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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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集体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敬业爱岗,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无私奉献,在构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活动内涵,

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8岁;

2、该青年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切实实践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牢固的信誉、服务观念和创新创效意识,并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90%的青年职工岗位技能达标,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的各级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6、讲求实效,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创建标准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是: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各系统的创建标准;

3、要把创建作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中心环节来抓,制定明确的创建规划,创造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丰富的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的创建机制;

4、基层青年集体要根据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结合全省开展的“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定性、定量两方面结合,先进性、示范性突出的创建标准,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创建标志,公布创建标准;

5、要积极开展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组织引导青年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通过创新实现创效,使创建青年文明号的过程成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过程;

6、要把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转变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工作格局,加强组织管理;

7、青年文明号的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8、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

总结、探索、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第四章评选考核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争创、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

初按照全省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此比例向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推

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团委可在未加入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

推荐若干个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办公室举办的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条各行业、各地在评选过程中,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

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本集体的自然情况(指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

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哪个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及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集中公示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将所有候选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一条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活动真正做到

申报有公示、投诉有检查、检查有结果。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对群众的投诉意见,有关部门要逐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在团组织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青年文

明号活动的行业,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评选考核。在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但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考核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于每年4月—11月进行。考核要以第七条为依据,制定具体细化的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工作由团省委会同

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五四”以前进行。

第十五条每年新命名表彰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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