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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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笫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战略部署,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发挥税收对“走出去”企业的助力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笫三条“走出去”企业是指到境外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企业和对外输出劳务企业。

第四条“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目标是: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特点,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笫五条“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运用“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原理,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探索建立起适合我省征管特点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模式. 笫二章税收服务第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利用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借助短信、QQ群、电子网络等高效、便捷的宣传方式普及有关税收政策,拓宽税收宣传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辅导服务.第七条加强与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为即将准备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包括税收协定介绍、外国税制介绍等。

第八条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定期向企业介绍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等,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可能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税收管理信息化》课程设计教学大纲

《税收管理信息化》课程设计教学大纲

《税收管理信息化》课程设计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030442课程名称:《税收管理信息化》英文名称:TaxManagementComputerization课程类别:专业课课程模块:方向课课程性质:限选学时:理论16实验16适用专业:财税专业先修课程:《税法一》、《税法二》、《管理信息系统》二、课程设计的目的首先,在立德树人目标的指引下,开展以税收管理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作为课程思政的载体,探索适合税收专业学生的课程思政教学。

首先,通过理论学习了解税收信息化理论、金税工程建设历程以及金税工程实施的具体内容;能在认识当下“互联网+”、大数据等背景下税收信息化实施的意义及内容。

其次,通过上机实践,模拟税务管理系统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学生掌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实务及计算机在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从而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实际应用水平;对于税收专业的本科生,要求其掌握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务操作。

最后,通过信息化建设了解税制改革的时代历程,增强学生的信息化素养及自豪感。

三、课程设计内容第一讲税收管理信息化引论Ll税收数据、税收信息及税收信息化L2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1.3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及发展1.4税收管理信息化的结构特点——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支持——大型网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思考题:探讨信息技术在智慧税收中的应用,作为学生该如何承担科技报国的使命担当。

第二讲计算机网络基础及应用2.1计算机网络技术综述2.2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应用——文件服务器、工作站的安装——目录结构、用户和组、系统安全性——文件服务器的管理和工作站的管理——控制台和工作站常用命令2.3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平台作用——远程网络的基本应用,浏览涉税网站,掌握查询浏览税务信息的方法和技巧——局域网的应用——工作站常用命令,网络通信思考题:请阐述网络资源共享对个人、企业、各级政府、国家的好处,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中应如何树立及落实共享发展的理念,作为学生应如何在安全范围内与他人共享网络资源,实现网络资源效用最大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标 签】系统运行问题,协查信息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1﹞660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

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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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标 签】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协查信息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129号
【发文日期】2001-02-07
【实施时间】2001-0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解决各地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由稽查局负责,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协查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协查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运行保障工作由本级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击剑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口令)登录协查系统,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设置本人4位数以上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

第四条协查系统各类系统参数是保证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一经确定,任保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五条通过委托协查发起,领导审批、委托发出、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处理、委托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委托协查函的制作、审批、发送,接收返回的协查结果,完成委托协查工作。

第六条委托协查发起应当从"委托管理"模块"委托录入"菜单产生。

委托协查协查函分内部生成(手工录入)、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转入、征管系统转入等四种方式生成。

其中,内部生成录入方式分"有疑问"和"确定虚开"两种,应根据税务案件查证需要由稽查局确定;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分别从"委托录入"菜单中的"由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菜单接收,并按协查系统提示补充纳税人信息。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第六条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查办分为直接查办和派人参与查办。

第七条重大协查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具体办法依据《重大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执行。

第八条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省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总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九条市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市州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省级稽查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市州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热门】税务协查的应对

【热门】税务协查的应对

税务协查的应对国家税务机关建立了税务案件协查管理制度,外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协助检查,以帮助外地税务机关低成本调查取证,以便外地税务机关尽快结案.因此,某一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进场进行协助调查,财务人员应该不必惊讶,这种协查现在经常发生.税总发[201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务机关要来协查,企业应该怎么办?1分清是供应商还是销售客户涉及检查发出协查要求的可能是企业的供应商,也可能是企业的销售客户.如果是供应商,与采购业务相关,重点问题是采购发票.如果是销售客户,与销售相关,主要是销售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先了解清楚对象,分清性质非常重要.2尽快联系对方,了解背景了解清楚以后,应尽快与对方企业取得联系.第一时间确定:是否对方应该失踪跑路了.如果涉案供应商跑路,可能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问题比较严重.如果不涉及对方跑路,双方比较容易沟通,解决问题就比较容易.企业需要了解对方是什么背景、类别的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是什么等.3复核商业文件,确定是否违规了解背景以后,企业需要调出相关业务文件,从业务合同、协议、订单、发货单、出仓单、运输单据、银行水单到发票等全部审核一遍,分析业务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如果存在违规,应分析违规的性质,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等.4合理解释业务瑕疵协查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没有委托,但业务处理存在瑕疵.需要提醒企业:瑕疵不等于违规,并不需要涉及较大的法律责任,很多企业不明就里,被税务机关抓住业务处理的某项瑕疵被追缴补税,实在冤枉.5是否涉及其他业务如果存在税务违规,必须迅速判断是否涉及其他类似业务.例如:经协查确定,某供应商开具的是假发票,企业需要马上分析与供应商的其他业务交易,看是否都涉及假发票问题.6采取补救措施不管是瑕疵还是违规,企业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的同类业务应该纠错,及时调整处理方法,避免今后再犯.对于之前发生的错误,应根据情况分析可能的法律责任,分析是否存在应该由对方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否存在某些其他特殊情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湘国税函[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2001年2月20日)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南

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南

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南提示:软件安装与准备工作请严格按本操作进行,企业录入数据与审核数据时可参照《全国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操作流程视频》,也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时间,将生成的以“SDZD”开头的“pat”文件,发送到所属税务机关。

操作流程:安装程序及报表参数并打开报表任务(准备工作)――>录入数据――>审核――>生成数据包――>上报数据具体操作步骤:一、准备工作1、下载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软件(1)登录**************,邮箱帐号:qgssdc,密码:qgssdc1,具体过程是: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回车后,输入邮箱帐号:qgssdc,并输入密码:qgssdc1,点“登录”按钮。

如下图:注:“qgssdc”是“全国税收调查”的首位拼音字母。

图1(2)进入**************邮箱后点收信,在收件箱中找到“全国税收调查材料”后,点击打开,点右击附件中的“下载”按钮,在弹出的网页中点击“开始下载”——保存(注意保存路径),将录入版程序下载到本机上。

下载的文件名为“全国税收调查.zip”,然后用WinRar或WinZip解压缩后,即可运行安装。

(注意保存路径,以便下一步的解压与运用)如下图:图22、安装程序及报表参数,并打开报表任务(1)解压“全国税收调查”文件右击“全国税收调查”文件,选择“解压到当前文件夹”后左击,在当前位置生成了一个“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文件夹。

解压“全国税收调查”文件成功。

若右击没有“解压到当前文件夹”选项,请注意个人电脑中可能没有安装WinRar或WinZip压缩软件,此时在相关网站上下载一个压缩软件按提示安装好就行了。

(2)添加2012年度全国税收调查报表任务在“全国税收调查/”文件中双击“全国税收调查运行系统”,运行全国税收调查运行系统,如下图所示,图3点击左上角“任务|装入任务”,点击任务菜单-装入任务,选择任务装入方式,一般以磁盘文件来装入任务,如下图所示:图3点击『下一步』,要求用户输入装入任务包的路径,点击按钮选择任务包路径。

电子湖南省税务局抄税操作流程

电子湖南省税务局抄税操作流程

电子湖南省税务局抄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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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发[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二年二月九日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操作攻略526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操作攻略526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登录方式操作攻略一、企业登录的变化(一)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户登录升级前登录方式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子账户)+企业密码”。

升级后登录方式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

升级前通过企业登录方式关联的自然人且未注册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号的,升级后系统会为其自动注册自然人账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初始登录密码默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升级后系统会自动同步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已注册过子账户的办税员的人企关联关系,如需新增关联关系,可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自然人在【账户中心】申请添加,由另一方确认。

升级前企业登录页面:升级后企业登录页面:(二)扣缴义务人、受托方登记、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登录升级前企业登录方式:“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子账户+子账户密码”。

升级后企业登录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

升级前通过企业登录方式关联的自然人且未注册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号的,升级后系统会为其自动注册自然人账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初始登录密码默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升级后系统会自动同步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已注册过子账户的办税员的人企关联关系,如需新增关联关系,可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自然人在【账户中心】申请添加,由另一方确认。

升级前登录界面:升级后登录页面:(三)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登录升级前企业登录方式:“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子账户+子账户密码”。

升级后企业登录方式:企业业务界面下方点击【特定主体登录】,选择“特定主体类型”,输入相关信息(录入的内容与单位纳税人登录一致)。

升级前通过企业登录方式关联的自然人且未注册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号的,升级后系统会为其自动注册自然人账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初始登录密码默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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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由稽查局负责,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协查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协查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运行保障工作由本级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击剑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口令)登录协查系统,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设置本人4位数以上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

第四条协查系统各类系统参数是保证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一经确定,任保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委托协查
第五条通过委托协查发起,领导审批、委托发出、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处理、委托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委托协查函的制作、审批、发送,接收返回的协查结果,完成委托协查工作。

第六条委托协查发起应当从"委托管理"模块"委托录入"菜单产生。

委托协查协查函分内部生成(手工录入)、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转入、征管系统转入等四种方式生成。

其中,内部生成录入方式分"有疑问"和"确定虚开"两种,应根据税务案件查证需要由稽查局确定;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分别从"委托录入"菜单中的"由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菜单接收,并按协查系统提示补充纳税人信息。

协查系统不能自动补齐纳税人信息的,应手工录入补齐相关信息。

委托录入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委托协查发票的基本信息、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及经办人、审核人等项内容。

第七条委托协查案源信息录入完毕后,审核人通过"委托管理"模块中的"委托修改"菜单对状态为"正在录入"的委托协查案源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该菜单中对委托录入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

从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中的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委托方不得修改。

第八条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对经审核录入无误的状态为"正在录入"的协查函,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对提交的状态为"待审批"的协查函进行审批。

审批有同意协查、不同意协查、要求修改、请求上级组织四种结果。

第十条通过"委托发出"菜单,将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发出的状态为"已审批同意协查"的协查函,提交网络发送给受托方。

第十一条委托协查岗位人员每日通过"委托收到"菜单查看委托协查的回复情况,对状态为"已返回结果"的协查函应及时打印回复协查结果的相关文书、资料,报经稽查局领导同意后,及时转交委托协查发起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其中,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由协查系统自动发送,协查系统不能自动发送时,应通过手动方式返回结果。

第十二条通过"委托查询"菜单,对委托发出、委托收到各状态的委托协查函进行查询,打印存档文书、资料。

第三章受托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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