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公安部:旅馆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等或追究刑责

公安部:旅馆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等或追究刑责
z;
公 安 部 :旅 馆 出售 、 泄 露 旅 客 住 宿 信 息 等 或 追 究刑
三 皂

据 公 安 部 网 站 消 息 , 由公 安 部 起 草 的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征 求 意 见 稿 )》 日前 开 始 征 求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稿 中规 定 ,旅 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传 播 、 出售 、提 供 、泄 露 、删 改 旅 客 住 宿 信 息 和 旅 馆 视 频 监 控 资 料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该 条 例 所 称 的 旅 馆 ,是 指 按 日或 者 小 时 计 价 收 费 ,提 供 住 宿 必 需 的 用 品 和 设 施 ,并 有 服 务 人 员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 包 括 宾 馆 、酒 店 、招 待所 、客 栈 、培 训 中心 、度 假 村 、 公 寓 式 酒 店 、农 家 乐 、 民 宿 以 及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的 洗 浴 、 足 疗 、按 摩 等 经 营场 所 。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设 立 旅 馆 ,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后 ,应 当 向所 在 地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领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旅 馆 接 待 住 宿 必 须 登 记 。 登 记 时 ,应 当 查 验 住 宿 人 员 身 份 证 件 ,逐 人 如 实 登 记 住 宿 人 员 的 姓 名 、性 别 、 民 族 、住 址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种 类 和 号 码 以及 人 住 、退 房 房 号 及 时 间 等 信 息 ,住 宿 人 员 为 境 外 人 员 的 ,还 应 登 记 其 国 籍 (地 区 ) 、 出生 日期 信 息 。登 记 的 信 息 应 当通 过旅馆 业治安管 理信息 系统实 时传输报送 公安机关 。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性:有效施行日期:2022-05-01公布日期:2022-03-29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旅馆业准入条件及管理

旅馆业准入条件及管理

鄞州区旅馆业联合审批办理指南1总则1.1 重要申明本办理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旅馆业开设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96178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96178——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7187501——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82250501.2 适用范围本办理指南规定了申报一般旅馆业许可证照的种类、条件、材料、流程及旅馆业所涉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及审批费用。

本办理指南适用于利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已建房屋申办经营纯住宿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3 职能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含消防),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旅游部门。

1.4 需办证照批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治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根据旅馆业设立的建设环节,申请人需分两次集中申报上述许可证照,首次是旅馆业装修前,第二次是旅馆业开业前。

1.5办理时限旅馆业装修前首次集中申报为20个工作日,旅馆业开业前第二次集中申报为30个工作日。

1.6受理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7受理时间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1.8简要流程步骤一: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核准》,并获得核准。

步骤二:在旅馆装修前,申请人首次向综合窗口一次性提交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

步骤三:综合窗口向各审批部门分发申请材料,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旅馆经营场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各审批部门将审批情况及证照批文反馈到综合窗口。

步骤四:申请人到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相关证照批文后开始装修。

步骤五:旅馆装修结束后开业前,申请人第二次向综合窗口一次性提交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申请进行验收。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旅馆业信息化管理。

公安部多次下文推广旅业系统,全国全国第一套旅业系统。

最早通过公安部检测。

实施时间最长的旅业系统。

最早解决小旅店治安管理登记问题。

绝对的市场占有率稳居同行业之首。

唯一被评为火炬计划项目并获得国家科研基金资助。

目前达因旅业系统已经在全国的20个省份的近100个地市开展系统建设,主要有山东全省、黑龙江全省、河北全省、辽宁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陕西省、湖北省、江西省等。

绝对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了达因始终稳居同行业之首,而确保企业经久不衰的是我们的品质和服务!在多年的建设过程中,达因人凭借自己的热情和智慧,不断进取创新,仅系统升级就达6次以上。

安全设计:整个系统设计采用三层架构模式,构建整体的安全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应用中的安全问题。

应用设计:系统具有操作简捷,易于上手,功能强大等特性,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兼容性。

其他功能:提供旅馆日常管理等功能,是目前同行业中功能设计最全面且应用最广的旅业系统。

多年来,达因人始终坚持“用户的满意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

现在通过我们不懈努力,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了“达因金牌服务网”,每天各地都有达因人忙碌的身影。

《警眼——小旅馆治安信息登记专用机》旅馆业中50张床位以下的旅馆、招待所统称为中、小旅馆,在数量上占了整个旅馆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如果旅业系统的推广应用没有覆盖整个中、小旅馆,旅业系统的意义和效果就会逊色很多。

中、小旅馆系统推广的主要矛盾是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前台使用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较低。

我公司在全国推广旅业系统多年,已经实施的城市涵盖了大、中、小各种类型的城市,为了完全满足小旅馆的需要,我公司独立开发了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警眼——小旅馆治安信息登记专用机》。

该产品采用一体化主板设计,完全满足应用需要并将应用程序固化在掌上电脑中,成本较低。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局、支队、局属相关处室: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前台管理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

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三、严格前台操作规则。

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四、严格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

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五、严格相关信息录入和向公安机关传送制度。

(一)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二)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三)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四)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五)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六)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信息。

对旅客入住、退宿信息,要及时录入、传送。

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4.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针对旅馆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措施,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

但是,一些地方的旅馆包括高级宾馆、饭店和单位内部的招待所治安问题仍较突出,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侵害境外旅客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证件在旅馆落足藏身,有的全国、全省通辑通报的重大逃犯经常出没于宾馆、饭店,却长期查获不了。

一些旅馆实际已成了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藏污纳垢的窝点。

一些旅馆经营者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有的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放任和纵容的态度,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从中牟利。

有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部队所属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实行承包经营,问题也不少,影响很坏。

为此,公安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到9月底,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治安检查。

各地要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旅馆业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

主要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措施及验证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发现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

对不认真履行验证登记规定的,要依法予处罚。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要大力侦破发生在旅馆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通过严密阵地控制措施,及时发现、查获在旅馆栖身的流窜犯、逃犯。

对旅馆经营者或其他人员容留、包庇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防止降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1999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全面推动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工作,尽快改变目前已应用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版本过多,录入项目和标准不统一,难以实施信息共享的状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系统基本功能和系统用户管理等予以了规范,为全面推广应用系统软件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保障。

现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标准》。

公安工作信息化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关键,它对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战斗力,增强控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为公安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部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人员的查控能力,大大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效率。

《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具有强制性,是公安机关实现系统联网,解决信息共享问题,从而全面促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在公安工作信息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金盾工程”对公安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公安机关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步完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第一阶段为从现在起到2000年年底,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以及地处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城市推广应用;第二阶段自2001年初至当年年底,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级市和地处交通枢纽的城市推广应用;第三阶段自2002年初至当年年底,在其他地级城市和地区、有条件的县(县级市)以及大中城市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推广应用。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一、背景介绍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旅游消费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旅游业的繁荣,旅游住宿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旅游者的住宿需求使得旅馆行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服务行业,而旅馆治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加强旅馆行业治安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为旅馆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高效、科学化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控旅馆的各项安全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对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业务能力及服务态度进行调查、评分等工作,提高旅馆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系统架构1.系统建设目标符合旅馆行业的管理特点,重视实际需求,注重有效管理和操作,构建旅馆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旅馆行业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管理。

2.系统功能(1)旅客信息管理。

该模块记录旅客基本信息和入住时间、离店时间、所住房号等信息,提供实时查看功能,还可以进行数据分析,为旅馆管理者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参考。

(2)住房房间管理。

该模块可以实现对住房房间的开放与关闭、房间内安全设备的开启和关闭等操作。

(3)安全监控监管。

该模块实现了安全电子设备的实时监控和记录,如火灾报警、视频监控、安保门禁等,保证旅店人员和旅客的安全。

(4)员工管理。

该模块统计管理的所有从业人员、维修人员等基本信息,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查,为管理部门做出派遣决策提供参考。

(5)绩效评估。

该模块根据历史记录,对从业人员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

3.数据中心该系统的数据中心是旅馆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用于存储旅馆行业管理的全部信息,包括旅湘基本信息、住房房间管理情况、安全监控监管的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绩效评估情况等。

三、系统优势(1)提高旅馆行业的服务水平。

旅馆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记录和评价旅游行业从业者的服务水平,提供科学化和实时态的过程管理,帮助提升旅馆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是指针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标准和要求:信息系统安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至关重要,需要保证系统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系统中应包括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备份等,以防止数据泄露、损坏或丢失。

信息采集与处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具备高效的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

系统应能够实时收集旅馆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治安管理信息,如旅客信息、安全事件等,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以满足治安管理的需求。

身份验证: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旅客身份验证功能,以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旅客能够入住旅馆。

系统应与公安机关的身份系统联网,能够通过身份证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旅客身份进行验证。

入住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严格的入住管理。

系统应能够记录旅客入住的全过程,包括入住时间、房间分配、退房时间等信息。

同时,系统还应具备实时监控和报警功能,发现异常入住情况时能够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信息安全保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至关重要。

系统应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的传输和存储,防止被恶意攻击或窃取。

同时,系统还应具备防范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入侵的功能,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数据分析与报告: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能够对收集到的治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生成具有参考价值的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帮助旅馆业管理人员了解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为了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进行规范。

同时,旅馆业自身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治安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公众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问题答疑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问题答疑

1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1.1旅馆业V2。

5。

1519 注意事项 (2)1.2旅馆前台软件重装软件后,使用备份的数据库打开时提示缺少字段 (2)1。

3电脑上安装有摄像头和普通扫描仪,扫描时出错 (2)1.4旅馆业前台登记软件被病毒破坏如何处理 (2)1.5 E验通在扫描一代身份证时错误率相对比较高 (2)1.6扫描仪工作指示灯正常,驱动程序也重新安装但不能扫描图像 (2)1。

7旅馆数据有时无法上传(电脑能上网但无法上传) (2)1。

8重做操作系统后自行安装软件未改正服务器IP,后台服务器无法接收到 (2)1.9打开旅馆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当进度条走完后界面自动消失////应用程序初使化失败“0xc00000076” (2)1。

10旅馆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无法打开,出现数据库连接失败 (3)1。

11软件退房时,少数房间出现错误提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2 点E验通选项,无反应////扫描证件时,无法扫描////扫描证件时,外部组件发生异常/////扫描证件时,扫描仪初始化失败/////扫描证件时,无法找到扫描仪 (3)2娱乐服务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2.1娱乐业前台刷卡无反应 (4)2。

2娱乐业前台软件无法安装 (4)2.3娱乐业前台数据无法上传 (4)2.4安装娱乐业软件电脑软硬件的要求? (4)2。

5安装娱乐业软件适应于那些范围? (4)3消防中队火警终端受理系统 (5)3。

1接听的报警电话没有录音或来电号码不全(不显示) (5)3.2消防中队电脑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了,怎样恢复系统的使用? (5)3。

3打印出动命令显示打印内容不全 (5)3。

4软件退出时出错,提示未安装语音卡 (5)3.5消防中队火警终端受理系统软件打不开,提示出错. (5)4. “三台合一”指挥调度信息系统 (6)4。

1报警电话号码有多一位、少一位现像 (6)4.2接警系统软件无法打开 (6)4.3接警系统软件提示网络断开,连接不到服务器 (6)4。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当今社会,旅馆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众多旅客提供了短期住宿和休息的场所。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兴盛,旅馆也面临着管理与安全的挑战。

为了提升旅馆的治安管理水平,科技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运而生。

概述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集中管理旅馆安全和安保工作的信息系统。

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全面的安全管理,包括监控、报警、记录和分析。

通过信息系统的集成和优化,提高旅馆的安全性,增强管理效率,提升旅客体验。

功能1. 视频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安装在旅馆各处的摄像头实时监控旅馆内外的情况。

通过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对安全事件的应对速度。

2. 出入管理系统能够记录旅客和员工的出入信息,通过刷卡或人脸识别等技术,提高旅客和员工的身份识别准确率,确保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3. 报警及应急处置当系统监测到异常状况时,会自动触发警报,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系统还能提供紧急电话联系和预设应急流程,确保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4. 数据分析系统能够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预测。

通过数据分析,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旅馆的安全状况,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优势1. 提升管理效率通过信息系统的集成和自动化管理,旅馆管理人员可以更加高效地监控和管理安全情况,减轻工作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2. 加强安全防范信息系统提供全方位的安全监控和预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有效防范潜在安全威胁,保障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3.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管理,旅馆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

结语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旅馆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信息系统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旅馆业的发展和提高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希望各旅馆业者积极推进信息系统的应用,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完整word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完整word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一、系统概况近年来,我国旅馆业发展迅猛,一直沿用店簿登记、人工查询等原始的管理手段,工作效率低下,阵地控制能力弱化。

面对新的治安形势的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公安部把建设旅馆业系统作为全国"金盾工程"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1999/11/18)》;1999年12月,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把此项工作作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建设的力度。

我们根据标准的精神研究开发了《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当客人入住酒店时,前台接待人员会把客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图片资料输入酒店安装的"旅店旅客登记系统"前台部分。

从而改变了酒店向公安机关送交店簿的老做法,提高了各方的工作效率。

过去民警深夜到酒店宾馆查房,引起店方恐慌、客人反感的"老做法"被抛弃了,旅馆经理觉得安全了,政府和群众满意了,民警的执法形象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而且,倘若遇有人员走失急需查找或警方办案需要,民警还可以以"籍贯"、"姓名"、"入住酒店"等为条件查询到在住人员的详细信息。

这一系统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旅馆部门"向公安机关送店簿"的工作方式,实现了对旅客的动态管理,使得公安机关提高了工作效率,突出了管理重点,减少了工作盲目性,增加了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这套系统与人口信息系统(包括流动人口和重点信息系统)、CCIC系统(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信息查询平台)、机动车管理和盗抢信息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系统特点1、系统技术特点采用先进的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tvet)模式和B/S模式相结合:整个系统实行访问权限管理,只有在输入正确的帐号和密码以后系统才允许操作人员进入和使用。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与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规X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某某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与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某某国境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计、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某某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X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X 措施;〔四〕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某某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与治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七〕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公用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与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某某件与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标明房间号、服务台、视频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与旅馆方位图;〔六〕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某某读取设备等治安防X设施安装配备的证明材料;〔七〕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0•【字号】黑政办发[2001]49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4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8月20日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省公安厅2001年8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并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要求各地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全国旅馆业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全国联网。

为做好我省旅业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公安机关现代化管理手段,向科技要警力,实现全省、全国联网,针对我省旅馆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旅业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旅业系统是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源之一,是公安机关科技强警发展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实“严打”整治斗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旅业系统的建立对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违法犯罪人员的落脚点,及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旅业系统建设工作,按统一规划完成任务。

要加大宣传力度,取得新闻、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加快工作进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10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9]100号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全面推动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工作,尽快改变目前已应用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版本过多,录入项目和标准不统一,难以实施信息共享的状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系统基本功能和系统用户管理等予以了规范,为全面推广应用系统软件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保障。

现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