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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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实施背景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就医便捷度的重要制度。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和良好的医疗服务水平,需要明确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条件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涵盖了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市级医院等。

这些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所条件,且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机构自评和评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由保险部门组织的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设备和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考核。

2. 合理定点比例:湖北省将根据人口分布和医疗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地区定点机构的比例。

确保城镇职工能够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 服务质量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体系,推行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对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不达标的机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作,定点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合作。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五、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湖北省将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职工的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违规行为和不良服务的医疗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其定点资格等。

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湖北省将持续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改善工作,通过建立医疗技术评估和诊疗指南制定等措施,提升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医疗等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医疗需求。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2008年06月16日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一)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二)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三)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参保条件:(一)城乡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保。

第二章基本待遇与支付第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慢性病医疗费用等。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限额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执行。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医保基金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参保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五章费用结算与报销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报销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四条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等各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和打击医保欺诈、骗保等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细表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细表
宜人社发[2011]48号
10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94号
11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97号
二次补偿政策规定
1
《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府办发[2010]120号
大额医保政策规定
1《宜昌市城镇职工大额Fra bibliotek疗保险办法》宜劳社发[2007]5号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0]90号
6
《关于做好城区在校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8]66号
7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宜劳社规[2009]3号
8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
宜劳社规[2009]6号
9
《关于调整<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5号
3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劳社发[2007]5号
4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劳社发[2007]5号
5
《宜昌市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
宜人社[2010]18号
6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
宜府办发[2010]125号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视同缴费年限指在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从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也可以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本统筹地区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二次补助。

本办法所称二次补助,是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过重部分实行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住院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住院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规定的病种、限额并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大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8〕65号)规定病种、限额进行的治疗。

第三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享受二次补助:(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为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八万元。

第四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二次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年度所有住院及慢性病(大病)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或社区将相关资料收齐汇总后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胞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二)机关;(三)事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不足支付时,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宜昌市社保政策概述宜昌市是湖北省下辖的地级市,为了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宜昌市采取了五险一金制度。

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一金则是指住房公积金。

二、参加五险一金的范围及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凡在宜昌市就业的职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应当参加五险一金。

在职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帮助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的登记手续。

三、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和比例1.养老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宜昌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原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2.医疗保险:宜昌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原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失业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5.生育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根据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会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四、如何办理五险一金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与社保相关的手续,包括雇佣登记、个人信息采集等,并缴纳相关费用。

员工也需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雇主应及时报案,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员工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材料。

3.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根据宜昌市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住房公积金: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如身份证、银行卡等。

五、五险一金的福利和保障通过参加五险一金,员工可以享受到以下福利和保障:1.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员工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自己的养老生活。

2.医疗保险:员工在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福利,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篇1: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宜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信息比对和经办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

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

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宜昌市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本区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第四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

成年人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区医保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备案审核表》;(二)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收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区根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无雇佣关系或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人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填写《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从以下两种缴费方式中任选一种:(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为缴费基数等比划分11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选缴费档次按9%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划分个人帐户。

(二)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

此方式一经选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得改变。

第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合格,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04-28 17:02:36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4月2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宜昌市职工医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问答

宜昌市职工医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问答

宜昌市职工医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问答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问答1.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答:将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2023年1月1日。

3.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医保缴费会发生变化吗?答:在职职工不会发生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70%(6000元x70%=4200元),缴费费率调整为8%,取消原5.5%、10%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单建统筹方式(8%),不划入个人帐户。

今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只有一个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为:基本医疗4200元*8%+大额保险12元/月=348元,长护险10元/年。

4.门诊统筹后,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怎么划分?答: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以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不同年龄段比例进行划分。

政策实施后,单位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例如某企业参保职工李某,参保缴费基数为6000元/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为6000*2%=120元/月。

5.门诊统筹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怎么划分?答:2023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分,标准为70元/人·月。

2023年1月1日后退休,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以及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标准后,按照本地统账结合缴费月数与本地实际缴费月数之比再乘以70元/人·月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湖北宜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湖北宜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湖北宜昌职⼯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多少
职⼯医疗保险费由原来规定的⽤⼈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资总额7%调整为8%,职⼯按本⼈上年度⼯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

灵活就业⼈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缴费基数,由原来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湖北宜昌职⼯医疗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湖北宜昌职⼯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湖北宜昌职⼯医疗保险缴费⽐例:
根据湖北宜昌市⼈社局发布市政府修订出台的《宜昌市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职⼯医疗保险费由原来规定的⽤⼈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资总额7%调整为8%,职⼯按本⼈上年度⼯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

灵活就业⼈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缴费基数,由原来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据悉,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宜昌市职⼯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平。

湖北宜昌职⼯医疗保险起付线报销标准:
《宜昌市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医保统筹基⾦起付标准为⼀级医疗机构300元,⼆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

在同⼀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原政策规定:医保统筹基⾦起付标准为⼀级医疗机构300元,⼆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650元,三甲医疗机构800元。

同⼀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次标准逐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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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每月的1日至10日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应缴费数据的核定结算时间,不办理单位人员增减。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人员增减等业务。
第十八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讯,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夷陵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所在县市、夷陵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同步缴纳(包括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医保缴费核定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及时申报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年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第十二条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调剂。
第四条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另须提供《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复印件1份。
第九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并划分个人账户。选择按5.5%比例缴费的,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分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第八条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含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本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办理参保登记。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及《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每年7月至8月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期,缴费基数申报期间未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的单位,不能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如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生人员增减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的次月申办人员增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核定用人单位的应缴费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其新增人员可以据实补缴职工医保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发生人员减少的,从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后的次月起核减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从单位转出后应及时续缴职工医保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成立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印章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发给参保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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