴定意见被采信率极高,出现鉴定意见书证化的现象。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鉴定意见是有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未经过法庭质证不能发现。

重要的是,鉴定意见被直接采信会带来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出现
冤假错案。

在醉驾案件中,鉴定有问题,案件必然有问题。

4.让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1)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鉴定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三年以上没有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
(三)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六)同一审验年度内出具错误鉴定意见两次以上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登记管理部门书面警告后仍在其他鉴定机构兼职的;
(九)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5.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的重点内容是申请的理由、依据等。

(二)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
珍惜鉴定人到庭作证的机会,做足各项准备工作。

否则可能“被鉴定人玩死”,为什么?因为他们有专业支撑,一般来讲辩护人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所以要“做足”询问前的工作。

1.准备发问提纲;
2.准备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操作规范等;
3.核心疑难问题提前向专家咨询(申请专家辅助人要慎之又慎)。

(三)质证的内容
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BAC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资格的合法性;
2.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3.鉴定结论理由的合理性;
4.鉴定意见的可信程度;
5.如何证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6.鉴定方法的可靠性;
7.鉴定标准的规范性;
8.基本评价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9.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质量控制的要求等。

(四)审查BAC鉴定档案
在醉驾案件中,血样在经过提取、检测、定性定量分析,得到鉴定结果并不意味着完成了法医毒物鉴定的全部流程,完整的鉴定有检材收集、毒物分析、结果解释三个步骤。

所以,鉴定人还需要对BAC 检验结果的分析解释。

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没有对鉴定结果进行分析解释的。

那就需要辩护人去分析、解释鉴定结果是否真实是否违规违法。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调取鉴定档案进行审查。

鉴定档案一般包括了以下材料:
1.档案封面(标明鉴定机构名称、案件编号、保存期限、建档日期);
2.档案目录;
3.司法鉴定委托书;
4.司法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本;
6.平等试验色谱图;
7.检材流转登记表;
8.送检血液样品照片;
9.血液中乙醇浓度顶空气相色谱-内标法定量分析记录表、档案备查表等;
10.司法鉴定文书的原始底稿;
11.鉴定时取得的原始数据等。

鉴定意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鉴定条件、鉴定程序、鉴定实施的方法和鉴定标准的适用等,这些问题在鉴定档案中都可以进行验证。

(五)数据复核的审查
按照规定,在鉴定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应经过有资格的复核人复核,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复核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标杆流转记录;
2.分析原始数据;
3.图谱和计算处理(最为关键);
4.质量控制数据;
5.分析判断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等。

(六)鉴定机构技术规范的审查
鉴定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指导书,为该机构鉴定人员提供工作制度与操作规范,以保证分析程序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分析研究经验的连续,确保鉴定机构的不同鉴定人得到一致的分析结果。

小结:
在醉驾案件中,BAC鉴定意见是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鉴定人是科学技术的掌控者,又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有高于法官的认识能力。

因此,形式上看是法官将神圣的裁量权让渡给了鉴定人,包括了定罪与量刑。

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证据,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被采信。

要扭转部分法官彻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接受者的局面,就要由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帮助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查证。

醉驾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多达50个,涉及的专业知
识点较多,需要辩护人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