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经法大纲解读(刘安宁)
2016.5.15商经知新大纲解读——刘安琪
之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
——刘安琪(微博:商经法安宁)
2016年厚大司考大纲解读PPT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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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部分:
1. 《保险法解释三》纳入新增法律法规 2.证券投资基金法无关考试的条款修订
二、经济法部分
1.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
2.《商业银行法》删除存贷比规定
3.《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简政放权
其他形式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撤销: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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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的细化
体检 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体检结果 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权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 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 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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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侵权的细化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 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 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 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 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
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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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厚大司考大纲解读PPT讲义 15
商经讲义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授课讲义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23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结:(2)公司举债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思考:A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有否?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一般分为:!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若子公司为全资的一人公司的话,则不得对母公司担保,原因?参考: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四之反垄断法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四之反垄断法反垄断法1.基本原理(1)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适用范围的排除:下列两类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记忆提示:固价、限量、分割、限新、联抵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记忆提示:促研扶小、标准环保、滞涨外贸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可以说是一门相当庞大而复杂的学科,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
在学习商经法时,记忆技巧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和记
忆各种法律条文、案例和理论知识。
下面是一些可以帮助你记忆商经法口
诀的技巧:
1.制作思维导图:将知识点按照逻辑关系和层次结构绘制成思维导图,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之间的关联。
思维导图可以结合颜色、符号和图片等方式进行标注,在大脑中留下深刻的记忆印象。
2.分段记忆:将复杂的知识点分成若干个小段进行记忆,可以使记忆
任务变得更加轻松和可行。
每段的内容要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方便你进
行串联和回忆。
3.制作关键词和缩写:将一些复杂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理论知识转化
成简单易懂的关键词和缩写,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你
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记忆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关键词和缩写。
4.反复复习:记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反复复习是巩固记忆的重要手段。
通过多次重复复习和回顾,可以帮助你巩固记忆,提高记忆效果。
6.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原则:将知识点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排序,优先记忆和复习重要的知识点。
重要性和紧迫性原则可以帮助你集中精力
和时间记忆最重要的内容,提高记忆效率。
7.制定记忆计划和时间表:根据你的学习目标和时间安排,制定合理
的记忆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天要记忆的知识点和具体的学习任务。
有计
划的记忆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管理和分配学习时间,提高记忆效果。
商经法讲义
公司法一、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制定(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发起人共同制定(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2.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范围: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4.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事项(重点看)(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另行规定(4)自然人股东的资格可以当然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之间的分红比例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比股份有限公司:101条)二、公司的转投资(公司法第15条、合伙企业法第2、3条)1.转投资的对象:公司、合伙企业。
注意: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取消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第15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1.对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对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表决的程序: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注意: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不能享有表决权的。
(同时也不能请求分配利润)四、股东的出资期限(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1.出资期限:可一次缴纳,可分期缴纳。
2.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并且不得低于3万元3.对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分期缴纳出资4.对比: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2)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五、股东的出资方式(第27条)1.出资形式:扩大了出资形式的种类注意:不得作为出资的有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信用;设定担保的财产;劳务2.判断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3.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司考商经法总结
一、公司法1、公司设立,没有成立后来欠债,对外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出资不明晰).2、有限公司账本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书面+理由,可以不正当拒绝,公司拒绝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股份公司股东不能查也不能复制.3、股东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应当按章程)代表1/10表决权(de)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1/10是表决权(钱),1/3是人头)4、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可以解聘总经理.5、司法解散:差人,股东连续两年没开会,开会无法表决;公司董事矛盾不断,持有10%以上(de)表决权(de),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是被告.提起以后对股东全体有效,其他股东不能再提起.6、不能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破产清算,一般司法解散优先.7、公司解散财产保全:担保(债务)+无影响公司.不能直接提起保全.8、上市公司,独董1/3;独董至少一名会计;不超过5家;不可持股1%、前十;上市公司或起附属公司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得担任独董.9、必须2/3表决权股东通过,修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增减资.10、分立合并必须是10日通知债权人,30是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de)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有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1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13、出资证明书(名字、钱、出资排位)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成立后出具,对外登记有效,对内股东名册.有限公司颁发.14、股东清算:自行清算(如没有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de)负责人参与诉讼,债权人未改规定时间申报(de),可以补充申报,法院组织清算(de)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自行清算(de)方案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15、公司财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行审计、赢利先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提可不提)、分红(章程-按照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不能弥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de)不少于增资前(de)25% 16、董事和高管违反忠诚(不能直接免除董事长资格,有章程规定),行为有效,收益归公司.17、公司分立连带,合并担保.18、被冒名人不但责任,冒名人担责任.19、以自己名义签订(de)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享有(de)权利担责,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20、章程可以约定严于公司法规定: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开会(公司法15日),公司解散合并分立变更修改章程增减资(公司法2/3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按照人头表决,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不是均由不担任董事(de)股东出任.国字打头公司董事要求有职工董事.21、董事会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不履行职务(de)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开(de)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22、临时股东会: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或监事.23、监事会(监事):检查财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罢免、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主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董高进行起诉.可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请会计和律师.24、董事长违法法律、或章程规定,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出资义务.可限制股东权,催告返还出资,否则解除股东资格.25、代为诉讼,有限股东就可以,股份公司股东,180天,1%.代为公司诉,权益归公司.26、章程必须有,必须书面,对内不对外.27、法代可以是董事长或经理,经理、高管(董秘、)有公司董事会聘任、解聘.法代以公司(de)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理任免公司中层,28、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取非职工代表(de)董监.决定董监(de)报酬.2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内自由,对外头(股东人数)过半.30、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要开股东会,不开要全体签字.31、股权转让不能部分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32、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33、股东权按照实缴资本.34、司法解散公司必须是人出现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继续可能影响其他股东利益).35、股份公司可以查阅3会.36、异议,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37、代为起诉,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进行起诉.38指定清算清算组:股东董监高专业人,没有债权人.39、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董事少于3人,继续履行职责.40、一人公司:执照上表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出资,自然人只能出资设立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要强制审计;没有董事会;财产混同连带责任.41、抽逃出资:虚假财务报价;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其他.42、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43、实际出资人想成为股东,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名义股东才是股东.4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45、公司解散要清算,可以使用原来商号.46、股权出资:评估合手无(合法手续无瑕疵),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47、股份工作,股份转让对内外同等:三个(公司成立一年内,上市一年内,董监高不可以)一半(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25%(每年不得25%)48、股份公司资合性,章程不得约束对股权转让自由(de)现在.49、创立大会:审议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抵作财产进行审核;不可抗力,可不舍了决定.50、董事会参加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交由股东大会审议.51、与券商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52、募集公司必须验资,实物出资必须评估.53、创立大会,发起人主持,通过章程、选取董事、监事.不选董事长、经理.董事长有限章程定、股份公司头过半选举产生.54、募集公司:章程-钱(35%)-签协议券商、银行-创立大会-章程等-出席大会表决权过半.55、变更企业形式(有限变股份),股东2/3,章程可自己严于这个规定.56、案例43-52专题二、合伙企业1、普通(如有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活动,已经完成(de),合伙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做补充连带.2、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潇洒哥四个不受限:可以交易、竞业、可以出资设置质押、出质、出资份额转让不要其他同意.提前30天通知即可.3、合伙事务执行人,相当于公司法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4、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de))经营管理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5、全体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址变更;处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de)人做经营管理人;自我交易.6、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债权人不能代普通合伙人行使权力,不能抵消债务;可以取得收益,可以强制执行.6、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对债权人承担赔偿,也可也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后,向有错误(de)合伙人追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合伙企业,一般事项一人一票投过半.8、房屋使用权出资,可以买房房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办理房屋.9、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10、合伙企业普和人退出,如果没期限,30+无影响.结算,解散才是清算.11、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人享有监监督查查账撤销权利.没有异议权.1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能因为相对人(de)不知情二归于有效.13、普通合伙人已出资抵押必须是合伙人一致通过,没有善意第三人说法.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权.14、普转有分段承担责任,有转普统统负有责任.考点三、个人独资企业1、个独资企业必须是中国自然人,合伙企业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2、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申请变更为个独.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民事权利、不能竞业、不能自我交易.4、企税:一般25、小微20、高科技15.专题四、破产法1、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要报告债权委员会.2、破产售后不可单独清算-宣告破产可以.3、法院受理破产后,管理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决定权.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字受理日起二个月为通知对方(de)或收到对方催告之日30日内未答复(de),视为解除合同.4、第三方付(de)保险金、赔偿金,已经到达破产公司(de)或无法和其他财产进行区分(de),元出租人无法取回,未到,可取回.发生在破产申请前,按照普破债权,受理后按照公益债.5、破产重整,破产立案前可以,后亦可以.重整,债务人可以管理监督经营管理.重整期间不能转股、分红6、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罚款罚金、差旅费、诉讼时效届满、无效(de)债权.7、没有及时履行取回权,不是消灭取回权,只是增加取回权(de)费用.8、取回权(de)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9、立案前6个月,有破产原因仍然个别清偿(de)无效,例外:水电劳损害赔偿金,有财产担保(de)债权,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有效.10、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提供不能清偿债务(de)证据,不需要听过资不抵债证据.5(通知债务人)7(债务人提异议)10(决定受理).不能以有连带、保证而提出不破产.11、重整草案,谁管理谁制作. 重整草案债权人分组表决,和解不要分组.分组决议表决:头过半+钱2/3.草案分组必须全部通,有财产担保(de)债权人在重整有表决权,和解中没有.和解钱2/3必须是无财产担保(de)债权(de)2/3.1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随时清,有钱就还;外部有先后(破产费优先)、内部按比例(破产费各项、公益债各项没有先后按比例);13、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等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14、债权人代表,最少9个,必须有职工代表.15、无清偿能力:无法变现;法代跑了;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切扭亏困难.16、破产欺诈行为可撤销:破产前一年: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进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提供担保;偿还未到期债务;恶意放弃债权. 17、债权申报:立案前;金钱债务(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可以申报)专题五、票据法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de),不受给付对价(de)限制,但是,所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享有票据(de)付款请求权,不享有票据(de)追索权.2、票据具有无因性,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影响票据(de)效力,不影响票据(de)付款.3、伪造签章:伪造人(侵权责任)、被伪造人(不知情)都不承担票据责任.4、善意取得可以享有票据权利.5、都不能附条件,出票付款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保证(连带责任)如附条件都无效,承兑如附条件,视为拒绝.6、票据保证如果没有记载日期,则以出票为保证日期.7、现金支票,就是取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8、支票、本票不能记载日期,否则无效.9、支票未记载收款人,支票有效可以补登.10、票决设权: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可流通转让.11、票据行为方式瑕疵(分别背、部分背),票据无效.12、挂失止付(3天,要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票据诉讼不必经.13、汇票可以是银行、公司、个人.14、汇票需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本票没有,谁开出谁负责);收款人名称(支票不要);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15、出票人对票据更改直接无效,分段(变造前签章(de)变造前(de)金额担责,后(de)后担责)+(分不清前后(de))视为之前16、票据背书意味着:不退出票据关系,不需要债务人同意.17、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18、银行可以用汇票结抵债务.专题六、证券法1、公募(不特定人、特定人≥200)证监会注册,私募(以下)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公募不可以买其他基金,私募比较灵活,可以购买其他基金.2、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两种不同(de)收购方式,不能并存.3、上市公司被收购不一定丧失上市资格,主要看股权结构.4、收购失败,收购方应可以购买被购方(de)股票,不过每年不可超过5%.5、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时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de)要约.6、公司信息公开制度:98页.中报(重点诉讼)、年报(概况+三种人)经营情况,董监高、发行(de)股票、总体(de)债务情况.大股东(前十名、10%以上)7、基金:享有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de)、可以转让、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8、证券发行:公开发(公募),非公开(私募).对不特定人发行,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承销.9、国有公司可以发债券,股份公司、募集设立(de)公司,都能发股票(可向≥200特定人发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10、股东会决定发行股票,不能折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价格由公司和承销券商定).溢价发行款项列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能拥有弥亏.11、证券公司不能为股东关联人担保,一般公司可以.对于自己管理(de)多只基金要公平对待.专题七、保险法1、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de),保险人不赔(无民事人除外).2、以死亡作为保险条件(de),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金额(de),合同无效.3、保险单可以质押,但死亡险质押(de),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必须书面.明知他人代签无异议,视为同意.4、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在知道起30日内,最长2年内主张,否则不可解除合同.5、代位求偿权是自己(de)名义.不足额保险,部分赔偿.6、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问.不问不答.不包括概括性条款.7、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同意就成立),不以保单交付为成立条件,没交保费也成立.8、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起死,退订受益人先死.9、保险公司理赔前被保险人提出免责,保险公司也跟着免责,赔付后,被保险人免去侵害人责任(de),保险公司仍要向第三人求偿.装大款.10、保险解除:不交保费,在合同终止后2年内还没交钱(de),解除合同.投保人欺诈,没有履行安全维护责任,解除合同.经济法考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1、混淆性交易行为,注册商标混淆、知名商品,服务也受到保护(大队长酒楼).竞合.2、不正当竞争:诋毁商誉、混淆性交易行为.120 再练习专题二、垄断法1、瓜分市场份额,属于垄断行为.2、垄断协议未实施也可处罚,罚款50w,上一年度销售1-10%.3、垄断行为可:停罚没;小报告有功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4、纵向垄断:生产和销售者,限定最低价和固价.5、改过自新,发垄断组织只是暂时中止调查.国家发垄断组织可以授权省工商局可调查垄断行为.6、市场制支配地位:1个人1/2,2个人(经营者)2/3,3个人3/4,(3个人,2个人中不包括占有市场10%以下(de)),一般要看钱、市场份额、进入(de)难易程度.商业银行法1、同业拆借,禁贷,禁投.2、商业银行通过抵押获得(de)大楼必须两年拍卖完毕.可以兴建自用办公楼,不可以建造非自用办公楼.不能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可以向银行投资3、预期:到期后经展期到期后还不还,两年还未还(呆滞,或虽未到期但生产已经停顿了).经过财政部规定,没有还(de)可能性了是呆账.4、商业银行三不:没有法人资格;二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给各个分支机构(de)运营资金总和不能超过总行资本金总和(de)60%5、领取营业执照前,要取得银监会(de)许可证.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6、两法两证三不.7、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要银监会批准.大事小情要报银监会批.8、公款私存违法,产生(de)利息报酬银监会收缴.专题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银行业金融业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吊销金融许可证.2、业务没有获批就试销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商业银行违法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监督管理,人(股东、董事)财(禁止分红、限制财产转让,经营受限,业务不准开展分支机构不准设计、原来风险大(de)要砍掉)物.4、信用危机,不必已经发挥信用危机可能出现也可以,信用危机必须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de)合法权益(de)程度.可以接管,可以促成机构重组.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用:财财务公司、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金融租赁公司、投信托投资公司、考点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欺诈行为,(天山雪莲其实是土豆地瓜,是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才可以进行赔偿.知情权.2、7天无条件退货,7天无条件退款.3、虚假、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底价500.专题六、产品质量法1、工商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不能收取费用.召回,应承担购买者(de)必要(de)支出费.2、银行、宾馆商场,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3、明知缺陷恶意提供,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所受损失2倍以下赔偿.4、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de)人身、财产损害(de),可以向销售、和生产要赔偿.如果不是缺陷就不能要求生产者.5、科技所限,是生产者免责事由,不是销售者免责事由.专题七、食品安全法1、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安法,其他都适用食品安全法.2、未标明橄榄油配料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食品质量问题赔偿,商品价款10或损失3被,保底1000.4、生产者为一般主动召回主体,因超市消费者原因可以自行召回.5、影响本省(de),可由本省食药监部门进行公布食安信息.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进行报告,食药监向上级食药监和政府进行报告,政府组织各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指挥部.7、如果是农业部门和质监部门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汇报.8、三新:新(de)食品添加剂、新(de)原材料、新(de)食品新品种要国务院卫生部门发放特别许可证.专题八、劳动法1、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16-18岁),都不能四级和矿山井下,未成年不能有毒有害场所工作,还要定期体检,2、女职工经期,不能三级、高处、低冷作业.3、女职工怀孕7个月不能安排夜班,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夜班.4、用人单位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5、用工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在内不在外.6、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非因公受伤、情势变更,单位可以预告解聘,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7、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属于小额案件,应当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也根据可撤销理由进行撤销,不对工人(15日可以在起诉))8、仲裁前置.9、一裁终局:小额、标准案件.10、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单位可开除不要加补偿.11、违法开除要给予2被赔偿金或继续工作.12、仲裁管辖:用人单位+履行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13、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不是合同解除(de)理由,14、双方分别提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15、合并后员工不得解聘,工作年限继续,可以可鉴定新(de)劳动合同,如解除原合同已经给与补偿,可以不再计算工作年限.16、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签订新合同,要支付2倍工资.17、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双倍工资)知应知1年.18、不定时工作制不能随时解除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19、用人单位明知应知使用劳动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20、认识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且不超过6个月工作.21、诉讼时效从合同终止开始计算.22、因为用工单位导致争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23、试用期:126,合同大于3个月小于1年,试用期1个月,1-3年试用期2个月,最长6个月.试用期工作不得少于用工工资80%.24、双倍工资最支付11个月.用工单位一个月后因劳动者原因没有签订合同,开除要补偿.25、工作纪律,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26、公司经济性裁员(经营不下去、技术革新等),方案不用职工大会批准,老员工和危险分子,不可经济性裁员,三病,15+5,孕产哺也不能随便开.专题九、社保法1、单位员工可以要求工伤,不能要求侵权(de)赔偿,可以要求侵权单位赔.2、用人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先行支付.3、五六级伤残(不太重),用工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4、失业保险必须交满1年,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累积.5、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归个人账户,单位交(de),归资金池.专题十、税法1、个税,只对劳务报酬可以加成征收.2、单位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返点2%.3、三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两金(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de)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发放(de)补贴、津贴)一赔款(保险赔款)和国务院部委、省级,不要缴个税.4、奢侈品、高档品,交消费税.5、增值税是流转税,个税企税所得税税种.6、非居民,不要叫来自外国(de)报酬税.没有住宿,不满一年(de).居民都交.7、税款有限于罚没、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看时间先后).8、偷抗骗税款,没时效限制.因企业计算错误没有缴税款,一般3年追缴,可5年.9、代位权,应当向法院申请,以自己(de)名义代为行使.要通过法院行使.10、财政拨款不能再征税,国债利息不叫个税,也不交企税.11、税收保全措施,查扣冻.不能扣缴.12、对纳税不服,先交税在复议-起诉(复议前置).对税前保全不服可复议也可以诉讼.13、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立新(de)税种.专题十一、土地管理法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复议前置.赔钱民事争议.2、宅基地一户一宅,卖了就没了.3、一般出让前置,可以补救,在起诉前划拨转出让合同有效.4、土地变更要经过规划部门许可.5、转让房地一体.考点十三、城乡规划法1、临时用地,永久建筑规划拆除.公益捐赠,超过12%,3年内可以抵扣.环保法1、环评:项目变动+5年,要重新报批.2、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要避免重复.3、公益诉讼,在设区(de)市以上(de)民政部门登记(de)专门从事,连续5年无违法(de)组织,个人不可,外国(de)不可.4、敏感区、功能区、脆弱区划定红线.5、暂停审批新增环评文件:未达标、超标排污.审计法1、审计机关双头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2、审计、银监会只能看人家银行存款,法院才能冻结.3、审计机关报告,要先征得被审计机关(de)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de)可以撤销决定.4、审计通知书,3日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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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目大纲的基本要求分为了解、理解及熟悉并能够运用的内容,拿到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之后,要多翻几遍,熟知大纲的内容,在熟悉的基础上,再和去年的大纲做比较,找出大纲的变化点,这些变化点往往是高频考点。
考生在自己理解大纲的基础上,还要认真领会名师对大纲的分析,以便做到对大纲的准确把握。
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合伙企业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三、无效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代理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责任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二、期限1234567891011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第4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温馨提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已经公布,第一时间为大家奉上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法律知识的解读及下载第1页:第一章民法通则第2页:第二章物权法第3页:第三章担保法第4页: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5页: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6页: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7页: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页:第八章金融法第9页:第九章市场规制法第10页:第十章税法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当事人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第六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二、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第5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温馨提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已经公布,第一时间为大家奉上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法律知识的解读及下载第1页:第一章民法通则第2页:第二章物权法第3页:第三章担保法第4页: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5页: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6页: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7页: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页:第八章金融法第9页:第九章市场规制法第10页:第十章税法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第二节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三、租赁合同的效力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五节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承揽合同的种类三、承揽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第九节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三、委托与代理四、委托合同的终止第十节其他合同一、供用电合同二、赠与合同三、保管合同四、仓储合同五、行纪合同六、居间合同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第6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温馨提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已经公布,第一时间为大家奉上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法律知识的解读及下载第1页:第一章民法通则第2页:第二章物权法第3页:第三章担保法第4页: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5页: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6页: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7页: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页:第八章金融法第9页:第九章市场规制法第10页:第十章税法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概述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共同侵权责任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四、环境污染责任五、高度危险责任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七、物件损害责任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侵权责任方式二、侵权损害赔偿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第8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温馨提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民商经济法律知识已经公布,第一时间为大家奉上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法律知识的解读及下载第1页:第一章民法通则第2页:第二章物权法第3页:第三章担保法第4页: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5页: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6页: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7页: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页:第八章金融法第9页:第九章市场规制法第10页:第十章税法第八章金融法第一节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发行三、证券交易四、上市公司收购五、证券机构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三、银行监督管理法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五、贷款通则第三节信托法一、信托的概念和种类二、信托当事人三、信托财产四、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公益信托第四节票据法一、票据概述二、汇票二、本票四、支票第五节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节外汇管理与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二、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2014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大纲三
2014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大纲三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办)发(1988)6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1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2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006年修订2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2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2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5日,国办发[2013]110号2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14日,国发[2013]49号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2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0号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2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根据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3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3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35.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3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3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3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号3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40.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41.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6号4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2年10月29日法(2012)261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5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51.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5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5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银发(2005)16号5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5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5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60.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6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62.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6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6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65.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2日财政部财金[2006]82号6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67.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6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令第54号69.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70.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7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7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7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529号7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7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7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77.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0号78.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79.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80.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41号81.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12月29日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7号82.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29日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8号8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8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8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86.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87.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8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发(1983)148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9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9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9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函(1987)215号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9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301号;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9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9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9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9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100.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10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10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证监发(2002)83号10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订10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3日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4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9号107.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10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1号10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7月13日汇发〔2009〕30号111.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2010年11月9日发改外资〔2010〕2661号112.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11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根据2004 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11 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119.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120.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121.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2月2日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12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32号12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1号12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文章摘自:/zhucekuaijishi/。
深度4:商经法新大纲权威解读——刘安琪
商法部分——新浪微博:商经法刘安琪一、概述最开心的事情莫过于,大纲出台前,《公司法解释四》一直没出,理所当然的,大纲中就不包括这个传说已久的司法解释了。
自从去年12月,消息称“最高院原则通过公司法解释四”以后,它就像另外一只靴子一样,一直没有落地。
很多同学问,现在学不学,我的答复都是直接且坚定地:不学!拿一个征求意见稿学来学去没意义,一是正式稿可能变动较大,你学错了,等到正式版出台,看我和鄢梦萱老师第一时间的权威解读即可。
二是,也是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就是不列入新大纲。
万幸,万幸,没列入新大纲!慢慢几十条司法解释,这个重担交给明年的考生了。
言归正传,相比2016 年,2017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15个考点,删去21个考点(总体而言删的多)。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有较多的增减,总体一句话——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变动。
二、公司法大纲变动及解读(一)第一章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中,新增考点“公司法的性质”。
解读: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二)“公司的分类”,中新增考点“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解析: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1、分类标准: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2、概念: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3、考点:①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③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三)增加“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考点解读:1、资本: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前言一、2014年教材简介2014年教材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内容;将合伙企业独立设为一章;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修改了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和破产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教材由原来的十一章变为十二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知识第二节法律关系第三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共五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物权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共四节。
本章内容原来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为单独的一章,2013年教材调整与公司法律制度合并,2014年再次成为单独一章并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共七节。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优先股的规定。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共六节。
本章内容基本上每年都会有较大的修改。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老股转让、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和借壳上市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票的发行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商经知讲义全部口诀
公司法口诀:1、公司的法条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第一,必须有注册资本。
第二,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
第四,必须有主要的经营场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第五,要签署章程,这个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承诺。
【▲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2、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国家利益和公益目的不被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伤害)。
【▲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五个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3、公司担保能力包括两种情况: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
第一个是公司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个“他人”指的是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简称为对外担保。
而如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话,则称之为对内担保。
对外担保掌握一句话——“董股会决议”,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去决议,而对内担保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必须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不够的;第二个要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简单多数。
不要求2/3以上的绝对多数;其次资本多数决,而不是人头多数决。
是按照你的所持的表决权来表决的,而你的表决权是和你的出资挂钩的,所以这里“表决权过半数”的含义是“资本多数决+简单多数”;第三个要点,利害关系人得回避。
这个如果是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那就是和这件事情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
所以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对内担保的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股东会决议;第二个要点,简单多数的资本多数决;第三个要点,利害股东回避。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4年大纲评述】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与2013年相比,2014年经济法部分大纲增加子考点1个,新增法律法规1件,新修订法律法规3件。
从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方面来看,经济法的年均分值35分,从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来看,经济法侧重于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同时,能够灵活运用。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与2013年相比,2014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一个:第二章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考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法律法规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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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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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用书建议】 第一轮:专题讲座+真题分类五卷本 第二轮:通关笔记+真题分年详解 法条书: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红皮)
我是校逢
•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 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 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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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8个司法解释中,再次对非法经营罪的情形进行了扩充: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 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 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
• 【温馨提示】 • 为了使广大考生朋友能在6月底扎实高效地 完成第一轮的复习,从2014年5月20日起, 本人将在众合YY8633频道举行《刑法专题 讲座》导读活动,欢迎参与!有关大纲新 增考点更为详细的内容,将在导读课堂一 并分享。 • 课程链接: /course/detail?id=9921
• 虚假广告罪
性侵未成年犯罪
1
• 针对幼女“明知”的认定——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 不满12周岁;已满12不满14周众”猥亵的认定
2014年商经法真题解析讲义
真题解析讲义一2014年商经法分析1 各部门法分值分布2 命题特点(1)重者恒重商法在14年的考试中,共52分,涉及到6个部门法,非常明确的体现了“重者恒重”的特点,单一公司法卷三客观题占到了15分,卷四主观题占据了18分,共计占了商法的大半壁江山;合伙企业法也不甘示弱,涉及了5道题,共计9分;而商法中不太重要的部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甚至证券法都没有题目涉及。
(2)着眼新法14年商法经济法有大量部门法的修改或修订,这些改动的地方在真题中充分且大量体现,比如公司法及其新的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新消法的内容,都有相关题目考查。
(3)难度适中14年的题目整体难度处于中等难度,没有出现偏、难、怪的考点,涉考的考点都是常规的重点考点,比如隐名、显名股东;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出资的变化;股东出资责任;合伙事务执行;破产管理人撤销权;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者权利保护等常规重点考点。
二2014年真题解析(一)商法部分一单选题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考点】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区别【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独立性”。
A项错误,设立分公司也须要领取营业执照;B项错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错误,分公司的经营并非只能由总公司股东担任;D项正确;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经法基本法律
一、《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最后更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合伙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 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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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取消货币出资要求 取消首期出资、分期出资要求 简化公司设立流程
变实缴注册资本制为认缴注册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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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解析
1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 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 日 期 为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发 日 期 为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变实收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等 事 项 。 姓 名 等 事 项 。 为认缴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一 )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一 )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 取消最低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要求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五)有公司住所。
取消 最低 注册 资本 要求
取消 分期 出资 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12 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 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10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额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 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 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 11 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 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 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立登记。
名称预核准
开立验资账户
6
验资
办基本账户
办理税务登记证
8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 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 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取消最低 注册资本 认缴的出资额。 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分期 出资要求
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资的财产除外。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取消货币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外。 出资比例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要求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 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取消最低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 要求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 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 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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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 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取消最低 注册资本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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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除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简化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 程序 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 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 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变实 收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 为认 缴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 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