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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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北大法学院教授葛云松

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法律技能民法案例研习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目录

绪言 2

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5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

(二)请求权的发生 6

(三)请求权的消灭10

(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0

(五)小结11

二、结论11

贰、丙对甲的请求权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11

(二)请求权的发生14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5

(四)小结15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15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15

(二)请求权的发生16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7

(四)小结17

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17

(一)请求权的发生18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0

(三)小结20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0

五、结论20

叁、丙对乙的请求权20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20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20

(二)请求权的发生22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2

(四)小结22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22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

(二)请求权的发生24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5

(四)小结25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5

(一)请求权的发生25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6

(三)小结26

四、结论26

肆、案件结论27

一、本案结论27

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

伍、简要的总结28

绪言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法科学生则须在接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反复练习,以达致完全熟练的程度。[1]这一方法最初通过台湾的王泽鉴教授的著作[2]在中国大陆的出版,而被大陆的法律工作者所了解,并且随着该著作影响的不断扩大,以及此后一些译介作品的发表,[3]在法律界逐渐广为人知。一些民法学者还进一步发表了一些著述,[4]并运用这

一方法将中国现行法适用于具体案例。[5]

笔者曾撰文呼吁法学教育的改革,将案例练习课程视为教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之一。[6]从2012年起,笔者与同事许德峰副教授、刘哲玮副教授一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探索如何将该方法运用于中国。[7]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意义何在?可能有两种不妥当的观点。有人可能过分夸大其价值,仿佛一着在手,就获得了一把金钥匙,从此天下再无难题;还有人则可能过分贬低其意义,视其为刻板、僵化的公式套用,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hard case)。

本文是笔者在课程中使用的一个教学案例。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介绍作者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以就教于方家,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许多法律解释上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说明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当然,本文也希望对这些法律问题本身提出意见,以供司法中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案件的民事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文末简单总结一下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

案情如下

甲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已经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A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格)将于2013年4月1日到期。2013年3月25日,甲向A公司要求继续投保,可是A公司向其表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亏损严重,如果甲不同时投保商业险,就不同意为其承保交强险。双方协商无果。甲因为很快要到外地出差三周,遂按照平日做法将摩托车停在住宅楼下的车棚,计划等出差回来后再处理交强险投保事宜。

4月10日晚,甲的家门被小偷乙撬开。乙行窃时,发现桌子上的摩托车钥匙(具有遥控功能)。乙到楼下按钥匙上的按键,很快找到了摩托车。乙骑上摩托车、携带所盗物品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乙的驾驶仍然相当谨慎,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有某丙突然违章横穿马路。因为事发突然,乙虽然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仍然撞倒了丙,导致丙腿骨骨折。摩托车撞向护栏,乙也受了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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