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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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司法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下文简称BAC鉴定)是核心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因该鉴定所具有的科技性、专业性,又被称为“证据之王”、“专门性问题的判决”、“科学的意见证据”,甚至于它可一纸定乾坤的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

醉驾案件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必须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一般而论,也只有在鉴定意见方面才有可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极个别的情况是因为醉酒者、道路的原因判决无罪的,比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7刑终50号是因不能证明是其驾驶被判无罪、深圳法院以在4S店内的路面不属于道路为由判决无罪。

一、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现状

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基础上体现它的工具性价值,弥补裁判者某个领域专门知识的不足,使裁判者的判断有专门知识支撑,让裁判者运用这一工具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这是应然的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人出庭作证难,导致证据质证仅作形式审查,走过场;2.鉴定文书不规范,普遍缺少对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的描述,不对

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评价,法医毒物鉴定还保留在较低层次上;3.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缺少相关知识和能力,无法体现审查属实,使得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控制;

4.裁判者过渡迷信鉴定意见,形成思维定势,存在证据偏见。因为缺少审查的标准和手段,因重复固化的裁判行为对裁判者形成心理暗示;

5.缺乏保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设计,导致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过大;

6.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不够,三在诉讼法都是原则性规定出庭作证。缺少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出庭为例外,不出庭为原则,难以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属性

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既然是言词证据,它本身就要受到传闻证据规则限制。它是鉴定人基于专业知识利用科学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的判断,并提出自己意见。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真实性。

三、对BAC鉴定的质证策略

(一)将鉴定人“请”到法庭

1.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理由

(1)出庭可以消除诉讼参与人的怀疑,使BAC鉴定意见能够在依法公开的程序中采信,可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鉴定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存在不足之处,如实验室的装备、人员

素质、技术能力还不能满足规范鉴定、质量保障的需要。

(3)由于仪器设备、分析方法、专业素质的不同,各实验室鉴定结果的一致性还有问题。如:能力验证项目《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122家参加实验室获满意结果的占43.4%,通过结果的占25.4%,因离群较大获不通过结果的达31.2%。有技术的可靠性原因,也有使用方法科学性的原因,还有鉴定人自身专业判断能力原因。

2.请鉴定人出庭的内在逻辑

前已述及,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根据法庭活动的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询问、说明有关情况。如果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仅对《BAC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该意见的证据属性就由言词证据转变为传闻证据,根据排除法则《BAC鉴定意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就没有证明力。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成为证据的基本要求,鉴定人出庭辩护人才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质证权。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成为定案证据,最后两个环节就是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认证。

3.请鉴定人出庭的现实必要性

因法官缺少专门问题的知识,如果鉴定人在BAC鉴定中存在错误,法官因为不懂就难以查明,对鉴定意见产生较强的依赖心理,主观上认为没有让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BAC鉴定意见被采信率极高,出现鉴定意见书证化的现象。但是,我们要认识到鉴定意见是有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未经过法庭质证不能发现。

重要的是,鉴定意见被直接采信会带来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出现

冤假错案。

在醉驾案件中,鉴定有问题,案件必然有问题。

4.让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1)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鉴定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三年以上没有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

(三)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六)同一审验年度内出具错误鉴定意见两次以上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登记管理部门书面警告后仍在其他鉴定机构兼职的;

(九)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5.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的重点内容是申请的理由、依据等。

(二)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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