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年).doc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元 以下罚款 。
倍 以下 罚款 ; 拒不改 正的 , 处违法经 营额 2倍 以上 5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i、 自由裁量基准 :
件的农业机械 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 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以上 2 倍
、
认定依据 :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三条。
二 、 罚规定 : 条例第五 十一条 : 处 本 伪造 、 变造 或者使 用
伪 造 、 的拖拉机 、 变造 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 照的 , 或者使 用其 他拖拉机 、 联合 收割机 的证书和牌 照的 , 由县级 以上地 方人
豳
经营额 2倍罚款 ;
豳翻
2 较重违法情形 : 、 拼装 、 Nhomakorabea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 的 , 或承揽维
修 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 的农 业机械 的 , 收违法所 得 , 没 处违法 3 严重违法情形 : 、 责令改正 以上违法行 为逾期仍拒不 改 第一 条 违法行 为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 格证 书或者使用 伪造 、 变造 、 过期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
二、 处罚规定 : 条例第 五十条 : 本 未按 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
续并取 得相应 的证书 和牌 照 , 自将拖 拉机 、 擅 联合 收割机投
入使 用 , 或者未按 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手续 的 , 由县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 相关 手续 ; 逾 期不 补办 的 , 责令 停止使 用 ; 不停 止使用 的 , 押拖 拉 拒 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拖拉机上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拖拉机上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湘农机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拖拉机上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0〕16号)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对拖拉机注册登记(上户)实行目录管理,是督促拖拉机生产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拖拉机注册登记、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但是,目前在我省上户的拖拉机产品中,仍有部份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有的生产企业不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和鉴定机型的技术参数进行生产,擅自改变产品技术参数;有的生产条件简陋,质量管理薄弱,不按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拖拉机牌证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增加了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牌证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决定对我省拖拉机上户目录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与内容对我省现行的拖拉机上户目录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重新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上户目录管理的拖拉机包括: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及具有运输功能的多功能耕整机。
凡在我省销售并在农机部门上户的拖拉机,原已列入上户目录的,其生产企业填报《湖南省拖拉机产品注册登记(上户)目录信息表》(附件1),经审核符合上户有关规定的,保留其上户目录;目录信息不全、参数错误,需要补充或变更的,填报《湖南省拖拉机产品注册登记(上户)目录信息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原未列入目录的,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上户有关规定的,列入上户目录。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1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1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15、《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1—二、行政执法依据—2——3——4——5——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4项)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5、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7、农药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8、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8—9、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3、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1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5、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9—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16、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17、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兽药广告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0、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审批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2、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3、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2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25、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6、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2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28、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11—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9、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30、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3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32、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3、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34、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行政处罚(共167页)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1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15—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16—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17—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8—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9—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20—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1—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5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2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54、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55、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操作证56、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57、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5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59、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0、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61、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62、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处罚种类:罚款—23—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3、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取得推广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4、无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或者未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5、未取得牌证使用联合收割机以及不按规定接受审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66、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67、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68、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69、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70、实行牌、证管理的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24—护行71、驾驶员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73、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或者驾驶证变更、异动手续74、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75、驾驶员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76、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77、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8、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同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终结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25—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81、联合收割机动转时,驾驶员离开工作岗位8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83、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8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85、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86、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2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7、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88、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9、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90、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9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9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94、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95、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96、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97、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9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28—10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10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0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0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29—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0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0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3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使用操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湘价费[2008]13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湘价费〔2008〕13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1999]245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8]48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7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实施了年度检审。
现将年度检审情况公告如下: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96个单位经年度检审合格,可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登记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实施收费。
二、长铁总公司职能鉴定站等26个单位因已无收费项目或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上述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年度检审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实施收费。
三、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等10个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审,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省物价局办理年度检审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将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未经年度检审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均为无效证件,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继续收费的,交费者可以拒缴,并可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
附件一:年检合格单位附件二:注销收费许可证单位附件三:限期办理年检手续单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年检合格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0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湘S-0002湖南省委组织部3湘S-000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4湘S-0004湖南省卫生厅5湘S-0006湖南省通信管理局6湘S-0007常德市物价局7湘S-0009湖南省卫生监督所8湘S-0010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9湘S-0011湖南省国家安全厅10湘S-0012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1湘S-0013湖南省水利厅12湘S-0014湖南省体育局13湘S-001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湘S-0017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15湘S-0018岳阳市物价局16湘S-0019湖南省民政厅17湘S-0020湖南省商务厅18湘S-0021湖南省档案局19湘S-002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20湘S-002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1湘S-0024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22湘S-0025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3湘S-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4湘S-002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25湘S-0028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6湘S-0031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27湘S-0033湖南省广播电视局28湘S-003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29湘S-0035湘潭市物价局30湘S-0036湖南省文化厅31湘S-0037湖南省社会科学院32湘S-0038湖南省旅游局33湘S-0039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34湘S-0040湖南省红十字会35湘S-0041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36湘S-004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办公室37湘S-0043湖南省公路管理局38湘S-0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39湘S-004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40湘S-0047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41湘S-0048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2湘S-0049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43湘S-005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4湘S-0053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5湘S-0054湖南省教育厅46湘S-0056湖南省建设厅47湘S-0057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48湘S-0058湖南省航务管理局49湘S-0059湖南省经济委员会50湘S-006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51湘S-0061湖南省整顿铁路治安办公室52湘S-0063湖南省人事厅53湘S-0064湖南省农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4湘S-0065湖南省公安厅55湘S-0066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56湘S-0068湖南省交通厅57湘S-006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58湘S-007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59湘S-0071湖南省统计局60湘S-0076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1湘S-0077怀化市物价局62湘S-0078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63湘S-0081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64湘S-0083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65湘S-008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66湘S-0085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67湘S-0086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湘S-0087湖南信息工程学校69湘S-0090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70湘S-0092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71湘S-0094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72湘S-0095湖南省医药中等专业学校73湘S-0097长沙市第一中学74湘S-0098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75湘S-0099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76湘S-0101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77湘S-0103湖南省轻工干部中等专业学校78湘S-0104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教育中心79湘S-0105湖南省常张高速公路管理处80湘S-0109长沙理工大学81湘S-0110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82湘S-0111湖南省检察官培训中心83湘S-0112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84湘S-0113湖南金融技术职工大学85湘S-0114湖南省农科院86湘S-0117湖南省群众艺术馆87湘S-0118湖南艺术职业学院88湘S-0119长沙建筑工程学校89湘S-0120湖南商学院90湘S-0121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附属小学91湘S-0122保险职业学院92湘S-0125湖南省体育运动学校93湘S-0126湖南有色金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94湘S-0127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95湘S-0129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96湘S-0130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97湘S-0131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教育培训中心98湘S-0132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99湘S-0133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长沙职工大学100湘S-0134湖南省特教中等专业学校101湘S-0135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02湘S-0136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103湘S-0137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04湘S-0138湖南省行政事务职业学校105湘S-0139湖南省工业贸易学校106湘S-0141湖南科技职业学院107湘S-0142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108湘S-0143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09湘S-0145湖南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10湘S-0146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111湘S-0147湖南省长沙市一中卫星远程学校112湘S-0148湖南省地质中学113湘S-0149中国计量学院长沙函授站114湘S-0150湖南女子职业大学115湘S-0151湖南师范大学116湘S-0152湖南中医药大学117湘S-0153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118湘S-0154湖南行政学院119湘S-0155中南大学120湘S-0156中共湖南省委党校121湘S-0157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122湘S-0158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123湘S-0159湖南大学124湘S-0160湖南农业大学125湘S-0162湖南广播电视大学126湘S-0163湖南交通高级技工学校127湘S-0164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128湘S-0165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卫生分校129湘S-0166中南林业科技大学130湘S-0167中南大学附属铁道中学131湘S-0169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32湘S-0171湖南省交通科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33湘S-0172湖南省商业技术学院134湘S-017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135湘S-0174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136湘S-0175湖南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137湘S-0176湖南省石油化工技工学校138湘S-0177湖南省兵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139湘S-0178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140湘S-0179湖南省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141湘S-0180中南工业学校142湘S-0181株洲煤田地质技工学校143湘S-0182南方航空技术学院144湘S-0183湖南长郡卫星远程学校145湘S-0184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146湘S-0185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47湘S-0186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业技能鉴定站148湘S-0187G107大托收费站149湘S-0190湖南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150湘S-0191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51湘S-0192株洲大桥管理处152湘S-0201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153湘S-0202潭邵高速公路管理处154湘S-0203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155湘S-020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156湘S-0205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157湘S-0207湖南省衡枣高速公路管理处158湘S-0220湖南省审计厅159湘S-0221娄底市物价局160湘S-0222长沙市物价局161湘S-0223株洲市物价局162湘S-0224永州市物价局163湘S-0225益阳市物价局164湘S-0226衡阳市物价局165湘S-0227张家界市物价局166湘S-0228邵阳市物价局167湘S-022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168湘S-0230郴州市物价局169湘S-0231湖南省林业厅170湘S-0232湖南省物价局171湘S-023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172湘S-0236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73湘S-0237湖南省白马垅劳动教养管理所174湘S-0238湖南省新开铺劳动教养管理所175湘S-0241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湖南政报》社176湘S-0242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023号站177湘S-0243湖南省药品检验所178湘S-0244湖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79湘S-0245湖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180湘S-0247湖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181湘S-0248湖南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82湘S-0250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183湘S-0251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4湘S-0252湖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185湘S-0254湖南省临床检验中心186湘S-0255湖南省日用玻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7湘S-0256湖南省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8湘S-0258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9湘S-0259湖南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190湘S-0260湖南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191湘S-0261湖南省化工涂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2湘S-0262湖南省中小电机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3湘S-0263湖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194湘S-0264湖南省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5湘S-026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196湘S-0268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7湘S-0269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8湘S-0270湖南省纤维检验局199湘S-0271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00湘S-0272湖南省分析测试研究所201湘S-0278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202湘S-0279湖南省植物保护研究所203湘S-0280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204湘S-0282湖南省有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5湘S-0284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206湘S-0285湖南省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07湘S-0286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8湘S-0287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09湘S-0288湖南省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10湘S-028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11湘S-0292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212湘S-029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213湘S-0295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214湘S-0296湖南省种子管理站215湘S-0297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216湘S-0298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湘S-0299湖南省植保植检站218湘S-0302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所219湘S-0305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220湘S-0306湖南省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21湘S-0307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计事务管理站222湘S-0308湖南省档案馆223湘S-0309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224湘S-0310湖南省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225湘S-031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26湘S-0312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227湘S-0313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228湘S-0314湖南省电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29湘S-0315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0湘S-0316湖南省黑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1湘S-0317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232湘S-0318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3湘S-0319湖南省电化教育馆234湘S-0320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235湘S-0321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236湘S-0322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7湘S-032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238湘S-0333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239湘S-0334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40湘S-0336湖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1湘S-0337湖南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242湘S-0338湖南省电力建设定额站243湘S-0339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44湘S-0341长沙邮区中心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45湘S-0342湖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6湘S-0343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247湘S-0345长沙铁路卫生监督所248湘S-0346湖南省橡胶与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9湘S-0347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50湘S-0348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251湘S-0350湖南省兽医总站252湘S-0351湖南省教育考试院253湘S-0352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254湘S-0353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255湘S-0400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256湘S-0411湖南省商务厅培训中心257湘S-0412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258湘S-0413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259湘S-0414湖南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260湘S-0416湖南省计划干部学校261湘S-0417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262湘S-0418湖南省高等学校干部培训中心263湘S-0419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264湘S-0421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265湘S-0422中南林学院涉外学院266湘S-0424湖南省长沙航道管理局267湘S-0501南华大学268湘S-0502衡阳师范学院269湘S-050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270湘S-0504湖南工学院271湘S-0505湖南大学衡阳分校272湘S-0506邵阳学院273湘S-0507湖南城市学院274湘S-0508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75湘S-0509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76湘S-0510湘南学院277湘S-0511湖南工业大学278湘S-0512吉首大学279湘S-0513湖南科技学院280湘S-0514湘潭大学281湘S-0515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82湘S-0516湖南文理学院283湘S-0517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84湘S-0518湖南科技大学285湘S-0519怀化学院286湘S-0520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87湘S-0521湖南工程学院288湘S-0522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289湘S-0523湖南省怀化职业技术学院290湘S-052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91湘S-0525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292湘S-0526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293湘S-0527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294湘S-0528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295湘S-0529湖南轻工高级技工学校296湘S-0530湖南理工学院附件二:注销收费许可证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05湖南省财政厅2湘S-0030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3湘S-0032长铁总公司职能鉴定站4湘S-0050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5湘S-0067湖南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湘S-0073湖南省乡镇企业局7湘S-007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8湘S-0080湖南省人民检察院9湘S-0089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0湘S-0093湖南省第二轻工业学校11湘S-0096株洲工学院长沙函授站12湘S-0106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培训中心13湘S-0108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湖南函授站)14湘S-0116湖南省出版发行学校15湘S-0124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技工学校16湘S-0128湖南省社科联技工学校17湘S-0161湖南曙光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8湘S-0170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子弟学校19湘S-0235湖南省大质量计量检定站20湘S-0267湖南省机械通用件质量监督检测站21湘S-0273省日化产品干电池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2湘S-0277湖南省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湘S-0293化学工业矿山工程质量监督站24湘S-0301湖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25湘S-0303湖南省建筑幕墙结构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6湘S-0403湖南财富从业资格培训中心附件三:限期办理年检手续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62湖南省司法厅2湘S-007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湘S-0081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4湘S-0149中国计量学院长沙函授站5湘S-0189长铁总公司保价培训中心6湘S-0206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7湘S-0253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8湘S-0300湖南省水文仪器设备检测中心9湘S-0410湖南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10湘S-0420湖南省法官培训中心——结束——。
《湖南农机》2007年总目录索引
农机作业服务合作 社发展探讨 ・ ( 6—8) 围绕 农 业 产 业 化 发 展 农机 化 ( 6—9) 农机化基础设施现状 与建设措施 ( 6—1 0) 对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的建议 ( 6—1 ) 1 农机 修 配 监 管 的 现状 及 建 议 ( —1 6 2) 新 宁农 机 化 发 展 重 点 与 实施 方 案 ( 6—1 3) 农机 购 置 补 贴 的 实施 与 反 思 ( 8—1 0) 农机 化 发 展 : 政投 入 效 应 财 与重点投入企求 ( 8—1 ) 1 长沙县设施农业现状 与发展对策 ( 8—1 3) 八角村茶叶生产机械化调查 ( 8—1 4) ” 粮食综 合直 补 ” 实施 问题 与 解决建 议 ( 8—1 5)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管理 职 能 移 交 后 对 农 机 监理 的影 响 ( 8—1 6) 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几点建议 ( 8—1 7) 丘陵地 区村级农机合作社 发 展 意 义 与 发展 模 式 (0—8) 1 推 动 农 机 大 户 向农 机 经 济 大 户 发 展 (0—9) 1 县农机校解困 : 用市场意识拓展办学规模 (0—1 1 1) 靖 州 农 业 产 业 化 要调 优结构做大规模 ( 0—1 1 2) 山区农机化 发展与新农村建设 ( 0—1 1 3) 农机技术商品质量研究 ( 0—1 1 4)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了土地 规模经 营 与机耕道 建设 ( 2 1) 1 —1 农 机 部 门要 调 整 工 作 重 心 力 争 有 为有 位 ( 2 2) 1 —1 乡镇 农 机化 工 作 要 对 相 关 责任方实行量化考核 等 2篇 ( 2 3) 1 —1 市县“ 农业 机械化志” 编写要点共酌 ( 2 4) 1 —1
调 研 衡 阳旱 情 等 3篇 ( 8—1 8) 凤凰县农机局在” .3 垮桥事故救援中 81 ” 充分发挥行业专长 等 5篇 ( 8—1 9) 第 四届 南 方 农 机 机 电产 品展 销 会 交易额近 7个亿 (0 1 —7) 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检查农机 购置补贴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 ( 0—1 ) 1 6 南 县 建 立 “ 机 托管 服 务 点 ” 农
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
contents
目录
•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 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与报废制度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 • 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规定
01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定义与分类
农业机械定义
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 。
农业机械分类
根据功能和使用范围,农业机械可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 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
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
发展历程及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机械经历了从人力、畜力到 机械化的发展历程,近年来随着科技 进步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机械向 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稳步增长 ,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农业 机械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为农业机械 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策法规体系框架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 律为农业机械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 据。
行政法规层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行政法规对 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 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部门规章层面
农业部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的相 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机械管 理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1 2
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制度
规定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 可证,确保生产的农业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湖南7月1日起试行农业工程机械牌证管理
圈 本 刊记 者
农 业 工 程 机 械 是 指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和 农 村 建 设 的 挖 掘 机 、 卸机 、 土机 和 小型起 重机 等机 械 , 装 推 目前 小 型 农 业 工 程 机 械 已 列 入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目 录 。 随 着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按 照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的 信 息 内 容 打 印 各 类 与 农 业 工 程 机
械 登 记 有 关 的表 、 。 业 工 程 机 械 登 记 机 型 分 为 : 田 基 证 农 农 本 建 设 机 械 和 农 用 搬 运 机 械 。 田 基 本 建 设 机 械 包 括 履 带 农 式 挖 掘 机 、 胎 式 挖 掘 机 、 带 式 拖 拉 机 、 地 机 械 ( 带 轮 履 平 履 式 推 土 机 、 胎 式 推 土 机 ) 清 淤 机 械 。 用 搬 运 机 械 包 括 轮 和 农
南省农 业机 械管 理条例 》 ,湖 南 省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将 从 21 0 0年 7月 1日起 , 农 业 工 程 机 械 试 行 牌 证 管 理 。试 行 对 期 间 管 理 对 象 暂 定 为 小 型 挖 掘 机 和 推 土 机 农 业 工 程 机 械 的 牌 证 办 理 程 序 与 联 合 收 割 机 牌 证 办 理 程 序 基 本 相 似 。 号 牌 、 驶 证 和 驾 驶 证 由 各 市 州 农 机 安 行
构 应 设 置 登 记 审 查 岗 、 术 检 验 岗 、 证 管 理 岗 、 务 领 导 技 牌 业
岗 和 档 案 管 理 岗 等 岗 位 , 级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应 设 置 业 务 审 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机器设备和工具,包括农业机械配件。
第三条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淘汰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农业机械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为用户解决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技术难题。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中安全注意事项,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时为用户提供修理、维护和更换备件等服务,提供让用户安全、方便和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范,确保生产和作业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农业机械实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寿命。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由省财政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保障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支持对象为各级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管理部门。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进行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评价结果全程公开。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召开会议、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公开、资料印刷、机具核查补助、补贴机具质量调查、档案管理、设备购置、监督检查以及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机局实行因素法分配。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三章销售与使用第四章服务体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1994.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机械及其设备。
前款所指农用运输机械及其设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机动车(不含在公路以外作业的拖拉机)以外的农业运输机械及其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在农业发展各类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
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逐步形成以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为主,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与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年修订)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农机鉴定分为部级鉴定的省级鉴定。
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的农机具,属部级鉴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区需要的农机具,属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机鉴定试验的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执行。
尚无标准的,由农机鉴定站拟定试验大纲,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五条农机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章农机鉴定工作的任务第六条农机鉴定包括农牧副渔业各类机具的鉴定,其内容主要是考核农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
是指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评定能否推广。
(二)评选鉴定。
是指同类农业机械中评选优良机具的鉴定,为用户选择机型和有关部门评选优质产品提供依据。
(三)抽查鉴定。
是指对经过鉴定,正在推广的农机具中继续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鉴定;监督生产企业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四)专项鉴定。
是指根据国家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对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和能源消耗等项目的鉴定。
未取得合格证明者不准生产销售。
第八条根据政府和主管部局授权或接受委托,承担农机具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和质量的监督检验等业务,其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年)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3-29执行日期:2007-6-1生效日期:1900-1-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
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七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从产品目录中予以取消。
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八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第九条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
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
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
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定期组织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与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大户相结合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府财力和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推广的实际情况,将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技术培训机构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销售、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接受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当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接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设备状态、维修质量和零配件质量的定期审验与检测。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发生质量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其所属农业机械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
领取号牌前,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
第二十五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农业机械购买者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免费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作业,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农业机械驾驶证、行驶证。
农业机械驾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
第二十七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
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八条使用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安全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理。
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不得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的规定,安排科技开发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的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凭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跨区作业证明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专门从事农田作业和自营性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拖拉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征养路费。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机耕道路建设,改善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条件。
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等建设项目涉及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的,在制定规划、进行验收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通知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参与。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府财力和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直接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燃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