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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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网站上线的公告模板_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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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网站上线的公告模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尊敬的领导、同事:
你们好!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客户,可以更方便快捷的了解到我司的产品概况,经过一段时间精心的设计与制作,网站于xx月份正式上线。
网站是以形式为主题,分别介绍了和。在内容上,全面反映了公司基本概况、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设备等情况,欢迎各位领导同事登陆浏览,同时提出你们的宝贵意见!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在发行文件、公告、广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地决策,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虚假陈述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因此,对虚假陈述的认定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如何确定发行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标准。

目前,国内外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实质性影响标准实质性影响标准是指,证券交易中如果发现虚假陈述,需要根据其对市场价格、交易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影响程度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这种标准主要适用于美国等国家的证券法律制度中,其认为只有虚假陈述对证券价格、交易量等实质性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二、严格责任标准严格责任标准是指,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不需要考虑其故意或过失的程度,只要发现有虚假陈述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标准主要适用于英国等国家的证券法律制度中,其认为证券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律义务,因此,一旦发现虚假陈述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过失责任标准过失责任标准是指,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需要考虑其故意或过失的程度,只有在发现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这种标准主要适用于我国证券法中,其认为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需要考虑其故意或过失的程度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以上三种标准各有优缺点,无法一概而论。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但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充分性虚假陈述的认定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包括证券交易的记录、信息披露文件、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证据不充分,容易导致虚假陈述的误判。

民法典对虚假宣传的处罚

民法典对虚假宣传的处罚

民法典对虚假宣传的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虚假宣传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虚假宣传做出一系列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探讨虚假宣传的定义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处罚。

一、虚假宣传的定义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推销过程中,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功能或效果,或者无视事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和公众的行为。

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需要严厉打击和处罚。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对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等追加的费用。

2. 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55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发现虚假宣传后有权要求撤销与虚假宣传相关的交易。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并有权追偿因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取消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可能导致合同产生的效力成立,但因被宣传的事实虚假导致交易为非法行为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 行政处罚除了民事责任外,虚假宣传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虚假宣传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

三、虚假宣传的严惩力度为了更好地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做出了一系列严惩措施:1. 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力度《民法典》明确规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虚假宣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加大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的发生。

2. 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民法典》指出行政机关对虚假宣传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将对虚假宣传形成威慑,提高市场诚信度。

3. 注重信息监管与惩戒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虚假宣传的信息监管,并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

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法律规定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法律规定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法律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物。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虚假交易现象的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电商平台上的交易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商平台虚假交易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商品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发布商品的真实信息,并对其显示的商品信息负责。

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对虚假交易行为有权向法律部门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电商平台上从事虚假交易行为被视为欺诈行为,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如故意提供虚假商品信息、虚构交易评价、虚构销售额等,一旦被发现,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商平台广告中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欺骗消费者。

电商平台应当对发布的广告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性质的广告。

如果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涉及欺诈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可靠。

对于虚假交易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商平台应当加强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不得非法泄露用户隐私。

对于虚假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电商平台删除相关虚假信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电商平台自律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的行为,各大知名电商平台也制定了自己的自律规范。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书第一部分综述一、公司简介时代铸就梦想,创新引领未来。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中海集运”),正承载着成为世界一流集装箱综合航运物流企业的梦想,创领起航。

历经17年发展,中海集运现已成为运载能力全球前十、中国前三甲的航运巨头,实现了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多元化、网络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发展,经营范围涉及集装箱运输、船舶租赁、揽货订舱、运输报关、仓储、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制造、修理、销售、买卖等领域。

发展至今,中海集运已拥有近80条国际、国内集装箱航线,300多个网点,足迹远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覆盖整个中国沿海、亚洲、欧洲、南北美洲、非洲、澳洲、波斯湾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的运输网络,面向全球客户,提供精品服务。

整合资源、服务创新,是中海集运快速发展的有力保证。

中海集运旗下拥有八大口岸公司以及浦海航运、五洲航运、洋浦冷藏、鑫海航运等数十家公司,整合了包括船队、码头、集卡、仓储、铁路、空运等多种资源,形成了海铁联运、海空联运、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多种运输形式,成功打造了完整的综合航运物流产业链,为客户提供全程“门到门”的航运服务。

近年来,公司致力于打造中海集运物流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借助“网络化营销,一体化服务”平台,不断满足客户对航线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服务和产品,为客户创造出更多的效益和价值。

中海集运制定了“以精细化管理做得更好,以一体化服务赢得更多”的目标,通过大客户服务体系、全球客户服务标准化、集装箱装载技术革新、提升各航线的准班率、载箱率以及客户满意率,打造了交货期快、班期稳定、操作快捷、高效安全的精品航线,是中海集运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的创新之举。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传闻证据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

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

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

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格式意思是官吏处事的规则法度;一定的规格样子。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篇1一、公司名称变更说明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将“XXX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 日变更登记为“XXXX公司”。

二、公司业务说明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届时原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名称变更后新名称公司统一经营,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三、公司的其他说明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XXX公司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篇2致:xxx有限公司由于会司发展需要,“XXX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XXX公司”,届时原公司“XXXX公司”的____业务由XXXX 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献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特此通知!公司名称:XXXXXXX公司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及范文篇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xx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上海xxx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更名事项作以下说明:一.我司将于xxx年11月1日启用新公司名称:“上海xxx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二.公司更名后,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均保持不变。

但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请于汇款前与相关担当确认以上信息。

三.自xxx年11月1日起,原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将停止使用。

广告法第十六条释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释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释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是指广告发布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条例是广告法规范广告内容和广告行
为的重要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虚假内容的定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虚假内容包括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或歪曲
产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商品认知和消费意愿。

虚假内容的判断需要考虑广告内容是否能够得到证实,广告主对产品
的表述是否准确,广告所宣传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二、误导内容的定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误导内容包括广告发布者以夸大、虚构的
手法宣传产品优势,故意粉饰产品缺点,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和错误
的消费决策。

误导内容的判断需要从广告标准、产品实际情况、消费
者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

三、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肖像权等方面的损害。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内容宣传过程中
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告内容不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广告法第十六条强调:“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清晰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
者需要慎重选择广告的方式和内容,确保广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
法性,并及时纠正广告中的错误和不实信息。

综上所述,广告法第十六条的释义对于广告行业和广告从业人员
来说非常重要,合规宣传是广告有效营销的前提。

广告从业者需要遵
守相关法规,以诚信和责任的态度对待广告行为和广告内容,树立企
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

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买、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这是发行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引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不论是出于故意、过失抑或无意识都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时候,例如说错某句话、写错某个字。

此种客观行为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我国大陆译为"虚假陈述"。

[1]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

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

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

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

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

"[2]《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非常简略地界定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表示"(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asser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指出:"虚假陈述就是与事实不符合的表示,通常形式为说错话或者写错字。

一项陈述是否与事实不相符合(虚伪、错误)必须依据所有情况下该用语的意义及该用语的公平推论(即所含意义)而加以判定。

此外,行为也可以推断为一项表示。

隐匿(concealment)或者不公开(non-disclosure)依据本重述第160条与第161条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综上所述,所谓虚假陈述就是主体作出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行为,它可以是通过言词作出的,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出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倘若此种虚假陈述行为与他人无涉,法律自无须理会。

然而,一旦该等行为对他人之利益产生影响,则必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名称:股票代码:签署日期:2020年版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上市公司全称:2.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出生日期:7.住址:8.国籍: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10.专业资格(如适用):11.身份证号码:12.护照号码(如适用):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1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承诺书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承诺书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承诺书在因为个人原因而自愿承担以后带来的风险的时候,我们需要写一份承诺书让他人放心。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推荐了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篇一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租前甲方已告知此次合作使用的临时用房存在经营风险(如:拆迁、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制停止使用等风险)。

出租方无故意行为。

2)本人自愿放弃与临时用房有的所有权利。

3)本人已明确知晓“临时用房”概念,本人完全自愿承担因使用“临时用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4)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保险部门办理经营商品及装潢设备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火险、盗险)。

确认办理保险事宜为非赢利活动是降低和预防经营风险的必要手段。

甲方已告知。

5)本人已详细阅读过协议,事先已了解协议要求,认识到可能存在发生各种意外的`风险。

各种可能的风险损失均由本人自愿承担。

6)本人明晰协议中要求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火险、盗险)为强制性要求,本人在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火险、盗险)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各种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7)本人现承诺如未办理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火险、盗险),当经营场所发生风险灾害造成各种损失与甲方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已仔细阅读过上述表述承诺条款,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声明负责人:年月日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篇二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南山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之事项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函的全文公告如下: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你公司与南山集团公司下属的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存贷款往来事宜,我集团现承诺如下:一、财务公司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为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贷款等资金集中管理服务,其服务范围仅限于我集团成员单位;二、财务公司所有业务活动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和指导,独立运作,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广告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广告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2017年中国全面实施了全面的民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对于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于证据的采信规则。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在陈述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证据以及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一种证明手段。

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口供、书面文件、物证等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引用等方式间接地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二、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在处理涉及争议事实的案件时,法官必须根据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够被采信和使用。

2.真实性原则:民法典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即能够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伪造或者失实的情况。

法官在采信证据时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公正性原则:民法典强调证据的采信应该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不偏不倚地评估和采信证据,确保公正的司法决策。

4.全面性原则: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强调要全面地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官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据,还应该注意间接证据和可能的其他证据,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公正判断。

三、民法典对特定证据的采信规则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民法典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做出了采信规则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例子:1.书面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证据在没有证人或者物证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真实性的效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初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初探

┃魅力中国下┃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一)会计信息披露可缓解上市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上市前信息不对称是指股票交易之前,公司比投资者拥有更多、更全面的相关信息。

上市前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无法把有关各个企业的真实信息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由于不能分辨公司之间的差别,就会以整个发行市场上的股票数量来决定购买价格,而各个公司比投资者更了解本公司股票的价值,对于股票价格高于股票价值的公司来说,更有积极性发行股票,而那些股票价格低于股票价值的公司,会放弃以发行股票来扩大经营规模的融资方式,从而退出证券市场,使得资金流向低质量的公司。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某些公司的退出意味着市场上剩下的是绩差公司,会作出进一步降低价格的决策,新的价格又会挤走一些相对较好的公司,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证券市场的萎缩甚至消失。

这种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相违背的资金分配机制就是逆向选择。

解决逆向选择的办法是建立一种能够使企业向投资者传递其真实信息的制度,以帮助投资者判断各个公司的优劣,按照不同的价位来选择购买股票。

但是,由于低质量公司有披露虚假信息的可能,这种制度还应该具有帮助投资者甄别信息真伪的功能。

在一个优劣分明的市场上,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二)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如实地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公众。

要求制作信息披露资料的证券商及对其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鉴证审计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否则,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正面起到了促使证券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信息披露不仅可以使股东了解到公司的业绩和其他重大信息,也可据此反映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能力,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以投票手段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方式决定是否拥护现有管理层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

误导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误导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误导宣传的认定及处罚误导宣传是指在产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故意对消费者发布虚假或者欺骗性宣传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误导宣传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举足轻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和服务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往往会采取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在竞争中有些企业不择手段,为了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故意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

虚假宣传往往表现为夸大产品功能、效果,隐瞒产品质量、安全等信息,甚至编造使用效果、口碑等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企业的正当竞争。

因此,对于误导宣传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误导宣传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宣传内容是否属实。

法律规定了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认定误导宣传需综合考虑宣传对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般来说,对于虚假宣传,可以通过实验检测、检测报告、专家评估等手段加以证实。

对于夸大宣传、隐瞒信息等,可以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与市场普遍认知核对等方式来认定。

误导宣传的认定既要看其是否存在虚假、欺骗性,也要看其对消费者是否具有误导性。

在消费者眼中,宣传信息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最关键的。

如果宣传内容不能得到证实,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受到经济损失。

因此,误导宣传的认定不仅要注意其内容是否真实,还要重视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误导宣传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两个层面。

行政处罚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其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等。

对于虚假宣传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

另外,对于误导宣传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消费者也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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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4日-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306,016,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44,166,6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0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1,849,544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720%。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胡晓明、唐林林、曾会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届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陈少忠、吴庆丰、刘春、王辉、李志刚、陈澄、胡晓明、唐林林、曾会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陈少忠: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吴庆丰: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刘春: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王辉: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
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李志刚: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陈澄: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胡晓明: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唐林林: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4,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曾会明:同意票263,6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6.1521%;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
表决权股份的92.3196%;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06,0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09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06,0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09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潘和清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届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票306,0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09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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