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共82页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九节 合同法分则
五、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 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 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 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 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 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 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 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 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
四、仓储合同
(一)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 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 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二)仓库的分类 1、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是 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存储 进出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场所。 2、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利用仓库。 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 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 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 3、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 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 保管关系。
合同法(分则).
(一)卖方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 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一)卖方义务 1.交付标的物 (3)地点 (141条) 1)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不涉及运输特定货物,已知标的物 所在地,该地点交货 其他情况,卖方缔约时的营业地
索赔权:减少价金;修理,调换; 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标的物风险: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
接收标的物 ”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致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
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 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依 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 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租赁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交付的租赁物在使 用中未达到设计标准而故拒绝支付租金?
2003年6月,某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某电视机厂的委托,推荐 广东某实业公司为供货商。9月,租赁公司按电视机厂要求的条 件与实业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随后,租赁公司与该电视机厂签 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实业公司 直接向电视机厂交付设备,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 质量问题,由电视机厂向深圳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
该设备于2004年1月交付,电视机厂进行了验收,并会 同实业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 为此,租赁公司会同电视机厂与实业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约 定:设备由电视机厂负责修整,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6万元。 后租赁公司因电视机厂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 电视机厂答辩中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在使用中未达到设计 标准,而租赁公司又未及时对外索赔,故拒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分则
赠与合同
▪ 《合同法》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 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
▪ 1、半个月后,加工厂以木材紧缺为由,要求撤
销赠与。此撤销是否有效?
▪ 无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 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 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王某与赵某某签订一购房合同,王某以5万元购 买赵房,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 个月内清偿。第二天王某即把其制作的家具搬到 房中,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 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 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 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 元,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买卖合同
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 “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 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 付款。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 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 损失由乙承担。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
▪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风险转移(142)
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44、145)
第10章合同法分则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 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 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租赁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 2020/1/22
二、建设工程合同
•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2承020/租1/22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节 交付工作 成果的合同
• 一、承揽合同 • (一)承揽合同概述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 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承揽合同中的工 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承揽人 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 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 、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分则)
2020/1/22
目录
•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 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 第四节技术合同
合同法分则1
买卖合同
第一章 买卖合同
❖一 、买Leabharlann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特点: ❖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区别于租赁合同 ❖ 2.双务合同: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 3.有偿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 ❖ 4.诺成合同 ❖ 5.不要式合同
❖ 思考:耕牛死亡的风险应由谁负担?本案应如何处理?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 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 成的损失。风险承担,就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 担。
❖ 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 第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 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买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
❖ (二)买受人的义务 ❖ 第一,支付价款。 ❖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 ❖ 第二,受领标的物。 ❖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
❖ 《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 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
❖ 本案中,当奶牛交付给乙时,其财产已经转 移,乙已取得牛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甲 将奶牛交付给乙时,未说明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 孕,也未奶牛产下的小牛做相关的约定。因此小 牛归乙所有。
❖ 本案中,原告周国才与被告胡达辉签订的《集资房合同协 议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协议并交了契税,现已 在该房居住。被告胡达辉与被告潘淑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 产证时,没有提供双方的购房协议及依法能够办理房产证 所需要的其他有效证件,胡达辉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胡达 辉与潘淑珍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 产权应归周国才所有。
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3、质量检验期间(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三)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 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 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 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 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 交付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规定由买 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 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可以多次使 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 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 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
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 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 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 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一) 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第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20章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 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合同法全文最新
合同法全文最新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各方利益一致、公平交换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修改、终止合同,不受干预。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真实的。
第六条同一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应当是相互补充的,不可分割的。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公平原则,参照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承办特定任务的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议可以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三条合同成立的通知应当经过通信工具能够提示合同的拟定书示知信息到达对方。
第十四条通过书信、其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当事人拟定书示知对方即构成合同,即便未作明确而直接的回复。
第十五条通过通信工具达成的合同,在通信到达对方以后,即生效,即便在发布人没有知道通信发生问题前,还未送达给他。
第十六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以该组织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该组织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合同,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十九条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当事人当面确认或者在其他直接相互见证下确认的合同。
第二十条以上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同的当事人有相互表达意思的真实意思;(二)订立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合法。
合同法(分则1)买卖合同
(2)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 所有权时,若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买卖 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 有该动产。 (3)指示交付——动产所有权转让前,第三人 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标的物交付的效力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付款或未尽其 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该 知识产权不属于买方。
例如
李某在家具店购买了床、柜等4件家具,后 李某发现床不能承重,便要求退床。店家 指出,该四件家具属一套风格、用料一致 的套件家具,不拆买卖,若要退,四件都 得退。
(三)连续供货合同的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 的物的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 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 的物解除。 例如:甲方卖10批添加剂给乙方,用于锅炉 的燃烧,该添加剂是甲方特制的,别无二家。甲 方提供的第8批添加剂质量不合格,若乙方解除 第8批将被迫停止锅炉的燃烧,但重新燃烧锅炉 成本巨大,得不偿失。 此时,乙方可将8、9、10批一并解除,前7 批已生效。
五、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2.凭样品的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1.标的物的范围 流通物——法律上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 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某种物的转让加上一定的 限制或禁止私自转让。(包括:国家专有财产、 危险品和受管制的物品,黄金、白银等与稳定国 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历史文物,计划订购和 计划供应的物资,只有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方 可自由买卖。)
第十二章合同法(分则)
N.142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策
怀疑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可以去工商局查询或问其同行。 怀疑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应尽 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 或限制流通物
某消费者在商场中看到一套二件与真兵 马俑规格一致的“秦俑”标价8000元,未 标仿制品字样,以为是文物兵马俑,遂以 8000元买回,后发现是赝品,便以商家欺 诈消费者为由提起诉讼,而商家的律师反 驳的最有力证据便是“本店明示的经营范 围没有文物经销这一项,而且根据法律规 定历史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不能在该商 场自由买卖,消费者对此应当明知” 法院据此最终判决双方返还财产,消费 者无权要求双倍索赔且因自己缔约时有过 失也不能要求商家承担缔约的过失责任。
东城法院认为,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房屋的买卖双方应 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 钥匙为生效条件,因此,开发商以“原告领 取房屋钥匙就视为已完成房屋交付”的辩解, 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双方已明确约 定了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应以开发商交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准。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判决开发商给付王先生违约金28万余元。
由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 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 行检验。 2000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 货物,发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皮衣仅有981 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 江南皮制品厂经核验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 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即补发了19件皮衣。 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司,提 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 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运通商贸公 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