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8-03-24【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抽考《应用文与税收基础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抽考《应用文与税收基础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本试卷满分为120分,考试时间140分钟)一、判断题(30小题,每小题0.5分,共15分。
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打“√ ”,错误的打“×”,只判断对与错,不改正。
全部打“√”或“×”,均记为0分。
)1.以事物发展为顺序的结构方式叫递进式(√)2.把总论点分成几个分论点或把分论点归纳为总论点,分论点之间叫并列式(√)3.写作述职报告要求把事务性的工作尽量表述清楚(×)4.领导讲话稿的特点是:内容的针对性、篇幅的规定性,语言介于书面语和口语之间。
(√)5.竞选演讲一般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6.制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属于法定行政公文(×)7.计划的标题一般由时限、内容和文种三要素组成(√)8.“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是指未能确定公文的主旨(×)9.公文标题可以由一级标题套二级标题、三级标题(√)10.凡是向不相隶属的机关(无论是高级别、低级别还是相同级别)行文,一律使用函(√)11.税收实体法是对国家征收的各税种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12.依法治税是从严治队的前提和基础(√)1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14.一国政府在税收法律中必须规定负税人(×)15.税收抵免属税基式优惠(×)16.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店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增值税(√)17.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8.增值税6%或4%的征收率,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19.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应按市价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毁损的,其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转入企业的财产损失,准予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1.增加税收可以抑制需求,减少税收可以扩大需求(√)22.国际税收秩序主要是由各级税务系统确立的(×)2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在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中,人的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
施工企业工效挂钩应注意的统计指标
是《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及 《 执行情
国家对统计 的重视有加 : 《 统计 法 》的颁发 、统计
况结算表》0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必须 从业 资格证 的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 的严谨等。但是企业
遵循 “ 两低于 ”原则。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低 于经济效益 总是 把它视 为一份兼职 ,来 了应 付 ,平时不抓。统计人
基层 单位 的兼职人 员或公 司临时雇佣的统计人 员 ,对统 计报表 制度 几乎不懂就 向上级 单位 报送报表 ,这样提供
这是 劳资报表 中最常用最重要 的指标 ,是指在本企 的统计数据无疑不能给企业带来 管理功效 。
业劳 动并 取得 劳动报 酬 的职 工 , 目前 国家统计 局新 增 5加强统计工作 ,发挥统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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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效挂钩应注意的统计指标
胡 自芳
( 南省 工业 设备安装 公 司,株 洲 湖 420) 10 0
摘
要: 工效挂钩是指 企业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 。工效挂钩办 法是国家对 国有企业 工资总额 进行管 理的一种形 式 ,经 批准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 企业 ,经主管 税务机关 审核 ,其实际发放 的工资总额 可在当 年企业所得 税
2 2财务部 门的工资管理 .
工资总额作 为人工成本 的部分不 由财务统计 ,也不
在财务报表 中反映。但是作 为一年 一度的税务检查及所 得税 汇算 ,财 务部 门免 不 了要 提供 企业 工 资总额 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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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文件等。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 中工资总额 的依据就 4 1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 .
不 易发觉。
2 目前开展 企业 工资 总额 与经 济 效益挂 钩 的
浅析如何审定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执行“两低于”办法
浅析如何审定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执行“两低于"办法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高勇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按规定自主进行当年挂钩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文件规定,“两低于"是指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按“两低于”标准和实际发放原则确定税前扣除额。
也就是说,工效挂钩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两低于”标准范围之内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
但是,由于现有的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在执行“两低于”的工资管理上没有一个系统的可操作办法,造成了纳税人因地区、因行业以及因所取指标不同而存在工资提取上的差异。
如何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好“两低于”的工资额提取规定,规范工资扣除行为.笔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在工效挂钩审核中的实践,对工效挂钩企业执行“两低于"的一般操作办法作一点介绍,以与同仁共商。
一、“两低于”指标的计算“两低于”计算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涉及4个指标,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正确理解和准确计算这4个指标,是我们正确执行“两低于"的关键。
(一)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工资总额实绩/工资总额基数—1)×100%计算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取决于工资总额实绩和工资总额基数两个指标,对于企业工资总额的掌握,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有了统一口径,但仍应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的解释为准,即工资薪金支出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工资总额的范围.计算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应区分新挂钩企业和已挂钩企业。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xx〕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
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计发〔1995〕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
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财务管理:何为工效挂钩?税务如何处理?
何为工效挂钩?税务如何处理?问:我单位是在西部于2003年投资新建的,工效挂钩是怎么回事,单位办理需要何手续? 答: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两个低于”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贵单位需要办理何种手续,可参照北京市做法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参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3号: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1.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2.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3.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效挂钩管理办法是什么?
工效挂钩管理办法是什么?功效挂钩是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种形式,功效挂钩就需要国有企业的工资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以后,员工的工资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可以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工资的和谐发展,防止出现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工资脱节的情况,对于企业的宏观管理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功效挂钩是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种形式,功效挂钩就需要国有企业的工资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以后,员工的工资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可以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工资的和谐发展,防止出现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工资脱节的情况,对于企业的宏观管理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工效挂钩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二、▲工效挂钩管理管理1、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全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其总挂方案(包括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审核确定。
挂钩浮动比例超过1∶0.75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与总挂钩的地区、部门进行年终结算。
地区、部门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决算报表进行结算,于第二年四月底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其挂钩形式,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必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批准的方案和总的基数、浮动比例或工资含量内,具体审核、确定各地(市)和各企业的挂钩办法、工资含量和浮动比例,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劳工问题的核心是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那么劳动报酬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是涉及到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
(一)计时工资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工件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形成。
它实际上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
具体包括:1、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支付的工资;2、按营业额或者按利润提成支付的工资;3、其他。
按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支付的工资亦可包含在计件工资范畴内。
(三)奖金指支付的超额劳动报酬及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五)加班工资指延长正常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不再岗工作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应该怎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一)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
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支付的工资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29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
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4号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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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效挂钩办法条件下的工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对于这两类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工效挂钩清算结果,计算提取应付工资总额。
计提的应付工资包括挂钩内工资和挂钩外工资两个部分。
企业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工效挂钩实际结果和本年度预计工效挂钩情况,按月计提应付工资。
年度终了,如果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批复当年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应当根据主管部门预计下达的工效挂钩方案或者上一年度工效挂钩方案,合理预计当年应计提的工资,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二级科目下设置“工资储备”、“应付职工工资”、“其他工资性支出”三个明细科目。
其中“工资储备”科目还可以按“挂钩内工资”和“挂钩外工资”进行明细核算。
1.“工资储备”科目,核算企业应付工资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其中:“挂钩内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工效挂钩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基数工资、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以及使用和结余情况;其借方反映“应付职工工资”、“其他工资性支出”科目转入的挂钩内工资支出数,贷方反映基数工资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以继续使用的挂钩内工资结余数。
“挂钩外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计入工效挂钩基数以内的工资的提取以及使用和结余情况;其借方反映“应付职工工资”、“其他工资性支出”科目转入的挂钩外工资支出数,贷方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的各项工资和各种单项奖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以继续使用的挂钩外工资结余数。
2.“应付职工工资”科目,核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应付以及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贷方反映转入“工资储备”的数额,期末一般无余额。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3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
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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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9﹞70号
【发文日期】1999-07-01
【实施时间】1999-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以下简称“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
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