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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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1602017年1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顾梁莎 陶晶晶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该项制度的设立也成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异议股东”的范围存疑、“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公司收购股权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以及适用情形范围偏窄。

本文在对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后,提出了对这一制度的相应完善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160-021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意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存有异议,而这些异议事项又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则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而之所以出现这项制度,是为了平衡公司有效运作和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美国最初的法律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关乎整个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量的增加,这项规定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

为了让公司能够有效运作,法律不得不降低了股东同意的比例,由原来的一致同意变为只需要半数以上或者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这样就解决了表决的效率问题。

但是这样的做法,很可能损害到那些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对股东会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该制度现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纳。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却连续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这五年公司都是处于盈利状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 》增 设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制 度 .是 平 衡 公 司 各 方 利 益 、 保 护 中 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项制 度
实力和 良好商业信誉吸引客户。通过宣传措施、物流培训 、
设计 物 流 服务 方 案 等 ,逐 步赢 得 客户 的信任 来 获 得更 多 物
目成本 。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的于 自身 股东 利 益有 重 大影 响 的决 议持 反 对 意见 的 股东 所享 有 的 “ 要
求 公 司 以公平 合 理 的价 格 收购 自 己股 份 从 而 退 出 公 司 ” 的权 利 。 这 是 一项 平 衡公 司 各方 利 益 、保 护 中小 股东 权 益 的制 度设 计 ,但 我 国引入 这 一制 度 的 同时 却没 有 做相 应 的程 序 设计 ,实 际操 作 中 结 合 我 国实 际进 行 重整 和 完善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程及价值取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 管 理风 险的 防范与规 避
园区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部 门间密切协 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对该制度还需要在 比较借鉴国外经验 的同时
调 ,加 强 与 相关 政 府 部 门 的配 合 ,建议 相 关 政府 部 门在 园 区 内设 立分 支 机 构或 办 事 处 。吸 引高 素质 的物 流技 术 与 管 理 人 才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现 代 物 流 人 才 队 伍 的总 体
选 择 经 验 丰富 、专 业 水 平 高 的市 场调 查 研 究 机构 进 行 物 流行 业 及 市 场等 方 面 的调 查 分析 工 作 ;选 择信 誉 好 、技 术 实 力 过 硬 的设 计 方 和承 包 方 来 承 担 项 目的设 计 与施 工 , 并 做好 监 督 管 理工 作 ;提 高决 策 的 民主性 和 科学 性 ,提 高 决 策者 的素质 ;重视决 策 的执 行与反 馈工作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其中,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重要一环,其适用情形也备受关注。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的权利。

该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回购价格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布关于回购股份的规定,明确回购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价格和资金来源等事项,并按照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1. 股东投票权受到侵犯股东投票权受到侵犯是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一种情形。

例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通过非法手段侵犯股东投票权,导致股东意愿无法得以充分体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例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导致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股东权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 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股东持有的股份价值大幅缩水,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例如,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暴跌,股东持有的股份价值大幅下降,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 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股东回购请求权还适用于其他情形。

例如,公司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导致公司业绩长期低迷,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作者:林峰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

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

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这些精神有利于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作为私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强调自治权。

但从另一个方面思考,政府强制力也存在干涉私法自治的若干理由,从以下几点可见一斑:一是私法可能损害公平。

市场的发展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如市场垄断等。

这些负面因素损害了公平竞争,但私法推崇的“自治”本身无力进行反对,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司打压中小公司也是市场自治的一种表现,这时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

二是自治(或自由)应当有边界。

一个主体自由的实现,不能以侵犯另一主体自由作为代价,如果公司的自治损害了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强制力就有理由进行干预。

三是实现“股东自治”的要求。

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公司决策时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股东的愿望,即不可能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为此,现代公司一般选择了“资本多数决”的制度,期望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经过“多数决”制度上升为公司整体的目标。

然而,在这种制度下,大股东只要控制(单独控制或联合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相当于拥有100%的发言权,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大股东利益未必代表公司发展的真正要求,也不一定与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建立,使得大股东在对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时,会顾忌小股东请求股份回购使公司和自己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而更加关注小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股东实现“股东自治”。

第二,“股份回购请求权”建立的外部条件。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讨论推行股份回购计划时,如对计划存在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其本质是公司治理中股东的权利行使之一。

本文将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合法性和实践意义。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采用回购制度的,应当制定回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回购对象、回购方式、回购用途、回购期限及回购价格等事项,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回购方案中应当明确回购对象。

在此基础上,如果某一股东对股份回购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符合股东会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回购对象,不存在其过当要求等情况,请求就具有合法性。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践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

作为公司最主要的股东,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作为公司决策之一,如果股东对其中存在异议,公司不允许其行使回购请求权,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形势恶化,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因此,允许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助于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稳定市场价格等目的。

但如果某些股东对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也许恰好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反馈。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异议股东的观点和意见,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使得股份回购计划得以更好地推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合法性和实践意义,不应被忽视。

公司应当积极倾听股东意见,设立相关机制,使得异议股东的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和解决,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形 成 ‘ 效市 场 ” 有 ,在资 本多数 决原
则下 ,少 数股东面临 的损 害危险远远大 于上 市公 司的股 东 。因此 ,笔者 以为 ,
《 示范 公司法 》1 7 及其 以后 的文本 9 8年 均反 对 ‘ 场 例外 原则 ” 市 ,规 定股 份 回 购请求权 同时适用 于公 开性公 司和封闭
是多余 的 ,因为在 ‘ 市场 ”中 ,股 有效
票 的市 场价 格与 其实 际价 值是 一致 的 ,
因此 ,异议 股东可 以直 接在市场上 出售
价格 往往会偏低 ,这种偏低 的价格 甚至
在公 司宣布合并之前 就可能 已经在 市场 上显 现出来 。因此 ,这时股票市场 上的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确认 ,是指 当公司股
了空 间。在此 背景下 ,异议 股东股份 回
用 范围
( )异 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适 一
用 的公 司类 型
购请求权 的产 生为少数股东 提供 了一 种
选择 ,即赋予其可 以从公 司直接退 出的 权利 ,以维持 股东 间的利 益平衡 ,实现
该 问题存在 三种 不同 的立 法例 。第
人 的意思 表示 吸收 了少 数资本持有 人的 意愿 ,使持有 少数资本 的股东不得 不遵 从 大 股东 的意 愿 ,导 致 事 实上 的不 平
则 上不 得拒绝 而且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履
行 的义 务 。 二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的 适
等 ,从而 给大股东滥用 资本多数决 留下
资本 。而对于非上市公 司而言 ,由于没
等公 司重 大事项做 出决 议时 ,持异议 的
少数股 东拥 有要求公 司对其所持股 份的 价值进行评 估 ,并 由公 司以公平价格 予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权的价值是对管理层 而言 的,授予股权激 励计 划并没有使 上市公 司的财务状况发生 任何变化。但 管理层行权会导致上市公司 货 币资金增加 , 股本和资本 公积同时增加 。 四是因虚拟经济 的未实施计划而减少 实体经济 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合理。在授予 E,并不能确定管理层能否在 以后的几个 t 会计年度 中达到业绩条件 ,即使肯定能满 足业绩条件也无法预计那时股票期权有无 内在价值促使管理层行权。资本市场属于
虚拟经济 的范畴 ,因为虚拟经济尚未实施 的计划 而减少实体 经济 的未 分配利润 , 违
价值审计准则 或者 规范 , 审计 的方法 通过 保 证权益 工具 公允 价值 计 量 的可 靠性 和
相关性 。如果准则制定部 门对上述三方面 进 行详细规范 , 则能大 大提权 益工具公 允 价值 确定的透 明度 、 缩利润 的操纵空 间 压 以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修 改 《 股份支付 》 则股份支付按 照 “ 资产负 债表 E”的公允价 t
的。 目 但 前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 管 理层行权 除符合业绩 条件外还必须按照行 权 价支付现金 ( 如伊利股份规 定激励对 象 获授股 票期权 的行权 价格 为 1.3 ) 因 33 元 ,
值计量也大 为不同 。为 解决该 问题 , 可将 以权益 结算 的股 份支 付业 务 在等 待期 内 的计量 标准规 定 为资 产负 债表 日的公 允 价值或可行权 日的公允价 值 , 在资产 负债
表 日或行权 日, 企业按 照 当 日权益工具 的
行 的授予 日会计处理是将股票期权 的公允 价值 同时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也就 是减少未分配利润 , 增加 资本 公积。 目前用
此 股票期权 实质就是 上市公 司的再 融资 , 与上市公 司一般 的定 向增发新股 的区别仅 仅在于发行对象 的不 同。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完善摘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该项制度并对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它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证公司在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被少数股东利益掣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参考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英文译为”the appraisal rights of dissenters”。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赎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是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全体一致”原则的平衡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缺陷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引入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规定的都过于原则和抽象,以致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分析起来存在以下缺陷。

(一)适用范围狭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

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所有作为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都无法发挥作用,大股东因而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有恃无恐地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活动。

因而我国公司立法中,理应赋予股东更多情形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却作了较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适用事项范围狭窄首先,《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票的三种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其股东通常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能会出现异议,例如,不同意公司的重大决策或者不同意其他股东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能会请求回购其股份,以此退出公司。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其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

具体来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实现:1. 公司发生了重大变更,例如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发行新股份等;2. 其他股东的决策对异议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失;3. 其他原因导致异议股东退出公司成为必要。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首先,异议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说明其请求回购股份的原因和数量,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次,公司在收到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和判定,确认是否可以实施回购请求。

最后,如果公司判定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施并不总是顺利的。

有时候,公司可能不同意回购请求,或者回购过程中出现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司法判决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回购请求的具体原因和条件,以便确定是否应当支持回购请求。

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异议股东的利益:法院需要确定异议股东的利益是否确实受到了实质性损失。

如果异议股东没有遭受实质性损失,法院就不会支持其回购请求。

2. 回购股份的数量:法院需要确定异议股东请求回购的股份数量是否合理。

如果数量过多,公司可能无法承受回购成本。

3. 其他股东的利益:法院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

如果其他股东的利益会因回购请求而受到影响,法院可能会对回购请求进行限制。

总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

论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论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用 范 围及 注 意保 护 债权 人 的权 益 。 【 关 键 词】 投 保人 ; 保 险人 ; 如 实告 知 义务 【 中图 分类 号】 D9 2 2 . 2 9 【 文 献标 识码 I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o 3 一o 0 6 4 一O 2
益, 这就对股 东能否按 自己的意愿来控制公司 的经营运作 提 出了要求 。但 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 中小股东 的意愿
就往往被忽视 , 此时, 中小股 东可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份 回 购请求权 , 在一定程 度上维护 自己的利益 。
2 0 1 3 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No . 3 Se r . NO. 1 38
第 3期 总第 1 3 8期
论我 国的异 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制度
股东表决权是现代公司股 东权的一项重要 内容 , 股东
可 通 过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参 与 公 司 的 重 大 经营 决策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依 照 出资 比例 行 使 表 决权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东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资本多数决原则既是
股 东 民主 的要 求 , 也 是 公 司效 率 的需 要 。在 保 护 中小 股 东 权益的同时, 也 能使 大 股 东 按照 自己 的意 愿经 营 公 司, 提 高
1 . 确认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 有助于维护对股 东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权 益。 现代公司的股东会运作 大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该原则下,股东持股 比例越

企业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研究

企业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研究

2019年1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a+ 2019第 48 卷第 1 期 Journal o f Inner M ongolia N o rm a l U n iv e rs ity(P h ilo so p h y >Social Science)V o l.48 N o.1企业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研究胡洁1,张卓媛2(1.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2.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北京100144)[摘要]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又称现金选择权、异议权、估价权等&股权(份)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法上的请求权,属于自益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偏好性协调理论实际上是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对异议股东权利保护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支撑,不仅在分析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产生原因上有重要作用,而且在界定适用范围上有着独特的意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引入呈现出逾淮为枳的困境&上市公司采取的现金选择权成为强制收购的合法工具,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真义貌合神离&[关键词]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形成权%并购%现金选择权[中图分类号]:D F41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7623(2019)01-0090-14D O I:10.3969%. issn.1001 —7623.2019.01.009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repurchase rights for dissent shareholders,dissenting share­holder’s right of redemption)是对日 本法学 中“反 対株主B株式買取請求権”的译词。

按照通说,异议 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本质是一种保护少数股东 利益的救济措施,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对股 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 股东,享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 持有的股份(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1]234’357。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摘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体现了公司少数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一种利益博弈,我国公司法对此项制度加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效率价值。

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制度价值与立法完善作出探索性研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利益平衡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了有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这一新制度,该法第75条和第143条从股东范围、适用情形、价格确定、行使程序以及股权回购后的处理等方面,规定了异议股东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享有和适用。

所谓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一、制度的价值考察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的公司判例法中,伴随着现代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利结构模式而产生,旨在调节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对于调节公司股权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前所述,在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时,以前中小股东只能依靠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或者无效之诉获得救济,而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中小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诉讼救济模式就显得繁杂冗长且缺乏效率;相比较而言,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成本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举证难问题,使得中小股东较为轻松的摆脱受压迫的地位,有利于保护其权益。

从另一方面讲,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种自益权,行使权利的收益都归于提出请求的股东,因而更能激发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浅议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提 高企业 决 策 的科 学 性 和 可 接 受 性 , 低 公 司 的 决策 成 本 , 升 相 同 的权 利显 然 有失公 平 。 降 提
企业 管理 水 平 。异 议股 东得 到 补偿 后 退 出公 司 , 他股 东 能 够 更 其 2 22 列 举 式 立 法 , .. 适用 事 由受 到 严 格 限定 。我 国 公 司 法
权 是 一种 对 其合 理 期待 利益 落 空或 蒙 受 额外 风 险 的救 济 措施 , 通 权 股 , 并 不禁 止公 司设 置优 先 股 等 特 殊 股 份 , 先 股 对 一 般 事 但 优
过 “ 脚投 票 ” 理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为 有 效 防 止 股东 “ 脚 投 票 ” 项 并无 表 决权 。虽 然公 司结 构发 生 重 大变 化 时 , 表决 权 股 东 的 用 合 用 无 带来 损失 , 司会 尽 可 能 多 考 虑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束 大 股 东 的 期 待利 益 落空 值会 远 远低 于有 表决 权股 东 , 该变 化 也必然 会 影 公 约 但 恣意行 为 , 力 寻求 两 者 的平 衡 , 出对 控 股 股 东 和 中小 股 东 双 响 到无 表 决权 股东 的利 益 。 努 作 赢 的决策 。 股 东 缺席 股东 大 会 的 情形 有 三 种 : 一是 未 给 予会 议 通 知 ; 二 1 2 改善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现 控股 股 东 利 益 。公 司 为 防 是 收 到会 议通 知 , 被 不 当拒绝 出 席 股东 会 ; 是 收 到会 议 通知 , . 实 但 三 [一 二 3 止股 东“ 脚 投 票” 往 往 会 改 善 其 决 策 , 力 使 决 策 达 到 各 股 东 但 未 参加 会 议 。 ] 、 种 情 形 系 因非 股 东 本 身 意 志 因素 造 成 的 用 , 努 的预 期 利益 , 以求顺 利 获得 股东 会议 通过 。这 在 一 定程 度 上 能 够 缺 席 , 不能 归 咎于 股 东本 身 , 股东 因此 而 不 能 享 有 与 出席 股 东 如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往往在公司的决策中持有反对意见,但是其股份在公司治理中却被忽视,给其造成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进行研究。

一、回购请求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一项侵权性索赔权,其出现的前提是异议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份:(一)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决议,侵害了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且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经营方针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致使异议股东不能继续持有股份的;(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利用公司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又损害异议股东的权益的。

由此可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要前提是异议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侵害异议股东的权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异议股东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二、司法实践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有权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份。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异议股东要想获得回购请求权的成功实现,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程序和司法程序。

对于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法院往往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评定。

其中,评定基于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事项对于异议股东的损失有多大,以及这种损失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等方面的考虑。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要想得到回购请求权的认可,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存在,且公司需按照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回购股份;有的法院则认为异议股东的侵权损失不过是一种遗漏责任,异议股东不应当享有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
让全 部或 重要 营业 ;订 立 、变更或解 除经 营或委 托经 营合
同 ;为 限制 股份 转让 而变更 章程 。
2 国外 异议股 东股 份 回购 请求权 立法概 况
21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 请求权 双方 .
( )接 受对价 主 体 。接 收对 价 主体 可 以根 据 该 股 东 1
1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 请求权 概念 . 1 异议 股东股 份 回购 请求 权 是 指公 司 在发 生 组织 结 构 、
重大 资产及 章 程 重大 变 化 可 能对 股 东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对此行 为异议 的股东 有权请 求公 司 以合 理价格 收购其
持有 的股票 并退 出公 司。
23 异 议股东 股份 回购请 求权 行使程 序 . ( )公 司书 面通 知 股 东 行 使 回购 请 求 权 并及 时完 成 1 收 购 。美 国 《 范公 司法 》 区 分公 司行 为是 否需 要 股 东 示 表 决而要 求公 司采取 不 同程 序通 知股东 。需要 表决 的可通
过会议通 知 书告知 ;不需表 决则 书面通 知公 司行为及 股份
会 议或 公告提 示通 知 回购请 求权 类型 及程序 等 。
录或有收益权的股东及人员。《 韩国商法》规定转让全部
营业业 务交易 双方 、转让部 分营业 的转让 方公 司股东 及被
在 股份期 限 的规 定方 面 ,《 国商法 典》 规定 公 司 回 韩
购股份 期 限 为 接 受 股 份 回购 请 求 并 确 定 对 价 之 日起 两
出即可 成立
法 和德 国 16 95年 《 股份 法》 均规 定 股份 回购请 求权 偿 付
对价 主体 为所有 股份公 司 。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作者:李丹萍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8期作者简介:李丹萍,女,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兼资合的特点,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则。

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作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股东的一种救济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点、理论基础及其行使的程序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分析,并针对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相关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填补公司法现有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3021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征《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股份回购制度,所谓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在回购的价值目标、回购的原因等方面两类公司都存在较大区别,本文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原因只有一种——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东的退股权,“是指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与其他形式的股权转让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股权转让的主体是特定的,股权的出让人仅限于异议股东,回购的主体即受让人是公司自身;另外,公司回购股份时,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本身而非其它受让人,所以回购会引起公司资产的减少,而一般的股权转让只会引起股权在不同股东之间的流动,但公司的总资产并不会受到影响。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其适用条件的限制,使得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相对较为复杂,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证券法》则对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二是股东持有的股份被侵犯了权利;三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在上述情况下,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另外,《证券法》也对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施进行了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的30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购。

如果公司同意回购,则应当在90日内完成回购程序;如果公司不同意回购,则股东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二、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平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东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平,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此时,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回购。

如果公司不同意回购,则股东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2、股东权益被侵犯在公司经营中,如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例如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利润、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等,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此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的权益进行赔偿,并按照赔偿金额进行回购。

3、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例如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4年08期总第747期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姻周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摘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对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在规定情形下,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着规范不统一,行使程序不明确,适用范围过窄等缺陷。

本文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缺陷;立法建议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1.概念。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对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在规定情形下,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权利。

广义上包括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两类公司股东请求权;狭义上仅指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上述两类公司异议股东均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支持了广义说。

2.特征(1)公平性:是指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按照法定程序公平评估,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回。

(2)排外性:是指异议股东就行使该权利和起诉二选一,选择前者,一般不能再起诉。

(3)法定性:是指请求权的适用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无规定则不适用。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1.适用情形。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只设定一类情形,即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合并决议持异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定三类,即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存续期限,连续五年不分红利。

作者认为,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不应设立过多限制,因为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多样,适用范围应扩展到影响股东利益的各种情况,否则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2.适用公司类型。

美国相关立法认为原则上该权利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及股份分散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只适用于封闭性公司;韩国旧商法认为仅上市公司适用。

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都适用。

3.适用股东范围。

以下对三类股东是否适用作分析:(1)继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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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Hale Waihona Puke 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 — —
基 于对 债 权 人保 护 的 的角 度
■王晓阳 郑璐璐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异议股 东股权 回购请 求权制度是一种在公 司拟进行重 大事项的 决议 可能影响 中小股 东权益 的情 况下 ,赋 予其退 出公
司的权利 的股 东救 济制度 。2 0 0 5 年我 国 《 公 司法》确立 了此项制度。但是股 东异议股权回购请 求权很 可能被 滥用而导致公 司债权 人利 益受损 ,对此我 国立法并没有相关规 定。本文从保护债权人的 角度对其进行探 讨 ,并提 出完善 建议 。 关键词: 股权 回购请求权 债权人保 护 中小股 东
有 提 出异 议 和要 求 保护 的 可能 。所 以规定 公 司 的通 知 义务 有 利于
股 东股 权 回购 请 求权 制 度在 一 定程 度 上对 公 司 的资 产 、资本 等 情 况 有所 影 响 , 因此 考 虑该 制 度 的设 计 ,不 但要 充 分考 虑 其理 论 基 础 ,还应 当考 虑其 与债权 人 利益保 护 的平衡 。 三 、我 国异 议股 东股 权回购 请求 权 的完善 1 . 建 立债 权 申报与 保证金 制度
保 护 债权 人利 益 。规 定 义务 的同 时也 要 对保 证 其实 施 ,异 议股 东 未 履 行通 知 义务 时 就 回购 的范 围内就 公 司债 务 不能 清偿 的部 分对 公 司债 权人 承担 补充赔 偿责 任 。 3 . 完善 股权 回购 请求权 的财 源 限制 2 0 0 5 年《 公 司 法 》只 对股 份 有 限公 司对 公 司用 于 奖励 职 丁 的 股 份 回购进 行 了财 源 限制 ,但 是 这并 不 能 为公 司债 权 人 提供 有效 保 障。实 际 经 济生 活 中 ,公 司往 往存 在 着大 量 的债 权 债 务而 且 各 债 权 债务 履 行期 限 不一 ,公 司 的债 务 很 有 可能 先 于债 权 到期 ,此 时 ,虽然 从 资产 负 债表 上 看 ,公 司 的总 资产 仍 然 大于 负 债 ,但是 公 司已 经不 能 清偿 到期 债 务 ,对 债权 人 的债 权 构 成威 胁 。对 此我 们 可 以借 鉴加拿 大相 关立 法规 定 。加拿 大安 大略 省 《 商 业公 司法 》 规 定 :“ 公 司 目前或 在付 款后 无力 清偿 到期 债务 ;或 者在 付 款后公 司资 产 可变 现 价值 将 少 于其 债务 总 额 时 。公 司不得 支付 异议 股 东 任何 款 项 。但 在此 种 情形 下 ,公 司 应 当通 知所 有 异议 股 东 ,异议 股 东可 以选择 撤 回异 议 通知 ,恢 复 其股 东 权 利 ;也 可保 留公 司具 有偿 还能 力时优 先受 偿 的资格 。 ” 4 . 完 善公 司控 股股 东 以及 董事 对债 权人 的义 务和责 任 在 股份 回购 中 ,由 于可 能存 在 董事 、控 股股 东 与债 权 人利 益 发 生 严 重 冲 突 的现 象 ,为 防止 公 司 利 用股 份 回购 ,欺 诈 债 权 人 , 有 必要 规 定公 司 、董 事 以及 控股 股 东不 得 以损 害 债权 人 利益 为 目 的而实施 股 份 回购 。公 司法第 1 5 0 条 规定 :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 执 行公 司职 务 时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 给 公 司造 成 损失 的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公 司法 仅 规定 董 事对 公 司 负赔 偿 责任 。但 是 公 司法 并 未 明确 董事 对 包括 债 权人 在 内 的第 三 人人 的 民事责 任 ,所 以应 予 以 明确 :公 司 违法 买 回股 份 给公 司 债 权人 或者其 他第 三人 造成 损失 的 ,公 司 董事负 赔偿 责任 。
公 司股 权回购 制度 设立 正 当性 的法 理依 据 股 东应 得 到平 等 待遇 的观 念 渗透 于公 司法原 则 之 中 ,但 现 实 的发 展并 未 完全遵 守着 一规 律 。“ 全体 同 意规则 ”下 ,任 何 股东 都 享有 公 司决 议 的 否决 权 ,任何 持 反 对 意见 的股 东都 得 到 充分 的尊 重 。但 是 全 体 一致 的决 议 方 式 常 常致 使 公 司 作 出决 策 异 常 艰难 。 “ 资 本多 数决 ”逐 步替代 了 “ 全体 同意规 则 ” 。股 东多 数决 方式 下 , 虽然 有利 于公 司决 策 的作 出 ,一 定程 度 上提 高 了公 司运 营 的效率 , 但 是小 股 东 的权 利往 往 会 因多 数股 东 的意 志 而被 剥 夺 ,从 根本 上 改 变 了股东 之 间地位 平等 的状 态 ,股东 平等 原则 形 同虚设 。 因此 , 必 须在 公 司 、多 数股 东 、退 出股 东 等 主体 之 间合 理 配置 各 方 的权 利 与 义务 ,为 股 东创 设 退 出机 制 ,保 证股 东享 有 请 求公 司 回购 股 权 ,保证 退 出过 程的顺 畅 。 二 、异议 股东股 权 回购请 求权对 债 权人 利益 的影响 注重 债权 人 利益 保 护是 现代 公 司法 追求 的重要 价值 ,各 国都 在 公 司法 立法 中有 所体 现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一 般 以资 本三 原 则来 保 护 债 权人 的利 益 ,同 时也 借此 来维 系债 权人 对 公 司 的信心 ,因此 各 国公 司法 都对 公 司 减少 资本 做 了详 细 规 定 。我 国公 司法 也 对公 司资 本减 少 做 了严 格规 定 ,但 是我 国公 司法 规定 的异议 股 东 回购 请 求 权却 并 没有 上 述要 求 。异 议 股东 直 接退 出公 司不但 使 得公 司 资本 减 少 ,还会 使 公 司资 产 因支 付其 对 价 和承 担异 议 股东 行 使 股 权回购请求权费用而减少 ,如果在可清偿的范 围内,债权人的利 益就 还 不 会 受 到太 大 的影 响 ,但 是 一 旦公 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 失 策 , 导致公司的偿还能力降低 ,异议股东就将实际上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从 公 司 资产 中获得 清偿 。这就 会 造成 公 司变 相 抽逃 资 本 ,债 权 人 的利益 将得 不到保 护 。 异 议股 东 股权 回购 请 求权 制度 归 根 到底 是保 护 异议 股东 的权 利 的 ,但 基 于 股东 与 债权 人 在信 息 上 的不 对称 ,公 司债 权人 利 益 保 护 的必 要性 比股东 更 大一 些 而且 也是 各 国 家和 地 区统 一承 认 的 公 司 法原 则 。因此 ,对其 保 护程 度 不 能影 响对 债 权人 的保 护 。议


2 . 建 立股 东行 使股 权 回购权 时对债 权人 的通 知义务 及责 任 为 了保 障债权 人 的权 利 ,公 司法 同 时 明确 规定 了公 司减 资的 法 定 程序 和 限制 ,及 公 司债 权人 此 时 享 有 的 相应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但 股 东异 议 回购请 求 权 行使 当下并 不 会立 刻 减 资 ,所 以债 权人 就 无 从 知道 股 东行 使 了这 一 权利 。债 权 人事 先 不 能知 道权 利 ,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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