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协信息发布稿费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3.23•【字号】桂政发[1985]38号•【施行日期】198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38号1985年3月23日)第一条为奖励我区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体人,充分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1、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2、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3、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填补我区空白或属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2、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经过验收的;3、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并经过验收的;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过验收。
第五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四千元二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二千元三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一千元第六条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稿费奖励实施方案
稿费奖励实施方案为了激励文库文档创作者积极创作优质文档,提高文库文档质量,特制定稿费奖励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奖励对象。
所有在百度文库平台上发布的文档创作者均可参与稿费奖励活动,无论文档类型和主题,只要文档内容合法、健康,均可参与评选。
二、评选标准。
1. 文档质量,包括文档内容的原创性、深度、广度、准确性等方面的评价;2. 文档影响,包括文档在平台上的浏览量、下载量、收藏量等方面的评价;3. 用户反馈,包括用户对文档的点赞数、评论数等方面的评价。
三、奖励方式。
1. 每月评选出若干优秀文档,给予一定的稿费奖励;2. 每季度评选出若干优秀文档,给予更高额的稿费奖励;3. 年度评选出若干优秀文档,给予最高额的稿费奖励,并举办颁奖典礼,对获奖作者进行表彰。
四、奖励金额。
1. 每月评选出的优秀文档,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不等;2. 每季度评选出的优秀文档,奖励金额为1000-3000元不等;3. 年度评选出的优秀文档,奖励金额为3000-10000元不等。
五、奖励流程。
1. 平台将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评选标准和时间表公布在官方网站上;2. 创作者可自行报名参与评选,也可由平台根据文档情况进行推荐;3. 平台将组建专家评审团,对参评文档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4. 平台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励金额,并公布获奖名单。
六、奖励公示。
1. 平台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获奖名单和奖励金额;2. 对于获奖文档,平台将进行推荐展示,提高其曝光度和影响力;3. 对于未获奖的文档,平台将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创作者提升文档质量。
七、其他规定。
1. 参与评选的文档必须符合平台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抄袭、侵权等行为;2. 参与评选的文档必须是创作者原创的作品,不得存在转载、搬运等行为;3. 平台有权对稿费奖励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八、总结。
稿费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激励创作者积极创作优质文档,提高文库文档质量,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内容。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一个地区或国家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创新团队奖、青年科技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其中,特别贡献奖为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对象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创新团队奖和青年科技奖则分别表彰团队和个人在科技创新中的杰出贡献。
科技进步奖则是对在科技领域中做出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的表彰。
二、评审标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评审标准应该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为主要依据,同时也要考虑成果的创新性、原创性、可行性等方面。
评审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应该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
三、申报流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申报应该遵循“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
申报时需要提交成果介绍、申报书、成果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评审委员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
最终评选结果应该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准后公布。
四、奖励措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奖励的个人和团队应该得到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荣誉称号包括“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广西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获得者”、“广西科学技术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等。
政策优惠包括享受科研经费支持、人才引进政策、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总结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出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表彰和鼓励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可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桂科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的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桂政办发〔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第三条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采取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应当遵循市场机制,可以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不需上缴国库。
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机关单位信息稿酬支付及激励办法
机关单位信息稿酬支付及激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抓好我局信息宣传工作,使信息宣传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激励信息员积极写稿,促进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及时、有效地宣传和报道我局的各项工作,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
所报道和宣传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财政局的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文种为政务信息、新闻报道、调研报告等。
第四条信息员所写稿件被本局《仁化县财政信息》采用,稿费奖励为20元每篇;稿件被县级媒体采用稿费奖励为50元每篇;稿件被市级媒体采用稿费奖励为100元每篇;稿件被省级媒体采用稿费奖励为200元每篇;稿件被国家或中央级媒体采用稿费奖励为500元每篇;以上奖励可叠加。
第五条信息员所写稿件实行积分制,在年终根据积分排名评选出优秀信息员和信息工作先进办公室,给予500-1500元的奖励。
其中信息员所写稿件被本局《仁化县财政信息》采用,每篇积1分;稿件被县级媒体采用每篇积2分;稿件被市级媒体采用每篇积3分;稿件被省级媒体采
用每篇积5分;稿件被国家或中央级媒体采用每篇积8分。
第六条信息员申领稿费时,需持稿件被采用相关凭证到局工会进行统一登记,并由办公室统一发放稿费奖励,原则上稿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所有信息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查、重要信息经局长审查通过后方可外投,否则一切文责自负。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正式试行,本办法由局工会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桂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桂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含港澳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
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广西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桂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技计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聚焦重大产业、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应用转化。
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制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征集评选广西科协系统2010―201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征集评选广西科协系统2010―2013年度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征集评选广西科协系统2010-2013年度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的通知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市科协,各直属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科协系统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调查研究和建言献策,取得了一批决策咨询成果,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和自身建设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科协系统决策咨询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试点建设,决定开展广西科协系统2010-2013年度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征集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及范围1.由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2010-2013年独立在本级立项组织开展的或牵头开展的决策咨询工作中所形成的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成果(承担或参与其他单位所完成的调研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2.由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2010-2013年对科协、学会工作和自身发展建设开展专题研究所形成的调研成果。
二、评选类型及要求(一)参评成果类型:1.政策建议研究类成果;2.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对策研究类成果;3.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研究类成果;4.科协自身发展建设研究类成果。
(二)学术和专业技术类研究成果不属参评范围。
(三)各类型决策咨询成果的具体要求如下:1.政策建议研究类成果。
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对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发展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科技角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对策研究类成果。
围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提升我区公民科学素质的对策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9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1.07【实施日期】1998.01.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九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协是由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自治区、地区、市、县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第四条科协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科协应当组织和团结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方针。
第六条科协应当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对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科协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七条科协应当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表彰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表彰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桂科协组发[2013]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表彰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桂科协组发[2013]16号)各市科协,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广西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广西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的五年来,全区科协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协工作和科技事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工作,为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年来,在全区科协系统涌现出了一大批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顽强拼搏、甘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进一步激励科协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经各地推荐和认真评选,广西科协决定,授予广西气象学会等39个单位“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甘海燕等150名同志“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和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级科协组织和广大科协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学习,学习他们胸怀全局、自觉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改革精神;学习他们齐心协力、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广西科协2013年10月21日附件12008-2013年广西科协系统先进集体(39个)一、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0个)广西农学会广西气象学会广西化学化工学会广西测绘协会广西水利学会广西畜牧兽医学会广西烟草学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协广西师范大学科协广西大学科协二、市科协(26个)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南宁市武鸣县科学技术协会南宁市江南区科学技术协会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柳州市科学技术馆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科学技术协会桂林市阳朔县科学技术协会桂林市兴安县科学技术协会梧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梧州市藤县科学技术协会北海市海城区科学技术协会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贵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玉林市容县科学技术协会百色市科学技术协会百色市田东县科学技术协会贺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河池市科学技术协会宜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来宾市科学技术协会来宾市武宣县科学技术协会崇左市科学技术协会崇左市天等县科学技术协会三、广西科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3个)广西科协科技普及部南方科技报社广西科技馆附件2:。
关于宣传报导、信息工作激励办法
关于宣传报导信息工作的激励办法
为调动本单位干部职工对我县糖业工作宣传报导和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加大我县糖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我县糖业外宣和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此激励办法。
一、对各类稿件的奖励办法
1、被中央级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或被《人民日报》、新华社、新华网首页等中央级报刊、电台、网络采用的稿件,每条按稿费的4倍(即1:4)给予奖励。
2、被自治区级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或被《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电台等自治区级报刊、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按稿费的3倍(即1:3)给予奖励。
3、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或被《柳州日报》、《柳州晚报》、《今日柳州》、柳州电视台
等市级报刊、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按稿费的2倍(即1:2)给予励奖励。
4、被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按稿费1:1给予励奖励。
5、获得上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比例再增加一倍给予奖励。
6、被评为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按上级奖金的1倍(即1:1)给予奖励。
二、有关要求
1.所发表的信息、新闻和调研文章、经验材料必须是本人撰写,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按所占比例给予奖励。
2.每年年底由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发表稿件进行统计,经审核后下年度1月份进行奖励。
3.所获发表稿件由作者向办公室提供相关凭据(原件、复印件、稿酬单均可)。
广西科协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科协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科协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科协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科协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科协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协、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广西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科协办发〔2013〕16号)精神,我办制定了《〈中国科协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广西实施细则》。
经广西科协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科协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中国科协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广西实施细则政务信息是开展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精神,加强广西科协政务信息工作,结合《中国科协政务信息报送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息组织(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并通知广西科协办公室。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采编、审核、报送机制,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部门(单位)领导审批,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二、信息内容中国科协政务信息,主要是指反映科协系统政务工作及其相关事务的情况、资料和数据等。
(一)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科协工作的指示及其落实情况;(二)中国科协领导同志、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在广西各级科协、学会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的有关讲话、要求及其落实情况;(三)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学会有关科协和学会工作的重要言论和重要活动;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情况以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上级机关交办事宜情况;开展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举措;(四)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动态、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科协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研信息;(六)自治区科协重要项目、重大工程立项及实施情况,人事调整和分工变化;(七)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西壮族⾃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次修订)⼴西壮族⾃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次修订) (⼀)⽹络评审组。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专业同⾏领域项⽬的独⽴评审⼯作;负责提出本专业同⾏领域评审项⽬的评审意见,提出项⽬奖励建议。
⽹络评审组成员实⾏聘任制,严格执⾏回避制度,⼀年⼀聘,由奖励办公室或由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机构从奖励专家数据库中选聘区内外⾼⽔平专家。
(⼆)会议初评组。
主要职责:负责本专业领域项⽬的组织评审⼯作;负责综合本专业⽹络评审组⽹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奖励项⽬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协助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项⽬进⾏调查处理。
各会议初评组设组长1⼈、副组长1⼈,成员若⼲⼈。
评审组成员实⾏聘任制,⼀年⼀聘。
据当年推荐项⽬的具体情况,各会议初评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或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机构严格执⾏回避制度,从具备资格的区内外⾼⽔平专家⼈选中遴选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奖励办公室或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机构聘请。
第四⼗四条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作正常进⾏时,可以由相关会议初评组的成员或者经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各评审委员会变动⼈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分之⼀。
第四⼗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初评组成员、⽹络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作中不代表本⼈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治区⼈民政府负责。
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初评组成员、⽹络评审组成员和相关⼯作⼈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候选项⽬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项的推荐⼯作,由其科学技术⾏政主管部门负责。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项是指⾃治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四⼗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治区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治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直驻桂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机关稿酬奖励方案
机关稿酬奖励方案1. 背景为了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能力,本单位制定了机关稿酬奖励方案。
该方案旨在设立稿酬奖金,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创作,提高创作水平。
2. 内容2.1 奖励范围本奖励方案针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稿件及其它知识产权产生的利润。
2.2 奖励标准根据稿件的产生利润情况,为机关工作人员设立稿酬奖金,具体标准如下:•创作的稿件产生的利润在1万元以下,奖励稿酬500元;•创作的稿件产生的利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稿酬1000元;•创作的稿件产生的利润在10万元以上,奖励稿酬2000元。
2.3 申请条件机关工作人员的稿件需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知识产权;•在过去一年之内作品被发表或产生利润;•在过去一个月内申请稿酬奖励。
2.4 申请流程1.申请人填写《机关稿酬奖励申请表》并提交至所在单位行政办公室。
2.行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推荐该份稿件。
3.所在部门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再次交由行政办公室进行终审。
4.行政办公室审核终审通过后,将奖励材料交至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2.5 申请须知1.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稿件鉴定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证不实,将取消奖励资格。
3.本单位不对稿件是否能够申请稿酬作出任何承诺。
3. 结束语本机关稿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方案,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的创作欲望和灵感,提高机关团队的工作辛勤度与效率,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桂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广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提名、评审、公示和审核等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袁道先院士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聂双喜教授、赵肖斌高级工程师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再生混凝土本构基础理论”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岩溶碳循环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及调控机制”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菌根真菌对石漠化植被的修复作用与机制研究”等11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甘蔗/木薯副产物饲料化加工关键技术及应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搪瓷用高品质冷轧带钢制备技术及应用”等3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罗非鱼现代高效苗种繁育技术”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关键挤出技术装备及产业化”等19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罗汉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51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多灾源环境下复杂资源安全高效开采关键技术”等50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稻渔生态种养关键技术创建及产业化应用”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科技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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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协信息发布稿费奖励办法
(2011年6月22日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西科协系统信息员撰写信息、工作动态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中国科协网公务信息采编合作项目,通过中国科协网等媒体宣传报道广西科协系统工作的新进展、新成就,树立广西科协的良好形象,推动广西科协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中国科协网、广西科协网、广西科协通讯等新闻媒体发表有关科协新闻报道及信息稿件的作者。
二、奖励办法
1、网站稿件类
(1)在广西科协网()发布新闻稿件及信息的,每篇奖励文字稿费30元;配有图片的,奖励图片稿费每张10元。
(2)在中国科协网站()发布一般性新闻稿件及信息的每篇奖励100元;发布要闻稿件每篇奖励300元;发布大字头条稿件每篇奖励500元。
上述稿件配有图片的,增加奖励图片稿费每张15元。
2、通讯及简报类稿件
(1)在《广西科协》通讯上发表文章稿费依据文章质量、字数综合计算给付。
计算公式:每篇文章稿酬①+图片稿酬②+特约稿费③。
其中:
①每篇文章基数稿酬30元,超过1000字的,稿酬50元;超过2000字的, 稿酬100元;
②文章配有图片的稿件,图片稿酬每张15元;
③向作者特约的稿件,每篇稿件录用后再增加特约稿费100元。
(2)在《中国科协简报》发表的稿件每篇给予作者奖励1000元。
3、优秀稿件、优秀图片奖
每年初,对上年发布在中国科协网的文字稿以及图片进行组织评选,评出一等奖1名(每名奖励500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300元),三等奖5名(每名奖励200元)。
三、奖励程序
1、广西科协办公室负责进行稿件统计和组织评审优秀稿件,每季度在广西科协网站上通报信息上网情况,经广西科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放稿费奖励。
2、同一新闻信息和稿件被多层次采用,以最高层次给予稿费奖励。
3、稿费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西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