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明确做出区分,庭审中二者混同,调查顺序与方式均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量刑证据的种类,将与定罪无关的量刑证据分离出来,置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中予以认定与调查,适用与之相对应的证据规则,并形成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关键词:量刑证据;定罪证据;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起来,为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提供了时间与空间。
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而由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适用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等都不同。
针对量刑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规定涉及量刑证据,但十分零散,有诸侯法律的倾向,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证据制度。
为了保证量刑的公正与透明,当前建立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愈为必要。
一、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巨大差别樊崇义教授认为,定罪证据指能够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确认与评判的根据,它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
量刑证据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1]。
笔者认为,定罪证据指具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而量刑证据是指在被告人已经被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据以决定被告人刑罚有无和轻重的各种证据资料。
虽然有些证据材料既可以用于证明定罪,又是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发生的地点、手段等,但由于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的建立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的关键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获取,并有效地连接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被告的定罪与量刑是基于可靠的证据。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以及构建证据链条的重要性。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有罪必须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得出,并以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通常采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法庭上,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这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三、证据链条的建立证据链条是构建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的关键步骤。
它是将各类证据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的罪行。
具体而言,证据链条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罪行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或录音录像等。
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直接且明确的证据价值,对案件的定罪是至关重要的。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罪行的证据,但通过推理和合理假设可以推断被告有罪。
这类证据需通过合理的推理和论证来建立与证明,例如物证、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等。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警方与检察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必须合法地采集、保管和监督证据链条的形成。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确保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并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切忌任意修改、篡改或删除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五、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是判决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没有空缺或跳跃,以确保案件的证明标准得到满足。
而证据的可信度则要求证据来源可靠、证人诚实可信并经过适当的验证。
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
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摘要]量刑的诉讼化是未来量刑程序的大趋势。
本文探讨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承担的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以及对量刑建议合理性的释明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量刑事实证据的搜集、量刑程序中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量刑事实;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释明责任;证据开示引言有统计结果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率均高达99%以上。
这意味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告人将面临着量刑问题。
量刑的公正与否成为检验刑罚权实现是否公正的重要指标。
证据乃诉讼法的灵魂,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关乎量刑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运转和能否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合理。
由于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缺失,导致量刑中的证据规则的模糊。
实务界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辩论,也就是量刑的诉讼化成为未来改革的大趋势。
在诉讼化的量刑程序中,公诉机关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起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对量刑建议合理性的释明责任,与之相关的证据搜集、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量刑事实的分类量刑事实范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量刑证据规则的设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量刑事实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法定量刑事实法定量刑事实,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法定的量刑事实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
例如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立功、累犯、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主从犯等事实。
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
这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状的规定决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即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即加重、减轻罪状。
该类事实虽然也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同时也属于量刑事实,该类犯罪事实属于量刑程序所要证明的事实。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例 如 自首 、 功 等 证 据 。 因此 , 建 独 立 量 刑 程 序 立 构 时 , 当 区分 定罪 证据 和量 刑证 据 , 应 仅对 量 刑起作 用
的证据 就不 需要 在 定 罪 阶段 提 出 , 样 的庭 审过 程 这 才 更加 有针 对性 。另 一 方 面 , 如果 不 对定 罪证 据 和
“ 虐待 家庭 成员 , 节恶 劣 的” 构 成虐 待罪 。在 这两 情 , 个 罪名 的构 成 中 , 情 节严 重 ” 情节 恶 劣 ” “ “ 是犯 罪 构
革中, 有不少学者提 出应 当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 , 以 保 障量刑公 正 。本 文试 在定 罪与 量刑 分离 的审判模
式下 , 讨论 独立 量刑 程序 中 , 量刑 证据 不 同于定 罪证 据 的特殊应 用 规则 。
试 论 量 刑 证 明 的 特 殊 性
— —
以独 立量 刑 程序 为视 角
赵 志梅
( 中北 大 学 , 西 太 原 山 0 05 ) 3 0 1
[ 摘
要 】量 刑 活动 与 定 罪 活 动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目的 不 同决 定 了量 刑 证 据 在 种 类 、 明 责 任 、 明 标 准 、 明 证 证 证
[ 图 分 类 号 ] D 2 . 3 [ 献 标 识 码 ]B 中 9 4 1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6 8 2 1 0 2 5( 0 0) 1—0 7 0 1—0 3
公众 对刑 事 司法公 正 的关 注通 常是 指 向量刑 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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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程序 改革 问题 成 为 当下 刑事 司法 改 革 的热
点 之一 。然而综 观 当前 的研 究 , 以发 现 , 然各 界 可 虽
1 有助 于实现 量刑 的适 当性 . 在 刑事 审判过 程 中 , 旨在解 决 被告人 刑罚适 用 问
量刑 活动相对分 离。在将量刑活动纳入 法庭审理 程序 时, 当注意处理好量刑建议 与量刑 裁量权之 间的关系。 应
【 键 词】 关 量刑程序
定罪程序
“ 二分” 模式
相对独立
量刑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7 82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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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量 刑程序 的重 要性不 存在任 何 争议 , 是在 如何 题 的量 刑程序 能够 使 法 官充 分 听 取控 辩 双 方及 其 他 但 构 建量 刑 程 序 问题 上 却存 在 重 大分 歧—— 学 术界 多 与量刑 有关 主体 ( 如被 害 人及 其 近 亲属 、 告 人所 在 被
的均衡性。正 当、 公开的量刑程序是现代国家维护人 积极影 响 , 护 己方利 益 。 维
权 尤其 是被告 人合 法权益 、 防止 国家权力尤 其是 量刑 此 是现 代法 治 国家 的一项 重要 标志 。
面:
( ) 我 国现 有 的制 度 条 件 下 , 量刑 与 定 罪 二 在 将
合 理 的量刑程 序 可 以保 障被 告 人 充分 有 效 地行
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5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51.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
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
选项C正确。
因该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规划局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D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罚款、警告的案件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本题属于拆除违章建筑,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2.“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传闻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属于传闻。
3.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 ABD【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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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与反思: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之确立
湖南 商 学 院学 报 ( 双月 刊 )
J OURNAL OFHUNAN UNI VERSTY 0F C I 0MMERCE
V0 .8 11 N0. 4 Au .01 g2 1
借 鉴 与 反 思 : 国相对 独 立 量 刑 程 序 之 确 立 我
ta eid p n e t e tn igpo e ueh sb e r l sa l h di ia T ej dea nep eain st i ee t e tn ig h tt n e e d n ne cn rc d r a e n f mal etbi e nChn . h u iil trrtt esdf rn ne cn h s o y s i o f s
刘 作 凌
( 南商学院 法学 院 , 南 长沙 400 ) 湖 湖 12 5
摘
要 :我国传统 刑事 审判 没有 明确 区分定罪 阶段 和量刑阶段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公开透明性以及量刑调查
与 辩 论 的 充 分性 , 以保 证 量 刑 的 公 正 性 和 裁 判 的 说 服 力 。 囚此 , 立 足 我 国现 行 刑 事 司法 政 策 、 法 与 司 法 实践 的基 础 上 .T e e s n b e r fr n e wi b n f a l t fr b i i g a r lt ey i d p n e t s n e cn r c d r t r n S n c h ra o a l ee e c l e ei o o u l n ea i l n e e d n e t n i g p o e u e wi l t d v h C i e e c a a t r t s T etilo p n o so e e a su so e u a ig s n e c n r c d r sb u r me P o l o r ma k h n s h r c ei i . h r fO i in n S v r lis e fr g l t e t n i g p o e u e y S p e e p eS C u t r s sc a n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摘要]在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即是专属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是相对于检控方,犯罪嫌疑人在接触证据、提供证据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诉方搜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甚至无法搜集,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罪行得不到追究,法治社会得不到保障,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证明责任;检控方;犯罪嫌疑人一、侦查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了诉讼价值趋向的正当性及程序设置的合理性程度,是证明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侦查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
但是,当这种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越来越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贯彻的时候,就产生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面对侦查程序中所遇到的困境,也有一些理论试图从不同方面加以论证,即让嫌疑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正当性,这些理论对我们的司法活动也有着深刻的启示。
二、为破解现实困境所尝试的解决方式(一)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检控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存在。
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作者简介 : 白思敏( 9 7 )男 , 西五台人 , 1 8一 , L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 院 2 1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00
①此 概念参 见房保 国 :被害人 的刑事 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 20 年版 , 3~ 5 ; 《 , 07 第 9 4 页 陈瑞华教授将被 害人参与刑事诉 讼 的主要 利益
赋予 了被 害人 当事人 的地 位 , 在对 犯罪 和刑罚 的认 察 院 、 安部 、 但 公 国家安 全部 、 司法 部共 同签 发 了《 于 关 识没 有 根本 转 变 、 调 国家利益 至上 和被告 人 的权利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强 试行 )( 》下文简称《 意 保护 尚不完 善 的情 况下 , 法律 中规定 的 当事人 的地位 见》 , 2 1 )自 00年 l O月 1日起试 行 。《 意见 》 规定 了在 和 现 实 中仅 仅发 挥 证 人 的作用 相 比 , 有些 “ 不 副 原来 一体 化 的审 判程 序 中保 障一 个 相对 独 立 的 量刑 就 名 实 ” 。 当事 人 和诉讼 参 与人最 大 的区别就 是其 与案 程序 , 了 这一改革也为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 实质化”
( ) 相对独 立的量刑程序 中 , 害人 的诉讼 主 二 在 被
加强法院的司法控制 , 包括程序上的控制权(意见》 体 地位得 以真正确 立 《 要成为刑事诉讼 主体必 须 同时具 备 两个条 件 : 刑 第 1 条 )证据 的调取权 和核实权 (意见》 1、3 5 、 《 第 2 l
( 被害人的在刑事诉讼 中有独立的个体利益, 一)
且 囿于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赔偿 范 围和执行 情况 , 造 相 对独 立 的量刑 程序 为 维护 其 个体 利 益提 供 了程序 成 了赔 偿 不 到位 、 量刑 又满 足不 了其复仇 的欲望 的现 保 障
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
V 12 o 1 o. 7 N . Jn 0 0 a .2 1
论 我 国相 对 独 立 的量 刑 程序 构 建
朱 琳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司法学 院,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长期 以来在我 国刑事审判 中, 定罪活动是..l z4 关注的焦点, ,t 而量刑活动存在 的问题受到 了忽略 。
第2 卷第 1 7 期 21 0 0年 1 月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S zo n esyo c neadT cnlg Sca Sine or l f uh uU i r t f i c n eh o y( oi cec) n v i S e o l
要 (04 20 ) 第 1 规定 , 全 和完 善 相 对 20- 0 8 》 1条 健
独 立 的量刑 程序 。2 0 0 9年颁 布 的《 民法 院第 三 人 个 五年 改革 纲要 ( 0 9 2 1 ) 对刑 事 审判 制 度 20 - 03 》
方 很难 对量 刑 问题 进行 有 针 对性 的举 证 和质 证 ,
作者简介: 朱
琳 (9 2 ) 女 , 18 一 , 江苏苏州人 ,} | 国政法。 l 9
参与 法庭量刑 活动 的机会 。控辩 双方针对 量刑 问
题 的对抗 活动更是 无从谈起 。 3 量刑程序公 开性不够 .
一
、
我 国 量刑 程序 的 现状
推广 使用 , 到了 良好 的法律 效果 和社 会效果 ; 收 学 界 研 究者对 于量 刑程序 和定 罪程序 分离 问题进行
了深 入 的理 论研 讨 。
定罪 和量刑 是刑 事审判 的两大基本 任务 。 自 20 0 5年 以来 , 国 9 % 以上 的刑事 被告人 被 宣告 我 9
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
位问题 , 即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 序与量刑程序具有逻辑上 的先后性, 定罪程序解决被 无罪 ; 第二 , 从证据法来讲 , 解决 了有罪事实的证 明责 告 人 的有罪 问题 , 量刑 程 序 解 决 被 告人 的 量刑 问题 , 任分担问题 , 即控诉方应当对被告人 的有罪事实承担 应当将定罪程序 与量刑程序 区别开来。无罪推定原 举证责任 , 被告人不负有 自证其罪 的责任。无罪推定 则适用于定罪 , 但不适用于量刑 , 罪事实与量刑事 定 原则对 量刑 事实 的证 明责 任有 重要 影 响 。 实的证明责任 分配规则也不应相 同, 在量刑事实证 “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和刑 事诉讼法教科 书的主 明阶段 , 由于被告人 的有罪 问题 已经解决 , 无罪推定 流观点分析 , 并没有 区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证明责 原则 已经 不再 直接适 用 , 而不 宜 要求 由控 方 对辩 护 因 任的不同 , 而是一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将定罪事实与 方所主张的量刑事实负证 明责任 。但是无罪推定原 量刑事实的证 明责 任分配 给控诉 方。例如 , 我国《 刑 则中所蕴涵的保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益 , 防止不 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审判人员 、 “ 检察人员 、 当 司法 的诉 讼 理念 在量 刑程 序 中仍然适 用 ”2。 侦 [ 】 查人员必须依照 法定程序 , 收集 能够 证实犯罪 嫌疑 本文认为无罪推定原则 固然不 能直接适用于量 人、 被告 人 有 罪 或 者 无 罪 、 罪 情 节 轻 重 的 各 种 证 刑事实的证 明 , 犯 但无罪推定原则蕴含 的精神、 理念及 据。 ”依 据该 规 定 , 诉 方 不 仅 要 对 定 罪 事 实 承 担 举 证 明责任 分 配 规 则 仍 然适 用 于 量 刑 事 实 的 证 明 。理 控 。
定罪与量刑分离——论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 被告 应受 到的刑 罚种类 的辩 论 。检 察官在 请求
执 行死 刑 时 不 仅 需 要 指 出 犯 罪 过 程 中 的恶 化 因 素 ,而且 “ 对 它们 还需要 出示 与被告 有关 的证据
— —
根据程 序相 称 和 比例原 理 ,在刑 事 诉 讼 中 ,
我 国立 法上虽 为死 刑案件 设定 复核程序 ,但 死刑案 件在 第一 审 、第二 审 中的庭 审程序 、合议 制度 等 内容 与普 通刑 事 案 件并 无 二 致 。换 言之 , 对死 刑案件 不仅 没有适 用与其 它非 死刑案件 不 同 的证 明标 准 ,而且 死刑 案件在 第一 审 、第二 审程 序 中也未设 置特 别 的 、与死 刑案件 性质相 匹配 的
事 实总体 上采 用 “ 确定无 疑 的唯一性 ” 的证 明标
准 。在具 体操 作上 ,对有 利 于犯罪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量刑 事实 采用 “ 可 能成立 ” 的证 明标 准 ,对 不 利于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 的量刑事 实采 用 “ 确 定 无疑 ”的证 明标 准 ,且 建立 严格 的证 明制度 和 程 序保 障措施 ,将 最高证 明标 准落 到实处 ,从 而 体 现对被 告人 生命 权 的尊重 ,解决 现行死 刑证 明 标 准立法 的缺 陷和 司法实 践 中存 在 的 困境 。
5笔者完全赞同该观点但确定无疑也是主观性的证明标准基于为可采用唯一性概念对排他性概念进与可能成立证明标准设立相同的理由加上行进一步改进因为虽然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刑事诉讼中控方对指控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且的但在语言习惯上和意识上该术语可告诉证明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一旦采取如果发生错主体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要想达到定罪最低标误将不可挽回所以对其适用的事实应采取最为准应达到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即有罪而不能有严格的证明标准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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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 , 因此笔者更为赞 同后者 的观点 。 在理解证 明责任涵义 的基础上 , 可以将刑事证 明责任界 定为 : 刑事证 明责任 是指 在法 院审 理过 程 中, 由控辩双方 承 担的提出证据证 明 自己主张 的责任 , 如果不能提 出证据 或提
明责
基础 的证明责任分 配机制是基于定罪需要而设 立的 , 不 当然
适用于量刑程序 , 刑事诉讼法也未就量刑证 明责任如何分配
任是指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 的一方提 出证据 、 论证所主张的待 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 日 , ) 两位学者界定证 明责任有共
给予 明确规定 , 学界围绕证 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也基本是 以定
推定失去 了基础地位 , 为保障量刑信 息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 应对量刑事实证 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量刑事 实应 遵循
“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 公 诉方就支持其量刑建议的不利于被 告人 的量刑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 ; 被告
方就支持 其量刑意见的对其有利的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 害人补充量刑 事实并提 出不 同于公诉方的量刑 主张 的, 亦应承担证明责任 ; 审判 法官有查证的职责 , 但其 目的是为获取 准确全 面的量刑信息 , 法官不承担量刑事实的证
罪为研究对象 , 从量刑角度观察的甚少。 “ 两高 三部” 《 关 于规范 量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
通性 。就证明责任的主体而言 , 两位学者都认为是诉讼当事
方或提 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 ;就证 明责任的内容而言 , 都 认为包括提出证据并论证所主张的事实 , 并在举证不能或达 不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时承担败诉风险。 由于后一学者对证 明 责任 的界定更加强调其 义务主体为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的一 方, 否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符合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证
构建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体系之研究
作 用不 同。 罪事 实又 可 以称为犯 罪构 成要 件事 实 . 定
其 作 用在 于确 定被 告 人是 否犯 罪 、犯 有何 罪 以及 所 犯之 罪 为重 罪还 是轻 罪 . 对其证 明之 结果 。 接 关 系 直
到 当事人 的人 身 、 财产 甚 至生 命权 , 如 证 明标 准设 假
始试 行 的 《 于规 范量刑 程 序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关 试
行 ) , 志着 全 国量刑 活动改 革 的开始 。上述 文件 的 》标 出台 .使 我 国定 罪 程序 和量 刑程 序 有 了一 定程 度 的 分 离 . 刑 程序 和量 刑 问题获 得 了相 对 独立 的地 位 。 量
同样 的证 明标 准是 否 合理且 可 行 呢 ?笔 者 持 否定 态
度 虽 然量 刑 事实 和定 罪事 实 共 同构 成刑 事 诉讼 中 的实 体 法事 实 , 是二 者 显 然 在 性 质 、 延 、 明责 但 外 证 任 、 明方 法 上存 在 巨大差 异 。首 先 , 证 二者 的性 质 和
纳入 法庭 审 理程序 ” 标志 着量 刑 活动 的 改革 成 为我 .
国刑 事 司法改革 的重点 最高 院于 2 0 0 9年 6月 出 台
了《 民法 院量 刑 指 导 意见 ( 行 ) 和《 民法 院量 人 试 》 人
刑程 序指 导 意见 ( 行 ) 两个 文件 , 试 》 以指 导开 展量 刑 规 范化试 点 , 由最 高 院 、 高检 、 安部 、 而 最 公 国家 安全 部、 司法 部联 合发 布 的 , 2 1 于 0 0年 1 0月 1日正式 开
量 刑程 序 相对独 立 地位 的获 得 .也 给我 们 提 出 了一 个 新 的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 即在量 刑程 序 中 . 控辩 双 方 需 要将 量 刑事 实和 情节 证 明到何 种 程度 ,也 即其 证
起诉书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多层检视
(一)我国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历史概览 法律文书,古已有之。由于我国古代没有专门 的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控审不分、行政权与司 法权合一,当时的起诉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开始审 理案件的缘由,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起诉书问 题。②清朝末年,我国才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 书。清末政府通过修律大量借鉴了海外的法律文 书体例和制作实践。其中,起诉书的制作一段时间 内亦参考了日本法律的做法。建国后至 1979 年期 间,由于立法缺失、法制不统一,检察文书也呈现 出“适用依据多立足于政策、文书措辞激烈与情绪 化、违背中立性原则”等不规范、不合理的诸多现 象。195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称检察署)制 定了第一批法律文书格式,初步对法律文书进行 了规范化治理,但此后较长时间由于特定历史原 因,导致法制建设出现严重破坏,刑事追诉更是出 现随意性、无序性等反法治现象。1978 年,检察机 关恢复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批捕、 起诉用的法律文书格式》。1996 年 12 月,最高检公 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2002 年、2013 年,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正,最高检 先后组织重新编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 书格式(样本)》。上述权威样本中,对被告人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 尽管如此,实践中记载的前科信息更是多种多样, 远不止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此,其中一种合 理解释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
② 参见陈光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62~181 页。 ③ 参见张保生、常林: 《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轨迹 1978—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版,第 2 页。 ④ 比如,据法制史记载,存在古代被告人带枷锁示众、在衣服上写“囚”字,甚至在被告人脸上刺字等现象。 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陈国庆主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6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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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根据2 0 1 5 年。 两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 的报 告。 截至
2 0 1 4 年。 全 国人 民 法 院 审 结 的 刑 事 案 件 共 计 J D 2 3 万件 . 判处 有 罪
被告人1 1 8 . 4 万名 . 而 公诉案件判处 无罪的被 告人为5 1 8 名。 自诉
强 的制 度 来解 决 这一 问题 ,意 图做 到 准确 定 罪 , 避 免 冤 假 错 案 的发 生 。 然而 。 中 国 的刑 事 司 法 实 践 经验 却 显 示 。 绝 大多 数刑 事 案件 的被告 人 都作
种“ 闭 门造 车” 的方 式对 量刑 进 行评 价 . 导 致 了法
官量 刑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 因此 。 学 界 以 及 实 务 界普 遍 呼 吁严 格 控 制 法 院 的裁 量 权 。 2 0 0 9 年, 最
2o l 5 - o 3 ,l 2 / c o n t e n t _ 3 5 o2 9 3 4 7 . h t m1 .
以往 的 中 国刑事 审 判 . 量刑 是 依 附 于定 罪 而
行 政 5; t
法 学 论 坛
要 完善 的地 方 。 证 明责 任在 这 一程 序 中该如 何 分
改革 对 象都 以定罪 问题作 为 “ 战 略 目标 ” . 为此 中
存在的. 法 庭 不举 行 专 门的庭 审 程序 查 明 量 刑 问
题. 控辩 双方 以及 被 害人 都无 法 就被 告 人 的量刑 问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或进行质证辩论 。 法 官 以一
国刑事 诉 讼 学界 着重 以无罪 推 定 、程 序正 义 、 有 效 辩 护 等 重 要 原 则 为 根基 设计 了很 多 “ 三五” 改革纲要 》 , 提
出量 刑 改革 思路 要 “ 将 量刑 纳 入 法庭 审 理 程 序 ” . 开 始 了 量 刑 程序 相 对 独 立 的历 程 。 截 至 2 0 1 2 年 《 刑 事诉 讼 法 》 的修 改 及其 相 关 司法 解 释 的 出 台 ,
级“ 定调 ” “ 内部 审批 ” 等 量刑 方式 都是不 可 取 的。
法 擎 论 坛
行 政 5} t
论 相 对独 立量 和I 程 序 中的证 明责任
口 单子 洪
( 中 国政 法大 学 。北 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相 对 独 立 量 刑 程 序 中的 证 明对 象是 “ 独 立型 ” 的 量 刑 情 节 ,而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对 于 这 种 量刑
案 件 无 罪被 告 人 为2 6 D 名. 这表 明. 我 国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有 罪 率 高达 9 9 . % .摘 自 中 国 网 : h t t p: / / n e w s . c h i n  ̄c o m . c n / 2 0 1 5 1 i a n g h u l /
中 国的 刑 事诉 讼 基 本 上 构 建 了相 对 独 立 的量 刑
了有 罪供 述 . 即便 少数 的被 告 人及 其 辩护 人 进行 无罪辩解 , 也 几 乎 不 会 影 响 检 察 机关 胜 诉 , 法 院 作 出无 罪判 决 的情 形 实属 凤 毛麟 角 。 a 这 说明 ,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核心 问题是 量 刑 问题 。 正 如一 位 学
配 并 以何 种 方 式 承担 就 是 其 中 的一 个 重 要 的问
概 言之 . 相 对独 立 的量 刑程 序 应 当适 用 于 被 告人
不认 罪 的案 件 . 尤 其 是可 能对 被 告人 不 认 罪 的行
题。 2 0 1 2 年《 刑 事诉 讼 法》 第4 9 条 虽 明确 将 定罪 的 举 证 责 任分 配 给检 察 机关 . 但 未 阐明在 相 对独 立
对独 立量刑程序 中仍要承担证 明责任 的前提 下。应 以量刑 建议 为证明责任的承担 方式。并要保障辩方在 该 程序 中的证 明权 。厘 清法官证 明职 责与 “ 不告不理 ”原则的界 限 。完善个别重要 量刑 情节证明的适 用法律
问题 。
关
键
词 :量 刑 程 序 ;证 明 对 象 ;证 明责 任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5 )0 8 - 0 1 0 3 — 1 1
情 节 的 证 明 出现 了证 据 收 集 不 够 全 面 、 酌 定 量刑 证 据 缺 失 、 量 刑 建 议 适 用 少 、 片 面 强 调 法 官 的 证 明职 责 以 及 个 别 重要 量 刑 情 节 的证 明适 用 法律 存 在 错 误 等 问题 。 为 了妥 善 解 决 这 些 问题 。本 文提 出在 坚持 控 方 在 相
程序 。 [ 2 ] 然而 ,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这一 程 序 仍 然 有 需 者 指 出的 : “ 以什 么 罪名 定 罪 。 对 于 改变 被告 人 身 份 实 际 并无 任 何 意 义 , 相反 , 量 刑 问题 因为 关 系 到 具 体 的 处 罚 力 度 而 与 被 告 人 的 利 益 休 戚 相
量刑 程 序 中控 方是 否 依 旧承 担证 明责任 : 而在 理
论上 , 这 一 问题 不 仅 没 有 形 成 统 一 的 认识 , 反 而
为科 以重 刑 的 案 件 .必须 保 障量 刑 程 序相 对 独 立. 保 障其 过 程符 合基 本 诉讼 形 式并 满 足 程 序 正
义. 那 种 以往 的 “ 闭 门造 车 ” 式 的评 议甚 至采 取 上
中 圈分 类 号 :D9 2 4 . 1 3
收稿 日期 :2 0 1
作者 简 介 :单 子 洪 ( J 9 8 9 _ - ) , 男 ,辽 宁抚 顺 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刑 事 诉 讼 法 。
受大 陆 法 系理 论 的影 响 。 传 统上 的刑 事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