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划转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财物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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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晋政办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回收第五章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六章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七章附则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各市应按《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的配套资金。

鼓励各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经省金融办批准后,采取合作方式在各市间调配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1999年3月18日)江苏、北京、广东、黑龙江、湖北、浙江、四川、天津、辽宁、陕西、云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下放地方管理。

归口财政部经济贸易司管理的熊猫电子集团、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等30户企业的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分别划归江苏、北京等12个省(市)财政厅(局)管理(下放有关省市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的财务关系下划后,有关企业的上交预算收入指标或预算弥补亏损指标,由财政部经济贸易司、企业原主管部门与省(市)财政厅(局)、接收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商后再办理划转手续。

二、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职工工资总额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划转,待企业1998年度的财务决算经中介机构审查后,连同预算指标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三、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1999年应上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已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请办理转库手续。

四、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1999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的财务快报由省(市)财政厅(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五、华凌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其财务管理关系下再划转北京、上海市财政局管理,按股份制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财办教[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财办教〔2012〕3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

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

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财预[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3日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一、分享方案(一)分享税种。

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二)企业范围。

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

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三)分享方式。

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

具体办法是:1.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二、保障措施(一)确认划转数额。

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三税”情况(包含缴纳和退库,下同),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0.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0.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9号)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征管信息,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五个步骤。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评估分为行业专项评估和日常个案评估,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全省或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指标的参数值。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财税[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计函[200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计函[200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计函[2000]30号200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0]010号《关于修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2000年将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为了帮助各地税务机关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将1999年税收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确定2000年监控范围时参考这一企业名单,并根据各地自己掌握的2000年的税情况予以补充。

各地上报总局的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这一名单的户数。

各地应严格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2000年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并及早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2000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件: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略)
——结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对各地上报并经省局核定的蒙牛乳业(太原)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位产品耗用数量(吨)蒙牛乳业(太原)有限公司利乐包纯牛奶250ml×24盒牛奶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18包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20包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16包1.068百利包高钙奶200ml×20包1.03百利包高钙奶200ml×18包1.03百利包核桃奶200ml×18包0.8百利包早餐奶麦香味200ml×18包0.8百利包优矿牛奶200ml×16包1.01百利包悦维牛奶200ml×16包1.00利乐包酸酸乳原味250ml×24盒0.36利乐包酸酸乳草莓250ml×24盒0.36百利包酸酸乳原味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草莓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葡萄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水蜜桃201g×18包0.28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醇香原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清香菠萝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香甜黄桃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清香菠萝味35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醇香原味35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香甜黄桃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草莓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原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原味50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草莓味500ml×12瓶0.36百利包草莓味牛奶饮品200ml×18包0.39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大豆原油大豆5.54山西宏海食用油有限公司陵川县石佛沟新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火麻油火麻籽5.20山西彤康食品有限公司山楂酒山楂0.60果脯山楂2.10果干山楂6.50果丹皮山楂1.90——结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82号)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9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06号)的要求,根据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初审意见,经省国税、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山西太钢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被评为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以上20户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200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1.山西太钢不锈股份有限公司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3.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4.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6.山西电力勘测设计院7.山西百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9.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10.山西晋能钢结构有限公司1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证券营业部13.山西电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4.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15.山西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16.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7.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18.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19. 山西焦煤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20.山西焦煤西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19日财税[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召开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合肥会议)。

会议总结了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现将做好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十余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计统、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晋财资〔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晋财资〔2021〕132号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局: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晋财资〔2020〕124号)要求,现已对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应享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审核完毕,并下达剩余补助资金,现就下达你市、体制型省直管县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余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下达你市、体制型省直管县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预算科目列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50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列入“2230102-‘三供一业’移交补助支出”。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晋财资〔2019〕16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

三、加强绩效目标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对照绩效目标,扎实开展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表2.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3.企业满意度调查问卷4.职工满意度调查问卷山西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1.12
•【字号】京国税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1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实施。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15号)停止执行。

三、执行中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2009年1月12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按照编制说明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1.13
•【文号】财企[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
通知
(财企[201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四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

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

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一)政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09号文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常划转资产的问题财税[2014]109 号文件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或股权暂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现实中,国有企业之间资产或股权划转,大多是在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主导下进行的,由于资产或股权仍保留在同一集团内,所以并不完全遵循市场化运作方式。

对这种带有行政划拨色彩的资产或股权划转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同时,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其他性质居民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从总局所得税司领导的解释中可以看出该文就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问题而出的文件。

在之前的某些政策讨论中,曾经有政策讨论稿直接就写明的是“国有企业之间资产划拨“税务处理问题。

但是,最终出台的政策把”国有“两个字给去掉了,虽然政策意图是解决国有企业这种特殊税收问题,个人认为是考虑到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原则上不能有税收待遇差异,因此,将”国有“两个字去掉。

不过,从现实的角度来说,非国有企业似乎很少有这种无偿划转业务,俺工作这么长时间,服务的这么多民营企业当中还真没遇到过一个无偿划转案例,国企的案例倒是一大堆。

(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之间无常划转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直困扰着税企双方,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类特殊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并没有特别明确清晰的规定。

税务局说要征税,基本的政策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和“捐赠”处理。

而企业说不交税的理由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划转,是按照国资委或者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的,非企业自愿,并且都是在国有企业之间流转资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让,不属于收入的范围,就不应该交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晋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末节能降耗目标,确保山西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电量指标转让是指某发电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发电量指标出让,由其他发电企业替代其完成发电量调控目标,并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发电量指标转让协议。

发电量调控目标是指省经委下发的各发电企业当年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

第三条发电量指标转让,应当遵循优化资源、平等自愿、效益共享的原则,在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鼓励高效环保和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

第四条发电量指标转让工作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省经委批准后实施,太原电监办监督。

第二章转让规则第五条省网发电企业均可参加发电量指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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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划转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
企业财物指标的通知
【标 签】划转财务指标,财务指标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9﹞118号
【发文日期】1999-08-30
【实施时间】1999-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划转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财务指标的通知》(财经
字[1999]431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附:财政部关于划转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财务指标的通知
1999年7月8日 财经字 [1999] 431号
中国安华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财务关系划归你单位管理的通知,
现将划转财务指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划转你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以经中介机构审
查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数为准。

划转的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表。

二、同意将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合并为你公司的国家资
本金,并将合并的国家资本金作为你公司对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的长期投资。

同时,北京金达物贸公司等19户企业反映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三、你公司负责督促武警黄金指挥部桐柏县银洞坡金矿、西峡县高庄金矿、西峡县荔坪金矿、乌鲁木齐望峰金矿等四户企业尽快落实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有关会计事项请在1999年度进行调整。

附件:移交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划转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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