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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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一)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
(一)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年度报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一)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
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或重大经营事项;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大额举债;
5、出借集体资金;
6、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7、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监事长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理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长。
(三)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审核备案。理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五)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六)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四、加强集体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管理
(一)资产运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领办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财政项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实行审查备案制度。项目方案须报镇办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召开民主表决大会对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表决,并在村(社)公告栏进行公示,并报镇办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办备案。
(三)集体收益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报镇办政府备案。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或份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五、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镇办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财产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镇办人民政府或者纪委监委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